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结算
在国家之间办理货币收支调拨,以结算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政权债务,叫国际结算。
一、汇付
汇付是利用进出口双方所在地银行的汇兑业务进行的结算,也就是由汇款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转交收款人。按资金的流转方向,汇付属于顺汇。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方叫汇款人,收款方叫收款人,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叫汇出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叫解付行。
1. 汇付的方式
根据汇付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同,汇付又可分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如图1-3所示。
2. 汇款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1)出口方的会计处理。出口企业根据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汇入汇款通知单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图1-3 汇付的方式
借: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2)进口方的会计处理。进口企业应先向银行填制汇款申请书并交款付费后,再根据银行受理的国外汇款回单、支票存根及其他有关单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进口物资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二、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向进口方出口商品后,开具以买方为抬头人的汇票, 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的关系人有四个:收款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这些关系人之间均为委托与代理关系,所以,托收结算方式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
1. 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所用汇票是否跟有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光票托收的风险较大,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出口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项等小额款项结算及非贸易结算。不是托收的主要方式。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指凭附有货运单据(主要有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的汇票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托收方式。这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较为普遍,尤其大宗货物的支付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跟单托收(简称D/P)和承兑交单跟单托收(简称D/A)两种,如图1-4所示。
图1-4 跟单托收的种类
Q:托收业务有何风险?
A:托收业务也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居中代理各项委托事项。因此,对进口方来说,付款赎单提货后可能面临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风险;对出口方来说,虽然进口商提货是以付款或承兑为前提,一般不会有钱货两空的风险,但仍可能面临进口商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等风险导致不能及时收回货款。
2. 托收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1)出口方的会计处理。
①D/P或D/A交单日,当出口方向银行开出托收指示并交出全套单证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②若采用D/P方式,出口方财务在收汇日凭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③若采用D/A方式,出口方在进口方承兑后凭银行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应收外汇票据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待D/A汇票到期日,出口方财务凭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贷:应收票据——应收外汇票据
(2)进口方的会计处理。
①进口方接到托收单据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进口物资
贷: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
②若采用D/P方式,付款赎单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
贷:银行存款——外汇存款
三、信用证(简称L/C)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于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出口装运单证后,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1. 信用证概述
(1)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六个,如图1-5所示。
图1-5 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优点在于:开证行负有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与贸易合同相符;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
(3)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
①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限度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限度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可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风险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②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出口方所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证和汇票后,随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后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卖方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凡是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一般要求进口方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4)信用证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对进出口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融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是,由于银行付款是以单据为准,因此,存在着出口商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由拖欠或拒付货款的风险。从银行提供融资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垫付货款或收不回押汇款的风险。
(5)信用证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以信用证为出口结算方式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①注意审核来证的各细节,对不能履行的条款、含有不利因素的软条款、来证中的错漏等及时要求进口方作相应修改。
②尽量不接受提单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③提高制单质量,既避免进口商因单据不符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也避免开证行不必要的扣费。
以信用证为进口结算方式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①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及其份数、签发人明确。
②各条款清晰、不矛盾,避免将非单据条款列入信用证。
③必要时,技巧性地运用软条款。
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1)进口方的会计处理。进口货物通过交易磋商,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应首先向银行办理开证申请,填制开证申请书,申明其将向银行提供支付货款的资金,同意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和利息。根据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的金额,填写支取凭条,向银行办理从外汇结算往来户转入信用证存款专户。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凡无现汇账户的,现行规定不可提前购汇(此时企业无需对外付汇),要用人民币作信用证保证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国际惯例银行只收取部分开证保证金,故信用证存款户的资金多数不足以付清货款,还需补足差额。付款赎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品采购等账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外币户)
某外贸公司进口A商品100件,国外进价每件100美元,总值10,000美元。
①1月1日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外汇存款账户按合同价款的40%划出信用证保证金,手续费忽略不计。当日汇率中间价1美元=6.28元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25,12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25,120
②1月25日收到银行转来全套单据,企业审单无异议,通知银行冲销原保证金,其余办妥购汇手续赎单。当日汇率中间价1美元=6.28元人民币,卖出价1美元=6.29元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 ¥62,8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25,120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37,680
购汇申请书应作为购汇业务的原始凭证,所购外汇由银行直接对外支付,在企业账上无反映。
(2)出口方的会计处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作为受益人会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进口方开具的信用证原件及信用证通知书,此时出口方无需作账务处理,作备忘记录即可。
出口方发货后,汇集全套单据向付款行或议付行交单,以求尽快获取资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审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由于中国的外汇管理,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款项是人民币,出口所得外汇必须结售给指定银行,银行开具“结汇水单”,作为出口方入账原始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收(外汇)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