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人格困境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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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格发展与人格困境

一 人格的界定与解析

(一)人格概念的界定

人格是一个横跨诸多学科的概念,在精神病学、伦理学、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法学、哲学等学科中皆有对人格的相关论述。这些学科中的人格概念各有其规定性,比如法学中的人格、伦理学中的人格、精神病学中的人格等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人格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英语中“人格”一词是Personality,有时又被译为性格、品格、个性等,但是在进行界定时学界仍然难以定论,比如阿尔波特曾经列出超过50种人格定义(孟昭兰,2011),足见不同学者对人格概念理解上的分歧和人格概念的复杂性。

但是不管人格概念如何定义,基本上都与人的行为风格或行为模式有关。从不同学者对人格的定义可以看到这种共识,如Funder认为“人格是指一个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特征性模式,以及这些模式背后或隐藏的或外显的心理机制”(参见Pervin, 2003);艾森克认为“人格个体由遗传和环境决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参见Jess & Grego-ry, 2005: 326);卡特尔认为“人格是一种倾向,可借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参见Jess & Gregory, 2005: 326);王登峰认为“人格首先是指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其次就是人的品格、格调和标准”,人格代表的是人的品格、格调、标准以及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或者符合社会规范的程度如何(王登峰,2012: 198); 《中国大教育百科全书》中指出,人格(个性)是一个人的心理面貌或心理“格局”,它是个人的意识倾向与各种稳定而独特的心理特性的总和(胡乔木等,1985: 289); Bur-ger认为人格可以定义为源于个体身上的稳定行为模式和内部过程(Bur-ger, 2011: 3)。

由此可见,人格至少包括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两个方面。心理特征又可以分为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组成部分,这些都是人格的内隐部分,内隐的心理特征或心理机制虽然很难被直接地观测,但是毫无疑问对人的外显行为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这些内隐的心理特征或心理机制包括人的内心体验、动机、潜意识、认知范式、价值观等;人的行为模式作为人格的一部分,既包括社会评价部分的行为,也包括那些没有社会评价参与的行为。社会评价的参与,会牵涉到伦理学、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学科领域,这些学科对人应该具有怎样的人格会通过各自的体系进行探讨和论证,比如伦理学中的道德人格、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理想人格”的设想等,但是究其本质来说,道德人格、“理想人格”等仍然是对一个人所具有内在心理特征和外在行为模式进行规定。

每个人的人格都是不一样的,也都是个人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的整体表现。人格具有独特性、统合性、稳定性和社会性等特点(Pervin, 2003: 509-511)。人格的独特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和行为是各不相同的,人们在人格上的独特性或差异性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个性”;人格的整体性是指人格的多种成分和特质,如能力、气质、性格、情感、意志、需要、动机、态度价值观、行为习惯等,它们在人身上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密切联系的;人格的统合性是指人格是由多种成分,如认知、情感、意志等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内在统一的一致性,它们受自我意识的调控;人格的稳定性是指个体的人格特征具有跨时间和空间的一致性,其形成过程较为长久,改变较为困难。

气质、性格等概念与人格的概念有较大重合,但是又不完全一致。气质是由人的生理,尤其是人的神经结构和机能所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属性,表现为行为的能量和持续时间(孟昭兰,2001: 481);性格一般是指人的一贯的和稳定的心理特征、思维和行为方式,是人格社会属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对自己、别人、外部事物的态度和采取的言行上。如王登峰认为人格和性格都是普适性的,所有人都有自己的人格特点和性格特点,但是唯独个性是独特的。通过分析中国大学生用以描述自己熟悉的人的人格特质形容词,并且不要加以任何评价,发现即使有这些要求,结果中有75%以上的词都是评价性的。这说明中国人无论是描述自己还是描述他人的人格,一定会带有评价色彩(王登峰,2012: 198~202)。

