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奇俗:世界婚礼(中外新视野婚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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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订婚礼中的重要角色——家长

人类的婚姻缔结是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说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在世界任何一种文化中,它都不仅仅涉及男女当事人,或多或少,婚姻的缔结总会涉及其他一些人。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习俗,订立婚姻的过程中就有可能要征得他人的同意,有时候甚至还可能会由他人来包办,反而是新郎新娘的意见,显得并不那么重要。而整个订婚过程中的这个重要的“他人”,大部分时候便指的是新人们的家长,自古以来,家长们便是婚姻缔结中的一个重要角色。

(一)父母

历史上,许多民族中父母为子女订婚是很普遍的。例如,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是由父母为子女订立婚姻。如印度的达蒙人、奥朗人、基桑人等,男女之间订婚事宜总是由各自的父母来筹划安排的,年轻男女在自己的婚事上是绝对没有发言权的,一切都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在菲律宾棉兰老岛的巴戈博人中,做父母的总是替儿子去挑选订婚对象,商谈订婚事宜,也很少有儿女违抗父母所订婚姻的情况。

在非洲很多部落中,儿子的婚事也要由父母,尤其是父亲来订立。在阿尔伯特·尼安萨湖南岸的巴托罗人中,男方的父亲到女方的父亲那里走一趟,婚事就定下来了。在科萨卡菲尔人中,通常都是由父亲为儿子挑选第一个妻子。在巴苏陀人中,当一个年轻人以自己的行为显示他想结婚时,父亲便会为他挑选一个妻子,至于是否是儿子意愿中的女孩,则显得无足轻重。在赫雷罗人中,年轻男女一般都没有选择婚姻的自由,他们的婚事都是由其父母或其他长辈来定的,订婚时也不询问他们的意愿。[芬兰]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二卷),李彬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0—282页。

摩尔根曾经考察到在易洛魁人中,在一个男孩到了适合结婚的年龄时,便会由他的母亲张罗着给这个男孩寻觅一个性格合适的女孩订婚,作为男孩的妻子。儿女们也会听从于母亲的安排,与母亲选定的女孩或男孩订婚。

(二)曾祖父

除父母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亲属,在男女的订婚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在北美印第安纳切斯人中,男女订立婚约,必须征得双方家长,通常是曾祖父的同意。

(三)舅舅

在大洋洲新不列颠岛加泽尔半岛的土著人中,订婚一般是由男方的舅舅来决定的,不过,如果男女当事人均反对这一安排,婚事也就告吹了。

(四)姑母

在大洋洲圣克鲁斯群岛的蒂科皮亚岛,以及在班克斯群岛,年轻男子要与哪名女子订婚,需要由他的姑母来决定,如果男子想与自己挑选的女子订婚,也必须得到他姑母的批准。

(五)部落、部落首领

在有些民族中,男女之间的婚姻不仅需要得到双方近亲的同意,还需要得到双方所属群体的同意。例如,新西兰的毛利人,男女青年的一桩婚事,往往是氏族的公共事务,如果是安排部族中重要人物的订婚时,整个部族便都会参与。父母对其子女的婚姻往往没有什么发言权,在订婚中起主要作用的倒是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部族成员。每当男婚女嫁时,人们常常听到这样的一句话:“我们部落又娶亲了。”Best, “Maori Marriage Customs”, in Trans. And Proceed. New Zealand Institute, xxx-vi.34 sqq.

在苏门答腊岛亚齐地区,青年男女若想结为夫妻,则都需要得到当地头人的允许。头人是有权阻止一对男女成婚的,虽然他们也很少这么做。总之,在这里,订婚也不仅仅是两个人或者两个家庭的事务,还是整个村落的公共事务。

澳大利亚的土著人也有部族决定婚姻这样的情况存在,男女订立婚姻常常是由部落召开会议或者部落头人来决定的。在昆士兰的某些部落中,男子会有两个或以上的妻子,在这些妻子中,其中一个会是全体部落成员召开会议帮男子订下婚约的,这位妻子会是该男子的正式妻子;而另外一些妻子则是男子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的,是非正式的妻子。

曾经在西非存在过的达荷美王国中,人们认为订婚是由国王来管理的。国王为其臣民订下婚姻,而非其父母为其订婚。当然,实际上国王是如何在实际生活中为其臣民订婚的,我们也不得而知。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每个民族中,由谁来决定青年男女订婚都是由其传统和法律所规定的。

其实,在许多民族中存在这种由父母或者亲属代替青年男女进行订婚的情况,这并不难以理解。首先,长辈或者部族只有在青年男女的订婚选择上拥有权威,才可能维持传统的聘金制度或嫁妆制度;其次,大部分文化中倾向于“同类联姻”,即阶级地位大致相当的人缔结婚姻,之所以如此是由群体成员资格的定义所决定的,因为同族结婚就意味着只在某个群体内部联姻,这是由许多规则构成的一套原则,群体试图用这套原则来维护自己的统一性。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拥有一个真正的群体,如其成员在群体内部选择配偶,大家在感情上便更能够接受一些。[美] 威廉·古德:《家庭》,魏章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78页。使青年男女自己选择订婚对象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爱情,而这种感情对于他们所在的传统社会的分层制度来说,却可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虽然在许多文化中青年男女拥有选择订婚对象的自由,或是能够策略性地左右自己父母、亲属为其选择自己中意的订婚对象,但总的说来,从来就不存在完全自由的订婚,相反,正如某些经济交易一样,存在着许多较小的范围,只有拥有某种资格的人才能够参与其中,只有在某种社会许可的范围内,青年男女才能够得到选择自由。由于家庭资源是通过世袭来世代相传、通过婚姻关系来承上启下的,因而选择一名订婚的对象便有可能会产生许多后果。所以,父母等家长或者部族会使用一些权威来避免这种潜在的风险,或者包办这桩婚姻,或者在孩子幼年时期就代其进行了选择,即儿童时期就订婚,以达到严格控制订婚对象的目的,也就不难以理解了。就如斯蒂芬妮·库茨所谈到的:正是由于“婚姻发挥了这么多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功能,以至于社会成员的个人需要和个人愿望被放到了第二位。婚姻并不是为了爱情和亲昵而把两个人带到一起,尽管有时候这也是一种受欢迎的副产品”。[美] 斯蒂芬妮·库茨:《婚姻简史》,秦传安、王璠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