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妇女生育水平
妇女的生育水平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为它是直接决定人口规模大小,是决定人口再生产过程和人口发展趋势的最主要的人口学因素。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过多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资源、环境和生态构成了巨大的压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的环节。因此,要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首要任务是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国过去5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要务就是降低妇女的生育水平、控制出生人口数量。
为了评估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而导致妇女生育水平的下降所带来的人口学后果,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教委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的P04项目中开展了“中国人口控制评估与对策”研究、国家计生委主持开展了“中国计划生育的效益与投入”研究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与变化”研究等全国性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由于开展了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逐步下降,全国因此少出生了3亿左右人口。2000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指出:“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累计少出生3亿多人,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大量的抚养成本,缓解了人口过多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考察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化,我们不能不首先了解一下衡量其高低的各类指标。测度生育水平的指标有许多,包括粗出生率、生育率、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总和生育率、人口再生产率,等等。在实践中,到底使用哪一个或几个指标要取决于我们的研究目的和数据的可获性。粗出生率的优点在于资料容易获得,计算简单,因而几乎世界所有国家均用这个指标;其主要缺点是受人口年龄性别构成的影响大。若人口中生育年龄的女性多,或人口较年轻,已婚率高的地区则粗出生率会偏高。因此,粗出生率只能粗略地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生育水平。我们常说的生育率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指标,而是代表着一组指标,如一般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总和生育率、累计生育率、终身生育率,等等。生育率和出生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生育率水平是出生率水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妇女生育率越高,出生率也高;出生率低,意味着妇女生育率也低。但出生率除了受妇女生育率的影响之外,还受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重的影响。
就直接生育行为来说,人口的出生只与妇女有关,更确切地说与育龄妇女有关。育龄妇女是指处于有生育能力年龄的妇女,根据妇女的生理状态,国际上把育龄妇女的年龄界定为15岁到49岁。因此,生育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出生人口数与育龄妇女数之比。生育率可以全部育龄妇女为分母计算,得出一般生育率,其缺点是受妇女年龄结构影响较大,故较少使用。为了解决这一缺陷,可分年龄计算生育率,得到各年龄妇女的生育率,称为年龄别生育率。
年龄别生育率消除了育龄妇女内部年龄构成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故比一般生育率又进了一步,它能反映不同年龄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同一年龄别生育率可以直接比较。总和生育率是假定同时出生的一批妇女,按照某年的年龄别生育水平度过其一生的生育过程,每个妇女可能生育的子女数。它能综合反映各年龄组育龄妇女生育率,能确切地说明某一人群的生育水平。它不受人口性别、年龄构成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故不同地区、不同年度的总和生育率可以直接比较,因而应用甚广,是测量生育水平的最好指标。
毫无疑问,选择一个适宜的测度指标是准确考察妇女生育水平的关键。通过比较上述指标的优缺点,考虑到过去50年间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可获性,在我们的考察和分析中,主要使用粗出生率(以下简称“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两项指标。
在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中国人口出生率高达36%。除了“三年自然灾害”导致人口出生率非正常下降外,在1971年前的20多年间,人口出生率持续地居高不下,保持在30%以上。1963年甚至达到了43.37%的高水平。到了70年代,由于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开始大幅度下降,从1970年的33.43%,下降到1979年的17.82%。80年代,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人口出生率徘徊在20%左右。进入90年代,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中国人口出生率进一步下降。2000年,已经下降到了14.03%,大大低于同期的世界平均人口出生率。
如果我们用另外一个指标,即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来衡量妇女生育水平,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结果。1949年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6.14。50年代和60年代,基本都保持在6左右的高水平上。1963年达到了7.5,是过去50年的最高水平。进入70年代,总和生育率开始大幅度下降,1970年总和生育率还高达5.81,而到1979年已经降低到了2.75。80年代,总和生育率在2.5左右上下波动,既没有大幅度回升,也没有大幅度下降。从90年代初开始,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持续地低于更替水平。从人口学的角度看,生育的更替水平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转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人口转变的一次飞跃,因为它是人口实现零增长最主要的前提条件。如果总和生育率高于更替水平,无论如何人口将继续增长;而如果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经过若干年份的调整后,人口即可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年来妇女生育水平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间,妇女生育水平经历了曲折的变化,但总的趋势是不断下降的过程。概括起来说,可将50年的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化历史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生育水平时期、70年代的生育水平快速下降时期、80年代的生育水平的徘徊时期和90年代的低生育水平时期。经过几十年的努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妇女生育水平持续地低于更替水平,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人口再生产类型最终也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妇女生育水平的高低对人口变化的影响是直观的,但是妇女生育的早晚、胎次间隔的长短和孩次结构的分布也对人口再生产有显著的影响。即便是在生育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的生育模式也会产生不同的人口后果。例如,晚育可以缩短妇女的生育期,相对减少某一时点的人口总量。如果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为20岁,100年会有5代人,而平均初育年龄为25岁,100年却只有4代人。因此,在回顾妇女生育水平变化历史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新中国成立50年来妇女的生育模式进行考察。
生育模式是指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在时间序列水平分布的表现方式,描述的是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水平的综合状态,反映一定时期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动趋势。从世界各国生育模式的一般趋势来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生育水平逐步下降,生育模式也由早婚、早育、多育的状态转向晚婚、晚育、少育。高生育率模式的特点是生育高峰期长而分散,育龄期开始早而结束迟,曲线高而长;低生育率模式的特点则是生育高峰期短而集中,育龄期开始迟而结束早,曲线低而短。目前发展中国家多属于高生育模式,而发达国家则多属于低生育模式。
在过去50年,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属于典型的高生育模式,表现为“早生、密生、多生”。7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质上是提倡一种生育模式。通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妇女的生育模式70年代初期开始向现代生育模式转化,经过80年代的一段波动后,生育模式逐步从50年代和60年代的“早、密、多”演变为90年代以来的“晚、稀、少”。
以上我们概述了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的变化问题。事实上,人们的生育行为是受其生育意愿所支配,因此,在讨论生育问题时不能不注意生育意愿的变化,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人们期望多生还是少生?期望早生还是晚生?期望生男还是生女?不同人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生育意愿,而具有相同生育意愿的人们也会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出不同的生育结果。因此,在研究人口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时,对生育意愿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所说的生育意愿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把个体的生育意愿按其所在人口的特征进行分类归纳而成为一个人口群体的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组织部分,往往决定或支配着人的生育行为。但是,最终的生育结果并非完全等同于生育意愿,这就是说人们的生育行为并非总是与他们的生育意愿完全吻合。
尽管通过生育意愿调查所表现出来的期望孩子数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测度指标,但它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生育数量的预期变化。事实也的确如此。80年代,有关部门进行的许多大型抽样调查结果表明,90年代以前人们的生育意愿多数为2个以上,而且最好为一男一女。其中,出生于1949年以前的妇女平均期望的孩子数在3个以上。例如,1985年和1987年国家统计局对七省市进行的全国生育力调查结果表明,群众在“不考虑当前人口政策”的条件下所想要的孩子数,平均起来大致为2.5个。90年代以来进行的类似调查结果却显示,人们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下降到了2个以下。在90年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中,我们尚未发现平均生育意愿子女数超过更替水平的结果。例如,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进行的“中国家庭经济和生育研究”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65,农村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89个。199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人口和生殖健康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城市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56个,农村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80个。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生育水平的下降和生育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存在城乡、地区、民族等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不同人群中妇女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的差别是必然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存在。事实上,在过去的50年间,不同人群之间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的差距是在不断缩小的。
我们了解不同人群中妇女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的差异,目的不在于要消灭这些差距,而是要明白哪些人生育水平高一些或低一些,这部分人的生育水平对于全国生育水平变化影响有多大,以便我们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人口、社会和经济政策,调节不同人群之间生育水平过大的差距。
