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3卷·村庄类第2卷·华南区域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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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宗族作为一种共同体,其重要的特点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宗族内部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宗族的各种活动都可以从共有财产中获得经济来源和保障。正是由于共同财产的存在,宗族才得以凝聚族人,使其聚而不散,也才得以延续。另一方面,宗族内部除了共有经济外,也存在家庭私有经济,总体呈现公中有私、私中有公、公私结合的特点。本章将分别从产权、经营、交换、产业、分配、消费、继承这七大关系入手,阐述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第一节 经济概况

1949年以前,司前村吴氏宗族主要靠农业生产,是典型的农业型宗族。由于司前村沥圳纵横,水源充足,地势平坦,农业生产的条件比较优越,因此吴氏宗族利用这一有利的自然条件发展农业生产、集置田地、广购山林,为其繁衍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一 土地占有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吴氏宗族的发展壮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吴氏宗族的发展过程来看,在祖先开基之初,吴氏族人主要通过开垦荒地来发展生产,占有的土地很少。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吴氏族人利用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生产,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村外不断购置土地,其土地的占有量迅速增加。而后,由于不断分房分支和人口外迁,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土地占有量不断分化,不同房支之间的土地占有存在很大差距。

(一)垦购结合,以购为主

明朝初期,吴氏祖逊公从和平县大坝镇迁至司前村时,当地已经有其他姓氏的宗族在此居住和进行农业生产。在几个姓氏之中,阮姓族人的人口和土地最多。据说吴氏祖逊公在此落基时携带妻子与儿子一家3口来到司前,并带了一定的资金,刚来之时主要是通过购买阮姓族人的土地,获得了约20亩土地,用来置地建房和发展生产,后随着进一步的开垦,占有土地200多亩。由于司前村土地平坦,水资源丰富,农田灌溉条件优越,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优越条件,吴氏宗族在此基础上开始迅速繁衍,到第三代的时候,人口已经接近30人。

此外,据村中的老人介绍,在吴氏宗族发展了三代之后,其他几个姓氏的族人陆续从司前村迁出,其迁出的具体时间、原因以及迁至哪里都不详。其他姓氏族人迁出之后,便将自己开垦的土地、房屋、设施等低价卖给了吴氏宗族,使之成为吴氏宗族的财产。因此,在吴氏宗族发展到第三代左右时,司前村的许多土地就都属于吴氏宗族所有,这为宗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广置田地,向外发展

由于司前村内部土地较少,而吴氏宗族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因此从宗族发展的初期开始,吴氏祖先便向外发展,利用资金在村外购置土地。从《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来看,吴氏宗族第五世祖先世承公“字汝绍,号东桥,公品德超凡,早授师训,交接贤豪,动止不忘,集融田地”。据村里的老人介绍,这里的“集融田地”就表示吴氏祖先在本村之外购置了许多田地。因此,从这个时期开始,吴氏宗族的土地不仅涵盖了整个司前村,还覆盖村外其他地方。

而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吴氏宗族不仅在司前村周边村庄购买了大量土地,而且在附近的乡镇甚至是邻近的县都有土地。据了解,吴氏宗族不仅在相邻的大陂村、上坣村、西湖村、柘陂村有土地,而且在忠信镇的官陂村、大湖镇、三角镇、河源市的东源县等地也都有土地。由此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吴氏宗族的土地拥有量是非常充裕的,这一阶段是吴氏宗族迅速发展的阶段,不论是人口还是土地都得到迅速增加,同时土地的数量和范围也迅速扩展,司前村外的土地远多于村内。

(三)人多地少

从清朝晚期开始,随着房支的不断分化和行政区划的调整,司前村村外的土地不断减少,1949年之前,司前村村外已经没有土地,只剩下村内的土地。当时司前村吴氏宗族共有人口近600人,土地约1000亩,其中水田800多亩,旱地100多亩,人均土地占有量为1.67亩,总体呈现人多地少的态势。

二 生产能力

对于司前村吴氏宗族而言,一方面,历史上大量的土地为其宗族的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生产资料,吴氏族人利用这些土地发展生产、积累财富,促进了宗族整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从生产能力来看,一家一户充足的生产工具、便利的水利灌溉设施以及农业生产的保护机制又进一步提升了宗族的生产能力。

(一)生产工具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生产工具主要以家户为单元,为一家一户所有,所使用的基本上是祖祖辈辈沿用下来的传统农具。在宗族内部没有以族、房或支为单位的共有生产工具。

从生产工具的类型来看,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性的生产工具。主要包括锄头、犁、耙、扁担、畚箕、镰刀、斧头、铁铲、铁锹、箩筐等。由于历史上吴氏族人都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生,因此家家户户都有这些生产工具,这一类生产工具属于家户的私有财产。虽然这部分生产工具由家庭内部自由支配,为家户私有,但是在农忙时节,族人一般都互帮互助,这些生产工具也会相互借用,也不用收取任何费用。

另一类则属于大型生产工具,主要是耕牛。在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耕牛数量也比较多,有100多头,其中黄牛80多头,水牛20多头。这些耕牛的拥有方式又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家户”为单位的私人拥有。这部分耕牛在吴氏宗族中占多数,有60多头,占到耕牛总数的60%。对于农户私人拥有的耕牛,其他没有耕牛的族人可以借用,但是租借耕牛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一般不用给钱或者稻谷,而是通过“还工”来抵消。例如,一家农户借1头耕牛耕种1天,则这家农户需要给对方工作2天。一些有钱的农户还雇佣别人来饲养耕牛,不同的耕牛其报酬也不同,一般饲养1头水牛的报酬更高, 1年的报酬为1担稻谷,而黄牛的报酬相对较低,饲养1年给60斤稻谷。二是以几户为单位的“伙养”。这部分耕牛有40多头,占到耕牛总数的40%。“伙养”耕牛一般是3~5户人家饲养1头耕牛,主要是根据人口的数量和田地的规模来确定。对于这部分耕牛,主要采取轮流饲养、轮流使用的方式,大多是1个月轮流一次。在使用耕牛时,一般会优先让饲养家庭使用。饲养期间如果耕牛生病,则由几户人家一起出钱,分摊看病的费用(见表3-1)。

表3-1 民国时期吴氏宗族耕牛数量统计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的田野调查。

(二)水利设施

在传统社会,水利设施对于农业生产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司前村吴氏祖先通过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改善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从司前村吴氏宗族的水利设施情况来看,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司前水陂:全族修建,全族使用

司前村司前沥的上游有一座水陂,一直都是吴氏宗族农业灌溉最重要的水利设施。据说该水陂修建于明朝初期,当时吴氏族人为了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在一个叫下扬坝(司前沥上游2公里处)的地方用松树木桩、竹编猪古箩和河卵石堆成一座水陂,将忠信河的河水从山上引下来灌溉农田。在建设过程中,由族长主持,由各房的老神和房长来组织,全体族人出资出力,集全族之力将水陂建成。

关于司前水陂的建设,还有这样一个传说:“很早很早以前,天上有一位神仙下凡,路过忠信河上游的一个村庄,看到那里的村民在修建水陂,到了中午煮饭的时候,那里的村民都是各家各户在做饭,于是神仙便到村民家里讨饭吃,但是无人理睬,神仙也就离开了。当神仙继续走,走到司前的时候看见村民也在修水陂,到了煮饭的时候司前是集体煮饭,于是也向村民讨要饭吃,而村民回复神仙说想多少就吃多少,神仙听了之后,便随手丢了几块石头就把水陂做出来了,从这以后,忠信河的河水便源源不断地流向司前村了。”此传说来源于2015年11月18日对吴启钦老人的访谈。

水陂建设的传说虽然只是吴氏族人的一种想象,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宗族整体性对宗族的公共事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通过这种共同出资、共同出力的机制,宗族的公共事务持续得以解决。


2. 李陂:李氏建设,吴氏使用

1949年之前,除了司前水陂之外,司前村上竹园背附近还有一个小的水陂,当地人称之为“李陂”,据说是吴氏祖先落基之初,由居住在附近的李氏宗族修建的。后来由于人丁不旺,发展不顺,李氏宗族从司前村迁出,将修建的李陂留在村中,后来由吴氏族人使用和管理。李陂作为水利灌溉设施主要是满足附近新下村的农田灌溉需要,新下村由祖逊公的第六子美公落基,因此和司前村为同宗同族,因为李陂距离新下村近,主要为其灌溉提供水源,所以水陂的维修和管护也主要由新下村的吴氏族人负责。

