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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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国内外保护状况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国外保护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世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倡导者和组织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功地在2001年、2003年、2005年三次组织并宣传了世界90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这一举世瞩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举措,带动了全世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时地引导了世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范围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也各有特色。

一 日本

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意识的保护开始于明治四年 (1871年)。1950年,日本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保护法》。在这部法律里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沿用至今。

“指定制度”是指由政府出面对重要文化财进行强制性指定,从而实现文化遗产永久保存的目的。在无形文化财指定的过程中,可将无形文化财及其所有人 (该技艺的持有人) 一并指定。拥有该技艺的艺术家或者工艺美术家不是“无形文化财”,而是被称为“人间国宝”。日本的都、道、府、县都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指定属于自己的文化遗产。王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设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09年,第32页。

1955年日本首次公布经过认定了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其共有三种认定方式,包括“个项认定”、“综合认定”和“持有团体认定”。“人间国宝”属于“个项认定”中的“身怀绝技者”。一般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布认定书。日本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秘诀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持有人”。据日本文化厅统计,日本文化厅年度预算超过1000亿日元,其中10%用来保护国内重要的有形文化财和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人间国宝”每年都可以在政府那里得到200万日元的补助金,用于培养和传承“技艺”,但必须向政府报告补助金的用途。正是这种尊崇和保护制度,使日本传统的手工纸、手工伞、漆器、雕刻、陶瓷、织锦、和服、净琉璃等各种古老手工艺得以流传,并高技术地保留至今。

二 韩国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哪些具有重要的价值,并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将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的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1964年韩国开始启动“人间国宝”工程。“人间国宝”是指那些在艺术表演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给后人的杰出的艺术家,而在工艺制作领域则特指那些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以带徒的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给后人的著名艺人、匠人。王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设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09年,第26页。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者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获得认证后,都能够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护以及财政支持。对于能培养代表性传承人的大师级人物,不仅给他们薪水以支持其提高技艺,而且还要给他们研究经费和传承费。其中有优秀的学生,国家和政府也给他们研究经费,他们的老师一旦去世就由他们来继续传承。

同为东亚国家,日本、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建设、优化提供了许多具有可借鉴意义的宝贵经验:

一是对传承人的扶持保护力度更强,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获评“人间国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够得到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收入的资金扶持,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则更加明确地提出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有者”提供医疗保障和公演机会,确保传承人的基本生活,使其传承活动得以正常开展。日本对被称为“人间国宝”的传承人的补贴每年约合17万元,韩国大约是7.5万元。

二是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要求更为细致,甚至具体到传承人每年至少应该公演的场次、授徒的人数等,通过有效监督,敦促传承人推动项目传承。

三是十分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文化旅游产业对接的方式,吸引市场资源化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中,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搭建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四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重视公众的参与,并对参与的方式和内容有着多样化的规定,推行公众参与的方式,使整个社会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广中来,有利于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播助力。

三 其他国家

在欧美、日本等地,民间故事传承人受到了较高的重视。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发现传承人、采录他们身上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很少涉及传承人本身的文化结构等理论问题。

二是建立传承人理论,它表现为对传承人生活史与其所负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照研究。

三是提升传承人研究的理论水平阶段,突出成就是将传承人的研究放回他所生活的文化传统中考察,在静态的文本和动态的生活中把握传承人的本质。

除此之外,美国对传承人采取直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巴拿马等国家和地区对传承人采取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模式。法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部分税收减免制度、泰国的传承人医疗丧葬政府负担机制、菲律宾的传承人数据库管理等制度措施近年来也逐渐受到学界关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