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措施及农业措施研究
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和各国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任何国家、任何生产者和消费者以任何借口抵制、懈怠和反对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行动都是不理智的。其实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气候变暖方面全球共识已形成,只是在减排任务具体承担方面上还存在争议。
一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措施
Nicholas Stern评估了气候变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认为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很高,但是早采取比晚采取和不采取获得的效益更多、更大。Treffers等学者认为可以在2050年实现减少80% GHG排放的任务(以1990年基础)。Kawase等学者认为CO2强度、能源效率和经济活动三要素影响了气候的长期稳定,为了完成60%到80%的减排任务,需要以比前40年快2到3倍的速度加快能源强度改进的步伐,同时需要以同等速度减弱CO2的排放强度。2003年2月,英国发表的《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以低碳经济为理念提出了低碳发展目标。2006年,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Nicholas Stern在他的著作《斯特恩报告》中呼吁通过贸易、税收和法规等手段使全球经济向低碳化发展转型。因此低碳发展建议如雨后新阳喷薄而出。
(1)关于碳足迹
1996年加拿大人William及其博士生Wackernagel首先从概念内涵、计算方法、实例计算等层面,针对国家、个人、产品、家庭、组织机构等对象,研究并提出了生态足迹概念。因为生态足迹主要是用CO2来衡量的,故而又被称为“碳足迹”。国内对碳足迹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并主要集中在政策和倡导层面。
首先,碳足迹研究主要探讨的是运输活动释放的CO2情况。国际能源机构(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研究结果表明,2004年运输活动排放了世界上23%与能源有关的温室气体。运输方式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很大的影响。国际海事组织(IMO)研究报告显示,2007年国际海运业的CO2排放量达10.4亿吨,约占世界人类活动CO2排放量的3.3%,而且到2050年有可能比2007年增加150%~250%。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航空业是污染最严重的运输方式。国内专家查苏倩的研究成果也表明运输行业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且释放的气体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碳足迹研究着重探讨评估标准。德国教授Matthias Finkbeiner认为碳足迹研究要把重点放在碳足迹标准和规范方面。英国教授Graham Sinden介绍了PAS2050在计算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碳足迹评估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专家Gian Luca Baldo和Massimo评估了欧盟生态标签的碳足迹标准,如PAS2050、GHG标准等的优缺点。瑞典的计量经济学教授Elin Röös和Cecilia指出,在用食品进行碳足迹计算时其数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内学者蒋婷对目前出台的碳足迹评价标准,如GHG Protocol、ISO14064、PAS2050、TSQ0010等应用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评价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碳足迹评价提供借鉴作用。李江晨等建议建立一个针对个人碳排放值的计量与交易平台,以辅助政府和环保机构制定标准和奖惩机制。
(2)关于“碳标签”
碳标签作为一种将商品生命周期中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标识出来的方法,即对碳足迹进行标识,可以直接影响消费者和厂商的决策。最早推行碳标签制度的是英国,同时成立了碳基金,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2009年10月在澳大利亚首个全球碳标签制度正式实施,在5年内将5%~10%的连锁超市上架产品贴上碳标签。此后,碳标签制度如雨后春笋涌现,目前很多国家(地区)都推出或即将推出碳标签,英、日、韩、美等国已实行了碳标签制度。
关于碳标签定性问题。肯定的观点认为,碳标签是低碳标志认证,是依据有关标准、指标和规定,由国家批准的被授权机构确定通过并颁发的低碳标志和证书,是积极可靠的(裴莹莹等);碳标签不仅可以引导绿色消费,而且可以实现碳排放来源的透明化(裘晓东)。也有持怀疑态度的,认为碳标签是一种潜在的新型贸易壁垒,可能会被某些国家或商家滥用(吴洁、蒋琪);还有学者从法学视角看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正当性不足或缺失(董勤)。
关于碳标签的影响问题。很多学者持消极态度,如吴晓青、董勤等指出碳标签提出的目的表面看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实际上是在掩盖不平等分配。尹忠明和胡剑波认为中国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往往具有较高的碳足迹,碳标签的实施必然致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优势丧失。裴莹莹等和黄亦薇等也认为碳标签有成为国际贸易新壁垒的可能性。徐俊认为碳标签制度将会增加出口企业的成本,给国际贸易带来一定的风险。也有学者认为碳标签是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低碳经济竞争挑战的必然选择(胡莹菲等)。