一方面,李陂为下游新下吴氏族人的农田灌溉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该水陂还有运输木材的功能。据村里老人介绍,明清时期,附近一些贩卖木材的商人从九连山上砍伐木材,通过水路运输到河源等地,在水运的过程中要经过司前村的李陂。商人想要通过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过路费”,费用按照次数收取,每次收取1斗稻谷,如果不缴纳,则不允许其通行,收取的稻谷统一上交上门的仓库,供公家管理和使用。


3. 灌溉沟渠:全族建设与管护

除了建设水陂之外,吴氏祖先在开基之初还修建了2公里左右的水利灌溉渠道。灌溉渠道由族长主持修建,建设资金主要来自族人各家各户的捐资,同时每户都出劳力一起修建。修建完成之后,这些灌溉渠道还有专人来管理,每年都需要清理淤泥、疏通河道,对灌溉渠道进行维护。当需要对灌溉沟渠进行维护时,族人每家每户都需要出人工帮忙。


4. 水圳:宗族所有,私人管理

司前村上竹园背区域有一个水圳,水圳有1个闸口,将水分为两路,一路用于灌溉,一路用来加工农作物,水源不足时就不进行加工。水圳主要用于加工稻谷、花生、油菜等农产品,附近大陂村、新下村和西湖村村民也前来加工。

从产权归属看,水圳属于上门族人共有,但交给私人管理。管理水圳的人由上门老神和房长讨论决定,一般是交给比较勤劳、忠厚老实的人来管理。利用水圳进行加工是一个技术活,除了1个人负责之外,还需要请4~5个懂技术会操作的人来帮工。据村里的老人回忆,过去一般都请新下村的吴氏族人来帮工,因为新下村懂得操作的吴氏族人较多,而且技术更好。请来的帮工每天需要向其支付1斗稻谷,而负责管理的人每个月需要给上门公家缴纳1担稻谷。族人加工农产品则要交一定的加工费,加工费根据农产品的种类来收取,例如:每加工100斤稻谷,收取10斤稻米;每加工100斤花生,可以榨出30斤的花生油,收取2斤花生油作为加工费;而每加工100斤油菜籽,一般能榨出30斤菜籽油,也收取2斤菜籽油作为加工费。

(三)生产性组织:陂水会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成立了一个生产组织,叫作“陂水会”,陂水会以整个宗族为单位,主要是为了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以此来保障宗族的农业生产。


1. 陂水会的组成

陂水会为一个全族性组织,由吴氏宗族内部各房族的老神来管理,采取集体管理制,即由上门、下门两大房族的老神共同管理。陂水会下设8个小组,每个小组共有8人,其中由各房族的老神指定1个人负责整个小组,负责的人称为组长,担任组长的主要是忠厚老实、勤劳能干、身强体壮的人。这8个小组的划分主要以房支为单位,其中上门有6个小组,下门有2个小组。上门的6个小组中,一房有2个小组,二房有3个小组,三房有1个小组。


2. 陂水会的职责

陂水会的职责主要就是维修和管护水陂,在水陂损坏或冲垮时负责重新建设或者维修。


3. 陂水会的资金来源

在对水利设施的维护方面,吴氏宗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筹集资金,一是利用吴氏宗族的公田租金,在每年公田出租的租金中抽取一定的额度专门用来进行水利维护;二是各家各户的族人每年需要缴纳“水利粮”,“水利粮”的缴纳标准主要是根据各户土地的数量,总体是“谁受益多,谁缴纳多”。一般是在每年6月水稻成熟的时候,沿着农户地块边沿的四周割取两行稻谷,然后将收取的稻谷统一存放到上门祠堂的仓库中,平均1亩土地大约需要缴纳2斗“水利粮”,土地越多,农户需要缴纳的粮食也就越多。拥有土地的农户每年都需要缴纳“水利粮”,而收取的这些稻谷也专门用来进行水利的维修。


4. 陂水会的运行

当遇到洪水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水陂损坏时,各房族的老神会一起开会讨论,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来派小组成员前去维修。维修采取小组轮流的方式,例如,如果水陂受损严重,需要的工程量很大,需要4个小组的成员前去维修,则由各房族的老神开会指定4个小组去维修,如果今天这4个小组参与维修,则第二天由另外4个小组去维修。而参与水陂维修的人都有报酬,1个成员工作1天给1斗稻谷,组长和组员的报酬相同,都为1斗,没有区别。

据村民介绍,吴氏宗族关于水利维护的办法一直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如今村里的水利建设和维护都主要由村委会负责,村民既不需要出资也不需要筹工酬劳,水利设施由专人管理,平时进行维护,每年由村委会支付其3000元的工资。

第二节 产权

产权关系是宗族经济关系的核心问题,涉及宗族内部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等各个方面。从吴氏宗族的产权形态来看,总体分为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这两大类,本节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具体阐述吴氏宗族的产权形态。

一 宗族共同产权

共有产权是宗族共同体维系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实现宗族团结与凝聚的重要条件。吴氏宗族公共事务的开展、公益事业的举办都依托共同财产的保障。共同财产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宗族的兴衰和发展。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公田、公山、池塘、祠堂、祖屋、众典等。

(一)公田

1. 公田概况

从吴氏宗族在司前村落基开始,不仅宗族的人口迅速繁衍,而且通过不断开垦和购买,土地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仅吴氏开基祖祖逊公一代就积累了200多亩的土地。为了保障宗族公共事务的开展,吴氏祖先在土地中专门设置公田,以公田出租收益为宗族事务提供经济来源。从来源来看,公田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祖上分家时所保留的部分公田;二是由公田出租所得又再次购买的田地,据了解,明清时期,司前村吴氏族人在附近的村庄购买过大量田地,因此村里有很多“飞地”。

从第三世开始,司前村的吴氏宗族便逐步分为上门贯公、下门贤公、河背经公这三大房族,自此之后,这三大房族便开始相对独立地发展。因此,司前村吴氏宗族从早期开始除了统一的族田外,各个房族还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房田。随后,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各个房族不断分化,其公田的情况也呈现明显的差异性。其中,上门宗族由于人口和财富一直相对较多,其公田的数量也相对较多,其次是下门房族,河背经公族裔的公田则最少。

与此同时,宗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不断形成新的分支,有的分支由于经商有道,积累了大量财富,并在村外购买了许多土地。例如,吴氏宗族上门一房第十二世祖先鼎光公、十五世祖先振甫公均在司前村外购买了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为房支族人共有,成为房支内的公田。

总体来看,司前村吴氏宗族拥有的公田面积合计为200多亩(见表3-2),而全村的土地面积为1000多亩,公田所占比例为20%。宗族内的公田属于族人的共有财产,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典当,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处置,也不允许私人侵占。

表3-2 1949年前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公田情况

资料来源:老家谱记载以及村中老人的口述。

2. 蒸尝田

对于司前村吴氏宗族而言,其公田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蒸尝田,另一种是书田。蒸尝田主要是指吴氏宗族为了祭祀扫墓而专门设置的公田。从产权归属来看,蒸尝田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以全族为单位的蒸尝田,这部分公田由开基祖祖逊公开垦和购买所得,约有200多亩,村民习惯将这部分公田称为“八房祖祖田”,属于吴氏宗族全体族人。这些祖田大部分都在司前村之外,在司前村内部的只有30多亩,其他170多亩分布在附近的大湖镇、三角镇、大陂村等地(1951年土地改革后,村外的土地划分给当地村所有)。在司前村村外的田地,主要是吴氏宗族祖先通过购买所得的。购买所得的土地,一般都由双方的族长签订契约,将购买的土地数量、界址、期限、金额等注明,由双方签字或者盖手印达成协议,这种契约均为“白契”,不用去官府盖印。

二是以房族为单位的蒸尝田。从第三代开始,司前村的吴氏宗族就逐渐分为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这三大房族也分别设立有公田,由于上门人口与土地更多,其公田的数量也相对更多,有68亩,归全体上门族人所有;下门贤公有10亩公田,分布在车田坝区域,归属下门族人所有;经公有3亩公田,属经公裔孙所有。由此可以看出,以房族为单位的公田共计81亩。

三是以房支为单位的蒸尝田。随着人口的不断发展,吴氏宗族不断分房分支,有些发展得好的房支也会设立蒸尝田。从房支蒸尝田的情况来看,据吴氏族谱记载,吴氏宗族第七世祖先,即上门二房祖先栋宇公设立有蒸尝田,族谱中不仅对田地的数量进行了记录,而且对具体的位置进行了说明。从吴氏第七世祖先栋宇公的蒸尝田情况(见表3-3)来看,吴氏祖先在发展早期就已经在村外拥有大量的土地,其公田的范围不仅涵盖附近的村庄和乡镇,而且超出了县外。可以看出,司前吴氏宗族的蒸尝田大多在村外,即村外有大量的“飞地”。房支内蒸尝田主要用于支付本房支祭祀扫墓和聚餐的费用,在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一些房支都有各自的蒸尝田。

