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调查报告
第三章 “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2007年基线调查报告
“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课题组
一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工作于2006年12月正式开始,调查员主要由乡镇干部和社区办事人员担任,课题组负责质量核查和调查督导。为了能够尽可能调查到所有育龄妇女,尤其是外出工作和上学的青年妇女,调查工作延长至2007年2月春节后结束。调查得到了育龄妇女的支持和配合,拒访的情况极少,多数没有调查到的是长期在外、婚迁和拆迁以及空挂户等情况。最后共获得有效问卷18638份,为应调查人数的92%,其中农村居民9898人。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见表3-1。
与江苏人口计生委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比较,调查样本的年龄结构与这两种数据中相应年龄人口的年龄结构基本吻合。需要指出的是,调查显示育龄妇女中独生子女比例随年龄的下降呈现快速的增长,尤其在25岁以下的妇女中已经高达60%,这个人群的生育观念、意愿和行为将会对未来生育水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初中和高中为主,而且大部分都有工作。江苏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各种企业发展较快,近几年的城镇化速度也在加快,这些特点在这次调查中反映出来,即使居住在农村的调查对象中从事农业的比例也不到20%,多数妇女在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中工作。妇女就业也具有鲜明的地区特征,苏北从事农业的人口比例远远高于苏中和苏南地区。
表3-1 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二 主要发现
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和深入访谈,课题组认为,调研所到县/市的低生育水平是稳定的。这些地区在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环境下,已经形成了少生的氛围。青年夫妇在现行生育政策下有了更多的选择,生育行为表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尽管有三分之一的夫妇符合生育政策可以生两个孩子,但是他们大部分只生了一个孩子。青年妇女认为生育子女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需求,她们对子女作用和价值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不是主流。经济、社会、文化与生育政策共同影响妇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决策,而经济条件和妇女个人事业发展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生育现状、生育观念与生育意愿以及生育政策和其他因素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等几方面介绍主要调查结果。
(一)生育现状
1.生育数量
由于江苏城乡都实行一孩政策,所以本次调查对象中无论城乡都以生育一个孩子为主,占已婚育龄妇女的90.1%。有两个子女的已婚妇女比例仅占4.4%,尚未生育的占5.5%。如果假设所有妇女都按照当前的生育政策生育,则调查对象中已婚妇女的终生生育子女数平均应为1.28,调查得到的实际曾生子女数平均为0.99,远远低于政策水平。由于35岁以下的妇女将来有可能再生育,所以实际生育子女数和政策生育数的差距可能会有所缩小。生育子女多于政策规定的人微乎其微,只有50余人,不到已婚妇女的0.4%。
2.婚育时间
已婚妇女的初婚年龄中位数为23岁。根据初婚年份估计的平均初婚年龄随时间的推移逐渐推迟,变化较快的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见图3-1),此后稳定在23岁左右,最近几年有进一步推迟的迹象,但主要发生在城镇且变化幅度不大,农村则没有重大改变。
已经生育至少一个子女的妇女的初育年龄中位数为23.5岁。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妇女,二孩间隔中位数为6年。从调查对象的生育现状看,虽然目前大多数妇女只有一个孩子,但随着符合二孩政策生育夫妇的比例逐渐上升,生育行为将不会再是单纯的一对夫妇一个孩子。除了生育数量的变化,两胎间隔也逐渐呈现多样化的分布。有两个孩子的妇女当中,两孩间隔有长有短,主要分布在3~10年之间,平均间隔为6.3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二孩生育间隔表现出延长和分散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二孩的间隔限制,但是二孩间隔不到3年的情况反而比10年前更少。至于什么时候生第二个孩子最合适,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考虑。根据课题组访谈结果,有些夫妇希望两个孩子之间的间隔长些,“等第一个孩子可以脱手了再要第二个”,所以我们看到有的妇女在第一个孩子已经上了初中以后才生第二个孩子;有些青年夫妇则希望尽快解决,“反正要两个,赶快生完算了”,例如我们遇见的一对年轻夫妇的两个女儿只相差两岁。看来在有了更多的选择之后,人们的生育行为开始趋向多样化。
图3-1 已婚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3.二孩生育情况
近年来在关于生育政策的讨论中有一种担忧,认为如果生育政策允许群众生育两个孩子,人们不仅会生两个,还有可能生更多的孩子。然而本调查发现,在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妇女中,只有不到10%生了两个孩子。根据中国妇女生育的普遍模式,一般35岁以前都会完成生育。20多岁的妇女未来有可能会再生一个孩子,但是本次调查中符合生二孩政策的35~39岁妇女当中也只有不到30%生了两个孩子。以下将详细分析按政策可以生二孩妇女的生育状况。
根据江苏省的生育政策,育龄夫妇如果满足计划生育条例中的14种情况,可以生两个孩子,其中包括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农业户口居民中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等(详细参见《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按照现行生育政策划分,已婚调查对象中有27.8%符合生育二孩的政策。表3-2列出了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妇女按具体政策的分布,看来主要由“双独”和农村“单独”构成。属于再婚照顾生二孩的情况在城市居民中不到4%,在农村不到3%。但是在已经生育二孩的妇女中,再婚和子女残疾的情况占了相对较高的比例,远远高出在符合二孩政策妇女中所占的份额(见表3-2)。
表3-2 符合生育政策和已生育二孩分布
∗“一子一女”指农村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夫妇当前只有一个女孩的情况。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图3-2为按照政策划分的生育二孩比例。农村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在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中虽然占一半以上,但是他们真正生育二孩的比例相对较低,不到5%。而属于子女残疾情况已生二孩的比例最高,实际上这是补偿生育的一种形式。其次,再婚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妇女中约一半生育了两个孩子,反映再婚夫妇在组成新的家庭之后,更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由于再婚妇女在育龄妇女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本次调查中的再婚有偶妇女在已婚育龄妇女中不到3%,她们的生育数量对总体生育水平不会有重大影响。另外,一子一女和男方招赘独女这两种情况的夫妇也有相对较高比例生育二孩。这种现状说明多数生育二孩家庭具有特殊性。