关于碳标签各国实施情况。Stancich、Graham Sinden、Gian Luca Baldo和Massimo对在欧洲、北美和亚洲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积极推广宣传碳标签制度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国内学者郭莉等总结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碳标签内容、负责机构、机构性质、碳标签等;裘晓东详细介绍了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瑞士、日本、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碳标签。陈泽勇,尹忠明、胡剑波,陈荣圻也在介绍各国家和地区的碳标签名称、制定机构、标识、背景信息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于农产品运输距离碳标签——“食物里程”问题。英国的Tim Lang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Paxton)提出,食物运输里程的长短与能源消耗及CO2排放量之间正相关,并最早提出了“食物里程”概念,即对食物运输里程及碳排放进行碳标签标识。“食物里程”是碳标签在食物供应链中的运用。英国政府环境与乡村事务部(Defra)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在1978年至2002年间,使用货车运送食品的比重增加23%,其运输距离也增加50%之多。于是食用本地化不断被Winter、Sage、Morris and Buller、Cowell and Parkinson、Seyfang倡导。
关于积极应对碳标签挑战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积极建议,如:许蔚提出了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吴洁、蒋琪认为我国企业应注重环保技术研发;裴莹莹等初步设计了中国低碳标志认证制度框架;余运俊等在借鉴英国Carbon Trust的PAS2050标准及国际标准组织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ISO14065的基础上,设计了中国碳标签体系的基本框架,框架包括碳标签的计算、碳标签的核证与颁发、碳标签的咨询服务机构三大部分。
(3)关于碳关税
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根据进口产品能耗(或碳排放)情况而征收的关税。征税依据是该产品在国内没有被征收碳税,或者该产品出口国实施了能源补贴。由此提出了内涵能源问题。内涵能源(Embodied Energy)或内涵排放(Embodied Emission)是指产品在生产各阶段所消耗能源的总量。这项指标定义明确却难以搜集准确的统计数据,故而被称为“隐含碳”和“隐含能源”。Costanza是内涵能源这一概念的第一个提出者。Wyckoff和Roop的研究结论是最大的6个OECD国家进口贸易商品中隐含碳含量是其碳排放量的13%。Schaeffer等认为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消费品制造业外包的方式,把本国的CO2排放到了发展中国家。
与碳关税内涵最为一致的概念就是边境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s, BTAs),从概念上讲两者无很大区别,但根据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界定的边境调节税措施涉及范围更广,手段更多样,如要求进口产品提供排放许可证明,以及出口时为本国产品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等。Lockwood和Whalley则认为碳关税与20世纪60年代欧盟实施增值税时征收的边境调节税并无本质差别。
碳关税的实际征收尚未执行,但相关立法和政策构建工作正在推进,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方面的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欧盟及其成员国多次主张对来自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而美国国会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也提出从2020年开始实施边境调节税政策。
关于征收碳关税对福利的影响持肯定态度的较多,主要观点认为:可增进全球福利(Gros);可提高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福利,但中国的福利会受损(Hubler);可增加美国福利(Muller);有利于欧盟福利,不利于其他国家福利(Manders和Veenendaal)。
国内专家研究了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大部分认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不利(李静云;吴力波;黄晓凤;杨立强等;詹晶),主要原因是中国出口的产品存在隐含碳高、能耗高和污染排放量高的特点。陈迎等认为,2002年中国内涵能源的净出口总量达到2.4亿吨标准煤,净出口隐含碳1.5亿吨。孙小羽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在2002年至2006年间出口贸易承担了大量的世界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转移。此类研究的结果显示,在此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对我国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有学者(常昕等;张茉楠)认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二 关于低碳措施的合规性
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影响贸易的环境措施以及影响环境的贸易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WTO规则是否有助于减排措施的实施,目前学术界仍有争议。这些措施包括能源税、碳税、排放标准、自愿减排计划、生态标签、补贴、国内排放权交易等。值得强调的是,国内的减排措施虽然主要针对国内的生产消费行为,但是这些措施同时也施加于进口产品,因而就应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谢来辉认为欧美国家一些单边低碳贸易措施是违反WTO规则的,沈可挺也有相同阐述。但也有人认为有其合法性,并有可能被WTO所认可(李威)。