表3-3 司前村吴氏宗族上门二房祖先栋宇公蒸尝田情况

资料来源:《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

3. 书田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公田除了蒸尝田之外,还包括书田。书田的设立主要是吴氏祖先为了资助后代子孙读书上学之用的。从书田的产权归属来看,吴氏宗族并无全族性的书田,主要是有的房族和房支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鼓励本房支内的族人读书而专门设置书田。据了解,吴氏宗族上门的一房和二房设立有专门的书田,而下门和经公这两大房族均没有专门设立书田。《连平县吴氏族谱》(1995年)中记载,上门一房吴氏第九十世祖先,即司前村吴氏第十一世祖先度章公,“众誉匾族义民,公葬河邑松坑,立有书租百担”。而从《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的记载来看,吴氏宗族上门二房第六世祖先乐忠公、第七世祖先栋宇公都设有书田。

与蒸尝田类似,吴氏宗族书田的具体位置、面积、租金情况等也会在族谱或者家谱中进行记录,同时印有地契以作为所有权凭证。“祖遗下书田横经角田种三石六斗并屋场一所鱼塘二口,共载实纳租谷六十一石二斗正,印契批嘱于子孙。”由此可以看出,吴氏宗族的书田主要以房支为单位设立,这些书田的书租只有本房支内的族人可以享受,其他房支的族人均无权享受。

(二)公山

从吴氏祖先在司前村落基开始,吴氏族人就开辟了大量山林,以供族人砍柴、建房之用。据村里老人介绍,吴氏宗族在整个忠信镇都是开基很早的,在吴氏宗族落基司前村之初,附近有很多荒地和荒山,因为吴氏落基得早,所以按照“先来先得”的规则,周边的大片山林都属于吴氏宗族。据族人介绍,明朝时,吴氏宗族拥有的山林最多时有近5万亩,距离村庄最远的有20多公里。

由于明清时期的山林并没有明确的权属证明,也没有明确的地契,基本上处于“谁占用就属于谁”的状态。因此,随着附近乡镇和村庄其他族人的落基,当其他宗族的族人日益繁衍壮大之后,其附近的山林就为当地人所有,由于距离较远,吴氏宗族也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随后,随着吴氏宗族人口的繁衍,吴氏族人在附近的新下、西湖也形成了新的村庄,由于这些族人离山林更近,因此就将附近的山林分给了这些族人。

而随着后来划分行政区划,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山林不断减少,1949年之前,司前村只剩下塔岭山这2100亩的山林。而从产权归属情况来看,塔岭山山林并不属于全族所有,而是为上门房族所有。对于这片山林,族人不能随意砍伐,也不能买卖、典当和抵押。1949年之后,塔岭山归为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现在,山林至今也没有承包到户,仍属于司前村村集体所有。

(三)池塘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开挖了许多池塘,从数量上看,共有13个。这13个池塘中,司前寨内有1个,围绕司前寨周围的有9个,上新屋、下新屋和下竹园背各有1个,根据池塘所在的位置,每个池塘有特定的名称。而就这13个池塘的产权归属情况而言,其中9个归上门房族所有,1个归下门房族所有,余下的3个分别为上新屋、下新屋和下竹园背这三个房支所有(见表3-4)。

表3-4 1949年之前司前村池塘产权情况

资料来源:2016年2月至3月期间的调查。

可以看出,从产权归属来看,池塘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属于房族所有,而这其中大多数又归属于上门所有;第二类是属于房支所有。而从这些池塘的现状来看,塘坉塘(下竹园背塘)已经填埋,现在已经看不到原型,其他池塘都还在使用。其中,最大的寨面前塘归属村集体所有,没有承包到户,其他的池塘都已经承包到户,除了关刀塘和下书房塘是个人承包之外,其他几个池塘是几户共同使用。

(四)祠堂

1. 祠堂产权概况

司前村吴氏宗族共有3座祠堂,分别为上门贯公、下门贤公、河背经公三大房族所有。祠堂作为族人的共有财产,供全体族人共同使用。祠堂作为共有财产,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共有空间,即祠堂所涵盖的厅堂、厨房和公屋等,这些共有空间为族人的公共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二是共有物品,包括祠堂所拥有的厨具、桌椅板凳、族谱等;三是共有财产,吴氏族人称之为“众典”,上门贯公祠堂、下门贤公祠堂与河背经公祠堂分别有各自的“众典”。祠堂作为祭祀祖先的地方,是吴氏宗族的神圣之地,禁止变卖、抵押和典当。

从祠堂的共有空间来看,贯公祠堂、贤公祠堂和经公祠堂分别占地567.6平方米、542平方米和69.6平方米,利用这些公共空间,族人不仅可举行祭祖、聚餐、议事等宗族公共活动,也可免费利用这些空间举办红白喜事。在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历史上,祠堂一直是族人活动的中心。


2. 祠堂“众典”

“众典”是吴氏宗族对共有财产的统称,一般是以房族为单位,上门、下门、河背分别拥有各自的“众典”。从来源来看,“众典”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租金收入,包括房族内公田、公山、池塘等所收取的租金,就公田而言,在每年早稻和晚稻收割时节,租种的农户完成收割后,都按照规定将租金统一交到公家仓库;二是族人乐捐,宗族鼓励族中有钱的大户、乡绅等进行捐助,族人乐捐也主要是以稻谷为主;三是摊派,主要是以房族为单位摊派稻谷,每年每户摊派1斗(15斤)稻谷,经济非常困难的家庭可以不用缴纳。“众典”所得主要用于房族内的祭祀扫墓、祠堂管理、添丁仪式等公共事业。祠堂的众典均由专人来管理,其收入和开支也有专人记录,众典作为房族的共有财产,私人不能侵占或随意处置,同时也不能买卖。

然而,由于上门、下门、河背三大房族的人口、财富等发展很不平衡,宗族内部存在较大的分化,这三大房族的众典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其中,上门贯公祠堂因为拥有的公田、公山,财产较多,其人口数量和财富积累也相对更多,因此其众典较多;下门贤公祠堂在共有财产和人口数量、财富等方面相对较少,因此其众典相对较少;河背经公祠堂则基本没有共有财产,再加上人口数量很少,因此基本没有众典。

(五)祖屋

从拥有祖屋的情况来看,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共有7处祖屋(见表3-5),这7处祖屋又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司前寨属于全族所有,其他的祖屋则属于某个分支所有。

表3-5 吴氏宗族祖屋产权情况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调查。

以“族”为单元的司前寨为整个宗族所有,在司前寨内部又分为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司前寨作为一个整体,只要是吴氏宗族的族人都有“份”,任何人都无权抵押、典当或者买卖。在寨内的族人只享有自身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对寨内的公共空间、房屋和财产均无权处置。

而以“支”为单元的祖屋,从产权归属上看,属于某一分支族人的共有财产,其他分支的族人无权享受和使用。这些祖屋都有共有的厅堂,主要用于祭拜本屋的祖先。但并不是所有的祖屋都有公共的房屋,只有规模比较大的上新屋、下新屋和中心竹园背有公共的房屋,用来保管共有的财产,而其他规模较小的祖屋仍主要是以“家户”为单元,缺少共有的房屋或者厨房。

以上新屋“赞绪堂”祖屋为例,其内部共有的物品包括上厅、下厅、天井、厨房、厨具、桌椅板凳、锣鼓等(见表3-6),这些共有物品属于该屋族人集体所有,屋内任何物品个人都无权变卖、抵押或者典当,其他房支的族人无权干涉该屋内部的事务。

表3-6 上新屋“赞绪堂”祖屋族人共用之物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田野调查。

二 家庭私有产权

在吴氏宗族内部,除了公田、公山、祠堂、祖屋等共有财产之外,还分布着一家一户的私有财产,家户是宗族的基本单元,私有财产在宗族内部更为普遍。

(一)家庭私有土地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最基本的经营单位是家户,每个家户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这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族人而言是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继承,即继承祖上传下来的土地,这是宗族内部私有土地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吴氏宗族在司前村发展的初始阶段,其祖先就通过开垦、购买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土地,然后随着世代更替,祖先的土地一代代向下继承。对于司前村吴氏族人而言,其私有土地大多来自继承。

二是购买。在吴氏宗族发展的早期,其他几个姓氏的族人陆续迁出,将土地低价卖给了吴氏宗族,成为吴氏族人的土地。而在宗族发展的中间阶段,其购买的土地大多来自村外,而且有钱的吴氏族人不仅在附近的村庄、乡镇购买土地,还在附近的县购买土地。这部分土地一般都立有“白契”,由买卖双方协商拟定,并有中间人作保。村外的土地,一部分由后代族人继承(部分族人则在当地定居);一部分则又通过买卖,卖给当地的村民。

