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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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的内容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环境单行法中,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管理法三个方面。

一 污染防治法

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的物质、能量被排入环境,造成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生产、危害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的现象。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等多个领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般不以人类活动为污染防治法的分类标准,而大多以环境要素为生态保护法的分类标准。因此,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的环境单行立法并不常见,以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形式出现的单行法也比较少见,而以环境要素为中心的法典则是通例,典型的立法有1963年《保加利亚对抗污染、保护水和土壤法》和2003年《爱沙尼亚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法》等。

第一,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立法有1981年《印度空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保加利亚大气纯净法》和1999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等。个别国家为拒绝使用含氟化物而立法,如1998年《斯洛伐克臭氧层保护法》、2001年《白俄罗斯臭氧层保护法》和2006年《亚美尼亚臭氧层破坏物质法》等。部分国家也将温室气体视为污染物,并制定了气候变化法,如2004年《波兰温室气体排放特权法》、2004年《捷克有关温室气体减排许可的要求法》、2009年《菲律宾气候变化法》和2011年《斯洛伐克二氧化碳永久地质存储法》等。

第二,关于防治水污染的立法有1961年《波兰对抗污染、保护水法》、1974年《印度水污染防治法》、1982年《埃及保护尼罗河和水道免受污染法》、1991年《巴林污水处理和地表水排水法》、2000年《阿曼保护饮用水源、防治污染法》以及2004年《菲律宾清洁水法》等。

第三,关于防治海洋污染的立法有1974年《阿曼海洋污染控制法》、1991年《新加坡海洋污染防治法》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西亚地区由于盛产石油,区域内国家涉及海洋油污污染的立法明显多于其他地区的国家,如有1964年《科威特石油导致水污染法》、1974年《阿曼海洋污染控制法》和1988年《以色列陆源海洋污染预防法》。有趣的是,科威特并没有批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第四,关于废物处置的立法有1989年《约旦对抗有害废物和物质的环境保护法》、1992年《泰国有害物质法》、1998年《俄罗斯工业和消费者废物法》、1999年《蒙古国有害废物进口、出口和过境运输法》、2001年《立陶宛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法》、2004年《拉脱维亚报废机动车管理法》、2005年《波兰废弃电子和电气设备法》、2007年《马来西亚固体废物和公共清洁管理公司法》、2008年《印度尼西亚垃圾管理法》和2009年《不丹废物预防和管理法》等。在这一领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11个欧盟成员国受欧盟指令影响较为明显。

第五,管控有毒有害物质的立法有以下几类:有关农药的立法有1968年《卡塔尔杀虫剂法》、1999年《阿联酋对抗杀虫剂和化肥滥用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农业环境法》和2004年《爱沙尼亚杀菌剂法》等;有关化学制品的法律有1998年《拉脱维亚化学物质和制剂法》、2011年《捷克化学物质和制剂法》和2013年《缅甸化学制品及相关物质危险预防法》等;有关放射性物质的法律有2002年《阿联酋规范放射源免受其危害法》和2005年《沙特阿拉伯对抗电离放射保护法》等。由于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影响,中亚和东欧国家与放射性污染有关的环境法相对较多,有1996年《俄罗斯极具放射性危险和核危险工程和项目资助法》和1996年《罗马尼亚核活动安全部署法》等。切尔诺贝利所在的乌克兰颁布了大量预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法律,包括2004年《乌克兰确保放射安全相关事宜法》、2005年《乌克兰核电厂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场地法》和2009年《乌克兰停用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的国家方案法》等。

第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关热污染和地面沉降防治的立法普遍较少,控制噪声的立法仅有2004年《斯洛伐克环境噪声评价和控制法》。

二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使用,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活质量、满足精神追求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旨在维持、保护、恢复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自然资源保护法一般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大气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土地和土壤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生物资源保护法和区域生态保护法。