彭水军等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WTO与多边减排协议存在诸多可能的冲突,体现在WTO规则对多边气候协议相关的减排措施的潜在约束上,但同时也存在争议;WTO规则或多边气候协议的调整、加强国际协商与合作等有助于二者协调。
三 关于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措施
在农业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无论是国际组织、各国政府,还是理论研究者,都在进行积极探索和思考。2010年10月28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表报告提出,发展中国家需要发展气候智能型农业,以应对日益变暖的世界并养活其日益增加的人口。该报告还进一步强调,气候智能型农业应该是:能够可持续地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可以更高目标实现国家粮食生产和安全的农业生产和发展模式。该报告提交到第一届全球农业、粮食安全与气候变化大会(2010年10月31日~11月5日,海牙),该大会通过的《农业、粮食安全与气候变化行动路线图》指出,通过开发新技术、增加资金投入来发展气候智能型农业,化解应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和粮食增产二者的巨大矛盾。这一积极信号无疑是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研究领域的莫大鼓励和鞭策。
(1)关于农业保险的政府补贴
在众多研究成果中对低碳农业的研究成果较丰富和具体,此外,在探讨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政府补贴和农业保险方面,而二者又是不可分割的。
农业保险是各国为促进农业发展而进行农业补贴的一项重要支农工具。WTO的《农业协定》的“绿箱”支持政策就包括农业保险。James Rude发现“绿箱”政策范围过宽,甚至导致各国以具有同样扭曲作用的“绿箱”政策来取代其他支持措施。赵昂发现WTO中农业保险补贴方面的条款存在一定的缺陷。王子睿指出,《农业协定》的国内支持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导致在多哈农业谈判上凯恩斯集团成员借此要求大幅削减乃至取消“黄箱”和“蓝箱”国内支持(包括农业保险支持)。
我国是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气候灾害与事故多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农业灾害的发生平均每年使6亿亩农作物和2亿多人次受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亿~2000亿元。为了使灾害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建立高效可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现存的传统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覆盖面不广、实施程序复杂和保障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常良研究认为,我国应该合理利用WTO《农业协定》条款中的“绿箱”补贴政策,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李乐平、张玉军指出中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位,建议在WTO背景下加快中国农业保险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王艳玲、欧阳令南认为如果把中国每年花在农产品价格和粮食企业保护方面几百亿元的财政补贴,换成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仅能同样达到保护效果,而且符合WTO规则。
可喜的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一些相关政策也不断出台。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农业保险条例》明确指出,要通过健全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及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弥补了现有两大法律——《保险法》和《农业法》都未涉及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体现了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再上新台阶的决心和信心。此外,自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关注农业保险领域,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做出一系列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强调要加强两个体系(“农村气象服务体系”和“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为促进“三农”发展提供充分、高质量的气象服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关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
在国家高度重视的大前提下,有必要在现有农业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从而多渠道地规避农业风险和灾害,发挥农业保险的有效性。
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是将气候衍生品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把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的气候条件的损害程度指数化,用以签订合同、确定赔付标准并提供赔偿的一种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也就是说,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是以客观的,通常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与被保险作物产量或收入高度相关的天气事件、温度、降水、光照和风速等气象要素的阀值作为农业保险理赔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或产品,而不再是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中的气象灾害导致的实际损失,这类保险不会被投保人所左右。一年中不同时期降水过多或亏缺;风力不足或风灾,热带天气事件,如台风;各种气温、海温异常变化,与厄尔尼诺和拉尼娜有关的ENSO,甚至像空间天气事件如地磁暴等都可以用作气候指数进行开发设计。
