四 一些传统多部族帝国在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内部效忠机制的转型
有些多部族帝国,其疆域和臣民是在不同时期陆续征服的,内部包括了多个在语言、宗教、经济活动、社会组织等方面各不相同的部族。有时为了避免强制同质化带来的社会矛盾,有时也为了对帝国各部分“分而治之”,帝国政府可能会对这些存在不同传统的部族实施不同的统治方式,使帝国内部的隶属和效忠体制可能呈现多元结构,典型的例子就是清王朝的多元统治体制:汉人中原地区实行郡县制、蒙古实行盟旗王爷制、西藏设立噶厦政府、南疆实行伯克制和西南地区实行世袭土司制(“多元式天下”)。在实行郡县制的地区,各级官吏和臣民效忠皇帝;而在其他实行某种世袭封建制度的地区,部族民众效忠其首领,首领效忠皇帝,是一个多层级效忠体系。当这样一个多元管理体制向一个公民国家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制度过渡时,各个部分接受的程度和演进的速度肯定会出现显著的差异,推进这一演进的政策和方法也必然应当有所差别。对此,国家领导者和社会精英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稳妥的具体措施。
(二)新建“民族国家”的类型选择
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一个传统的多部族帝国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民族国家”即把内部的各传统部族定义为“民族”,使其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和特殊政策待遇,并以“民族联邦”或“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体制来协调“民族关系”。第二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努力引导内部各部族、各群体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民族”内部的现代“文化族群”,尊重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传统并把这些文化权利作为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全体国民中实行统一的法律、行政、政策,以宪法和“公民权”为核心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扶助弱势群体。这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后果完全不同。
沙皇俄国是一个多部族大帝国,自彼得大帝之后,历代沙皇参照欧洲民族国家模式对管辖各地区进行政治整合和认同整合,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则把各地的传统部族定义为“民族”,通过一系列做法(民族识别、民族共和国、联邦制等)把苏联建成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共和国有独立的权利,正是这样的“民族”定义和“民族国家”体制,在客观上为日后苏联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中国的清朝和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政府经历了“化除满汉畛域”、“五族共和”和“中华民族宗支论”等几个不同的演进阶段,目的指向日益明确,那就是认定“中华民族是一个”,努力建立一个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成立后即接受了苏联的“民族”理论和话语体系,更多地从社会革命、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力这一层面来表述中国内部各群体之间的“民族关系”, 1949年取得全国政权后把具有不同语言、宗教、族源等特征的群体识别为56个民族,建立了一个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60多年“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各族群的“民族意识”显著加强,这给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整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多民族国家内部各群体“民族”身份的政治意义
在官方正式构建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及其成员具有排他性的独立身份,这一独立身份通常与一系列政府主导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直接挂钩,把原有的传统“部族”(tribe)认同意识催生成为现代“民族”(nation,nationality)意识。如果在国家行政建制中各个“民族”拥有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地区”,本民族的“领土”意识也必然会产生或强化。正是不被政策差异不断强化的“民族”政治和文化意识,阻碍了全体国民统一的法律身份、统一的公民身份的建立、对统一国土的政治地理认同,这就使真正的“公民国家”难以建立。
民族共和国或区域自治在制度上为各民族的聚居地设立了“地域区隔”,高度自治实质上必然转化为行政体制中的“区域割据”,这将使各族人口的跨地域流动带有“跨民族区域”流动的色彩,同时也很容易使中央政府主导企业或发达地区企业的跨区域资源开发,造成某民族“掠夺”另一民族的印象。
(四)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共和国或民族区域自治对全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真正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必然要促成世界性、全球化的资源开发、人口流动和商品贸易,“资产阶级社会的真实任务是建立世界市场(至少是一个轮廓)和以这种市场为基础的生产”。区域自治体制中的“自治民族”,其精英集团所考虑的可能主要是当地民族的局部利益,而不是全国整体发展中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因素,因而有可能不利于一个国家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这种不同利益的各自考量和相互博弈很可能带来自治地区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当然,中央政府和发达地区必须充分考虑自治地方当地民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设计出适当的补偿机制,并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造福全体国民,实现各族民众的共同富裕。
(五)多民族国家也应当始终把“公民国家”作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即使传统的部族国家被构建成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发展的目标仍然是向真正的现代公民国家演进,那就必须逐步以统一、平等的公民权来取代各“民族”的自治权,逐步淡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和公民权。这一转型的实质也就是逐步以文化色彩为主的“族群”(ethnic group)来取代“民族”(nationality),引导现有的“多民族国家”进行必要的政治转型,转变为“多族群的民族国家”。
(六)多民族国家如不转型为“公民国家”,将始终存在分裂的风险
假如由于各种原因,新构建的“多民族国家”保持这一架构不变,那么在传统帝国时期各民族之间所积累和存留的文化共性和认同联系在新的“民族共和国”或“区域自治”的行政框架下将逐步淡化,各民族必然努力维护和凸显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与其他民族划清界限,各族民众之间的感情距离将逐步扩大,人们会越来越从“民族”之间关系和利益冲突的角度来看待和解读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人口迁移、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现象。如果个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涉及两个不同的“民族”,这些在一个公民国家中完全可以采用行政调解、民事纠纷、刑事处罚等方法来解决的矛盾,就会被看作是“民族矛盾”。当这样的事件不断出现后,将会引发民众中的“民族主义思潮”和分裂主义活动。所以,从长远来看,多民族国家如果不逐步转型为“公民国家”,其出路很可能就是以“民族”为单元分裂为几个新的“民族国家”,就如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
但是由于人口迁移、民族通婚和混居等历史原因,即使是以原来架构中的“加盟共和国”、“民族自治区”为单元建立新的国家,新建国家的人口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单一民族”,各新独立国家内部必然存在异族成员和他们的聚居地,这在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的过程当中和解体之后都表现得非常明显。从苏联的情况看,即使已经以“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实现了分裂,但是各加盟共和国内部还有“民族自治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区”,还可以沿着“民族”边界进一步分裂,俄罗斯联邦内部的“车臣自治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内部的“南奥塞梯自治共和国”就是进一步争取完全独立的典型例子。在“民族情绪”的风暴中,许多“非自治民族”的成员或者被迫外迁,或者沦为“二等公民”,种族清洗的阴云一直会笼罩在他们的头上,这种“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彼此仇视将不断延续,直至民族主义运动最终耗尽各族民众的全部精力和心血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