图3-2 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妇女中已生二孩比例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符合不同政策妇女生育二孩比例不同的原因还有另一方面,即大部分独生子女妇女的年龄较轻,尚不急于生第二个孩子。图3-3显示符合双独或农村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妇女主要集中在30岁以下,而其他符合二孩政策妇女的年龄则多在30岁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会有更多的单独或双独夫妇生育二孩。
图3-3 按生育政策划分的符合二孩政策妇女年龄分布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从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情况分析,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妇女生育二孩的比例稍高些,其他就业者、土地承包者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生育二孩的比例稍高些,但是与其他类别的妇女差距并不大,都不超过10个百分点。说明虽然不同人群有差距,但总的趋势是相同的。
那么,那些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妇女是如何考虑的?在符合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她们是否打算再生一个孩子?在考虑生育问题时,哪些因素影响她们的生育决策?以下将分别从育龄妇女的生育观念、生育意愿和生育计划以及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几方面来分析这些问题。
(二)生育观念与生育意愿
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对生育决策会有直接的影响。这次调查问卷中有关生育观念的问题共有12个,分别代表了对生育子女看法的5个方面:生育的精神需求、生育的物质需求、生育代价、生育的从众心理以及对男孩的偏好(见图3-4)。
图3-4 调查对象的生育观念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有关生育观念的调查结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大部分人认为生育主要是为了满足夫妻的精神需求,同意“有子女的家庭才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和“看着孩子长大是人生的最大喜悦”。与其他几项相比,同意这些观点的比例最高。同时也有不少人同意“没有孩子的人生活很空虚”。这说明绝大部分家庭希望有自己的孩子,认为子女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组观点得到大多数妇女的认同,反映了她们在主观上对生育感情收益的充分肯定。
(2)约一半人同意“只有子女才能在晚年陪伴照顾我们”,而且年龄越大,同意这种观点的人比例越高,可见子女的养老功能在一部分人中依然受到重视,不过在年轻人当中这种观念已经逐渐弱化。同意“把孩子培育成才,是为了自己会得到更好的回报”的只有40%,看来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已经不占优势。相对于感情需求而言,妇女对生育的物质需求较弱。
(3)约一半人同意“有孩子会影响妇女的工作和事业发展”,还有约46%的妇女同意“怀孕、生孩子很麻烦”,体现了一部分妇女清醒地认识到生育子女要付出的个人代价,养育孩子这种全天候又没有工资的“工作”会与妇女个人事业发展相矛盾。进一步分析发现,有工作的妇女对这两条认同的比例显著高于没有工作的妇女,不过差距并不大,说明无论是否当前有工作,生育的高成本已经成为一部分妇女的共识。
(4)大部分人不同意自己要孩子是“从众”,而“结婚的目的就是要孩子”也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认同,这与大多数人对生育的精神需求认同是相一致的,也说明人们普遍认为自己的生育决策是理性的。
(5)约74%的妇女不同意“理想的家庭应当有个男孩”,说明她们的男孩偏好不强烈。不过对这个问题的选择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在六个县/市中,认为“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的比例最低为4%,最高接近13%。
除了对生育的一般观点,家庭的理想子女数和理想性别结构反映了育龄群众普遍认同的生育数量和性别,中国大部分相关调查将此作为生育意愿分析。问卷中的问题是:“如果不考虑生育政策,您认为有几个孩子最理想?”有56.6%的调查对象认为一个孩子最理想,42.4%的调查对象认为两个最理想,只有极少数人认为不要孩子或要3个孩子最理想。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这次调查得到的生育意愿显著偏低,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5个(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但是高于这个受调查人群的政策生育率(1.28),更高于她们的实际生育水平。
如果单独考察已婚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妇女,她们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7个,54.0%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庭中有一个孩子最理想,45.1%的调查对象认为两个最理想,只有极少数人认为3个或4个孩子最理想。她们对于理想子女数的回答与已婚不符合二孩政策妇女没有显著差别,显示了政策的不同没有引起群众心目中理想子女数的变化。
图3-5显示了理想、政策和实际的生育数量之间的差距。从图中可见,除了最低年龄组的理想子女数相对更少以外,其他不同年龄组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差别不大,说明理想子女数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共识,不随生育政策的变动而改变。34岁及以下的政策生育数和实际生育数之间的差距,部分是由于一些妇女还没有来得及生第二个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差距有可能缩小。
图3-5 生育现状、政策生育数与理想子女数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虽然生育意愿已经很低,不同特征的人群之间总的趋势一致,但深入分析还是可以看出有些差距。本人有兄弟姐妹的调查对象,认为理想子女数是两个的比例要显著高于本人没有兄弟姐妹的,前者为43.6%,后者为38.5%。
在理想的子女性别构成上,调查对象没有显示出特别倾向于男孩或女孩的性别偏好,但一部分人还是认为一男一女的平衡结构最理想(31.4%), 59%的人对孩子的性别没有偏好。生育意愿和性别偏好在不同年龄的人群中有显著差距,相对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出生的妇女,出生在80年代的调查对象具有显著偏低的理想子女数量,前者平均为1.47,后者只有1.36;即便是相同受教育程度或相同职业的妇女,80年代出生者的生育意愿依然显著偏低。而在子女理想性别结构方面,80年代出生的调查对象有66.8%认为“无所谓”,这个比例远高于比她们年龄大的妇女,反映了年青一代妇女生育观念的转变。
对于生育第一孩的最佳年龄,大家的意见相对集中(见图3-6),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最佳初育年龄是25岁左右(中位数和众数都是25岁),认为最佳初育年龄为23岁或24岁的也占了约35%。