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转变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认真分析和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指导中国今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概括地说,中国妇女的生育转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速度快。中国人口出生率从30%左右下降到20%左右,仅用了20年的时间。二是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地区之间不平衡、城乡之间不平衡、民族之间的不平衡。三是可逆转性。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业已实现的生育转变从总体上看是不可逆转的。尽管有的国家采取了鼓励生育的措施,但是仍然未能逆转其生育转变的总趋势。中国则不同,由于现阶段的生育政策同群众的生育意愿尚有差距,只要计划生育工作有所放松,生育水平就可能发生逆转。这说明目前中国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还具有不可忽视的反弹潜力,初步实现的生育转变也仍有某种可逆转性。
从中国人口生育率在计划控制前与计划控制后的变化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在这种变化过程中起了直接的作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过程和中国妇女生育水平、生育模式、生育意愿的变化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人口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口生育率对中国政府生育政策的变动很敏感,每次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生育水平的变化。仅此一点,便足以说明中国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程度。
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中国人口的生育水平实现了量和质的双重转变,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中国人口生育转变的原因也成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中国人口生育转变时期恰逢政府提倡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时期,人们自然会将妇女的生育转变主要归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效应。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妇女生育转变的实现并非仅仅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所致,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除了上述因素,还有其他许多影响人口生育水平变化的因素,比如,传统观念、宗教信仰、社会治安、家庭结构,等等。
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妇女的生育水平,从总体上看,中国也步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目前的这种低生育水平是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慢、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比较深的情况下实现的。由于地区发展工作的不平衡性,还有少部分地区未达到低生育水平。即使是达到低生育水平的大部分地区,其低生育水平也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因此,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口问题已经解决。
由于人口基数大,在今后若干年,人口过多仍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即使维持目前较低的生育水平,中国依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因此,必须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长期稳定低生育水平,才可能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生育水平的转变
作为人口变动最基本的要素,妇女的生育问题始终引人注目。人们之所以关心妇女的生育问题,归根到底是关心生育水平的高低和生育数量的多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结构的变化、关系到人口数量的增长、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关系到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生育水平逐步实现了由高水平到低水平的历史性转变。概括起来说,可以大致将50年的生育水平变化划分为四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生育水平时期、70年代的生育水平下降时期、80年代的生育水平徘徊时期和90年代的低生育水平时期,见图3—1、图3—2、表3—1。
图3—1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中国城乡人口出生率变化
图3—2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变化过程
表3—1 1949~1989年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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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1991~2000年的总和生育率为笔者的估计值。
一 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生育水平时期
从统计数据上看,1949年的人口出生率高达36%,而1969年仍旧高达34.11%。上溯到30年代和40年代,我们就会发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生育水平实质上是旧中国高生育水平的延续。这一阶段,除了城镇少数妇女的生育水平有所下降外,绝大多数的妇女基本处于无计划控制的自然生育状态。但是与此前情况不同的是,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口死亡率开始下降。除了受1959~1961年间发生的三年自然灾害影响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1949年人口死亡率高达20%,而到了1965年就降到了10%以下,此后再也没有回升到10%以上的水平。
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妇女生育水平却没有太大的变化。从50年代和60年代历年的人口出生率和妇女总和生育率来看,除了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外,1949~1970年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一直持续地居高不下。人口出生率多在30%以上,总和生育率基本在6左右,基本处于无节制、无计划的生育状态。一方面由于人口出生率基本没变化;另一方面由于人口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导致了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上升。1949~1970年,除个别特殊年份外,中国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均在20%以上,达到了近半个世纪的最高峰。到60年代末期,全国总人口已突破8亿,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净增大约2.6亿人口。
一直以来,有些人以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为界,将50年代和60年代出现的两次人口增长高峰:第一次为1952~1957年的增长高峰,第二次为1962~1967年的增长高峰,归结为解放后妇女生育水平的提高,其实不然。从统计数据上看,在50年代和60年代,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没有实质的变化,应该同属于一个阶段,与30年代和40年代一样,都基本处于无节制的自然生育状态。这一时期政府提倡的节制生育政策只是对部分城市居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城市人口一直低于20%,实际上从整体上看,中国妇女的生育生平一直没有下降。只是中间几次受自然的和人为的冲击,出现过短暂的波动而已。因此,这一时期出现的两次人口增长高峰并非妇女的生育水平提高,而是人口死亡率的下降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所致。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没有人能准确地说出中国的总人口到底是多少。人们多是沿用已经耳熟能详的数字:四万万中国人。这种认识甚至于也影响了当时的某些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在1949年9月,毛泽东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说,中国的人口总量已经达到了4.75亿。为了了解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于1953年7月1日进行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数据结果表明,当年中国的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5.94亿。毫无疑问,这一普查结果与当时人们普遍估计的人口数量有相当大的差异。出乎意料的不仅仅是人口总量,也包括妇女生育的水平和人口自然增长的速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着力于医治战争的创伤,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时期,中国社会秩序转入安定,工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开始休养生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头几年,人口问题并没有引起政府的关注。而且由于人口再生产的特点,人口增长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反映出来。因此,政府没有采取系统的政策措施降低当时很高的生育水平。相反,为了维护妇女的权益和保护子女的健康,政府明文规定不准进行人工流产。这在事实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长的作用。
由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的压力,加之从5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人士已经开始认识到了人口的压力和负担,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进行人口控制的倡议,从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到1970年这段时期内,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妇女生育水平过高、人口增长过快已经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开始酝酿和实施节育政策,中央政府允许有条件的人工流产和使用避孕药具。但这一时期人们对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并不一致,因而也未能形成政府的一贯指导思想。特别是由于天灾和人祸使得初始的节育政策没有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和落实。对马寅初的批判、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使得全国性节育活动的推广和宣传一再被中断。
在50年代和60年代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还是对妇女的生育水平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中在1955年和1962年的两个重要文件在这一阶段,乃至后来的节制生育运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55年的文件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节制生育问题上第一个态度鲜明的政策性文件,也标志着中国节制生育工作的正式开始。
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总号 [55] 045)中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各地党委应在干部和群众中(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适当地宣传党的这项政策,使人民群众对节制生育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一文件在当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从统计数据上看,1955年当年的人口出生率马上从此前连续多年的37%以上,下降到了32.6%。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正式文件《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 [62] 698号)。文件明确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针对三年自然灾害后补偿的生育高峰,文件指出:“鉴于最近几年来放松了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申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由于文件是在1962年底签发的,加之当时宣传手段单一和信息传播滞后,因此对于1963年的生育水平影响不大,而且1963年还创造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生育水平。从1964年开始,全国人口出生率开始逐渐下降,此后再没有大的波动。城市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于1965年开始降到4以下,此后也再没有回升到4以上。