三是开荒。这部分私有土地所占的比重较低,因为早在清朝时期,司前村可用于开荒的土地就很少。对于开荒的土地,一般是谁开荒谁所有,也不用设定专门的界址或者标志来证明,只根据田埂就可以进行权属证明。

(二)家庭私有产权的变更

与宗族的共有产权相比,宗族内家庭私有产权的变更比较频繁,家庭内部财产买卖、抵押、典当的情况都较为普遍。


1. 私有产权变更的权力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家庭内部的财产主要由家长来决定和支配,多数情况下,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变更具有决定权。家庭土地、房屋、家具、粮食等财产的买卖一般由家长决定。当家长去世且未分家时,家产的支配权则由长子继承,遵循“长兄为父,长嫂为母”的习惯,长子享有对家产的支配权。而如果父亲早逝,家中子女还未成年,则由母亲掌管家产,但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当买卖家里的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时,还需要与父亲的兄弟及长辈一起协商。同时,对于财产多、家族大的家庭而言,家长对家产的买卖也没有绝对的支配权,尤其是涉及大型家产的买卖时,其需要与亲房长辈一起协商。


2. 私有产权变更的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家庭内部的私有财产都可以随意买卖和变更,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一般不允许买卖。这类财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祖上传下来的东西,如家谱、祖先牌位等;二是大的生产工具,如耕牛等。


3. 私有产权变更的原则

家庭内部的小件物品和普通财产,如衣物、粮食等,由家长自由支配,可以随意典当或者买卖。对于价值比较大的特殊财产,例如土地、房屋等,其买卖则主要遵循“先亲后疏、由近及远”的原则。对于这些财产的买卖,一般家长个人没有绝对的支配权,在买卖时,需要邀请五服之内的长辈来作证明并进行监督,这类财产优先卖给兄弟,其次为亲房,再次为其他族人,不能卖给外族人。而在卖给本房之外的族人时,一般还要邀请房长前来作证,房长和长辈等作证的人称为“经场人”。交易达成后,不仅需要交易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而且需要经场人签字。从下面的一项房屋买卖协议可以粗略看出房屋买卖时的一些基本原则。


今有云照伯遗下瓦屋一间,应得人为月旺、娘辉,因娘辉屋舍浅夹,月旺同意此屋归予娘辉弟居住,娘辉弟补回月旺人民券陆拾元正,日后不得生端异议,口恐无凭,立字付予娘辉弟存据。

当事人:月旺 娘辉

经场人:务尧 日永

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九日

第三节 经营

产权形态决定了宗族内部财产的权属情况,而经营形态则反映了宗族内部财产的管理、使用与收益情况。本节将分别从共同财产的经营、家庭私有财产的经营与合作经营这三个方面详细论述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营形态。

一 共同财产的经营

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共同财产为吴氏族人共有,这些共有财产是宗族的共同财富,但是其经营情况并不局限在宗族内部,这些共同财产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呈现“共有私营”的特点。吴氏宗族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公田、公山、池塘、祠堂和祖屋等,这些共同财产在经营过程中各有其特点,反映了宗族经营权的丰富性与多样性。

(一)蒸尝田的经营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蒸尝田主要是为宗族祭祀扫墓而设置,其目的非常明确,主要为宗族一年两次(春祭和秋祭)的祭祀扫墓提供经费来源。蒸尝田包括以全族为单位的蒸尝田、以房族为单位的蒸尝田和以房支为单位的蒸尝田这三大类。从经营的情况来看,蒸尝田虽为宗族的共有财产,但在具体的经营上则都出租给个人经营。


1. 全族性蒸尝田的经营

全族性蒸尝田属于吴氏宗族全体族人所有,主要用于全族性的祭祀扫墓、花灯节日、救助急难等宗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于吴氏宗族的全族性蒸尝田不仅包括本村范围,而且大部分土地都在司前村之外,不同区域的蒸尝田,其经营情况亦有所不同。

(1)管理者。吴氏宗族的全族性蒸尝田称为“八房祖祖田”,归全体吴氏宗族所有,吴氏族人均可享受田地的收益。但是,这部分蒸尝田主要交由上门房族来管理。据村中的老人介绍,司前村吴氏宗族在第三代分家之时,长房贤公将祖逊公祠堂让于二房贯公,同时,在财产分配时,由二房优先选择,“祖先贯公去世较早,我们上门的祖婆选择了土地,放弃了山林”,这样祖逊公留下的蒸尝田交由上门房族负责管理,而大片的山林则交由其他房族管理。因此,这部分全族性的蒸尝田虽为宗族全体成员所有,但交由上门房族负责,由上门的老神和房长共同管理,同时,其他房族的老神和房长也拥有发言权和建议权。因为大部分族田在村外,所以族内一般派专人进行管理。

(2)经营者。对于全族性蒸尝田的经营,总体采取“先亲后疏、急难者优先”的原则。其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族人,而且包括外族人,但在经营过程中又遵循两大原则:一是本族人优先耕种,若本族之人耕种还有剩余,则可以租给外族人耕种,本族人之中又优先租给土地较少、经济困难的族人耕种;二是在村外购买的、离本村较远的土地,一般租给当地的村民来经营。

(3)经营申请。不管是本族之人还是外族人租种族田,都需要进行申请。本族之人租种,也需要向上门房族的房长和老神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12月,可以连续租种,但每年都需要重新申请;外村人和外族人想要租种田地的,也需要在每年的12月向管理本区域的人提出申请,然后由管理人将申请的情况进行汇总,统一报告给上门的老神和房长。不论是由本族人还是由外族人租种,最终都需要由老神、房长讨论决定。

(4)租金。租种蒸尝田的农户要缴纳一定的租金,租金都以实物(如稻谷)为主,不收取货币。从租金的额度来看,租种水田和旱地的租金有所不同,其中租种水田的租金为1年1担稻谷,而租种旱地的租金为1年60斤稻谷。租金缴纳的时间为每年的早稻和晚稻收割之时,承租者只要在1年之内交足租金即可。以租种水田为例,如果早稻交了60斤,那么晚稻只需要缴纳40斤;如果早稻交了1担,则晚稻就不需要缴纳。在租金的额度上,本族人和外族人没有区别。但是在租种之前,外族人和外村人需要缴纳定金,1亩地需要缴纳1斗谷的定金,而本村人和本族人租种则不需要缴纳定金。如果外族人和外村人申请租种土地,但是在一季之内没有耕种,则上交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不再允许其继续租种。

(5)租金的缴纳。关于租金的缴纳,一般是承租人在每年早稻和晚稻收割之后,将租谷交到上门的仓库,并由记账员做好记录;对于村外较远的土地,则由宗族派专人前去收租。对于没有按时交租的人,本村之内的由各房的组长前去催租,本村之外的派专人去催租。如果承租者在12月未能交足租金,则来年便无权再租种。对于欠租的土地,族内会安排耕牛在该地块的中间犁出一个十字形,以此说明该地块不允许现承租人继续租种,来年可以由其他人来承租。

(6)租金的管理与使用。对于全年收上来的租谷,由司前村吴氏宗族各个房族的老神、房长、会计等进行核算后,在祠堂中张榜公布,然后统一放置在上门公家的仓库中,并由保管员负责看管。对于蒸尝的具体开支情况,每个月月底都会进行清账,在清账时,司前村三大房族各派1名熟悉会计的族人,同时临近的新下村、西湖村和水楼下也会派1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前来,一起进行核算和清账,以此相互监督。核算之后将具体的数目在祠堂中张榜公布。全族的蒸尝属于全体族人,任何人都不能挪用或者侵占,否则会受到宗族的严惩。


2. 房族与房支蒸尝田的经营

除了全族性的蒸尝田外,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还有房族和房支蒸尝田,这两类蒸尝田的经营与全族性的蒸尝田大体类似,具体而言,其经营情况如下。

(1)管理者。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三大房族均有各自的蒸尝田,每个房族的蒸尝田由各房族的老神和房长负责管理,老神和房长拥有对蒸尝田的分配权与管理权,田地的租种者、租金的额度、收租的时间等由各房族的老神和房长协商决定,其中老神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房支的蒸尝田则由房支内的“大家长”和长辈负责管理,其拥有支配权和决定权,其他房支和房族内的人无权干涉房支蒸尝田的管理。

(2)经营者。蒸尝田的租种遵循“先亲后疏、先近后远”的原则,一般是每个房族的公田优先提供给本房内的族人耕种,其次是租给本族人,再次租给外族人和外村人。这是因为司前村三大房族内部的蒸尝田数量不均衡,上门的蒸尝田数量多于下门和经公,所以许多下门和经公的族人来租种上门的蒸尝田。而房支内的蒸尝田则优先租给本房支内的族人耕种,其次租给本房族和本宗族内的族人耕种,由于房支的蒸尝田大部分也都在村外,因此村外的土地一般租给外村人和外族人来耕种。