图3-6 调查对象认为的最佳初育年龄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三)生育计划
对于尚未完成生育的妇女来说,明确表达的生育计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她们心中的打算,如果这些打算相对具体清晰,那么计划转变为行动的可能性就比较大。问卷调查中根据妇女的生育现状(已婚未育和已婚有1孩)和符合生育政策的情况,分别询问了她们的生育计划。有两个子女的妇女已经完成了生育,没有再询问生育计划。至于未婚妇女,她们对生育的想法比较模糊,符合哪种生育政策还是未知数,生育计划则无从谈起。根据现有其他调查结果,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妇女绝大部分已生育,因此已婚尚未生育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方面将会有较高的一致性,而由于她们还没有生育孩子的经历,对于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在调查中最为关注的是已婚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妇女。按照生育政策可以把她们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生育政策规定只能生一个孩子,另一组是按照生育政策可以生两个孩子。调查对象绝大多数都了解生育政策,知道自己按照政策可以生育几个孩子。同时,这些妇女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对生育有更为真实的体验,在谈到未来生育计划时更为贴近实际,她们的计划会对未来生育行为有更为直接和明确的影响。而这两组妇女的生育行为则会对未来人口态势有直接影响。以下重点分析这两组妇女的生育计划。
对第一组妇女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假设命题:“如果政策允许,您是否会再要一个孩子?”我们试图从妇女的回答中了解她们是否有强烈的意愿希望要两个孩子。调查结果是75.8%的妇女认为不会再要孩子了,8.7%的妇女回答可能不要了,9.5%的妇女回答可能再要,只有3%的妇女回答肯定再要。对于那些回答不会再要孩子的妇女,又接着询问了不再要的理由,选择最多的是“抚养孩子花费太高”(74.2%),其次是“有1个孩子就够了”(69.9%),选择比例排第三位的是“响应计划生育国策、控制人口”(47.9%),不过只有不到1%的人选择这一条为唯一理由。
对于已婚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生育二孩政策的妇女,我们询问:“您是否打算再要一个孩子?”这组妇女中回答不打算再要孩子的比例略低于上一组妇女,为68.8%;但是肯定再要孩子的比例依然非常低,不到4%。看来即使符合政策,群众也并不都打算要两个孩子。课题组在深入访谈时发现,有的妇女知道自己按照政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但仍然决定不再要孩子了,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社区办证人员一再提醒,希望她慎重考虑,最终她依然领了独生子女证。这说明“只要一个孩子”并不都是政策所致,而是群众自愿的选择。进一步分析发现,与初婚妇女相比,再婚妇女表示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相对比较高,初婚妇女表示不再要孩子的比例为69.3%,而再婚妇女选择相同答案的比例只有48.6%。尽管再婚者只占2%,她们的生育需求应当受到关注。此外,年龄越大,不打算再要孩子的比例越高。这种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方面打算再要孩子的妇女大部分可能已经生了第二个孩子,另一方面妇女对年龄大了生孩子的负面影响可能有所顾虑,例如对个人精力和胎儿健康方面的考虑。
在调查生育计划时,除了需要了解是否打算再要孩子,还要了解打算何时再要下一个孩子。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或计划间隔较长,说明这一打算相对模糊也不坚定,很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影响而改变计划。而那些打算再要孩子且明确计划很快就要孩子的,更有可能将计划落实为行动。在打算再要或可能再要孩子的妇女中,65.2%的妇女有明确的时间计划,24.9%的妇女打算很快就要,40.3%的妇女打算等1~4年。在计划自己未来的生育时,经济条件是一个重要因素。访谈中很多妇女对于“什么时候要第二个孩子最合适”都有比较明确的想法,例如要有足够的积蓄、还清住房贷款、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或者有几十万元的存款等,一般的工薪阶层在短期内达到这些目标显然不太可能。此外,对有工作的妇女来说,父母/公婆是否能帮助自己带孩子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问到她们对下一个孩子的性别期望:“想再要一个男孩还是女孩?”有57%的妇女认为无所谓,其余有22.2%的妇女想要女孩,有20.9%的妇女想要男孩。通过与育龄妇女交谈,我们发现很多妇女希望有儿有女,而且因为儿子结婚费用高,必须要考虑养育儿子的经济成本。一位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妇女说,她之所以至今还没有生第二个孩子,是因为怕又生一个男孩(她的儿子已经上小学了)。
当问到“再要一个孩子对您来说是否重要”时,只有14.7%的妇女回答“非常重要”, 43%的妇女回答“有点重要”,选择“不太重要”和“不重要”的共占42.2%。说明多数人要第二个孩子的愿望不强烈。再婚妇女中认为再要一个孩子非常重要或有点重要的比例占91.7%,再一次反映了这部分特殊人群有非常强烈的愿望要第二个孩子。这个结果也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对再婚夫妇来说,这个政策上的“二孩”实际上是他们自己新组家庭的第一个孩子。
符合二孩生育政策但又不打算再要孩子的妇女,不要孩子的理由与前面一组妇女非常相似,多数妇女选择了“抚养孩子花费太高”和“有一个孩子就够了”,极少人考虑亲友的影响(见图3-7)。对这组问题的回答显示了与生育观念的一致性,如果仅为满足生育的精神需求,确实一个孩子就够了,生第二个孩子时,生育成本就会成为主要考虑因素。虽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响应计划生育国策,但是只有18人将这一条作为唯一的理由,显示了生育决策中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图3-7 不打算再要孩子的主要理由(已婚有一孩、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妇女)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国外的类似调查发现在有些情况下丈夫的生育意愿要高于妻子,所以有可能妻子不愿意再生了,也会为了满足丈夫的强烈愿望而再生一个。这次调查对象中没有包括丈夫,当调查对象回答不打算再要孩子时,我们进一步问:“您丈夫和您的想法一样吗?”结果96.2%的妇女都认为丈夫和自己的意见是一致的。
有观点认为理想子女数会受到现有生育政策的影响,如果政策只允许生一个,理想子女数就会向一个集中;如果政策允许生两个,理想子女数就会上升到两个。但是这一点在以往的调查中没有被直接证实。由于本次调查对象中有足够多的妇女符合生育二孩的政策,使我们得以重点观察她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的相关程度。图3-8展示了生育子女数量的理想、现状和打算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想子女数方面,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4284名妇女中,有54 %认为理想子女数是一个,45.1 %认为两个子女最理想,这一结果与其他妇女的回答几乎一致,没有显著差别。在认为理想子女数是一个的妇女中,目前有两个孩子的只有3.8%,已经有一个孩子的妇女认为自己肯定不会再要孩子的比例高达82.2 %,显示了意愿、计划与现实的高度一致,但是却低于政策的水平。认为两个孩子最理想的人群在子女数量方面的意愿、计划和行为之间则不太一致,她们之中有两个孩子的比例为17.3 %,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回答肯定会要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只有7.1%,显示了意愿、计划和现实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应当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图3-8 生育意愿、生育计划和生育行为的一致性