应该承认,尽管这一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尚在酝酿、讨论和形成之中,但是总体上说,降低妇女的生育水平、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已经逐渐成为政府的主导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在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下、在“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禁锢下,中国政府能够在纷乱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排除各种阻力,冲破传统观念,制定明确的政策,公开号召节制生育,表现出了老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说,正是因为50年代和60年代不断形成的节制生育的思想,在城市和农村宣传和推广节育观念,提倡自愿的计划生育,才为70年代开展的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带有指令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准备了舆论条件,打下了群众基础,创造了技术条件。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当时中国人口问题的认识,也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表明了对节制生育运动的支持态度。这个文件也标志着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之一,仅比印度提倡计划生育政策晚了3年。
总结这一阶段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妇女生育水平居高不下归根到底是因为当时中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符合一般的人口规律,也是生育转变的一个必经阶段。即便是在高度计划体制下的社会主义中国,降低妇女的生育水平也不能逾越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何况在多年战争废墟中站立起来的新中国毕竟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也不能摆脱当时国际环境的影响,能够在一手抓生产的同时,开始考虑抓人口问题已实属难能可贵。
二 70年代的生育水平下降时期
无论从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践,还是从妇女的生育水平变化的事实上看,我们都可以将1970年作为一个分水岭,划分为计划控制生育前和计划控制生育后两个不同的时期。7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从统计数据上看,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3%降到1979年的17.82%,这意味着,1979年每1000个人中出生的孩子数为17.82个,比1970年时的每1000个人中出生33.43个孩子少了15.61个。以总和生育率来衡量,1970年为5.81,而到1979年则降为2.75,这说明,70年代中国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孩子的数量减少了3.06个。相应地,人口自然增长率也从1970年的25.83%,下降到了1979年的11.61%。尤其值得说明的是,在整个70年代,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连年持续地呈直线下降的趋势,期间没有明显的波动。
在如此短暂的时期内,妇女生育水平下降幅度之大令国外学者感到大惑不解。事实上,这一成绩的取得与当时的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一方面,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每个家庭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孩子,这样的政策虽然与百姓家庭,尤其是农民家庭的生育意愿有一定的差距,但仍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当时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农村生产和分配体制对广大农民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和约束作用。
事实也的确如此。新中国成立20年人口净增了2.6亿,特别是两次人口增长高峰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面对规模如此之大、增长速度如此之快、生育水平如此之高的人口,中国政府开始深刻地反思了自己过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下定决心开展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力图在短期内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协调共进。
1971年7月8日,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71] 国发文51号) 中指出:“计划生育,是毛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重要事情,各级领导同志必须认真对待。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做出显著成绩。”
这份文件文字不多,但是字斟句酌,很有分量。解读这份文件,我们应该注意到几点:第一,这是毛泽东主席的指示;第二,除了特殊地区,要在全国普遍开展计划生育;第三,各级领导要重视;第四,以宣传教育为主;第五,要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有显著成绩。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号召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昭示着中国政府大力推行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开端。
1973年,国务院正式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把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部门单列出来,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节制生育工作真正地摆到了议事日程。与此同时,人口控制指标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地方也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组织机构,加强了领导。这些举措说明,当时的政府在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上已达成了统一的认识。
197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开始提出了“晚、稀、少”的概念。1974年末在中共中央转发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的方针要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这说明,“晚、稀、少”的方针已经成为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10月,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具体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和生育间隔三年以上的要求。这些政策上的措施,加之在广大农村建立起来的“赤脚医生”队伍在避孕、节育的宣传及服务,使中国育龄妇女生育水平从70年代初开始大幅度下降。
中国人口生育率过高不仅为中国政府所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多对家庭特别是对妇女,也存在压力。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职业妇女人数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夫妇不希望要过多的子女。“晚、稀、少”的生育政策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从一开始就为多数群众所接受。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严密的网络体系,但“晚、稀、少”的生育准则却在70年代的生育人群中,显示出了惊人的效力。
1978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对人口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政府把实行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明确的人口控制目标和发展规划,提交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并纳入了国家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为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社会性服务。与此同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普查和调查提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分析研究的详细数据和资料,为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 80年代的生育水平徘徊时期
无论从计划生育政策内容,还是从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力度看,20世纪80年代均比70年代更严格、更强化。然而全国平均生育水平并未产生如70年代那样的大幅度下降。在这10年中,全国人口出生率因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年龄构成的影响在波动中稍有回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则在波动中起伏徘徊。从统计数据上看,1980年的人口出生率为18.21%,而到了1989年仍然为21.58%,整个80年代基本都保持在20%左右的水平,没有下降,但也没有大幅度提高。以总和生育率来衡量,1980年为2.24, 1982年回升到2.86。1985年回落到2.20后,1987年又回升到了2.59。经过两次短暂回升,1989年又回落到2.35。相应地,人口自然增长率也随着人口出生率的波动而小幅度地上下起伏。
继70年代实行“晚、稀、少”政策之后,80年代中国生育政策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其中两个重要事件可作为两个时期的起点。首先是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接着是1984年4月中,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中央7号文件),在强调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的同时,提出“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两次政策上的调整和完善所引起的生育波动及其他人口学后果已经为确凿的统计分析结果所证实,更主要的是,它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教训是深刻的。它提示人们:人口再生产具有自身特点,对人口再生产的干预要瞻前顾后,谨慎从事。
在生育水平的宏观变化趋势上,80年代与70年代截然不同。70年代妇女总和生育率大幅度下降,80年代则是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徘徊,但就是跨越不了更替水平这一“瓶颈”。这种变化过程体现了某种客观规律性和必然性,同时也是计划生育政策内在潜力与外部环境的反映。与80年代相比,7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生育水平快速下降的优势条件有:(1)起始生育水平高,下降幅度大;(2)在当时的育龄人口中,年龄稍大些育龄妇女已经有了2~3个,甚至4~5个孩子,再生一个的愿望并不强烈;(3)由早婚早育向晚婚晚育的过渡期中,生育人数相对减少;(4)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婴儿死亡率的急速下降为生育率的下降提供了先决外部条件。
80年代的情况则有了新变化。首先是生育水平起点低,1980年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24,已经接近了更替水平2.1。其次,经过10年的推移,原来已经生育四五个孩子甚至五六个孩子的妇女大多已退出生育期,而尚未生育或仅生育1孩的妇女群体加入了80年代的育龄人口。1980年11月,新《婚姻法》的颁布使过去按照行政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婚育年龄提前,从而导致一孩生育堆积。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整个80年代中国妇女的生育状况,从而使生育水平徘徊波动。尽管8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没能收到如70年代那样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的效果,但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仍功不可没。最大的成绩就是使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稳定和完善,为90年代中国人口转变历史性的飞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事实上,80年代的妇女生育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了进展:第一,全国各地区间的生育水平差距缩小了。到80年代末期,除了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再也没有一个地区的总和生育率高于3.0。第二,高孩次的生育率下降了。根据1988年2%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分析,中国农村妇女在一生中生育三个或以上的比例从1979年的76%下降到了1987年的52%。因此,我们不能因为80年代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徘徊而否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生育水平受政策的影响是有一定限度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力随生育水平的下降而递减已被理论和实践所证实。而且,生育水平不可能永远保持如70年代那样快的下降速度,果真如此,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早就达到0了。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口生育率转变的历程也告诉我们,在生育率由高水平下降到接近更替水平时,往往需要经历一段相对稳定或波动时期,这是一种普遍规律。比如日本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1953年降到了3.0以下,1960年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2.0,而后又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经过10多年的徘徊,终于在1975年再次降到2.0以下,并于1977年达到中国目前的水平1.80。