本书对人格的界定基本上遵从上述界定,即人格是个体在不同情境和时间跨度中表现出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这些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更多是指一个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的特征性模式,以及模式背后或是外显或是内隐的心理机制,它对人的行为具有某种预测性。人格由多种心理成分和特质构成。人格涉及社会评价和社会规范的部分即为人的性格,涉及个性特征的部分即为人的个性,这些概念都与人格概念有着重叠的部分,同时又都有其特定的规定性,但在本书中一并称为人格,它们只是人格的不同侧面。这些人格的定义在本书中皆有出现,即人格困境中所涉及的人格概念,除了特别论述的哲学人格、法学人格等概念外,其他的人格概念更多的是从这一操作性定义所界定的,如社会人格、道德人格、超越型人格等。

(二)个体人格与社会人格

人格有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之分。社会人格的概念除了团体人格和民族性格外,我们通常还会将“社会性格”“民族个性”“国民性”等与之相对应,其中一些概念经常被学者们互换使用。弗洛姆(2003: 72)认为“团体的每一个分子都共有的一些人格结构为 ‘社会人格’。个人人格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而社会人格则仅包括一部分特征,这些特征是一个团体中多数分子的人格结构之基本核心。在一个指定的社会秩序中,如何诱导人类的精力,使其变成为一种有生产性的力量,那么我们便得研究社会人格了”。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弗洛姆对社会人格的界定是从人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行的,个体人格与社会人格紧密相关,个体人格是个体所具有的人格的全部,社会人格是对个体人格共同特征的抽象。同时也可以清晰地感受到,社会人格对个体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是多么重要。

社会性格与社会人格之间的关系,如同性格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重叠的地方。目前的研究对二者进行区分的不是太多。一般来说,社会性格是明显带有心理学色彩的概念,它指不同群体的独特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是由群体多数成员共同表现出来与外群体成员在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的差异。这些群体中典型的是民族群体。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和米德分别对北美印第安人部族和新几内亚境内原始部族的民族性格的研究都属于这一范畴。

国民性格的研究日趋增多,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2011)运用文化人类学方法对日本人格的研究,他用“菊”与“刀”来揭示日本人的矛盾性格,即日本文化的双重性,如爱美而黩武、尚礼而好斗、喜新而顽固、服从而不驯等。关于中国人的人格类型研究中,王登峰通过“我是中国人”策略和“我不是西方人”策略,认为中国人的人格由18种因素,7个维度构成。18种因素又构成了人格的3个超级维度,成为划分人格类型的重要依据(王登峰,2012: 220)。

社会性格深受社会文化的影响,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其文化是典型的多元文化,但是文化构成又是非常复杂的。吴海江吴海江在复旦大学的讲座,讲座的主题是“当代社会思潮”, 2014年5月,上海。认为中国社会的多元文化,包括包容文化、酱缸文化、农耕社会、宗法社会(家国不分)、天人合一等,其对宗教态度比较马虎,崇拜多而不是信仰。在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是非常发达的。相比较于英国人和德国人,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是实用理性,崇尚道德实践。中国又以儒家文化为正统,核心在于实用理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整体性思维、模糊性思维、求同性思维。文化塑造着每一个中国人,是国民性格的重要影响因素。

相对于社会性格,社会人格则是带有社会学色彩的概念。社会人格一般可以视作社会结构的构成部分,由不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行为,就是社会人格。分布在社会宏观关系网络中的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对自己的成员都有特定的、相对统一的人格要求。关于社会人格的研究较多,有研究者利用本土化的人格工具CPAI,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时间进程、城市现代化水平差异与中国人群体人格特征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结果表明(周明洁、张建新,2007),中国人的群体人格特征正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相应的变化,表现为更为多元化、个性张扬、人际关系的束缚在减弱。现代化进程的时间和空间特征对人格变化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性。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开放性、多样性特征的人格正在形成,反过来这种人格也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影响。社会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素异常之多,比如经济、政治、文化、地理、习俗等,都会对社会人格产生影响。