注: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妇女,N=4284。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了生育政策、生育意愿、生育计划之间有时是一致的,而有时并不一致,需要在不同背景下对具体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不能把这三者简单地等同对待,需要特别慎重。
(四)生育计划的影响因素分析
1.生育二孩考虑的因素
对于符合政策还能够再生一个孩子的妇女,问卷中询问调查对象,哪些因素会影响她们再要孩子,问卷中列出了13项因素,回答分为四个等级,从“不会考虑”到“完全由它决定”。回答结果见图3-9。与前面对生育观念的回答相比,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显然已经弱化,这意味着对很多人来说,一个孩子已满足了夫妻在精神方面的生育需求。调查结果还显示,极少有调查对象选择“完全由它决定”,说明她们在考虑生育第二个孩子时,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很难根据某一种条件做出决策。
图3-9 影响再要孩子的主要因素(N=3394)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主要考虑经济状况或完全由其决定。对经济状况的考虑可能主要来自年轻夫妻对自己养育子女经济实力的担忧,他们对一个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的费用有比较清楚的估计。而无论城乡、地区,还是收入情况,调查对象报告的教育费用差距并不大,根据调查结果推算,把子女抚养到大学毕业的学费支出至少需要6万~8万元,这一现实决定了低收入者更有可能放弃生育二孩。课题组在深入访谈中发现,除了子女教育费用之外,青年夫妇认为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子女的成长环境也是与经济实力相关的。与教育费用不同的是,家庭生活费用和子女非教育费用具有较大的弹性,收入较高群体对消费和生活标准可能会有更高的期望,因此即使收入相对高了,仍然还要考虑经济问题。不同家庭收入分组在这个问题上的应答选择没有很大差别。课题组所到县/市的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都反映当地存在富人希望多生孩子的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是,家庭平均收入和理想子女数量存在正向相关的趋势,即选择理想子女数量为两个的妇女家庭平均收入显著高于理想子女数量为一个的妇女。但是进一步分析,在符合政策可以生两个孩子的妇女中,实际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妇女家庭收入与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妇女家庭收入没有显著区别。
分别约有1/4的人选择了健康状况、夫妻感情、工作/学习状况、住房状况为主要考虑因素。不同就业情况和不同受教育程度妇女对工作学习状况的考虑没有显著差别。我们在深入访谈中发现,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工作、收入或夫妻的生活质量,还与未来子女的生活质量和成长环境紧密相连。不少妇女认为养育子女是一个重大的责任,如果没有条件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就不能多要孩子,而这些条件是多方面的,不仅与经济因素有关。
有20%的人认为是否有人照料孩子是主要考虑因素。调查发现在与父母或公婆合住的妇女中,养育孩子对她们就业的影响相对较小,可能有父母或公婆分担照管孩子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参与经济活动。不过父母或公婆愿意帮忙的比例并不算高。在访谈中有育龄妇女提到,虽然她符合政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但现在父母和公婆年龄大了,不可能替自己带孩子(第一个孩子由母亲和婆婆帮忙带的),所以不打算再生了。
选择主要考虑让孩子有个伴、本人老年照料和满足生活乐趣的妇女比较少;选择主要考虑现有孩子性别的妇女更少,不到10%。以让独生子女有个伴为动机再生一个孩子,是国外相应文献中认为生两个孩子的主要理由之一,在深入访谈时也有不少妇女认为家庭中有两个子女有利于孩子的培养,尤其是避免孩子有过于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但是谈到她们自己的生育打算,这个理由显然不如其他因素重要。对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由于这些妇女年龄较轻,还不会有比较多的思考,所以这一点不是主要考虑因素。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在养老问题上调查对象的意见并不一致。一部分妇女认为还是要靠子女,但是否能靠得住则是另一回事;另一部分则认为指望子女养老是不可能的,只能靠自己。在调查对象中有44.8%的妇女有养老保险,城市中有养老保险的比例显著高于农村。调查对象中有的是在企业投保,也有的是个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有一位妇女说她的商业养老保险是结婚时就购买的。在一些计划生育开展比较早的地区,我们访谈的不少妇女本人就是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也是独生子女,她们看到父母亲为照料祖父母辈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认为将来要求子女这样做会带给他们过于沉重的负担。因此可以说,“养儿防老”在这一代人中间已经不是普遍认同的观念了。至于满足生活乐趣,如前所述,大部分妇女都认为有一个孩子就可以满足了,所以生第二个孩子时这已经不是主要考虑因素。
这次调查我们最为关注的是,生育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育龄夫妇决定生育第二个孩子。对于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来说,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给他们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江苏省普遍实施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是20多年前为了鼓励人们少生而制定的。我们可以认为“考虑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有正向作用,而“考虑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是对生育二孩的反向作用。从调查结果看,认为未来是否再要第二个孩子将主要考虑生育政策的为34.9%(其中包括认为“完全由此决定”的3.7%)。不过选择“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为主要考虑的仅为17.3%(其中只有1.2%认为“完全由此决定”),看来当前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对青年妇女生育决策的影响有限。问卷调查结果在此后的个人访谈中进一步得到了证实。多数农村妇女在婚后很快有了第一个孩子,她们将二孩生育政策看作是一种选择,反复思量权衡拿不定主意,但并没有强烈的愿望、也不急迫地去申请生第二个孩子,还有一部分人则非常明确地放弃了这一选择。而放弃生第二个孩子的妇女几乎没有人认为她们在决策时仅考虑的是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妇女的生育决策也可能受到周围人或家人的影响,问卷调查中列出邻居、朋友、同事、父母、亲戚、公婆和丈夫,请妇女判断这些人对她再生一个孩子的决定有多大影响。大部分妇女都显得相当自信,认为自己有较大的决定权,而对再生孩子决策影响相对较大的是丈夫,其次是公婆或父母。尽管认为公婆和父母会影响生育决策的调查对象都不是多数,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家庭因素还是对生育决策有影响。父母公婆如果对子女生育持支持态度,就会比较积极主动地分担妇女照料孩子的工作,从而使妇女更有可能下决心生第二个孩子。