四 90年代的低生育水平时期
20世纪末期,多次大型的全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妇女生育水平已经在冲破了80年代的徘徊局面,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尽管我们无法获得准确的总和生育率来描述90年代妇女的生育水平,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这一阶段的情况。从历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我们可以获得各年的全国人口抽样变动调查结果。从统计数据上看,9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趋势非常显著,从1990年的21.06%,下降到2000年的14.03%, 10年间大致下降了7个千分点。相应地,人口自然增长率也从1990年的14.39%,下降到了2000年的7.58%。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在非天灾人祸的条件下降低到了10%以下的低水平,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实现了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夙愿。
尽管人们对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以前生育水平的估计存在一些争论,比如马瀛通等人认为,生育率反弹是中国80年代人口控制中的一大特征。但是,由于80年代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生育节育调查,包括1982年千分之一生育调查、1988年千分之二生育节育调查等,数据相当丰富,而且各个调查数据之间的差异基本都可以解释。特别是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把中国人口生育研究带向一个新的高潮。1990年前的争论只是在丰富且基本可信数据的基础上观点和角度的差异,而对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所显示的1989年总和生育率为2.35的结果大家基本认可。
但是,中国90年代的生育水平却是令人困惑和烦恼的问题。问题首先出在199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38万人调查。该调查公布的全国1991年和1992年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65和1.52,大大低于总和生育率为2.1的更替水平。1989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所显示的总和生育率2.35,而1991年突然跌到1.65左右的水平,两年间下降了0.7,这一出人意料的变化自然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的议论和猜测。一般认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经接近更替水平,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一步的下降是比较困难,而在两年间下降了0.7,实在令人费解。
于是,人们自然想到出生数据漏报和瞒报是对总和生育率低估的原因。曾毅在人口因素分解法分析的基础上认为,1991~1992年中国总和生育率并不像38万人调查所报告的那样远远低于更替水平,而大致在2.1左右。与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相比,1991年的总和生育率确有下降。下降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是由于初婚年龄上升造成的,三分之二是由已婚妇女生育率下降造成的。其他一些学者基本赞同曾毅的分析,认为总和生育率不可能在短期内下降幅度如此之大。
人们不相信38万人调查的结果,也没有其他可信的数据来源,大家期待着1995年国家统计局的“小普查”结果。然而事实令人失望,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56,甚至比政策生育率还低0.2,结果肯定是不准确的。2000年,人们迎来了企盼已久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但是,最终的结果比以往更令人难以接受: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直接统计的总和生育率竟然为1.22。
纵观1990年以来的所有人口调查,还是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简称“四普”)数据为最全面最可靠。虽然也有人从局部或个别漏报和错报现象对四普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但这并未妨碍它仍然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人口普查之一,也是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最丰富、最准确的人口数据来源。为了确定1990年到2000年的生育水平,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参考近年人口抽样调查获得的信息,特别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人口数据,以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为调整的基础,采用间接模拟估算的办法,得出以下结论。
下表显示,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估计的结果与国际权威机构的判断基本一致。基本结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持续地低于更替水平(2.1)。在过去的十年间,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的确已经降到了比较低生育水平。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趋势。比如,湖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出生率为11.45%,死亡率为6.79%,自然增长率只有4.66%,比1990年分别下降了12.48、0.44和12.04个千分点。再比如,2000年广东省人口出生率下降到了15%左右,全省已婚育龄妇女平均生育1.8个子女,而在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广东省的已婚育龄妇女平均生育2.48个子女,当时的人口出生率为22.26%。即使是生育水平较高的贵州省,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71.31%,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97.32%下降26.01个千分点;总和生育率为2.19,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02下降0.83。
表3—2 不同机构对中国1990~2000年间生育水平的估计
资料来源:美国人口咨询局的估计来自《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PRB, 1991~2001;亚太经社会的估计来自《ESCAP population Data Sheet》, ESCAP, 1991~2001。
从人口学的角度看,更替水平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转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人口实现零增长最主要的前提条件。如果总和生育率高于更替水平,无论如何人口将继续增长;而如果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经过若干年份的调整后(指人口惯性的逐渐减弱),人口即可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后中国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人口惯性,而非高生育水平。相应地,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重心是如何稳定已经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直到人口增长的惯性消失,最后实现人口的零增长和负增长。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早在80年代初就开始接近更替水平。经过十年的徘徊,终于自90年代初开始有了一个质的飞跃,10年来持续稳定地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更替水平在人口转变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人口转变的转折点,标志着人口转变的一次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人口发展在世纪之交成功地跨越了更替水平这一“瓶颈”,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
五 稳定当前的低生育水平任重道远
由于中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中国育龄妇女的低生育水平背后还有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从总体上看,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不应是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更不是提高生育水平,而是稳定目前的生育水平。今后我们应更多地借助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加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改革和创新来进一步调节生育水平。尽管中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是目前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任重道远。
育龄人口数量还没有达到峰值。由于人口增长自身的惯性力量,中国育龄妇女人口数量在未来的十多年中还将继续增长。预计随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深入开展,采取绝育的育龄妇女比例会有进一步的下降。这无疑会加重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工作量。而且90年代由于少生和迟生导致生育率下降的背后也积聚了一股庞大的生育势能,使得中国庞大的育龄人口中,蕴藏着巨大的“生”机。
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将使政策生育率提高。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不意味着政策要求的生育水平不变。由于人口结构的自然变化会使政策生育率有所波动。比较明显的是,生育政策较为宽松的人口群体,如少数民族人口和可以生二孩地区的人口比例会有所上升,而这部分人口的增加会带动整个政策生育率的提高。
实际生育水平与政策要求生育水平仍有差距。应该说中国人口的生育观念已经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发生了质的变化,绝大多数人并不希望生育3个或3个以上孩子。进入90年代后,人们的生育意愿又有了进一步的变化:人们的意愿生育子女数下降到了2.0以下。在90年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中,我们尚未发现平均生育意愿子女数超过更替水平的数据。在平均生育意愿子女数略有降低的同时,人们对孩子的性别选择性却提高了。这将是我们未来长期面对的一个问题。问题不在于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意愿高,而在于国家从宏观全局出发而制定的生育政策规定的政策生育率低。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作有限的调整,个人和家庭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生育思维和方式,使这种差距在不断地缩小,但仍将存在相当长的时期。
下降空间有限。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随着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进步,会使目前生育水平相对偏高地区(大约占总人口的20%左右)的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但是,进一步下降的空间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考虑到生育政策较为宽松的人口群体,如少数民族人口和可以生二孩地区的人口比例会有所上升的事实,这部分地区生育水平下降的潜力将大打折扣。而且,从全国的生育水平看,总和生育率已经降到了1.8的低水平,十分接近发达国家总计17亿人口平均为1.6的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说,1.6~1.8的水平已经属于生育率的底线,这是由人类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繁衍的本能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仍然是农民多生的基本动因。人们之所以想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养儿防老”, “养儿防空虚”。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可预见的将来,农村养老问题仍将主要依靠家庭子女、配偶和亲属的个人转移支付。此外,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也是农民生存的底线。在农村现行的土地分配制度下,多一个人就多一块地,而且一旦拥有,就是30年的使用权。
生育水平的地区差异将持续存在。首先,中国目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占有30%的人口,生育水平已经相当低,相信人口增长势头基本得到了抑制,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如何抓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靠优质的服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已有的低生育水平;其次,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占有50%的人口,生育水平较低,但不够稳定,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加以引导和约束;再次,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占有20%的人口,生育水平还相对比较高,这是中国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特别关注的地区。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存在也决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第二节 生育模式的演变
