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教与民族凝聚力
研究宗教与民族国家的关系,首先要研究宗教对于民族凝聚力的影响。宗教,甚至同一种宗教,既可能产生凝聚民族的作用,也可能产生分化民族的作用,必须具体分析。
伊斯兰教对于阿拉伯民族的凝聚作用十分明显,他们有共同的语言,是由于所有的宗教活动通用阿拉伯文。他们有共同的文化,因为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浸润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至于现代的一些阿拉伯首脑认为,“凡是生活在我们的国土上、说我们的语言、受过我们文化的熏陶,并以我们的光荣而自豪者就是我们(阿拉伯人)之中的一员”。在罗马帝国奉基督教为国教之后,欧洲大陆以及整个地中海地区都被置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下,出现了一种将此地众多民族通通同化的迹象。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的世界霸权的创立,剥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区已经有数百年之久。凡在希腊语没有进行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语言都不得不让位于被败坏的拉丁语;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不复存在,他们都变成罗马人了。”
然而宗教并不仅仅具有促进民族融合的作用,有些时候原来同一民族的人们会因宗教信仰的差异而分化成不同的民族。巴尔干半岛上的斯拉夫人本来生活在同一地域上,有共同的语言,但是因为信仰东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而分化成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不同的宗教信仰使这里的民族冲突成为整个欧洲的火药桶。古印度人后来由于分别信仰印度教和伊斯兰教,最后被分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族。斯里兰卡本来是一个人口不多的岛国,但是佛教和印度教信仰把这里的人民分成了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近现代历史上,因为宗教信仰差异而导致的民族国家瓦解,更是不胜枚举。
宗教有时会成为民族融合黏合剂,有时会成为民族分裂的导火索,那其中是否有一些规律性存在呢?应当说不同类型的宗教对于民族的融合与分化作用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多神信仰的宗教对于民族的融合能力要强于一神信仰的宗教。
在出埃及的艰苦旅程中,摩西单独到西奈山上拜谒了上帝,代表犹太民族与上帝立约,从而得到了上帝的指引和保佑。摩西向犹太人传达了上帝为他们制定的“十诫”,其中第一条就是:“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犹太民族的一神教信仰由此产生。当基督教从犹太教中产生出来的时候,一神崇拜的戒律被完整保存下来。基督教虽然强调“爱人如己”,把传教扩大超出了犹太人的范围,但是仍然规定:“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爱神和爱一切世人,是基督教的根本要求。但是须知,在这两条“总纲”中,“爱人如己”是要服从于“爱主你的神”的。
历史上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帝国、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都曾占有广大的国土,统治过众多的民族。当时强大的宗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信仰,宗教经典构成了他们的共同语言,宗教礼仪规范了他们共同的生活方式,它们具有融合成统一民族的巨大潜力。但是历史证明,一旦经历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基督教受到批判,各个民族纷纷独自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老大帝国土崩瓦解。问题在于一神信仰容易造成人们排异性的思维方式,不仅排斥其他宗教的神,也在本宗教内部不断进行清理异端的活动。当帝国领土扩张以后,原来众多的民族皈依同一的宗教,但是出于本民族原有文化意识,他们对基督教经典的理解必然是存在差异的。公元318年,利比亚教区主教阿利乌斯对“三位一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基督既然是“受造者”,那他就不能又是造物主。从人类的常识出发,他不能既是父亲,又是儿子,所以圣子应当低于圣父。他从自己对“三位一体”的认识推导出,上帝是唯一真神,所以不能说基督也是神,他不能与上帝同体、同性,而只是一个最完善的“首生的”受造物。阿利乌斯的见解受到正统派的围攻,被定为“异端”,革除教职。但是阿利乌斯派的信徒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信仰,仍然不时与正统派争论。428年,又有安提阿的主教聂斯托利提出了“二性二位”说,“否认基督的神性与人性结合为一个本体,而认为其神性本体附在人性本体上,因此不同意把玛丽亚称为 ‘上帝之母’,最多可称为 ‘基督之母’”。这种观点也被认为是背离了正统的“三位一体”学说,受到正统派的攻击。被罗马教廷定为异端受到驱逐。此后兴起于保加利亚的鲍格米勒派,流行于法国和意大利的阿尔比派,流行于法国的韦尔多派,流行于捷克的胡斯派等,审判异端的宗教裁判严重伤害了各民族的情感,甚至引发宗教战争。因此,当基督教作为国教笼罩欧洲的时候,民族文化的差异就表现为排斥异端的宗教审判。当异端势力过于巨大的时候,教会就会分裂,欧洲历史上罗马公教和希腊正教的分裂就是民族差异的表现。中世纪结束时,欧洲就在政教战争中分化成几十个大大小小的民族国家。伊斯兰教对于中东民族的影响也是如此,一度曾经庞大的阿拉伯帝国、波斯帝国和奥斯曼帝国,都因为最终没有凝聚成统一的民族而瓦解。