2.二孩生育打算的影响因素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妇女是否再要一个孩子,是有理智的思考。如果从孩子收益和成本的角度考虑,夫妇生育子女首先是满足精神需求,因此绝大部分家庭都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我国多年来一孩递进比一直高于90%反映了这种普遍生育一孩的行为。所以在要第一个孩子的时候即使考虑成本也只会影响生育时间,放弃生育的情况还是少数。而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除了生育政策的允许,夫妇会更多地权衡子女成本和收益,如果成本大大高于收益,要第二个孩子的愿望就会被削弱。从家庭的角度考虑子女的经济成本,主要有养育子女的费用,尤其是教育费用,此外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还要考虑儿子结婚的费用,如果不是非常富裕的家庭,会更多考虑这些经济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孕育和照料子女主要都是由妇女承担,从妇女的角度来看生育子女的成本还有个人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有固定工作的妇女要考虑生育和照料子女对自己工作的影响。
为了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妇女生育计划的影响,本文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模拟步骤采用了反向剔除法,因此最终模型只包括在统计上有显著作用的变量。在控制了年龄、受教育程度、地区和家庭收入后,分析婚姻状况(是否再婚)、理想子女数、现有子女性别和性别偏好、妇女的职业以及家庭等因素对妇女生育二孩计划的影响。年龄可以视为控制变量,也可以视为影响因素,因为年龄大了是妇女不想再要孩子的理由之一,而精力不足和身体不好也多少与年龄有关。
模型中样本总体为已婚并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允许生两个孩子的妇女。因变量为妇女的生育计划,明确表示不打算再要孩子的赋值为1,其他则为0。
表3-3为多元回归结果,其中回归参数如果为正值,则该组与参照组相比,更有可能不再要第二个孩子;如果回归参数为负值,则说明该组不要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显著性一栏中,如果p值大于0.1,则意味着该组在生育二孩计划方面与参照组没有统计意义上的区别。
生育二孩的计划在不同年龄组、不同受教育程度和不同县/市之间都有显著差别。年龄越大,不要二孩的可能性越大;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妇女表示不打算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地区差别可以分为三组,太仓、如东不打算要二孩的可能性最大,海安和东台次之,第三组是张家港和大丰。
在年龄、受教育程度、居住县/市相同的情况下,与生育二孩倾向显著相关的因素有:
(1)婚姻状况:相对于再婚妇女,初婚妇女认为肯定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也就是说,再婚夫妇更希望在新的婚姻组合后有自己的孩子,实质上这是再婚夫妇的第一个孩子。
(2)生育观念:理想子女数为1个的妇女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显著更大,说明理想子女数与生育计划之间的相关性,这也表明只要一个孩子的调查对象回答问卷的前后一致性较好;对生育成本有认同感的妇女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
(3)现有子女性别与男孩偏好:现有子女为男孩或没有性别偏好的妇女认为不再要二孩的可能性更大。对这个结果可以从两方面解释,如果夫妇有男孩偏好,那么有一个男孩已经满足了;另一方面如果说从经济成本考虑,家庭将要为男孩付出的结婚费用要高于女孩,因此第二个男孩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大大增加,也会弱化夫妇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愿望。而只有女孩并偏好男孩的妇女则更有可能再要个孩子。
(4)经济状况:家庭收入较低的妇女相对于家庭收入中等和收入较高的两组妇女来说,不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调查对象的估计,我们发现子女教育费用在高中之后增长幅度很大,而且无论城乡还是收入高低,对子女教育费用的估计差别不大,因此低收入家庭对多养育一个子女会感到更大的经济压力。根据高等教育日益普及的趋势和江苏地区教育发展的态势,群众对子女教育的预期将更为趋同,显然低收入家庭再要一个子女的愿望会相对较弱。
表3-3 多元分析结果:从妇女的角度考虑生育成本(N=3267)
模型的虚拟R2=0.280,判别正确率为75.6%。
注①:有主观成本是指完全同意以下三种观点中的任意一种:1.有孩子会影响妇女的工作和事业;2.怀孕、生孩子很麻烦;3.养育孩子很费力,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经济条件不应当要孩子。
②:性别偏好:对“理想的家庭应该有个男孩”,完全同意和比较同意为1,其他为0。
(5)妇女就业:妇女本人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就业或者为其他类型企业雇员的更有可能不要第二个孩子,与这个人群形成对照的是从事个体职业者或私营企业主、未就业人员、从事农业劳动者和其他类型就业人员。如果从妇女个人的时间安排考虑,子女的生育和抚养都要求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而企业雇员能够自由安排时间的余地非常小。可见妇女的正规就业对生育二孩意愿有抑制作用。
(6)子女照料和居住安排:妇女的生育打算还涉及谁来照料子女的实际问题。分析发现第一个孩子三岁以前主要由祖父母照料还是由夫妻自己照料与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打算有微弱相关。这一点在访谈中也有所体现,一些妇女表示如果需要完全由自己照料子女,就不会再要第二个孩子了。而与父母同住,更意味着父母有可能为自己分担子女照料工作,从而使想要两个孩子的妇女更有信心实现自己的愿望。所以,没有与父母同住或第一个孩子主要靠自己照料的妇女更有可能不打算要第二个孩子。此外,家庭因素中起显著作用的还有丈夫是否独生子女,如果丈夫不是独生子女,则更有可能不打算要二孩;而妇女本人是不是独生子女则对二孩打算没有显著作用。