所谓生育模式,是指育龄妇女在总体平均意义下单位时间内(通常指一年),每个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婴儿数具体在每个年龄上生育的分布形式。由于一国或一地区在不同时期内的经济、文化、人口结构、人口政策的不同,使妇女的生育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如果说上节我们讨论了中国女性人口生育率的变化是侧重于生育水平的高低的话,那么,本节除了考虑中国人口生育的数量性问题外,还要考察时间性问题,即生育的年龄、胎次、间隔等。如前所述,1970年是中国人口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是生育水平“计划”与“非计划”的分水岭,同时也是中国女性人口生育模式变化的分水岭。这是因为,70年代初,党和政府提出的“晚、稀、少”的政策本身,实际上是提倡一种婚育模式,即晚育、少育加间隔。
1952年,中国育龄妇女从18岁起就逐渐进入了较高生育期,生育率达到166%,直至43岁,生育率才降至107%,生育旺盛期长达26年。22~26岁为最旺盛生育年龄段,计5年,生育率均超过300%,其中23岁为生育峰值年龄,生育率达313%。19~21岁和27~37岁为次旺盛生育年龄段,计14年,生育率均超过200%。18岁及38~43岁为较高生育年龄段,计7年,生育率在100%以上,“早、密、多”是50年代生育状况的主要特点。60年代,妇女生育模式类似于50年代,只是旺盛生育年龄段的生育率高于50年代。从总体上看,50年代和60年代的生育模式表现为生育曲线高而宽,育龄期开始早、结束晚,曲线呈钟形,是一条比较典型的早育、多育、密育的生育模式曲线。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改善,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推行,以及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始于70年代初期,尤其是90年代表现得更为鲜明。1981年,中国育龄妇女的较高生育期开始于21岁左右,比1952年晚3岁,生育率达131%; 30岁左右,生育率为102%,已走出了较高生育期,比1952年提前13岁,生育旺盛期只有10年,比1952年少16年。生育峰值年龄为25岁,生育率达301%。1981年最旺盛生育年龄段比1952年少4年,次旺盛生育年龄段少10年。70年代后期,尤其是80年代的生育模式,表现为生育曲线峰值低而峰区窄,育龄期开始晚、结束早,曲线呈锥形,是一条近似于晚育、少育、稀育的生育模式曲线。到了90年代,中国妇女的年龄别生育率曲线更加平缓,峰值也得到进一步削减,形成了比较典型的“晚、稀、少”生育模式。
图3—3 不同年代妇女生育年龄分布模式比较
表3—3 1970~1990年妇女平均初婚、初育间隔
资料来源:转引自于学军等,“中国80年代的早婚早育状况及其对人口控制的影响”, 《人口研究》, 1994年第1期。
从统计数字上看,尽管从70年代开始中国妇女生育模式已进入晚育、少育、稀育类型,领先于不少发展中国家,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80年代仍有早婚、早育现象。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中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在经历了20多年的提高之后却从1980年开始出人意料地逐年下降,从1980年的22.85岁下降到了1990年的22.09岁。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关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解释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但是因为所利用的指标体系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大相径庭。例如有的学者采用“女性早婚率”这一指标的变化来描述中国妇女的早婚状况。统计数字表明,中国女性早婚率在1980~1990年间经历了一个先长后降的变化过程。对此一些人的解释是,由于1980年新《婚姻法》的颁布,使新的法定婚龄取代了原来行政上规定的最低的婚龄,造成了“抢婚”、“婚姻堆积”。而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早婚率在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回升后,于1983年开始下降。
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本身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不是如此简单的,至少有两点可以讨论的。第一,新《婚姻法》修改的是法定最低初婚年龄,这与早婚率有什么关系呢?新的法定婚龄取代了原来行政上规定的婚龄,可能对晚婚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违法的早婚为什么多了呢?既然原来行政上规定的婚龄失去了效力,那么,新的《婚姻法》在婚姻行为中应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违法婚姻应该是减少而不是增多。第二,直到1990年,中国女性的早婚率才下降到17.8%,即差不多每5个初婚女性中就有1个是20岁以前成为新娘的,仍没有达到10年前15.5%的水平。为什么早婚从1980年到1982年用2年的时间上升了12.5个百分点,而从1982年到1990年用了8年的时间却只下降了10.2个百分点呢?其实,这里有些误会是由于我们所使用的指标不同而造成的。早婚率并不是衡量早婚行为最佳、最广泛的指标,因为正如粗出生率受年龄结构的影响一样,早婚率=早婚人数/总初婚人数×100%,同样受总初婚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因此,为了消除年龄结构的影响,采用已婚人口占同龄段人口的比例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女性早婚问题的另一番情景:中国15~19岁已婚女性人口占同龄段人口的比例经历了升→降→升的过程,而且第二次升高的起点比第一次升高的起点高,达到的峰值高,它说明中国女性的早婚问题在80年代后期并没有明显改善的迹象。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计算的结果显示,1989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育龄妇女平均初育年龄为23.42岁,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提前了0.84岁。其中农村育龄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为22.93岁,也比1981年提高了0.84岁。1989年育龄妇女的年龄别生育高峰年龄为23岁,比1981年提前2岁。15~20岁生育的妇女占当年全部生孩子妇女的比例从1981年的3.68%上升到了1989年的12.61%。1989年,全国共有301万婴儿是20岁或20岁以下妇女所生,而且其中42.7万是第二胎,占14.2%。这一数字意味着,在1989年出生的全部婴儿中,每8个人中就有1个是低于或刚到法定婚龄的妇女所生。按最保守的概念,即把15~19岁育龄妇女的婚育定义为早婚早育,那么,1989年,早育的孩子总数为135万,占当年生育孩子数的5.64%。1980~1990年间,中国15~19岁女性人口生育孩子数占当年生育孩子总数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与1980~1990年间中国15~19岁已婚女性人口占同龄人口比例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只是早育与早婚之间存在1至2年的“时滞”。
同样,从1980~1990年间中国15~19岁女性累计生育率的变化也可以看到中国女性早育的状况。1980~1990年间,中国15~19岁女性累计生育率基本上是呈上升趋势的,与此同时,15~19岁的累计生育率占相应年份总和生育率的比例也基本上是呈上升趋势的。由此可见,早婚不仅带来了早育,而且还带来了多育。通过对80年代中国早婚早育状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中国婚育模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初婚初育时间前移。80年代中国已婚率和生育率峰值的出现提前,而且跨越的幅度大。
80年代婚育模式的变化对生育转变产生了消极影响,这种婚育模式的直接后果是80年代中国妇女生育水平的波动与徘徊。由于婚育年龄的下移造成的时期生育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队列生育率的下降成效,结果出现了年度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上升。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低于或刚刚达到法定婚龄妇女的生育率占全部生育率的1/10左右。在福建和江西省,则达到了1/6。如果消除21岁以下妇女中的生育现象,中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会立即下降到2.0。推迟结婚、推迟生育会减缓人口的时期增长,并有助于降低妇女的终身生育水平。
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和婚姻管理工作,特别是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早婚早育对未来生育模式的不利影响。1992年下半年,民政部、国家计生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各地各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加强了婚育管理,使80年代早婚早育状况有所改善。据1992年国家计生委组织的38万人调查资料中,80年代中、后期,全国女性初婚、初育,总体看来变化不大,但在1989年总和初婚率略有下降,紧接着1990年一孩总和生育率也随之下降。1991年、1992年初婚、初育又发生较大变化,这两年总和初婚率分别为0.87和0.90,一孩总和生育率均为0.92。在中国,这么低的时期初婚、初育总水平就是意味着初婚、初育年龄模式发生了猛烈的变化,也就是说,这两年有很大一部分妇女推迟了初婚,也有较多的妇女推迟了初育,使总和初婚率、一孩总和生育率也相应地下降;初婚、初育年龄稳定以后,又先后都上升,分别升至0.99和0.98左右稳定下来。
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深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思想观念,包括婚育观念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长远的观点看,人们的婚育观念会趋向有利于生育模式的方向发展。目前我们所要做的是继续以约束机制和诱导机制,把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婚育管理工作做好,尽力缩短人们婚育观念向现代化转变的过程。
总之,自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生育、家庭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观念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育龄群众所摈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建立幸福、美满、和谐的小家庭,追求现代、科学、文化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不可阻遏的时代潮流。概括起来说,我们可以将新中国成立50年来的生育模式变化过程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妇女的生育模式表现为早生、多生、生育间隔短;70年代的妇女生育水平开始大幅度下降,但是早生和生育间隔短的现象依然存在;80年代的生育水平相对较低,早生现象有所改善,但是生育间隔短的问题没有太大改变;90年代基本实现了真正的“晚、稀、少”生育模式。
第三节 妇女生育水平的转变特点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纷纷独立,走向了和平和发展的道路。在这种大的格局之下,世界人口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世界人口从1950年的约25亿增加到20世纪末的60亿,50年世界人口翻了一番多。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也都从较高的水平下降到较低的水平,1999年世界人口的出生率为23%,死亡率为9%,世界人口正处在转变之中。
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由于始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后,所以二次大战以后人口变化程度较小,其中死亡率基本上稳定在9%~10%左右,出生率则在战后持续了一段“婴儿热”之后迅速下降,到20世纪末出生率已接近死亡率的水平,趋于人口静止,部分发达国家已出现人口负增长。从1950年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的人口仅由8亿多增加到接近12亿,增加了不到一半。欠发达国家的人口变化则截然不同,20世纪50年代出生率和死亡率均处于很高的水平,经过半个世纪,死亡率迅速大幅地下降,从50年代左右的24%下降到20世纪末的10%以下。
与此同时,出生率虽然变化幅度不如死亡率,但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由50年代初期的44%高水平下降到了20世纪末的25%左右的水平。正是欠发达国家人口转变这种死亡率短期内迅速下降的特点,使欠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规模迅速膨胀,其人口规模从1950年的17亿增长到20世纪末的48亿多,半个世纪人口增加了近2倍,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人口的增长速度。同时,欠发达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也由1950年的67.75%上升到世纪末的80.38%,极大地改变了世界人口的分布格局。
中国作为世界的人口大国,作为世界人口的一部分,中国人口变化与世界人口变化同步,特别是与欠发达国家人口同步,人口转变也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然而中国人口变化和转变又与众不同,无论是出生率还是死亡率变化速度和幅度都快于世界上其他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如印度、印度尼西亚等)。正因为如此,中国人口之变化极大地影响了整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人口变化,从而影响了世界人口的变化与走向。世纪之交,中国人口转变已经进入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三低”阶段,1999年,中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分别为15.23%, 6.46%,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经低于9%。这个增长率已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4%,大大低于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含中国为17%,不含中国为20%)。虽然与发达国家已趋于零增长还有一段距离,但目前中国人口的增长是由年龄结构引起的惯性增长,而不是人口转变增长。