(3)经营申请。租种房族蒸尝田的人需要在每年的12月向房族内的老神和房长提出申请,也可以连续租种,没有年限的限制,但也需要每年申请。在老神和房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协商讨论后,最终决定经营者。在房族内部,一般优先租给土地少、经济困难的族人,即使是租给房族之外的族人,也重点照顾无地、少地的族人。房支内的蒸尝田,其经营申请与此类似。

(4)租金。房族蒸尝田的租金额度与全族性蒸尝田的租金相同,两者缴纳的方式也大体相同。以上门房族的蒸尝田为例,承租者每耕种1亩地,每年需要缴纳租金1担稻谷。本族人和外族人缴纳的租金额度相同,不区别对待。当遇到水灾、风灾、虫灾等自然灾害,收成不好时,租金的数量减半,每次只需要缴纳50斤稻谷,如果承租者交不上租金,则次年就不允许其耕种。租金的缴纳时间有两次,为每年早稻和晚稻收割的季节,承租者在稻谷收货季节缴纳租金。村外的蒸尝田,其租金的收取由专人负责,由房族的老神指定专人,并提供屋场供其居住。

(5)租金的管理与使用。房族和房支蒸尝田的租谷,也统一放置在公家的仓库之中,并由房族内各房的老神、房长进行清点、核算,同时将结果在祠堂或者祖屋的厅堂中张榜公布,仓库也都有专人负责看管。对于蒸尝的每一笔开支,房族内的由记账员进行记录,并由各房的房长签字证明,以此保证蒸尝开支的公开透明。房族和房支蒸尝田的租金主要用于本房族及房支的祭祀之用,吴氏宗族每年有春祭和秋祭两次祭祀,蒸尝田租金主要用来支付祭祀所需的“三牲”等祭品,以及其他祭祀物品的花费,同时,祭祀扫墓之后族人聚餐的费用也主要依靠蒸尝田的租金(见表3-7)。

表3-7 吴氏宗族蒸尝田经营情况

(二)书田的经营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书田主要由拥有书田的房族和房支各自管理。房支内的书田属于整个房支的共有财产,在经营上也主要是租给个人耕种,具体而言,书田的经营状况如下。

(1)管理者。与蒸尝田类似,各房支内的书田由该房支的房长和长辈来管理和支配,书田的租种对象、租金情况等由老神和房长决定,当族人因书田的经营和租金分配产生矛盾和冲突时,也由本房支的房长和长辈出面协调解决。

(2)经营者。书田的经营同样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优先交给本房支内的族人耕种,其次是本房族的人,再次是本宗族的人,最后租给外村和外族的人。吴氏宗族的书田有很多在村外,这些书田大都由外村的村民来耕种和经营。

(3)租金。经营书田也要收取一定的租金。书田租金的收取由专人负责,“书田粮米七斗三升八合三勺正,系五甲吴待思户当差,其粮米俱系收租之人认纳”。村内书田的租金由各房支的房长指定专人来收取,村外书田的租金也指定专人负责,村外负责收租之人一般由房族提供屋场供其居住。书田的租金与蒸尝田相同,租种1亩地1年需要缴纳1担稻谷,分别在一年之中的早稻和晚稻收割季节缴纳。

(三)公山的经营

1949年之前,在司前村内有1座公山,当地人称之为“塔岭山”,距离司前寨1公里左右。从产权归属来看,塔岭山并不是全体吴氏宗族的公山,而属于上门房族所有。山上主要种植果树、茶树、棕树等,这些成林的树木均由上门管理,所得收益归上门全体族人所有。塔岭山虽然是上门的公山,但司前村所有吴氏宗族的族人均可上山砍柴,也不排斥下门和经公的族人。

从公山的管理情况来看,塔岭山有1人专门负责管理,称为“护林员”。护林员由上门的老神和房长指定产生,一般年龄在30~40岁,为人要勤劳、忠厚老实,同时会一定的功夫,能起到保护山林的作用。护林员每天都需要对山林进行巡逻,公山的山林不允许随意砍伐,族人砍伐树木需要经过上门老神和房长的同意,为了满足日常烧柴的需要,族人只能砍伐树木的断枝或者自然死亡的树木,成林的树木则不允许砍伐,以此来保护水源。当族人建造房屋需要树木时,可以向护林员提出申请,确定砍伐的数量,然后交由“老神会”来做最终的决定。

对于公山的管理,吴氏宗族也有专门的规定,以防止本族人和外族人随意砍伐树木。其具体的规定为:如果族人违反规定偷砍或乱砍树木,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发现本族人未经允许砍伐树木,则首先要没收其砍伐的林木,并罚1斤稻谷,同时将其双手绑住,关在放棺材的寿屋里1天,让其思过;如果是外族人未经允许砍伐山林的树木,则不仅有上述的惩罚,还会对其进行一定的体罚。

(四)池塘的经营

虽然从产权归属上看,司前村的池塘或者属于某一房族,或者属于某一房支,是宗族的一种共有财产,但是就具体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而言,一般都会出租给族人个人经营,主要用来养鱼以满足族人的生活需要。以上门池塘为例,其具体的经营情况如下。


1. 分配权

上门的9个池塘归上门全体族人所有,而具体的分配权则由上门的老神、房长等长老来掌握,当族人申请经营池塘时,由上门老神和房长主持分配,族人若因经营和管理池塘发生纠纷,则由其负责协调。


2. 经营权

上门的池塘一般交给上门的农户进行经营,当族人想经营池塘时,要向上门的老神和房长提出申请;当想经营池塘的农户较多时,则采取抓阄的方式,在每个纸片上写上具体的池塘名称,申请的农户抓到哪个就经营哪个,如果抓到空白的,则不能经营。池塘经营的期限为一次3年,每过3年轮流一次,重新申请。如果上次经营的族人还想继续经营,也可以再次申请。当族人在3年期限的中途不想经营时,也可以放弃经营权,将池塘交给公家,由公家再次进行出租。


3. 租金

经营池塘的族人每年需要向公家缴纳一定的租金,租金的形式为缴纳稻谷,租金的多少由宗族的老神和房长来决定,具体的额度则视池塘的面积大小和产量情况来决定。总体来看,面积大的池塘需要缴纳的稻谷更多,但是不单单根据面积的大小,还要综合考虑产量因素。例如寨面前塘虽然面积最大,占地接近2亩,但是需要缴纳的租金并不是最多的。这是因为其虽然面积大,产量却比较低,所以一年只需要交80斤稻谷。而寨内塘和关刀塘虽然面积没有寨面前塘大,有1.2亩左右,但是需要缴纳的租金却最高,一年要缴纳120斤稻谷(见表3-8)。同时,上门房族在清明节祭祀扫墓和正月十八“暖灯”时可以使用经营池塘的农户的鱼,这种情况一般采取相互抵扣的方法,即公家使用了农户多少斤的鱼,则相应减少多少租金。例如,某经营农户今年需要给公家交1担稻谷,约折合150斤鱼,如果公家使用了该农户50斤鱼,则该农户只需要缴纳100斤鱼对应的稻谷。

表3-8 1949年之前司前村池塘的经营情况

资料来源:2016年2月至3月期间的调查。

4. 收益权

从收益权来看,经营池塘的族人将生产的产品卖给各家各户,其所得的收益归经营者个人所有。

上门和下门的池塘经营均主要采取以上的方法,而上新屋、下新屋和下竹园背的池塘的分配权则属于本屋的屋长或长辈,经营权则主要由本屋的族人来管理,在租金的确定上也主要由本屋的屋长自行确定,不受上门或下门老神和房长的支配。

(五)祠堂、祖屋的经营

1. 祠堂的经营

祠堂作为吴氏宗族最为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凝聚和团结族人的重要载体。祠堂不仅是族人祭祖烧香、议事开会的地方,而且对族人都开放,甚至成为其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司前村的3个祠堂中,上门祠堂基本没有关过大门,每天都向族人开放。据村中的老人介绍,“在我印象里和听上一辈的老人讲,我们上门的祠堂从来没有关过门,我们的人很旺,每天都有人在这里喝茶聊天的,小孩子都在这里玩耍,所以从来都不关门”。可以看出,吴氏宗族的祠堂总体上是非常开放的,成为族人日常活动的场所。