相比而言,多神信仰的印度教和中国宗教,则对于民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以印度的情况为例,生活在印度次大陆上的10多亿人民,有2000多种语言,其宗教信仰也不统一,除了伊斯兰教、锡克教、佛教、基督教、耆那教之外,印度教徒占人口的绝对多数。印度教除了对于梵天、湿婆、毗湿奴三大主神的信仰相对统一外,其实各地印度教徒的神灵谱系、膜拜仪式、教义教规并不统一。马克思曾经说过:“这个宗教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札格纳特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和其他宗教相比,印度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它在信仰上和实践方面都显得那样光怪陆离、纷繁杂多,甚至自相矛盾。实际上,印度教是一个由多种宗教信仰、民间习俗和生活方式相糅合的综合体。但是只要主神一样,其余的信仰都可以相互包容。由多神信仰产生出一种比较宽容的民族观念,即使信仰的宗教不同,崇拜的神灵不同,但并不妨碍大家成为共同的民族。印度民族主义运动领袖尼赫鲁指出:“我们有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基督教徒和其他宗教团体,我们显然不能将他们视为不同的民族……如果我们承认巴基斯坦所支持的两个民族理论,我们的穆斯林人口怎么办呢?我们是不是仅仅因为他们有不同的宗教,就不得不承认他们是不同的民族呢?这是一个狂热的观念,也许会导致国家进一步的麻烦、分裂和混乱。”
中国与印度的情况近似,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历史上不乏民族冲突和战争,但是每一轮激烈的民族战争之后,总是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的民族融合,与欧洲历史上民族和国家越打越多形成鲜明反差。内中的奥妙就在于中国传统的多神信仰,以及在多神信仰基础发展出来主张“和而不同”的儒家文化。东方的文明古国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信仰多神宗教的民族。从最早的文字甲骨文的记载中,我们看到了商朝国家宗教中的上帝,统率着天神、地示、人鬼三大类神衹,数量繁多,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与地上王国相对应的彼岸世界。武王伐纣,以周代商,虽然至上神的名称和形象略有更改,但是多神信仰的特色并没有变化。反映周代祭祀制度的《周礼》、《仪礼》、《礼记》三书,将祭祀天地、日月、山川、岳镇、海渎、城隍、祖先等的仪式规范得更为清晰。
春秋以后的思想家,用精确的学术语言表达了这种多元求同的文化理念,史伯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孔子则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种由多元宗教信仰产生的多元求同的思维模式,在面对其他宗教信仰时,往往也会产生出一种宽容的心态。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印度产生的佛教、波斯产生的祆教、中亚产生的伊斯兰教、西方传来的基督教先后传入中国,其中一些宗教虽然曾经也与中国传统文化发生过局部碰撞,但是最终都获得了在中国传播的机会。佛教是在各种宗教和平相处时传入中国,并在中国生根、发展、壮大的宗教。魏晋南北朝时,也曾经发生过激烈的儒、释、道三教之争,但是争论的结果不是谁消灭谁,而是三教获得了“均圣均善”、“殊途同归”的结论。如宋代沙门慧琳作《白黑论》,又名《均善论》,他说:“六度与五教并行,信顺与慈悲并立。”梁代名士沈约作《均圣论》说:“内圣外王,义理均一。”东晋慧远作《沙门不敬王者论》说:“道法之与名教,如来之与周孔,发致虽殊,潜相影响;出处诚异,终期则同。”正是在和而不同文化政策的指导下,隋唐以后的历代政府都推行“三教并奖”的宗教政策,使佛教与儒教、道教一样,成为中国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文化上的“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成为民族结构上“多元一体”的思想基础,是凝聚成共同的中华民族的心理保证。孔子将当时人们区分民族界限的宗教、心理、语言、礼俗、服饰等标志,概括为一个统一的文化标准:行周礼者为华夏,拒斥周礼者为夷狄。有些原先华夏的诸侯国,因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采用了夷礼,孔子修《春秋》时都视之为夷狄,加以贬低,如杞国、吴国。相反,一些国家原属夷狄,后来因奉行华夏礼乐而成为中国的诸侯,如原属西戎的秦,原属南蛮的楚,原属百越的越等国。正如唐朝韩愈在《原道》中所评论:“孔子作《春秋》,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夷之进于中国者,则中国之。”孔子这种重文化、轻血缘、开放式的民族观,对于日后中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意义。也就是说,不论原来是来自哪一方的民族,只要认同于华夏文化、礼俗,就可以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