纵观中国人口转变,会发现与西方传统人口转变相比有许多不同,西方人口转变理论既是西方人口变化历史的总结和描述,也是人口变迁的解释和抽象。以西方人口转变为参照系,中国人口转变的不同既表现在人口转变的时空上,表现在过程上,也表现在诱发人口转变的原因上,这些都显示出中国人口转变的自身特征。下面我们来具体讨论中国人口转变之特征。
一 迅速转变性
一般认为,中国人口的转变始于20世纪50年代,比西方国家迟一个到一个半世纪。从人口的高出生、高死亡到人口的低出生、低死亡的转变的过程来看,中国人口转变的确是非常迅速的。人口转变一般是从死亡率下降开始的,中国人口转变也不例外。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除3年自然灾害以外,人口死亡率迅速下降直至稳定到6%~7%的水平。从1949年的20%降到了1957年的10.8%,在短短不到十年里,人口死亡率降了近50%。在西方最早国家的人口转变中,死亡率降低同样大的程度花费了近百年的时间,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死亡率从27%下降到15%花了100年左右。中国人口死亡率转变如此迅速主要得益于新制度的建立,即公有制的分配制度保证了绝大多数人口的基本生活,和有效的医疗卫生体系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1949年以后,全国人口出生率水平一直保持在35%~40%左右的高水平,60年代中期,虽然部分城市人口的出生率已开始转变,但就全国而言,人口出生率的转变始于70年代初期,始于70年代的全国计划生育的蓬勃开展。
事实上,中国人口转变迅速这一特征与发达国家历史上的人口转变相比尤为显著。西方学者的研究也指出,中国人口转变大大快于发达国家,例如,丹麦人口转变始于1780年,到1930年人口才到达“低出生、低死亡”阶段,历时150年;而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人口转变在不到50年的时间,即不足丹麦人口转变的1/3的时间,就进入了人口的“三低”阶段,足见中国人口转变之迅速。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迅速转变的日本相比,中国人口转变也毫不逊色。日本战后十年,是人口迅速转变的十年,人口死亡率从1947年的14.6%降到1957年的8.3%,同期人口出生率从34.3%下降到17.2%,降了50%,是日本人口史上生育率水平变化最快的十年。此后,出生率一直在18%左右徘徊,70年代中期之后出生率降到15%以下,90年代之后又一进步降到10%以下,世纪之交已接近零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人口转变不应当被认为是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际上,在明治维新(19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走向现代化道路之后,人口转变也就随之开始了。在19世纪末期,日本人口死亡率已在20%以下,出生率在30%左右。除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对日本人口变动有所冲击和影响外,日本人口基本上处在人口转变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人口转变实际上历时一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与日本相比,中国人口转变是迅速的。
二 控制干预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相比,中国人口转变机制有所不同。西方传统人口转变是自发的,是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进程而缓慢地发生的。西方人口在19世纪初之前,出生率高达35%,死亡率也在30%左右。19世纪初期,由于工业化和医疗、公共卫生条件的改善,使死亡率出现下降,西方人口转变由此开始。到19世纪后期,出生率也开始下降,但大幅下降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死亡率下降很久之后的20世纪初出现的。20世纪上半叶西方各国才陆续完成了人口转变,整个人口转变如同其现代化一样自然而然地缓慢地完成,历时百余年。显然西方人口转变是工业化、现代化的结果,是生育观念、生育行为转变的结果。
中国人口转变不再是一种自发过程,实际上,中国作为“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人口转变就如同工业化、现代化一样,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人口死亡率奇迹般地迅速下降,直接与公有制的建立和医疗制度的普及以及有关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政策有关,因此中国人口转变首先就表现在政府干预之下的死亡率急速下降上。对于生育率的明确干预虽始于70年代初期,但并不是说,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对人口生育完全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实际上,20世纪五六十年代虽然在人口理论学界对马寅初先生积极主张控制人口有所批判,但在人口政策中依然有明确的提倡节育的倾向。1971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的51号文件,强调贯彻落实毛泽东“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的指示。1973年7月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晚、稀、少”政策。1978年,国家在修改的新宪法中,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同年,中共中央以中发69号文件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80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地出台了计划生育条例,坚持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可以看出,中国人口生育率70年代以后迅速转变的轨迹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是直接相关的,国家从70年代明确地干预人口的生育过程,严格控制人口出生数量,这一切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和迅速转变,虽然社会经济发展是影响生育率转变的宏观变量,但毫无疑问,严格的计划生育国策是促进中国人口迅速转变的重要原因。因此,与西方传统的人口转变相比,中国人口转变有着明显的政府干预和控制的特性。
三 不彻底性
正因为中国人口转变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之后顺理成章地完成的,而是在政府有力的干预之下实现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还不十分充分的条件下完成的,所以,人口转变并不十分彻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人的生育观念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深深烙印。中国人对多子女的偏好不仅是农耕经济的需求,也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需要和终极意义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生育文化经历一次又一次冲击和“洗礼”,特别是70年代计划生育以后,旧的一些生育观念如“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都已淡化特别是在城市人口中。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千年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生育观念要在短时间内彻底转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旧观念的转变和新观念的形成都需要足够长的时间;二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产生旧观念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土壤还存在。例如,不少农村地区由于没有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因此“养儿防老”还十分盛行,养儿防老仍是这些地区追求多生多育的动力。实际上,中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人均GDP不足千美元、农业人口比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人口文化水平低等)与现代化标准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口转变是超前的、是未完成的。由此可见,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生育文化、生育观念上考察,中国的人口转变具有不彻底性,还须进行到底。
四 不稳定性
中国人口转变的不稳定特性主要表现在生育率水平的不稳定上。中国人口死亡率的变化,自1949年以来,除了“大跃进”时期的剧烈反弹外,一直是迅速的下降和低水平的稳定两种状态。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率水平的变化除迅速下降之外,还呈现出不稳定。事实上这种生育水平的不稳定和潜在的不稳定与人口转变的不彻底性有关,不彻底的、强控性的人口生育率转变是中国人口转变不稳定特性的直接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下,人口生育率水平呈快速的线性下降;80年代以后,人口的生育率水平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这一方面与80年代初的生育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生育率反弹的势能,表现出了生育率转变的不稳定性。进入90年代,虽然人口转变的机制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生育率水平也进入了更替水平之下的低水平,但是由于人口转变的不彻底性和超前性,因此,中国目前所实现的低生育水平依旧存在着波动和反弹的可能性,低生育率水平不稳定依旧是中国人口转变之特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所以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决定,强调了今后一段时间继续巩固和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五 不平衡性
从生育水平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全国人口转变按总和生育率水平大致可划分成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总和生育率在更替生育水平之下的地区,这些地区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江苏、山东等10个省、市,其人口占全国的37.9%左右。第二类地区是总和生育率在2.2~3.0之间,这些地区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等13个省、区,其人口总数占全国的52.8%。第三类地区是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区,总人口占全国的9.1%。90年代末,虽然全国各地的人口继续朝着“三低”水平转变,但以上不平衡格局基本上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全国人口转变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以出生率为例(见表3—4), 1998年,上述一类地区的出生水平基本上在12%以内,其中三个直辖市出生率不到10%,上海市已经出现负增长;二类地区人口出生率基本上在18%以下;三类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则基本上在18%以上,其中云南、贵州、西藏和青海等省、区的人口出生率都在20%以上。从大区域看,上述三类型地区的划分,基本上与全国东、中、西部的划分相吻合,一类地区大部分是东部地区的省、市;二类地区的大部分是中部地区的省;三类地区除海南省以外都是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可见,中国人口转变也形成了由东部地区先行,逐步向西部递进的不平衡特征,这一点与人文发展指数所反映的东、中、西梯度差异是一致的。
表3—4 1999年全国各地区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单位:万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城乡两类不同地区的人口转变来看,差异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无论是死亡率转变,还是生育率转变,城乡人口的差别都是存在的。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的转变自50年代初起始于死亡率的转变,并且二者的差距不是很大。生育率转变自60年代中期开始分道扬镳,60年代中期占总人口不到20%的城镇人口的生育水平开始下降,70年代中期之后,城镇人口的出生率水平一直稳定在14%~16%之间,自然增长率除个别年份以外,均在10%以下。占全国总人口80%以上的乡村人口生育率的转变始于70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并且始终高于城镇人口的生育水平。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城市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1.83,镇人口总和生育率为2.35,农村人口总和生育率为2.60。90年代末城乡人口这种差距依然存在,实际上农村人口转变比城市人口转变要慢一拍。总之,全国各地区特别是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地区的人口转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和完善,这些差异正在缩小。
不难看出,中国人口转变在速度、过程、原因等方面都与西方传统人口转变有着不同之处,有着自身的特点。把握人口转变的特征无疑对新时期贯彻党中央“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本身蕴涵着对目前中国低生育水平的一个基本判断,即现阶段中国人口的生育水平并不是一个稳定的低水平,存在着波动性、存在着不彻底性和不平衡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口转变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形式上完成了的人口转变,因此,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是将中国人口转变进行到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
