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秦儒家认为,音乐作为一种“象”,诉诸人的感官,表现为人的情感。儒家乐论实际上是“象”论。“乐象”是道德的影像,是人格的影像,也是艺术的影像。“乐象”理论从本质上表达了早期中国关于音乐及艺术的基本认识。对“乐象”进行研究有助于理清中国古代艺术思想的整体来源,也有助于认识中国古代文论的精神实质。因此,以“象”为本位,揭示“乐象”的含义、构成、功能,从而阐释传统“乐”文化的实质,是本书的基本目的。较之“乐教”,“乐象”更具有艺术美学的本体价值。“乐象”理论体现着传统艺术的气质,以“象”示人,能摆脱语言的束缚,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象征空间。
针对“乐象”的研究,是一种还原性的研究,将其还原为一种广泛存在的文化现象。“乐象”不仅建立在周代广泛的礼乐实践之中,而且具有综合性,是诗、乐、舞合一的大型综合艺术形象。“乐象”既是抽象的,又是具象的,因为它借助乐诗、乐歌、乐舞来表达抽象的礼义与乐义,其政治、社会内涵与艺术形式的表达紧密结合。“乐象”的构成为:富有文化意味的和声、作为乐段的诗歌以及盛大的舞容。象征性是“乐象”最根本的属性。“乐象”的功能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其一是外在的宗教、政教、道德伦理功能,其二是内在的,即对个人心性的塑造功能、审美功能。“乐象”的价值包括文化价值与美学价值两方面。“乐象”是真、善、美的合一,它们统一于“乐象”的形式,即乐歌、乐诗、乐舞。诗、乐、舞合一的综合艺术体现着德性的圆融,以及和谐的美。
值得注意的是,须区分观念中的“乐象”与作为文化现象的“乐象”。此外,还须注意“乐象”观的流变。“乐象”观整体上代表着先秦儒家音乐思想的主要内容与精神,同时,它又包容、吸收了道家等不同学说、学派的音乐思想,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故而,须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两个方面来对“乐象”进行研究。“乐象”必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因为一代有一代之乐,故而一代有一代之“乐象”。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尽量加深研究的深度,避免了在具体研究中只侧重于一隅的情况,譬如只侧重于思想或音乐方面。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目前的研究成果或侧重于理论探讨,或侧重于音乐器物考察,理论与实践往往脱节。故而将“乐象”的理义探讨与它的礼乐实践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本书扩展了研究的广度。这主要体现在历史、文学、艺术、宗教等多个研究领域的交叉与研究方法的多样上。本书对唐前“乐象”的探讨,只是一种尝试,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