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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第一节 相关理论基础

一 交易成本理论

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是指在某一社会关系当中,人们在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过程中为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从本质上来讲,只要有人与人的交往和互换活动,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科斯(R. H. Coase, 1937)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该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以节约交易成本为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从而区分不同交易之间特征因素的差别,并分析在何种交易下应当用何种组织形式来协调的问题。科斯的观点是,交易成本是一种为获取市场信息,或者在谈判和经常性合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交易成本实际上是由信息寻找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或处理事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成本构成的。

威廉姆森扩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并将交易成本的根源归结为交易主体的人性因素与外部交易环境因素的相互影响,其中具体包括: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参与者由于身心、智能等方面的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约束效应;机会主义(Opportunism),即指交易的参与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采用的欺诈或隐瞒手段,而导致交易双方的不信任,以及在此过程中监督成本的增加等现象;不确定性与复杂性(Uncertainty and Complexity),指为了规避外部交易环境中的可变性和不可预期性,交易者将这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纳入合约之中,从而导致交易过程中为订立合约而产生的议价成本增加(威廉姆森,1975)。由此,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事前的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和监督等成本;二是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在合约订立后,交易者为解决合约自身存在的缺陷(如改变条款、退出契约)所支付的成本(威廉姆森,1985)。

交易成本理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具有替代性的交易机制;企业本身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而产生的,企业之所以取代市场,是因为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在企业“内化”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产生额外的管理成本,当此种成本增加的数量与市场上交易成本减少的数量相当时,则企业边界趋于稳定。

二 契约理论

“契约”(Contract)一词,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契约可被视为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某一天(契约到期日)能够兑现。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还包括一些默认契约默认契约与显性契约相对,是指用以阐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各种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即将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交易还是短期交易、显性交易或隐性交易)都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并以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契约理论的发展经过了古典契约理论、新古典契约理论和现代契约理论三个阶段。古典契约理论是受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理论所支配的,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自由选择性指契约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所签订的契约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个别和不连续性以及即时性。新古典契约理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抽象性、完全性和不确定性。新古典契约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的是契约关系的持续,并初步地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性。双方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付诸法律。它强调一种包括第三方在内的规制结构。现代契约理论区分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并从不完全契约这个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从而使经济学取得了重大突破。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双方当事人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则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全性,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Grossman, S., Hart, O., “The Cost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4, No.4, 1986, pp.691-719.,就造成了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

关于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仍是契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一般认为,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两方面原因的存在,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而“第三方能否证实”能否成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则是最近争论的焦点。马斯金和泰勒尔(Maskin & Tirole, 1997)的“不相关定理”认为,虽然有些内容是第三方无法验证的,但只要缔约双方知道对方的预期成本和收入,就不需要把不可验证的内容写入契约。在此情况下,即可设计出一份完全契约。施瓦兹(Schwartz, 1991)将契约的不完全性归结为四个方面原因:(1)契约语句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2)由于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契约的有关事宜被忽略了;(3)契约条款解决某一特定事宜的成本超过收益,造成契约的不完全;(4)由不对称信息造成的契约不完全。

三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制度变迁既可以看作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效益更高制度的替代过程,又可以被视为交易活动的制度结构的改善过程。不管如何理解,制度变迁总是意味着“制度创立、变更随时间变化而打破的方式”〔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以科斯、诺斯(Dauglass C. North)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行为主体获取最大限度的“潜在利润”。其源泉在于因要素价格比率、信息成本和技术的变化而引起的相对价格变化,以及因宗教、观念及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引起的偏好变化。正是相对价格的改变和偏好的变化打破了原有制度的均衡,从而导致了制度变迁。并且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外部成本与收益的变化、规模经济的变化、对风险的厌恶和市场不完善等诸多外部性变化导致了潜在利润的产生,而这些潜在利润难以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而诱导经济主体努力通过制度变迁的过程来获取潜在利润。

一个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林毅夫(1996)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将其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个体在回应由制度不均衡所导致的获利机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形式;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的、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形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没有明确的界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革。

如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经济组织制度,那么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制度的各个组织在相对价格或偏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重新谈判,达成更高层次的契约,最终改变旧规则,建立新规则的全部过程。在此过程中,在各个组织的谈判力量以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契约的谈判给定时,如果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从重建后的契约资源中获利,那么此时制度才会稳定下来,即形成制度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