(五)小结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人口转变已经完成并进入持续的低生育行列之后,都会出现理想子女数量高于实际生育子女数量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江苏调查发现,在理想子女数和实际生育数量之间存在显著的差距。平均理想子女数远远低于更替水平,而实际生育数量更低于理想子女数。根据妇女的生育打算,即使按照她们的计划完成生育,依旧不到平均一对夫妇两个孩子的水平。对生育成本收益的权衡在育龄夫妇的理性生育决策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从育龄妇女的观点分析生育的成本收益,首先,在育龄夫妇生育观念中,精神需求是最重要的理由。从满足精神需求的角度考虑,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十分必要的,而生育二孩时他们则会慎重考虑孩子的抚养成本以及自身的经济条件。其次,除了再婚等特殊家庭,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效用下降很快,因此即使政策允许,相当多的育龄夫妇并不热衷于再要第二个孩子。再次,子女教育费用的弹性很低,因此当育龄群众慎重考虑了子女的抚养成本以后,低收入群体由于面临更为沉重的成本压力,更有可能放弃生育二孩。最后,各种类型的企业雇员都具有较低的生育意愿,因为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们难以抽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
虽然在不同的时期影响生育率下降的首要因素不同,但在此次调查的江苏六个县/市中,显然政策已经不是决定生育的首要因素,在生育政策已经允许一部分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这些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愿望并没有随之上升。育龄夫妇对于自己生活质量的重视、对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重视、对于子女受教育程度的预期等,都在生育决策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妇女个人对生育成本的考虑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部分。至于未来的生育趋势,如果人们没有显著降低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要求,高中以上的教育费用没有显著变化,在妇女普遍就业、同时正规就业机会较多的地区,青年夫妇普遍生二孩的可能性将会很小。
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和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及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座谈,课题组发现虽然所到县/市在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新的人口形势下,凸显出现行政策、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与新形势的需求不协调,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城镇化进展与城乡二元生育政策之间的不协调
江苏省自1990年制定《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来,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的生育政策,主要内容是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几经修改,这项政策基本保持不变,逐渐形成了生育政策的城乡二元格局。
江苏省自1997年起试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部分农村户口居民进入小城镇和城市落户。2003年和2006年两次乡镇合并、撤乡并镇,加速了人口城镇化的进程,至2006年江苏全省城镇人口已占50%左右(见图3-10)。目前人口城镇化的步伐仍在加速。由于行政建制改变、各种原因的拆迁安置以及婚迁和返乡大学生改变户口等,每年都有大量农村人口自愿或不得不将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图3-10 江苏城镇人口比例变化(1978~2005)
资料来源:江苏统计局编《江苏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第78页。
人口城镇化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是不可逆转的。户籍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而许多其他相关政策的改革是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发展的关键。由于江苏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政策不少是根据城乡二元结构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具体规定与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建设的导向发生矛盾,在改革政策实施中产生了新的问题。
在与人口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中,最为突出的是有关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与其他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条款相比,这项“单独夫妇可以生育二孩”的政策涉及面最大、矛盾最突出,干部和群众反映最强烈。当前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而城市夫妻必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才可以生第二个孩子,显然有农村户口的居民享有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由于以前进入婚育年龄的独生子女人数不多,这种城乡差别在过去并不显著。但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进入婚育期、组成了家庭,独生子女夫妻的增加与人口城镇化同时发展,尤其是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较早、工作力度较大的地区,将会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独生子女夫妇群体,而这些地区大部分都是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速度较快的地区,生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尤为显著。
课题组所到之处,听到了来自基层政府、计生干部和群众各方面对现行城乡不同生育政策的意见。从干部来说,城镇化和计划生育两种政策导向的矛盾给他们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尤其在面对群众时更是感到心情矛盾。虽然申请生二孩的年轻人并不多,但在实际操作时对生育对象的农村户口背景的认定越来越困难。而群众方面的反应则更多的是无奈,他们只能接受这种现实。在各项公共政策日趋合理化、人性化时,城乡二元的生育政策已经滞后于发展的步伐,有悖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原则。面对这种不合理的现状,基层要求城乡生育政策一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鉴于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城镇化势在必行,要解决问题只有调整与之相矛盾的生育政策。在现行的生育政策中城市的政策是偏紧的,根据江苏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未来趋势,实行城乡一体化生育政策的关键是对非农户口居民的生育政策进行微调,即实行非农户口夫妇中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育二孩。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看,这种政策的微调具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具有可行性。根据课题组的实地调研,无论城乡,青年夫妇的生育意愿都比较低,生育行为越来越理性化,只要政策调整步骤稳妥、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跟上,就可以避免“扎堆抢生”现象,不会对时期生育水平产生重要影响。按照不同方案推算,如果在全省城市居民中开放“单独”政策,平均每年多出生的人口为2万~7万人,仅相当于当前出生人口的10%左右,不会对江苏人口增长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政策的完善将大大降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