第四节 妇女生育转变的原因
我们在以上几节回顾了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的转变过程和特点,本节我们重点分析生育转变的原因。为什么在短短的二三十年里中国人口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实现了量和质的双重转变,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多年来,中外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基本的观点是:在计划控制下,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率的变化起了至关重要的加速作用,但生育率下降最终还是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程度的提高。概括起来讲,人们总结了如下一些影响人口生育率变化的因素:
1.政府的人口政策。从中国人口生育率在计划控制前与计划控制后的变化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的人口计划,即计划生育政策在这种变化过程中起了直接的作用。
2.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的统计关系来看,无论是从时间序列的变化看,还是从某个时期分地区的情况看,总的趋势是经济发展水平与女性人口的生育率呈反方向发展。
3.文化教育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文盲和半文盲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明显下降,其变动趋势同妇女生育水平是同方向的。城市文盲率低于农村,其生育率也低于农村。从地区差异看,大体上也是文盲率越低的地区,妇女总和生育率也越低。反之,文盲率越高的地区,妇女总和生育率也越高。
4.医疗卫生条件。居民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的医生数、医院床位数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每千人口医生数、医院床位数与总和生育率的变化呈相反的方向变化。
5.避孕普及率。避孕率反映育龄夫妇少生、按计划生甚至不生育的要求和国家或地区对生育的政策要求,对生育率必将产生直接影响。从1970年到2000年,全国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上升了大约70个百分点;同一期间,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81下降到1.80左右。
6.城市化水平。市镇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时反映居民中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程度,因而是间接反映生育水平的一个因素。从总的趋势看,城市化程度越高,总和生育率与多孩率越低;反之,城市化程度越低,总和生育率与多孩率越高。
生育是一种生物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生育作为一种生物过程,最高生育力在理论上一般可确定为一个妇女在不实行任何限制的条件下,一生最多可生15~20个孩子。但是,这种生育上的最大生物潜能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目前都从来没有在绝大多数人群中实现过。这说明,生物因素只是给人的生育提供了可能,但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要受到人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的制约。
对女性人口生育率的影响因素可分为直接影响因素和间接影响因素。人口学家邦戈茨认为,直接因素是指那些直接与生育相关的生物学及行为学因素,包括自然生殖力水平、已婚比例、避孕比例及效果、人工流产、产后不孕时间等。其他社会、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是通过上述直接因素间接地发生作用,即社会经济因素→直接决定因素→生育率。
邦戈茨因此而建立了估计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TFR)的数学模型:TFR=Cm×Cc×Ca×Ci×TF。其中:Cm是婚姻指数,用来测度育龄妇女处于婚姻状态的比重。Cc是避孕指数,用来测度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状态。Ca是流产指数,用来测度妇女怀孕后的流产情况。Ci是产后不孕指数,用来测度妇女生育后出现的暂时或永久不孕的情况,这是反映妇女生理特征和身体状况的指数,很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因而它的数值也比较稳定少变。TF是总和生育力或称为总和期望生育率,它是指如果婚姻、流产、产后不孕等制约人类生育行为的因素不存在的情况下的生育水平,通常认为在这种自然生育状态下,平均一个妇女一生可以生育15个孩子左右。
邦戈茨模型向我们展示了影响育龄妇女生育率的四个最主要的直接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因素并不意味着是决定因素或根本因素。长期的观察和大量的研究表明,一些间接的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决定生育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收入水平、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宗教信仰、妇女地位、政府政策等。这些社会经济因素的共同作用往往决定影响生育水平的直接因素的几项甚至全部,如政府政策可以直接决定婚姻指数、避孕指数和流产指数的高低,而妇女地位和教育程度对产后不孕指数有很大的影响。总之,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女性人口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生殖力的极限,也使女性人口的自然生育率水平呈现出千差万别的格局。
人类的生育与动物的繁殖不同,动物的繁殖是受生物学规律支配的自然过程。人类的生育也是生理过程,但生物学规律是通过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并在人们一定的生育观支配下实现的。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生育观又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并受该社会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宗教、道德等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因素所制约。例如,在人类历史上或不同社会制度下,妇女生理可能的生育力,彼此之间差异甚小,但现实的妇女生育率差异却很大,这主要是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所决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妇女生育率差别将逐渐缩小,这也是社会经济因素所决定的。
影响生育率差异的因素归根到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下,人口增殖的社会条件有重大差别。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表现在,生产力对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是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根源。手工劳动主要靠增加劳动力来发展生产,劳动力再生产周期短,劳动力培育费用低,这些经济因素长期起作用的结果导致人们多育。现代化生产的发展主要靠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因此并不要求劳动力数量相应增加,而是要求劳动力质量不断提高。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是少育。同时,科学的节育措施的普及也为少育提供了物质条件。现代化生产发展对生育率的作用又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实现的,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实现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现代化生产发展客观上要求的少育,是由资本积累增长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形成相对过剩人口规律所引起的,是在劳动者长期经受失业和贫困的痛苦过程中自发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生产发展要求的少育,是人口有计划发展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使全体人口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并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除社会经济因素之外,一定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婚姻和家庭、保健卫生和社会保险、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生育率的变动。虽然社会生活的这些方面对生育率的影响,归根到底是受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但仍有其相对独立的作用。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生育率差异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提高,易于接受科学的节育措施,并倾向于晚婚和少育,以便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劳动、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保健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科学节育措施的普及为降低生育率提供物质条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为降低生育率提供社会保证。婚姻和家庭是影响生育率变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早婚为早育和多育提供了可能,在尚未普及科学节育措施的地区更是如此。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家长制大家庭倾向于早育和多育,与现代化生产相联系的小家庭则倾向于晚育和少育。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也影响生育率的变动。在各种意识形态中,人们的生育观直接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一国政府也会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实行一定的政策和制定法律来干预人们的生育行为,现代世界上已有愈来愈多的国家采用政策法令干预的办法影响生育率的变化。
尽管从统计数字上看,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在更替水平之下,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下降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只用了30年的时间取得的。事实上,中国过去30年生育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和基本稳定一方面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对人口问题认识的统一,并果断地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然而,如同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一样,生育水平受政策的约束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力随生育水平的下降而递减的理论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和经验所证实。何况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外部环境在过去30年间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意识。为了在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个不变”,落实“三为主”,推广“三结合”,尽快实现“两个转变”,达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历史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50年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在传统的生育观念影响较深的情况下,在特殊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用相对较短的时间使妇女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总结50年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历史结论:
(一)正确的理论指导是实现生育转变的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一伟大成绩的取得是与中国人口科学自身的发展,及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中国人口科学研究的进步也极大地丰富了世界人口控制的理论和实践,是世界人口学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从5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学术界就对人口政策展开了讨论。尽管由于历史条件、政治环境、信息来源、技术手段、分析方法等各方面的限制,当时还不能对中国人口问题进行详尽的研究,但是许多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和人口问题,提出了许多非常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邵力子较早地提出普及避孕知识,指导避孕方法,供应避孕药物;马寅初在对中国人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们的经济是计划经济,生育也要有计划,提出了“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的建议,主张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并用行政手段控制生育;孙本文则明确提出,八亿人口是中国最适宜的人口数量,一定要在未达到八亿人口以前,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使人口增长速度缓慢下来。吴景超提出,要以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来看待中国的人口问题,因此中国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上述见解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思想宝库中很有价值的财富,值得后人珍视。遗憾的是,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50年代关于节育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讨论被打入冷宫,成了一片理论禁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后,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指导下,中国的人口科学研究得到了复兴和发展。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人口学界突破过去的理论禁区提出了两种生产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无疑是中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践的总结,也是指导未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南。两种生产理论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发展和完善。理论产生于实践,又要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理论必须经受实践的考验,在不断创新中求得自身的发展。把理论当作一成不变终极真理,变成僵死的教条,是违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在过去的50年里,在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下,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为指导,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二)完善的生育政策是降低生育水平的关键
从长期看,生育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即生育水平的高低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人口经济学的理论也告诉我们,经济水平的发展对生育观念和生育水平的转变具有“正反馈”的双向作用,即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入的增加会刺激生育率的提高,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临界值水平后,生育观念和生育水平才会随收入的增加而下降。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促使生育水平下降之前,必须依靠外在的力量来干预生育水平,使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相适应,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一致。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先生育、后计划”, “先污染、后治理”, “先破坏、后恢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实践证明,如果我国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单纯依靠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来降低妇女生育水平,现在全国的总人口会比目前多出3亿左右,会严重阻碍我国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制约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过程与中国人口生育率的变化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化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口生育率对中国政府生育政策的变动很敏感,每次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生育水平的变化。仅此一点,便足以说明中国政府的人口政策对中国妇女生育水平的影响程度。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来说,要在现代化进程中争取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仅仅依靠社会发展的力量无法跳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劣性均衡陷阱”,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生育政策进行引导,以加快生育水平下降的速度。50年的事实充分说明,为了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实事求是地以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生育转变是完全必要的、可行的和有效的。
(三)中国生育转变对世界人口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的计划生育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持续最久、力度最强的活动之一。总的来说,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经降低到了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在一个占世界人口1/5的国度里,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是非常了不起的。中国和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历表明,人口变动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生育水平和经济水平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相关关系。中国的经历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理解和认识在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的人口态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中国的妇女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转变历程、特点和类型,既不同于今天的发达国家,也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所走过的道路。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生育率的显著下降,用了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需要100多年才能走完的道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人口增长过快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国作为占世界总人口近1/5的发展中国家,其本身的繁荣富强无疑对世界的稳定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说,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不仅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子孙后代的幸福,也是对世界稳定和发展的贡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国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意味着占世界1/5的人口摆脱了贫困,这是中国真正对人类作出的贡献。
(四)转变后的生育水平需要进一步稳定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人民群众成了社会的主人,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高生育水平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生产和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的多少。同时,中国的消费水平比较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低,多生多育对家庭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这在农村尤为明显。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农村人口出生率高,决定了全国人口出生率也高。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封建道德观念根深蒂固,如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观念在农村影响很大,早婚和多育的风气较为盛行。另外,当时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还不高,缺乏科学的生育、节育知识。至关重要的是70年代前,中国政府没有制定出系统的、明确的和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因此在较长时间内中国的妇女生育基本处于无计划的状态。
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共进,为了改变传统的婚育观念,降低过高的妇女生育水平,中国政府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广大人民群众也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理解和支持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部利益。在过去的50年,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对人口过快增长问题的认识,从分歧到逐渐统一;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从实践摸索到逐步完善。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大肆攻击到逐渐理解和赞赏的转变过程。中国人口伴随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经过了50年代和60年代无计划的高速增长、70年代生育水平的大幅下降、80年代的徘徊波动,终于在世纪之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伴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以及“三为主”的落实和“三结合”的推广,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上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
然而,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不意味着人口数量实现了零增长,更谈不上适度的人口规模。我们只能说,多年来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控制,在解决人口数量的问题上,我们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要实现在适度规模上的静止人口状态,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预在中国人口生育水平的下降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目前的生育政策与人们的生育意愿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决定了目前的低生育水平是不稳定的,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水平的反弹。
(五)对生育水平的政策调整要与时俱进
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不同,人口生产的一个周期为一代人。一个人出生后平均要存活70年左右,始终要影响着家庭和社会。任何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见效。相应地,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必须瞻前顾后,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遇到的问题,现在无动于衷,不谈不议,等到问题来临之际将为时已晚。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更没有完美无缺的政策。政策是用来解决问题的,问题有了变化,政策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如同所有政策一样,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加以进一步完善。
一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生育政策往往要与问题积累同样长的时间才能充分发挥效果,需要有决心和耐心,不要因为种种因素的干扰而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动摇。特别是由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主要是对长期利益起作用,近期却需要一定数量的投入,长期与短期、宏观与微观利益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会存在矛盾,因此更需要决策者具有远见卓识,确定在国力所能够承受的条件下,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适应的发展策略。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样,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外部环境和人口本身的形势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过去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效力在不断递减。因此,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的要求,重新审视人口形势,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制定相应的人口发展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