大气和水资源保护法:大气保护法的例子有1992年《乌克兰大气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的例子有1960年《印度尼西亚地下水法》、1970年《苏联基本水法》、2001年《伊拉克水资源保护法》和2002年《也门水法典》。“一带一路”沿线西亚国家保护地下水的立法较多,如1955年《以色列水钻井控制法》、1988年《卡塔尔钻探和挖掘地下水井规范法》、2006年《阿联酋地下水井挖掘管理法》等。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下水资源是西亚各国的生命线,所以西亚多数国家对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并没有采取积极参与的态度,至今仅有卡塔尔、黎巴嫩、叙利亚、也门、伊拉克和约旦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限制各国对地下水的开发,要求赔偿本国开发造成的相关国家的水资源损失,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七条。引起了巨大争议。

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法:无论国家森林覆盖率是高还是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普遍有森林保护立法,如1962年《罗马尼亚森林法典》、1955年《伊拉克森林法》、1978年《沙特阿拉伯森林和牧场法》、1992年《缅甸森林法》和2007年《老挝林业法》等。伊拉克已颁布库尔德地区森林的专项立法。关于草原资源的保护法及畜牧法有1983年《伊朗畜牧法》、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牧场法》和2005年《阿联酋阿布扎比畜牧管制法》等。

土地和土壤资源保护法:土地的利用、保护常常和所有权结合在一起。实行过所有制改革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颁布过土地改革类法律,如1990年《白俄罗斯土地法典》、1991年《摩尔多瓦土地法典》、1992年《亚美尼亚岩石圈法典》和2000年《文莱土地法典》等。2000年塔利班政权也颁布过《阿富汗土地管理法》。与土地资源保护法密切关联的是土壤资源保护法。土壤指陆地表面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和生物组成的疏松表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土壤的环境立法有1951年《斯里兰卡土壤保护法》、1994年《格鲁吉亚土壤保护法》和2007年《保加利亚土壤法》等。我国目前缺少土壤保护基本法,在这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值得学习。

矿产资源保护法:由于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出口石油、天然气、煤炭和贵金属作为支柱产业,因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是它们关心的重要课题。在立法层面,这种重视体现为1996年《土库曼斯坦石油法》、2001年《蒙古国石油法》、2007年《新加坡天然气法》和2010年《阿富汗矿产法》等。有些国家对本国的特殊资源颁布了单行法律,如1971年《泰国锡控制法》、1990年《巴林珍珠和宝石控制法》和《巴林珍贵矿产法》,以及2007年《土耳其地热资源和天然矿泉水法》。自拜占庭帝国时期起,土耳其的独特洗浴习俗已风行一千六百多年,可见为此立法并非毫无必要。

生物资源保护法:狭义的生物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参与自然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野生动植物,法律重在保护其基因、个体和种群,如2010年《伊拉克野生动物保护法》和2003年《印度生物多样性法》等。广义的生物资源保护法还保护人类驯化的动植物。其中,动物保护法有1965年《新加坡动物和鸟类法》和1997年《波兰动物保护法》等,关于渔业和鱼类的保护法有1983年《卡塔尔水生生物资源开发和保护法》、1988年《马尔代夫渔业法》和2004年《印度尼西亚渔业法》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比我国有更多与动物福利相关的规范,如1979年《叙利亚动物福利保护法》、1991年《立陶宛动物关怀、保护与使用法》、1998年《巴勒斯坦动物福利保护法》、2001年《土耳其动物促进法》、2003年《阿曼畜牧和动物福利管理法》和2007年《阿联酋动物福利法》等。经多次修订后,《以色列动物保护法》与《以色列野生动物保护法》《以色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动物园)、国家遗址和纪念地法》《以色列渔业条例》《以色列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并形成了该国的动物福利体系,体现了动物保护的新趋势。

我国对植物的保护采取条例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1996年9月30日颁布。该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已有20年,但从未进行过修订。但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了单行环境法的形式,如1950年《以色列保护植物免受山羊侵害法》、1958年《斯里兰卡茶叶控制法》和1999年《泰国植物多样性保护法》等。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本国特有的物种颁布了单行保护法,如1983年《巴林棕榈保护法》和2011年《保加利亚药用植物法》等。