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应该成为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措施,尤其适合无障碍快速实施,对于中国农业走“气候智能型”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在国内外被关注都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的Priovolos T和Duncan RC开始研究气候指数保险。到20世纪末,有部分地区将气候指数保险应用到农业保险领域,并进行以气候指数为基础的期货交易,如1999年美国交易所进行的气候衍生品交易。此后,关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研究便陆续涌现。目前,国外的研究从最初的理论及产品设计、利弊分析到如今的实证研究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研究,都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更多集中在对国际试点项目实践的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张宪强等、于宁宁等),对农业气候指数保险与我国农业生产风险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虽然气候指数最初并不是因农业风险管理而产生的,但它打破了传统农业风险保险的一些瓶颈。北美国家对气候指数保险的先行试验,证明了以气候指数为基础开发的农业保险产品能有效弥补现有农业保险产品中的诸多不足。相关研究成果在这方面的集中度较高。
从国外文献看,Hazell认为传统作物保险存在诸多不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用气候指数保险取代前者的建议。Jerry R. Skees认为气候指数保险标准化透明合约的特点使其易于流通转让。Lisha Zhang认为气候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的区别在于,传统农业保险以产量或收入为保险对象和赔付依据,而气候指数保险的赔付依据是实际天气气候事件的偏差,因此气候指数保险产品的权益标准化程度很高。Michael Norton等认为气候指数保险与普通保险具有共同的特点,能够让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实现其应有利益。E. Iglesias和K. Baez使用了一个卫星植被指数,建立了一个随机模型来分析指数保险应对智利牧场干旱风险的潜在可能性。结果表明,合同设计是提高指数与单个农村损失相关度的关键因素,有利于减少基础风险;也认可了气候指数保险是干旱风险管理的一种创新。
此外,在气候指数保险的缺点问题——“基差问题”的研究上,Jerry R. Skees. 认为,通过在产品设计和实践运用上花费心思可以达到减少基差风险的目的。K. N. Rao、Chief Risk Officer、AIC提出了对农作物实施气候指数保险是否正确的质疑,并指出气候指数保险有两大方面的缺陷,一个是测评作物损失保险方面,另一个是基差风险方面,与此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
从国内文献看,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主要有:曹雪琴、陈盛伟、张惠茹、武翔宇和兰庆高等。
曹雪琴从气候指数保险对气候指数保险合同的供需两方的优点进行了分析。从保险经营者的角度来看,气候指数保险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定损工作力度,减少了经营管理成本;与其他金融服务产品如信贷产品具有较强的融合性;便于再保险,能够利用更大的资本市场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设计上,技术人员可发挥的空间很大。从保险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气候指数保险的优点在于:保险合同条款非常透明化,权利与义务划分得很清晰且统一;购买和获得赔付的手续简单,保户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陈盛伟也将气候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进行了对比。他认为前者能很好地克服后者在经营上面临的四个难题,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分散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保险费率厘定和技术应用问题、农业保险成本高位运行问题。武翔宇、兰庆高认为气候指数保险的适用对象不仅限于一般天气风险(发生概率相对较高,但损失额相对小),而且可以在转移巨灾风险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管理农业巨灾。但张惠茹认为,指数合约存在“基差风险”的缺陷,即风险发生时,指数产品可能会使某些没有受损的保户获得赔偿,一些受损的保户却不能获得赔偿,或者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保户的损失。