(二)群众特殊困难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不协调
当年生育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因此对于生育二胎有严格的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完善,现在江苏省规定有14条可以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夫妇中,独生子女夫妇占多数。在计划生育工作起步较早、执行效果较好的地区,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夫妇,而在计划生育工作起步较晚且执行过程不够平稳的地区,独生子女夫妇数量非常少。在课题组所到的独生子女较多的地区,“少生优育”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认识,经济发展和社会上的激烈竞争以及妇女普遍就业,使得这些地区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大多数选择了只生一个孩子,因此“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两个孩子”这种具有照顾意义的生育政策失去了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家庭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双方都曾经生育的再婚夫妇,希望在重新组合家庭后有一个共同的孩子,他们的生育愿望得到群众和干部的理解和同情。这种情况其实是极少数(在这次问卷调查中农村只有不到2%为再婚,夫妇双方都是再婚的情况则更少),但是却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由于在生育政策执行及其考核方面的松动余地非常小,计划生育干部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做这些少数人的工作,说服他们抑制自己的愿望、服从生育政策。
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矛盾的情景:一方面,生育率已经降低到极低的水平,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功能已经弱化;另一方面,现行政策限制了个别有特殊生育需求的家庭,使他们的精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这小部分夫妇的生育不可能使人口失去控制,因此就控制人口增长而言,对他们的限制也是意义甚微。这种矛盾最为直接的后果是使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难做,而且同情这些特殊家庭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负面印象。就这个问题而言,现行生育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方法与当前国家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理念显得不够协调。
(三)加速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协调
由于人口加速老龄化,计划生育开展较早的地区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课题组所到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生育率极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的人口现象。除太仓和张家港有外来年轻人口补充劳动力之外,其他几个县/市的人口年龄结构呈现明显的底部收缩。按照这种发展趋势,不仅未来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而且育龄妇女人数也逐年递减,使出生人数进一步减少,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这些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显然无法依靠子女提供老年照料,尤其是当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提供长期照料,必然要依靠政府和社区提供的服务补充不足。当前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社区助老能力有限、养老机构极度匮乏,更是各级政府忧虑的问题。现在虽然有相当大比例的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是由于他们选择不再生第二个孩子,自愿成为新一代独生子女户,而且显然也不指望他们唯一的孩子(以及可能也是独生子女的儿媳或女婿)会担起养老的重任。我们访谈的农村妇女显然对未来的养老问题缺乏认真思考,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估计不足,认为将来老了总会有办法。这些地区需要应对未来农村的快速老龄化和“四二一”家庭的养老负担问题,从政策、制度、公共服务等各方面都需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四)育龄群众需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不协调
问卷调查结果发现,育龄妇女在生育方面大多有自己的计划。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妇女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她们一般在生了第一个孩子以后,并不急于要第二个孩子。这时的避孕节育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
我们首先考察有多少活产妊娠是有计划的或在意料之中的妊娠,然后比较有多少人工流产是没有计划或出乎意料的妊娠。比较理想的情况应当是所有的活产妊娠都是意料之中的,同时尽量避免非意愿的妊娠。
在孕产史部分报告的15526例结果为活产的妊娠中,有96.7%为个人计划之中的妊娠;但是在4650例人工流产中(占总妊娠次数的21.9%),个人计划之中的只有2.2%,其余都是因为避孕失败和意外妊娠(见表3-4)。这一方面说明,育龄妇女在怀孕生育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计划,不愿意在自己认为不合适的时间生育;另一方面也表明,育龄妇女在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需求还没有完全得到满足,如何在她们不打算怀孕时能够及时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服务,有效地帮助她们避免由于避孕失败引起的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表3-4 活产和人工流产的妊娠原因构成
资料来源:“江苏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问卷调查,2007年。
