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的研究意义
一 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的现实意义
环境法是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统称,其中“环境”指围绕中心事物的一切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法中的“环境”一般限缩理解为“人类环境”,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与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资源”指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客观存在。正如“环境”一般特指“人类环境”,“资源”一般特指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客观事物,包括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而环境法中的“资源”一般限缩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能够被人类利用、满足人类需求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如大气、水、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都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环境法对“环境”和“资源”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如在人工环境是否属于环境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总体上各国都遵从上述理解。
众所周知,“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所以我国政府、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时,也需要关注各国的相关制度,包括政策、法律、宗教和文化等因素。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签署的文件成果已涉及环境保护的因素,体现了“政策沟通”的内涵。例如,2014年5月12日,我国与土库曼斯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发展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第三条提出要在能源领域加强合作;同年11月14日,我国与缅甸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关于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第六条提出要加强科技环保领域的合作;2016年1月,我国与埃及、伊朗签署的“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均包含有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文件,而气候变化正是国际环境法的研究热点;同年6月20日,我国和波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第五条对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波兰“可持续发展计划”框架,可持续发展正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理念;同年9月30日,我国与白俄罗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白俄罗斯政府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措施清单》涵盖了能源项目。总之,从国家层面比较、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
实际上,我国企业已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建设。例如,2016年6月,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中国节能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牵头承包了孟加拉国的砖瓦产业升级及园区建设项目。该项目预计投资21亿美元,计划在孟加拉国建设300条日产300万块烧结砖的生产线,为中孟两国重点环保项目。此外,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三号机组项目已并网发电,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缅甸伊洛瓦底江上游水电项目以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巴基斯坦塔帕风电项目等也均在建设之中。在区域性环境保护进程中,我国承担了大国环境责任。例如,我国承办了2005年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并向有关国家提供了大量环境保护资金援助。
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的前人研究成果
2013年以来,我国涌现了不少介绍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书籍,但是总体来看,它们侧重于商事法律。例如,《“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报告》是2016年由国家开发银行编著的关于投资融资法律风险指引,该书重点按国别整理了64个国家的企业形态、担保设定、银行准入、证券融资、外汇管制、税收优惠和特殊行业投资的法律问题。虽然该书内容丰富,资料新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它未能充分讨论与投资相关的环境法规定。举例来说,吉尔吉斯斯坦规定,政府有权随时终止或中止通过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的地下资源使用权。此类问题是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可能面临的环境法风险。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著作还有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组织编写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指引手册》。全书除常见64国外,将地中海岛国塞浦路斯也纳入了研究范畴。该书除分析投资法和贸易法之外,还介绍了劳工法和建筑法,但是同样几乎没有涉足环境保护法领域。经济科学出版社组织出版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也是相关领域的重要文献。该套丛书虽然具体册数不详,但从目前已经出版的关于蒙古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的分册来看,其重点在于总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财税金融、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风险和经典案例,也未涉及环境法规范。其他相关中文书籍主要侧重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作用、政治价值、文化内涵,与环境法的联系更为松散。《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东盟国家法律概论》《中亚五国及俄罗斯经贸法律法规汇编》《南亚国家经贸法律概述》等区域性法律著作也较少涉及环境法。
我国有关“一带一路”沿线64国环境法的文献并不多见。首先,相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而言,我国更关注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如美国公民诉讼、法国环境法典、澳大利亚水权改革和日本环境权等课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关俄罗斯、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蒙古国、缅甸、新加坡、印度及印度尼西亚的学术论文均在10篇以内。涉及巴基斯坦、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老挝、立陶宛、罗马尼亚、泰国、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色列和越南的相关研究更为罕见。
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立法的文献主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文献综述对象国环境法的基本情况。例如,杨红在大量蒙文文献的基础上回顾了蒙古国环境法的特色(如“神圣化地区规定”),指出了该国环境过度保护的问题;王林彬分析了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的体系,以及矿产资源权利的取得与变更等;欧阳爱辉则介绍了缅甸森林法。第二类文献选取单一对象国的单一环境法与我国相关环境法进行比较。例如,奥佳丽比较了蒙古国环境基本法与我国环境基本法在环境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王韶华、苏颖、李贵宝认为《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内容具体、体系清晰、与时俱进,值得我国借鉴;纪洪江全面比较了我国与泰国环保基本法的历史、基本法的总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基金、特殊区域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控制制度、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免责。在环境单行法比较方面,亚历山大比较了中俄森林法,王宏巍比较了中俄水法,杨丽丽等比较了中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杨卫东与郭坤比较了中国与立陶宛的能源法。第二类文献中还有一些倾向于比较具体制度,如俄罗斯的森林进入权、哈萨克斯坦的矿产资源权属的取得和变更制度、马来西亚水法下的违法者认定、菲律宾的环境程序法、乌克兰的生态用水制度等。第三类文献是关于单一对象国环境法的综合专著,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研究》。该书对印度能源与环境法展开全面研究,论及印度能源资源与环境现状及应对、能源政策、资源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能源资源与环境合作政策及法律等,体例得当,深入分析部分重要邦,内容扎实可靠。第四类文献是多个国家某一环境单行法的比较法研究,《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是这类文献的典范。该书的比较对象包括德国、法国、芬兰、瑞典、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加拿大、美国、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韩国、蒙古国和中国,涉及1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在法条的翻译和介绍,对于研究各国森林法制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总而言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确有介绍和比较的需要,但相关文献还有待进一步充实。深入研究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需要扎实的语言基础和法律、环境知识,需要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寻找客观规律和立法价值,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贡献力量。因此,笔者希望本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三 本书的研究范围和体例
本书题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法概论》,因此在深入探讨前需要界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环境法”的范围。首先,本书针对的国家是狭义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即前文提到的64国。“一带一路”是开放包容的概念,其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应当由后续研究进行国别或专题研究。其次,“环境法”的范围主要参考我国的法律体系,并增补部分国家的特殊制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庞大,研究时间仓促,因此本书不可能法无巨细,面面俱到。中亚五国和东欧部分国家法律制度受苏联影响较大,东欧已加入欧盟的国家需要遵守欧盟的环境指令和规章,西亚的阿拉伯国家立法相近,巴基斯坦、缅甸、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伊拉克等国的环境立法仍需完善,对其适当进行分类探讨能够加深对“一带一路”国家环境法的整体把握。因此,在本书后续的具体分析中,笔者从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各国中挑选较有代表性和特色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如俄罗斯联邦加盟共和国的环境法典、菲律宾的气候变化立法和印度的环境诉讼制度等。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将首先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地理环境对该国环境法的影响,并按照环境法总则、分则的顺序,分章节比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在环境法基本理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管理法方面的异同。第二章探讨环境法基本理论,涉及环境权、环境法原则和环境法典。第三章分析污染防治法,包括气候变化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电子废物管理法。第四章研究自然资源保护法,着重讨论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动物福利法。第五章介绍环境管理法,强调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法庭等制度。通过横向比较,本书试图揭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法治特色,以便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