在实施农业气候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外专家又对实施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效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一般认为,实施农业天气指数保险能够有效增强农民抵御灾害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不确定的前提下,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是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新型工具。在这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较为具体深入。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一些国家实施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经验及成效的研究。The World Bank Agriculture & Rur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介绍了尼加拉瓜、摩洛哥、印度、乌克兰、埃塞俄比亚、马拉维和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开展气候指数农业保险产品研发及试点工作的情况。Molly E. Hellmuth和Daniel E较全面地解释了马拉维、印度、埃塞俄比亚、墨西哥、加勒比以及湄公河三角洲等地气候指数保险项目的实施和推广,总结了实施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建议。A. Patt、N. Peterson、M. Carter、M. Velez、U. Hess研究认为,在扩大试点项目过程中要注意两个因素,即规章制度的需要,以及通过扩大与农民的交流,获知农民的需求。Erin Bryla和Joanna Syroka考察了印度等几个气候指数保险的试点项目,证明了该种保险产品对于低收入农民的可支付性和收入可增加性,并强调气候指数保险项目将成为最有效、最终也更可持续的项目。
二是对一些国家实施气候指数保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如,A. Stoppa和U. Hess对摩洛哥降水指数保险计划的研究结果显示,如果天气要素与生产有普遍显著的因果关系,则天气衍生品能够有效用于管理农业生产风险,但气候指数条件被认为是相当严格的。一般认为,在支持风险管理项目方面,美国、加拿大和西班牙正在逐步扩大使用补贴再保险协议,而许多国家,如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等国,更愿意采取公共干预政策。K. Pietola、S. Myyrä和L Jauhiainen量化了芬兰春小麦基于气温和降水天气指数的产出条件,结果显示,有效积温、降雨和夜间霜冻对芬兰的小麦产量有很大影响,能解释大约38%的产量变化,剩余的62%则是未被保险的基础风险,即38%的小麦收益风险可以很好地得到保障。Sommarat Chantarat认为气候指数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和发展的金融创新。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对实施气候指数保险在增加利益相关者收入等方面进行了评估。Alexis Berg就布基纳法索的干旱气候指数保险对农民潜在利益进行了评估,指出气候指数保险体系可以为一些作物和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玉米和花生最适合这种保险体系。
在这方面,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稍显薄弱,主要是介绍和总结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拓展和突破。曹雪琴在研究中,着重对印度农险产品的创新情况以及运行经验进行了总结。该研究指出,印度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这为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未来创新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发展气候指数保险提供了学习、借鉴样本。张宪强、潘勇辉则总结了气候指数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对这种新型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和市场结构特点加以阐述,最后给出中国发展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一些建议——中国可结合本国国情,从政策支持、法律支持、资金支持以及人才技术支持方面提供相关政策扶持。于宁宁、陈盛伟详细介绍了以墨西哥、印度、马拉维和埃塞俄比亚四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指数保险的探索情况,在总结这些国家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候指数保险存在一些现实困难。武翔宇、兰庆高研究了墨西哥对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巨灾项目的实施情况,认为墨西哥的探索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未来管理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上,中国可借鉴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模式。
由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有着一般农业保险产品所不具有的优点,而且有着良好的实施预期,尽管在实施推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但目前世界各国仍坚持使用并推广这样一种保险产品。为了使农业气候指数保险能够更加顺利地推进,诸多研究者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很多专家认为,实施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制度建设十分重要,并应对当地社会及金融保险制度安排保持高度敏感。如Jerry R. Skees、Jason Hartell和Anne Goes,以及Molly E. Hellmuth、Daniel E的研究,均获得制度安排在气候指数保险项目的实施和推广中意义重大的结论。
有学者建议推广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时应尽可能获得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以确保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大部分研究是基于对现有农业气候指数保险试点项目实践的考察获得的结论。