有些国家将生物保护范围从动物界、植物界延伸到了真菌界,如1997年《立陶宛动物、植物、真菌和社区保护法》。

区域生态保护法:区域生态保护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原住民的生存环境。有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将动物及其栖息地一并保护,设立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如1961年《匈牙利森林和野生动物管理法》、1984年《马来西亚公园法》、1992年《菲律宾国家整体保护区系统法》、1994年《阿曼阿拉伯羚羊保护区法》和2014年《伊拉克自然保护区法》等。有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生态圈,如1990年《印度尼西亚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法》。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生态保护法律文件中原住民也享有特殊利益,有关原住民权利的立法包括1997年《菲律宾原住民权利法》、1999年《俄罗斯确保分布稀少原住民的传统权利法》和2001年《俄罗斯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原住民的传统自然领土的管理法》。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颁布了较多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促进新能源使用的法律。首先,有关电力的法律有1984年《缅甸电力法》、2004年《越南电力法》和2009年《斯里兰卡电力法》等。其次,有关节约能源和能效标志的法律有1994年《乌克兰节约能源法》、1996年《俄罗斯节约能源法》、2003年《爱沙尼亚设备能效法》、2004年《保加利亚能源效率法》、2012年《波兰用能产品能源消耗告知法》和2014年《摩尔多瓦能源消耗设备和设施标志法》等。最后,涉及生物质能(biomass energy)等新型能源的法律有1995年《俄罗斯核能利用法》、2000年《立陶宛生物燃料法》、2006年《波兰液体组分和液体生物燃料法》、2006年《菲律宾生物燃料法》、2008年《罗马尼亚建设可再生来源的能源生产促进系统法》、2009年《斯洛伐克可再生能源和高效热电联产促进法》和2015年《波兰可再生能源法》等。

三 环境管理法

环境管理法涉及环境的行政和司法管理。狭义的环境管理特指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对本国环境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因此,环境行政管理立法规定了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以及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处罚程序等。由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均不属于环境立法,因此可被归入广义环境管理的范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环境管理的国家级立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种类。

一是有关环境基本管理制度的立法。这类立法(1)有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立法,如1956年《印度河流局法》、2001年《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法》、2002年《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法》和2007年《斯里兰卡可持续能源局法》。(2)有关于环境质量的立法,如1974年《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3)有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如1995年《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8年《孟加拉国生物多样性和社区知识保护法》、2004年《斯洛伐克搜集和传播环境信息法》和2008年《波兰提供环境和环境保护信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及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法》等。(4)有关于环境许可的立法,如1996年《格鲁吉亚环境许可法》、1998年《巴勒斯坦水井挖掘许可和服务税费法》和2000年《乌克兰核能利用领域许可证法》等。(5)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如1990年《拉脱维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1998年《蒙古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0年《不丹环境影响评价法》等。(6)有关于环境审计的立法,如1993年《白俄罗斯国家生态审计法》、2007年《格鲁吉亚环境审计法》和2009年《白俄罗斯国家环境审计法》等。2002年爱沙尼亚直接颁布了《爱沙尼亚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审计法》。(7)有关于环境教育的法律,如2001年《亚美尼亚人口生态教育法》。

二是有关环境管理资金的立法。这类立法(1)有关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立法,如1982年《尼泊尔国家自然保护基金法》、1991年《捷克土地基金法》和2002年《匈牙利国有土地基金法》等。(2)有关于环境保险的立法,如2002年《阿塞拜疆强制生态保险法》。(3)有关于环境税费的立法。环境税费包括环境税和自然资源税两类。环境税也称污染税、生态税,是公民因破坏环境而应承担的税种,关于环境税的立法有1991年《白俄罗斯生态税法》、1991年《立陶宛污染税法》、1993年《爱沙尼亚排污费法》、1996年《斯洛伐克垃圾填埋费法》、1998年《斯洛伐克空气污染费法》和2013年《匈牙利环境保护费法》等。自然资源税是公民因使用自然资源而应承担的税种,关于自然资源税的立法有1990年《拉脱维亚自然资源税法》、1995年《阿塞拜疆矿业费法》、1995年《蒙古国自然植物群落使用费法》和2005年《东帝汶石油税法》等。

三是环境司法管理立法。这类立法规范了环境法院的设立、职能,以及环境诉讼的程序,如1992年《以色列防止环境滋扰公民诉讼法》、1995年《印度环境法庭法》、2000年《孟加拉国环境法庭法》和2010年《印度国家绿色法院法》。环境专门法庭、法院及其适用的特别程序法是促进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