(1)祠堂公屋的借住。就司前村吴氏祠堂而言,它不仅有供族人活动的公共空间,而且还有附属的公屋。以上门贯公祠堂为例,其就有3间公屋,公屋可以用来借住,也可以用来出租。祠堂公屋的借住也有一定的讲究:公屋一般不允许本族外房人借住,但如果族人有外来的亲戚探访而自家的房屋不够时,可以让其暂住,但是只能借住1晚,免费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本房族内的人也可以借住,最多可以借住1年,但是首先要向“老神会”申请,只有家里实在困难没有房屋居住的,“老神会”才会批准其申请。如果族人有外来的亲戚在寨子里居住多于一晚时,族人可以让亲戚住在家中,而自己借住祠堂的公屋。

(2)祠堂公屋的出租。除了借住之外,祠堂的公屋也可用来出租,其出租的对象只能为本房族的人。例如,上门的公屋只能租给上门的族人,其他房族的人均不能租用,且主要是租给那些房屋不够的族人使用。如果上门的族人想租用公屋,则首先需要向上门的“老神会”提出申请,然后由老神和房长讨论决定是否让其租用;当想承租的人数超过3个时,则采取抓阄的方法,对3间公屋分别注明序号,申请人抓到哪间就可以租用哪间,如果抓到空白的话则不能承租。族人租用公屋,其租金为每年1担稻谷,租金统一交到上门的仓库,由公家统一管理。如果承租期间公屋有损坏,则需要承租人对其进行修缮。若承租人不愿意租用,则向老神和房长报告,将房屋交还给公家。公屋作为上门房族的共有财产,族人只能借住或者租用,不能抵押、典当和买卖。


2. 祖屋的经营

在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祖屋均以房支为单位,归房支内的全体族人所有。1949年之前,每个祖屋居住的人数都不多,对于人口和规模较大的祖屋如上新屋、下新屋和中心竹园背,一般会有专人进行日常的管理;而对于人口和规模较小的祖屋,主要是靠本屋内的族人自行打扫和管理,不需要专人管理。以上新屋祖屋为例,其内部由本房支内的族人专门负责管理,主要负责打扫祖屋卫生、定期对祖屋进行检查等。从管理的时间来看,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二十之间不请人打扫卫生,而由各家各户负责清理。因为管理的事情不多,比较轻松,负责管理和打扫的人每个月有5吊钱(相当于1斗谷)的报酬。

祖屋作为房支族人的共有财产,由本屋内的族人共同使用,这体现了祖屋内部的共同性。此外,祖屋内部也体现了“公与私”的结合,例如,在下竹园背祖屋,没有公家的房屋,但是有公用的锣鼓、舞龙舞狮的道具,这些公用的物品,可以保存在私人家中,而且是免费保管,当公家需要时再拿出来;而在下新屋,过去没有公用的厨房,若本屋集体聚餐,则需免费借用私人的厨房。

二 家庭私有财产的经营

在宗族内部,除了共有财产的经营外,还存在家庭私有财产的经营。传统时期,吴氏宗族的家庭经营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家庭作为宗族内部经营的基本单位,不仅是维系家庭生存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宗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家庭经营概况

传统时期,由于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土地较为充裕,不论是家庭富裕的族人还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都会进行农业生产,就算是1951年土地改革中被评为地主的族人,在传统时期,其家里人也会进行农耕。


1. 家庭经营模式

对于司前村吴氏宗族而言,其家庭经营的基本模式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男耕女织”,一种是“男读女耕”。第一种类型主要是存在于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中,其内部的分工主要是男丁耕地,女子织布、做饭、做家务、带孩子等。在司前村,有这样一句顺口溜:“司前种黄麻棉花,户户都有纺线车。少女个个学织纱,布衫蚊帐挂在家。”由此可以看出,在普通家庭内部,其分工较为明确。

第二种经营模式为“男读女耕”,这主要体现在较为富裕的家庭中。1949年之前,由于土地充裕,有许多家境较好的家庭,其男丁从小开始就被鼓励读书上学,尤其是上新屋的族人,读书求学者更为普遍。在这种家庭结构中,男丁以读书求学为主,女性则在家中干农活、做家务。学有所成但没能考取功名的男丁,则多在本村或者附近的私塾以教书为生。


2. 家庭经营权的分配

家庭经营的权力,在吴氏宗族内部,表现为“家长制”权力,即家长对家庭的生产经营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家庭经营的规模、类型,生产工具的使用与分配,生产资料的购买与使用等拥有决定权与支配权,同时对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也有控制权。而对于未分家的“大家庭”,由于家长管理的事务非常多,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在这类家庭中,长子对于家庭内部的经营拥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承担更大的责任,在诸如大型生产工具的使用、生产资料的购买与分配等方面协助家长进行处理。当家长年老或者去世之后,按照“长兄为父”的原则,家庭的经营权主要由长子来掌管,家庭经营的主要成果也由长子负责管理。而对于以经商为主的家庭,家长对于家族生意的经营也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如果家长年老或者去世,则一般由长子优先管理家中的生意,但是对于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长子并无绝对的支配权,需要与兄弟一起商量。

(二)家庭私有土地的经营

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司前村,土地是吴氏宗族家庭最为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家庭对于私有土地的经营也主要由家长支配和掌管。


1. 个人蒸尝田的经营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拥有大量的土地,除了以“族”“房”“支”为单位的共有蒸尝田之外,还有一些私有蒸尝田,这些蒸尝田主要是一些经济条件好、土地占有量多的个人为了方便子孙后代祭祀而设立。这一类蒸尝田属于某个家庭所有,属于私有性质的祭祀田。以吴氏宗族上门二房为例,第十一世祖先君谘公、第十二世祖先荣先公都设立有蒸尝田(见表3-9、表3-10),这些蒸尝田都记录有数量、额度、租金收入等,并保存在家谱中留给后代作为凭证。这部分蒸尝田,一般是家长在世时就设立了,并对耕种的方式、租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从经营情况来看,个人蒸尝田一般由几个儿子轮流经营和管理,对租金的使用一般都提前进行了规定。以十二世祖先荣先公为例,其共设立蒸尝田一石二斗三升(约为12.3亩),其具体的管理规定为:“以上共计田种一石二斗三升,除坝在外,俱系分耕,不论年成荒歉,众议值年者每斗田种出租谷三石以为祭祀之需,四房公用外,余则照丁均分。”由此可以看出,蒸尝田具体的经营方式采取“值年”的方法,即每个儿子当值一年,在这一年之中,蒸尝田的经营由其负责;在经营成果的分配上,不论年成如何,都需要出三石稻谷用于祭祀,同时经营的成果为各房公用,如果有剩余,则按照男丁的数量均分。个人蒸尝田的经营成果,只可用于设立者及其上辈祖先祭祀之用,其子孙后代的祭祀不可享受该蒸尝田的经营收益。

表3-9 司前村吴氏第十一世祖先君谘公蒸尝田情况

资料来源:《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

表3-10 司前村吴氏第十二世祖先荣先公蒸尝田情况

资料来源:《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

2. 家庭私有土地的买卖

与宗族内部的公田不同,家庭的私有土地允许抵押、典当或者买卖。在吴氏宗族内,家庭私有土地的买卖并不普遍,一般是一些家庭在出现较为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才会变卖土地。虽然作为私有财产,但是土地的买卖会受到宗族的约束,一般是农户在变卖土地时,首先要通知本房内的“老神会”,由“老神会”决定是否可以变卖,如果“老神会”不同意的话,土地不可以买卖。在买卖的过程中遵循“先公后私,先亲后疏”的原则,即在买卖时先由“老神会”决定公家是否会购买,如果公家不购买,则再卖给私人。在卖给私人时,一般先卖给自家兄弟,然后是亲房,再就是本族其他人,一般不允许卖给外族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宗族内部还有一个防止族人随意买卖土地的机制:如果家庭因经济困难而向“老神会”申请买卖土地时,“老神会”会根据需要先借给其一些稻谷,借出去的稻谷可以逐渐还给公家,而且不需要利息,以尽量避免族人变卖土地。


3. 家庭私有土地的出租

与土地买卖不同的是,家庭私有土地的出租不用通知“老神会”,而是由家长独立决定,土地出租可以说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在吴氏宗族内部,一些占有较多土地或者以做生意为主的族人,一般都会将土地进行出租。从出租对象来看,既可以是本族人,也可以是外族人,一般村外的土地主要出租给当地人耕种;本村的土地则优先给亲房、相邻土地的族人耕种。从出租的年份来看,一般都是以1年为周期,每年年底再重新确认来年是否继续出租,一般最长的出租时间为3年。从出租的租金情况来看,承租者每年需要给出租者缴纳1担稻谷,每年两造合计交足1担谷即可,不管是本族人还是外族人,其租金没有区别。之所以为每年1担稻谷,主要是以公家出租的租金为标准,如果租金过高,别人就不愿意耕种其土地,而且租金过高的话也会受到“老神会”的指责,因此,吴氏宗族家庭私有土地出租的租金一般与公家的标准保持一致。此外,如果生产受到虫灾、水灾、风灾等导致收成不好,出租者一般会根据实际收成减轻租金;如果灾害严重没有收成的话,则会免除该年的租金。