Banerjee C.和Berg E指出气候指数保险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农业风险管理、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优工具,但由于指数保险具有其自身优越性,所以也不失为一个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应该促进其发展,同时气候指数保险需要大量的研发投资,需要更多金融和技术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均应加大支持力度。Barry J. Barnett和Olivier Mahul也指出天气指数保险的启动成本可能相当高,政府、捐助者以及国际金融机构都应该予以支持、援助。Benjamin Collier、Jerry Skees和Barry Barnett强调,当气候指数保险适合某一地区农业保险情况时,政府和援助机构应该关注发展气候保险市场和灾难性层面的风险,并应大力提供启动资金。
有学者对农业天气指数保险本身也提出了产品设计上的具体建议,如Michael T. Norton、Calum Turvey和Daniel Osgood基于空间差异,建立了一个管理天气指数保险的实证方法进行指数保险定价,结果显示地理位置差异与保费支出差异高度相关,并建议对任何一个位置来说,最好在单个合同中选取多个保险品种以形成一个风险投资组合。
也有很多研究者认为,对于天气指数保险来说,要取得成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必须对指数测量的准确性以及数据不被篡改的安全性抱有信心。为了建立这种信心,基本指数应该由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私营机构来测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有私营机构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如印度就有公司通过自己设立的气象站获取数据,并把数据出售给保险公司提供参考。这表明私营部门也能在其中发挥作用。然而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公共投资可能更为重要。政府需要支持对他们的气象服务,使得他们能够收集、处理并最终使用这些数据。例如,马拉维玉米指数(MMI)主要是依据马拉维境内23个气象站的观测数据,而这些气象站多是政府先后投资建立的。
此外,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率要遵循大数法则,必须要有充分的数据支持。风险的发生频率决定了数据的数量。对于频繁发生的气候事件,保险公司设置初始费率所需要的数据相对少一些,20年的数据可能足够了。而对于发生频率不高的灾难性气候事件来说,30年或40年的数据可能还不够。没有充足的数据来设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要么会拒绝卖保险,要么会针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而增加保费,而这其中的矛盾在于:因为天气数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公共产品,因此通常都是由政府气象部门提供这类服务。然而,许多低收入国家投资建设气象局或者维持气象站的工作难度均很大。为了促进天气指数保险早日惠民,一些捐赠组织向低收入国家提供资金来扩建气象站。
陈盛伟的研究认为气候指数保险模式在我国能否运行成功,政府的态度非常关键,他建议政府把气候指数保险纳入现行政策性农险中,这种做法一方面响应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的号召,另一方面也为气候指数保险的发展提供好的发展条件和环境。方俊芝、辛兵海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商业化气候指数保险市场,因此,只有政府认同气候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才能推动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制度在我国顺利建成和发挥相应的作用。朱俊生对安徽省气候指数保险试点情况的研究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
也有一些学者不大认同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张宪强、潘勇辉认为农业气候指数保险承保对象是非灾害性气候,因此它更具“市场化”属性,与现行农险的“政策性”刚好相反。冯文丽认为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目前主要承保的是单一风险,不适合纳入政府财政补贴政策中。
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在国外的成功运作和国内实践探索以及国内外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农业气候指数保险作为一种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实践成熟的新型农业风险管理产品,其自身优势能够确保投保农户收入,使其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和技术支持,能够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和政府提高气候风险管理能力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我国是一个农民弱势群体规模庞大且自然气象灾害频发的国家,有必要实施农业天气指数保险,更有对其加以推广的紧迫性,同时还要加紧对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科学研究。我国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力度,推广实施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这种智能应对模式。
鉴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历史较短,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还有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如宏观上还应进一步研究气象基础设施、气象信息体系建设以完善气候指数保险体系,进一步研究保险补贴政策的科学性等;微观上应更加注重农业气候指数保险的计量模型及其区域适应性等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