(三)各学科中的人格概念

1.道德人格

人格在不同学科中都有涉及,比如在伦理学、法学、哲学等学科中都有人格的概念。同人格概念具有众多定义一样,学界对道德人格的定义也存在很大不同。魏英敏认为道德人格是人们通过道德生活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以及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从而自觉地选择自己做人的范式,培育自己的道德品质,丰富和完善自己的内心世界,体现出人区别于动物的内在规定性(魏英敏,2007: 278)。同时他认为,道德人格是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是人的主体性、目的性和社会性的集结,是人的位格、性格、品格的统一。布拉斯用道德同一性来理解道德人格,具有道德同一性的个体的自我是围绕着道德承诺组织的。当道德承诺对于自我理解是主要的、重要的和本质的,且遵照这些界定的承诺付诸行为时,一个人就具有了道德同一性。行为与同一性是否一致就涉及道德人格(郭本禹、王云强,2009)。

2.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学领域中的人格权,是指人的法律地位、人应享有的一种权利。法学上的人格研究以人的资格为基本内容,关注的是人的“有存在价值的自我”,其人格通常作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学是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上,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界定人格的。法律人格在概念上有三种不同的内涵(张莉,2007):第一是指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第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第三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在此基础上,法律人格可以进行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格即指主体;广义的人格实际上包含五种含义,分别是人格主体、主体资格、人格利益,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哲学人格

哲学意义上的人格是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在个体身上的外在体现,是人的本质的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哲学对人格问题的研究,总是从“人之为人”的前提出发来加以展开的,它主要研究人格的存在、本质和价值等人格学中具有前提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从而为其他学科的人格研究提供生命本体论基础和人生价值论定位。基于对人性、人的本质、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深刻洞见,哲学总是将人格看成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特有规定性,是每个人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有待实现的人的“第二生命”,而人格的优化则意味着人生命品位和规格的提升(廖清胜,2010)。

不同哲学家对人格的论述有较大差异,最主要的差异是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区别。比如黑格尔完全从唯心主义理论出发探讨人格的本质,他认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他进一步指出:“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黑格尔,1961: 45)。黑格尔关于人或人格的认识与抽象的人的自我意志自由联系在一起,其关于人格为主体自由的认识是纯自主意识性的,而并不是将人格的本质纳入现实社会关系中考察。但自由并非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意识”的存在,自由是一种社会存在。“意志作为它自身是自由的”(叔本华,1982: 393),但作为意志本身的自由只是人的自由的基础,而不是自由本身。意志本身的自由只是精神自由,而不是行为自由,只有行为自由即社会自由才是规范的自由亦即法的自由,它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的限制与影响(王利民,2006)。

而康德认为,人格独立并不是上帝的赐予,而是靠人的理性的自觉(余潇枫,1997)。为此,康德对独立人格作为人之为人的价值规定或作为人的自为的存在状态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进行了阐述,并把独立人格问题看作是“最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张俊芳,1995)。康德把人格看成是智力的机能、情感的机能和意志的机能的整合,是真善美的统一体,他一贯主张把自由和独立看成是人格的根本特征,并始终把独立人格建立在“人是目的”这一人的存在的根本前提之上。在他看来,唯有人才具有绝对价值,才是目的本身。而人的绝对价值,就是人格,尊严。因此,康德断言,人们如果想使自己的言行具有伦理道德价值,那么“你需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张俊芳,1995)。

在马克思看来,人格不能脱离人和社会而单独存在。“人”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生物式存在,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性的存在。人格的实质内容是现实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并随着社会形态的运动而不断发展。马克思说:“人格的本质不是胡子、血液、抽象的内在本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马克思,1956: 245)“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但是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马克思、恩格斯,1956: 277)考察人格问题,不能离开人,不能离开“类存在”,必须立足于实践的人本主义基点,在人的主体存在状态及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考察。脱离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特定的文化氛围来塑造人格,不仅不能保障人格的真正升华,反而使人成为虚假人格的牺牲品。人格的本质只能从社会中才能获得其合理的规定,因为单纯有生命的个体只是生物个体,作为人也只是一个无规定的存在,他的一切人的规定都只能取自于社会,是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在人与人之间按一定方式互相交往中形成的(张士才、丛大川,2002)。因此,社会实践是培养理想人格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