三 合作经营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内部除了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之外,族人之间的合作经营也是一种常态。吴氏族人一直都以种植水稻、花生、大蒜、红薯等为生,这些作物许多都是劳动密集型作物,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劳动。因此,在宗族内部,族人之间在生产上的相互合作、互帮互助非常普遍。

(一)换工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族人在农业生产中经常存在换工的现象,尤其是在每年的春耕和秋收季节,换工的现象更为普遍。族人之间的换工主要是在亲房之间或者邻居之间,因为在土地分布上,不同房支族人的土地相对集中。例如下门族人主要在鸭仔排、车田坝、沙墩下区域耕种;而上门族人的土地则主要分布在门前龙、老罗坝、格田、上新屋、下新屋等区域。同时,亲房之间的土地也相对集中,因此,族人在换工之时一般都会优先和兄弟叔伯等亲房相互换工帮忙;如果亲房之间无法换工,则会与亲戚或者本房支内的族人换工。一般情况下,上门族人和下门族人相互换工的情况很少。如果是一个祖屋的人,则一般是本屋内的族人相互帮忙,在换工方面也存在“先亲后疏、由近及远”的情况。

族人之间相互换工都不会索取报酬,也不需要提供伙食,但换工一般都会遵循平等交换的规律,如果一家人帮另外一家人两个工时,则另外一家人也会帮这一家人两个工时。在换工之中也并不一定是严格平等,如果一个家庭人口少,另外一家人口多,两家之间相互帮忙并不需要人数上的相等。

(二)请工

生产合作方面,除了相互之间的换工外,请工现象也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土地数量较多但人口较少的家庭中,请工现象较为普遍。请工现象主要发生在农忙时节,或者突遇大雨、大风等灾害天气的时候。吴氏宗族内的请工主要有长工和短工这两种。而就请工的对象而言,与换工不同的是,请工不局限于房支内部,其对象不仅涵盖整个村的族人,而且包括临近村庄的村民。由于司前村族人的土地平均较多,农忙时节家家户户都较为忙碌,因此请外村村民帮忙也较为常见。


1. 请长工

在吴氏宗族内部,请长工的现象并不普遍,一般只有家庭经济条件好、土地拥有量多的富裕族人才会雇佣长工帮其做工。长工一般至少需要在雇主家里工作1年以上,据村里的老人介绍,长工很多都属于“单身”的人,这里的“单身”主要是指没有子女后代的人,他们“没有家庭的后顾之忧,就能一心做好工作”。从工作的内容来看,长工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主要负责耕田、放牛、砍柴、磨豆腐,还有其他生产上的各种事务。对于长工,雇主都会管吃管住,会有专门的房屋供其居住,长工既可以选择居住在雇主家中,也可以回家居住。雇主一般会负责长工的一日三餐,同时也会为其提供烟酒,在年底的时候还会专门为其定做一套新衫。

就长工的工作报酬而言,工作1年一般会支付2担稻谷,如果工作勤劳、做事踏实,雇主会有额外的奖励,长工的工资一般会在12月发放,如果本年度做得好,来年会继续请其做工;如果工作不好,则中途也可以将其辞退,一般会选择在早稻结束后将其辞退。长工在做工期间如果遇到家里有急事,也可以向雇主请假,请假不会克扣工资。同时,如果长工临时需要钱,也可以先向雇主申请提前领取一定的报酬。对于长工的报酬,雇主不可以拖欠,如果有拖欠的现象,长工则可以向族中的“老神会”反映,如果经过核实,情况属实,“老神会”会出面协商解决,并责令雇主清偿长工的报酬。


2. 请短工

与长工相比,请短工的现象较为常见。短工主要做一些临时性的、短时间的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月至7月之间,请短工的情况最多,尤其是在稻谷抢收,或者遇到临时的雷雨、大风天气时,一些族人就会请短工来帮忙。请短工的对象也没有特别的讲究,一般谁有空就可以请谁。短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以天为单位,其工作的时间一般较长,从早上7点持续到晚上6点,一天12个小时左右。短工的报酬当天结算,工作一天1斗大米(稻谷脱壳后的大米),同时雇主会负责一顿午饭。除了一天工之外,有时还会有半天工,即只需要工作半天,半天工的报酬一般为2升大米。

第四节 交换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内部以家户生产为主。由于单个家庭的经营能力有限,为了满足日常的生活需要,族内与族外的商品交换非常普遍。由于地理区位优越、人口居住集中,与周边的几个村相比,吴氏宗族的商品交换更为方便和频繁。本节将分别从族内交换、族外交换这两个方面对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交换形态进行考察。

一 族内交换

在吴氏宗族内部,由于生产发达,人口数量多且居住集中,族人之间产品的相互交换非常普遍而且方便,生活必需品都可以在族内买到。

(一)族内店铺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就分布着大大小小的店铺,族人在村里就可以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酒、豆腐、肉等食品和常用的生活用品。吴氏宗族内部就有10家店铺,族人足不出村就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其中,上门共有5家店铺,2家为食品百货店铺,主要买卖酒、豆腐、饼等农副产品以及其他日常所需百货;另外2家为肉铺,贩卖族人日常所需的鸡肉、猪肉、鱼肉等;还有一家食品加工铺。下门有1家食品铺,也主要经营酒、豆腐等食品。上新屋共有3家商铺,1家为食品铺,1家为裁缝铺,还有1家为榨油坊。此外,下书房还有1家打铁铺(见表3-11)。

表3-11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店铺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调查。

从上述的店铺分布来看,在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族人所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基本都可以在本族内购买,无论是日常所需的食品还是生产所需的工具,基本都可以进行族内交换。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大多数族人都居住在司前寨内,因此司前寨内的店铺和商品最为丰富。此外,由于这些店铺都分布在不同的围屋或房支之内,因此对于同质的商品,例如酒、肉等食品,如果在本房或本屋之内可以购买,则一般会优先选择本房或本屋,如果在本房或者本屋之内无法购买,则再去其他房支购买。

族内的店铺,都是属于家庭式的,由族内的某一户家庭来经营,因此这些店铺的开门时间都很早,一般天刚亮就会开门,一直持续到晚上八九点,这样就非常便于族人购买。同时,本族内的店铺也对外营业,附近的上坣村、大陂村、新下村等,也会有村民前来购买物品。这些族人的店铺,除了“货币交换”外,也普遍存在“物物交换”,即族人在购买商品时可以不用出钱,用稻谷交换即可;同时,族人如果临时遇到困难,也可以暂时赊账。

而为了保证族内经营的公平秩序,吴氏宗族内部还设有“公称”和“公斗”,这些“公称”和“公斗”一般都是祖先传下来的,族人开店铺需要按照“公称”和“公斗”的标准来定制,以防止内部缺斤短两或其他欺诈行为。如果发现有缺斤短两的现象,“老神会”就会出面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的措施非常严厉,除了没收其称重工具外,对其处罚还要翻倍。由于宗族内部都是“熟人”,因此,极少会发生缺斤短两等欺诈现象。

(二)流动的“卖货郎”

除了固定的店铺和商铺外,司前村还有许多流动的商贩。因为与周边的村庄相比,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人口较多且居住更为集中,因此那些流动的“卖货郎”基本上每天都会来到村庄贩卖商品。进入司前寨的上大门,经过三条石槛后,有一个用鹅卵石铺成的大余坪,这里就是那些走街串户的卖货郎、修补匠、木匠等流动商贩的重要活动场所。除了司前寨之外,那些流动的卖货郎会到村内的每一个围屋叫卖,从司前寨到上新屋、下新屋、上竹园背、中心竹园背、下竹园背,再到下书房。对于流动商贩进村贩卖,吴氏宗族采取非常开放的态度,不用通知族长或者房长,而且族内还有规定:本族之人不可欺负外来人。因此,宗族内部不仅不排斥这些卖货郎,而且很欢迎他们。

从流动商贩的经营时间来看,他们一般在早上八点多就可以进到寨子内卖货,主要贩卖糖、烟、酒、饼等日常生活用品,这些商品一般会与本族内店铺的商品有所不同。与宗族内部交换不同的是,这些流动的商贩在贩卖物品时都是收取货币,一般都不收稻谷,而且族人不能赊账。

二 族外交换

族内交换满足了族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对于一些生产工具、家具和其他大型或者专业型的物品,则需要通过族外的集市和市场来获得。1949年以前,以司前村吴氏宗族为中心,方圆10公里以内还分布着“仁义街”、“忠信街”和“绣缎街”这三大集市。