当越来越多的育龄人群在生育数量和时间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之后,育龄人群在避孕节育方面的需求呈现多样化。计划生育工作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从单纯的控制生育转变为帮助育龄夫妇在政策范围内按照家庭的计划生育,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调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时,计划生育服务更应当帮助育龄夫妇在合适的时间安排生育,在其余的时间安全避孕。目前多数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虽然都有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能力,但是在向育龄群众进行面对面的针对具体问题的知识传授和咨询能力、实现有效避孕方面较为薄弱。
我们在与县和村镇计划生育工作者的交谈中发现,在青年人当中未婚怀孕生育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但也提醒我们计划生育面向未婚人群的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 结论与政策启示
这次调查的主要收获和贡献有:(1)摸清了与当前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现状,尤其是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妇女的生育现状;(2)从多个角度测量了妇女的生育观念和生育偏好;(3)了解了在现行生育政策下,育龄妇女的生育计划;(4)对生育意愿-生育计划-生育行为之间的关系有了初步的理解;(5)获得了影响妇女生育决策相关因素的信息。
根据这次调查,可以对所调查地区的生育状况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这些县/市的低生育水平是相当稳定的,已经形成了少生孩子的风气。
2.尽管已有越来越多符合政策能够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但他们生育子女的数量没有出现与生育政策相应的增加。只有10%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二孩的妇女生了两个孩子,即便在35~39岁的妇女中,生两个孩子的也只有不到30%。
3.当育龄夫妇在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上有更多的选择时,他们的生育行为表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而不是整齐划一的模式。
4.在青年夫妇的生育观念中,精神需求是生育的重要理由;子女的作用和价值已经发生变化;当生育和妇女个人事业发展有冲突时,生育很可能被放到次要地位,尤其在妇女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的时候更可能如此。
5.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生育第二个孩子所考虑的因素不同。无论条件如何,绝大多数已婚夫妇都会要一个自己的孩子,条件限制可能对生育时间有影响,对是否生育影响非常小;而在考虑是否再要一个孩子时,养育孩子的经济条件是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6.在认为两个孩子最理想的妇女中,即使政策允许,她们之中的大部分也只生了一个孩子,而且大部分人都称自己不打算再要孩子,说明政策、意愿与计划和现实的行为是有差距的。
7.不少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具有明显的特征,例如再婚夫妇较强烈地希望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他们是符合二孩政策生育群体中生二孩比例较高的人群。不过这个群体人数很少,只占已婚育龄夫妇的2%左右。
8.生育政策对于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仍有影响,但已不是首要决定因素。经济、社会、文化因素成为影响人们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
通过调研还发现,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凸显现有政策和工作机制与新形势发展的不协调,这些问题包括:(1)城镇化进展与城乡二元生育政策之间的不协调;(2)群众特殊困难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不协调;(3)加速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协调;(4)育龄群众需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不协调。
江苏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城乡实行同样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这意味着为了减缓人口过快增长,江苏有一代人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在,20多年已经过去,人口增长的势头已经大大减缓,甚至在多个地区出现连年的人口负增长。根据当前的生育政策,当年实行计划生育的江苏居民的下一代将可以生两个孩子。而形势的发展则有了变化,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一代独生子女已经形成了少生的观念,他们的生育意愿并没有随着政策上升。而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重点,以适应新的人口和社会经济形势。
通过对江苏六个县/市的调查,课题组总结了以下与政策相关的启示。
1.自觉按照政策生育已经成为育龄群众的普遍做法,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应当从控制生育数量的行政管理向保障育龄人群有效地实现生育计划转变。
2.群众的生育决策是理性的,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灵活执行将会满足一部分特殊家庭的需求,这些特殊家庭在已婚育龄人群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他们的生育行为不会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重要影响,群众的生育数量在总体上不会盲目随政策的松动而出现上扬。
3.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个人发展将会对群众生育决策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改善将会对未来的生育水平变化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应当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决策。
4.一些县/市长期处于超低生育水平,而且几乎没有外来的劳动力补充,这些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保障问题、劳动力的供应、未来人口老龄化发展以及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应当受到重视,及时研究和探讨应对措施。
5.虽然这次调查所到的六个县/市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生育水平较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较好的江苏省,但这些地区并不是孤立的,这些地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很多方面、包括人口趋势方面来说,江苏的今天将预示着中国很多地区的未来。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发现对未来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其他类似地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