(一)“仁义街”

1949年之前,司前村塔岭山脚下的合水桥附近有一个集市,当地人称为“仁义街”。据村里的老人介绍,“仁义街”从清朝时期可能就已经存在,街市距离司前寨约2里,族人步行只需要20分钟左右。集市占地约6亩,范围覆盖周边的新下、西湖、大陂、水滣、中洞等几个村庄。由于司前村距离“仁义街”较近,因此吴氏宗族之外的交易主要在“仁义街”进行。


1. 管理

中华民国时期,“仁义街”属于合水乡范围,由合水乡公所负责管理。其所涵盖的司前、新下、西湖、柘陂、中洞等村庄均有人在此做生意。由于在该区域有忠信河与高莞水在此汇合,因此水路贸易较为发达,该区域有一个渡口,以为往来的生意人提供货运服务。附近村庄的生意人也借助该渡口将生产的火蒜、花生等农产品运往忠信、河源等地,因此贸易较为发达。“仁义街”共有22间店铺,其中司前村吴氏宗族共有6间,吴氏族人主要在此贩卖油、盐、酒、肉等产品。


2. 圩日

“仁义街”每逢农历二、五、八开市,早晨7点左右开圩,一直持续到傍晚6点左右才结束。在圩日当天,除了固定的店铺营业外,附近的许多村民也会将家里剩余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等拿到街市上去摆摊,族人去街上摆摊,不需要经过宗族族长或者老神的同意。


3. 商品

从商品类型来看,在开圩之日,“仁义街”主要贩卖农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例如大米、蒜头、花生油、猪肉、鸡肉、黄豆、麦子等,同时还贩卖生产所用的工具,包括竹筐、竹篓、锄头、镰刀等;大型的生产工具如犁、耕牛等也有贩卖。对于司前村吴氏宗族而言,族人除了购买日常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品外,还可以买到“添丁”仪式所需要的花灯,因为在周边街市中,“仁义街”是最主要的花灯买卖街市。


4. 租金

在“仁义街”,只有固定的商铺需要向乡公所缴纳租金和税收,对于临时摆摊和沿街叫卖的商贩,不会向其收取租金和税收,四面八方的村民在开圩之日均可在此摆摊贩卖商品。


5. 物物交换

“仁义街”集市除了可以进行货币交换外,也可以进行物物交换。农民主要交换常用的农副产品,如盐、油、肉、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均可以通过物物交换来实现。农民可以拿自家的油,根据市场的价格与另一家换取所需的肉类食品。

(二)“忠信街”

忠信街位于司前村所在的忠信镇,距离司前寨约4公里,步行需要1个小时。由于忠信镇是北通江西,西接韶关,南连惠州、广州的交通要道,因此成为周边十里八乡的商品集散地,明朝时期就非常繁荣,一直持续到清朝晚期。清朝末年,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忠信街曾一度遭到严重的破坏,随后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忠信街很快又得到了恢复与重建,清末民初,忠信街是惠州府境内规模较大的墟镇之一,其商品贸易非常繁荣。


1. 管理

民国时期,忠信街属于忠信区管辖范围,其商业贸易由忠信区公所来管理。忠信街成为高莞、油溪、忠信三地共用的集贸市场。在忠信街上,吴氏族人也开有店铺,但非常少,如果本族人在忠信街受到欺诈或者欺负,宗族的族长和“老神会”也会出面协调解决。由于吴氏族人在忠信镇人数众多,因此其他姓氏的宗族很少敢欺诈或欺负吴姓族人。


2. 圩日

忠信街每逢农历三、六、九开圩,俗称“三日一圩”,每逢圩日,早晨7点左右,周边几个乡镇的村民就陆续前来赶圩,集市非常热闹。


3. 商品

民国时期,忠信街市繁华,不仅有固定的商铺,而且有一些老字号的店铺。据了解,当时忠信街有百货门市2间,日杂、副食等门店20余间,饮食业户30多户,服务业户20多户,成为周边最大的市场。司前吴氏族人如果在村里和仁义街买不到想要的商品,就会前往忠信街购买,尤其是到了圩日,街市上的商品可谓应有尽有。同时,忠信街还开设有当铺,一些贫穷的族人有时因为生活困难,会将家里的衣服、被子等拿到当铺换钱,以解决燃眉之急。此外,街市上面还有一些中药房,例如朝瑞馆、本善堂、万春堂、德生堂、信安堂等,吴氏宗族的族人生病之后,也会前往这些药房看病抓药。


4. 租税

与“仁义街”类似,忠信街上也只有固定的商铺和店家需要向官府交租纳税,在圩日摆摊和沿街叫卖的村民不用交租纳税。

(三)“绣缎街”

“绣缎街”与“仁义街”类似,也属于乡镇集市,距离司前寨13里,步行需要一个半小时,因为距离较远,吴氏族人很少到“绣缎街”购买商品。“绣缎街”每逢农历一、四、七开圩,贩卖的商品种类与“仁义街”基本相似。由于“绣缎街”以经营布匹、绸缎等生意出名,因此族人一般在需要布匹和绸缎时才前往“绣缎街”赶圩。

从上述的描述可以看出,对于司前村吴氏宗族而言,不仅有方便的族内交换,其族外的市场也非常便利,而且距离都比较近,加上仁义街、忠信街和绣缎街的圩日刚好交叉,族人基本上每天都可以去赶圩,这不仅大大方便了族人的日常生活,满足了族人的交换需求,而且那些农产品充裕或者做手工艺的族人,也可以到集市上及时贩卖自己的产品,增加收入渠道。

表3-12 司前村吴氏宗族族外交换的主要圩市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调查。

第五节 产业

作为一个以农耕为主的村庄,历史上司前村吴氏宗族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同时,由于便利的区位与地理条件,宗族内部的手工业、商业等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多样化的产业不仅满足了族人的生存需求,也促进了宗族经济的持续发展。本节将分别从农业生产、手工业、商业三个方面论述吴氏宗族的产业形态。

一 农业生产

自吴氏祖逊公在司前村开基以来,吴氏宗族世代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司前村地势平坦,水利灌溉条件优越,这为吴氏宗族的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司前村,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都说司前是个好地方,天旱有水灌,洪水进不来。”这鲜明地反映了司前村吴氏宗族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

(一)土地关系

从吴氏宗族的发展初期开始,其土地的占有量就一直较多,族人可用于耕种的土地较为充裕。除了本族的土地之外,吴氏宗族还大量购买土地并将剩余的土地租给其他村庄的村民耕种,因此在吴氏宗族发展的过程中,人地矛盾并不突出,族人不会出现无地可种的情况。

(二)生产类型与产量

从生产类型来看,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不仅种植水稻、小麦、红薯等粮食作物,也种植花生、油菜、蒜头等经济作物。据《连平州志》记载,连平建州前,州境内“山多田少,民昏于作劳,稻两熟,十月获毕,接种油菜、大麦等类,来春甫割,耕犁,……一岁计三收”。司前村由于土地肥沃,水源充足,其农作物的收成较稳定,产量也比较高。据村里的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稻谷两季的亩产平均达到1200斤,大麦亩产达到600斤,薯类的产量非常高,亩产可以达到5000斤;花生、油菜和蒜头的亩产分别达到800斤、100斤和1000斤(见表3-13)。较高的农作物产量,为吴氏宗族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表3-13 司前村各种粮食作物的亩产量 单位:斤

(三)农业生产保护

1949年之前,农业生产对于吴氏宗族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维持宗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吴氏祖先从一开始就鼓励农耕,同时对破坏生产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由于土地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前提,因此吴氏祖先很早就有规定:


不允许土地抛荒,如有抛荒一年以上者,则没收其土地归公家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吴氏宗族内部制定有比较严厉的土地保护机制。族人如果抛荒土地一年以上的,就会失去土地的所有权,而如果想继续耕种的话,也不能申请收回,而只能租种公家的土地。正因为如此,吴氏族人很少有抛荒土地的。

除了有严厉的土地抛荒惩罚机制外,吴氏祖先也重视对土地水源的保护,对于保护土地水源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吴氏第三世祖先贤公的三子广公和四子度公,“创置屋场杨村山子下,其屋后灌荫山以所上以石祭坑为界,下以下流坑为界,树木不得砍伐,以卫屋场灌荫泉源”。可以看出,吴氏宗族在司前村发展的最初阶段就非常重视对水源的保护,以此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 手工业

传统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不仅依托优越的土地与水利资源发展农业生产,而且凭借独特的地理区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由于毗邻忠信街市,而且处于忠信河与高莞水的交汇处,这种区位条件为吴氏宗族发展多样化的手工业提供了有利条件。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的手工业主要包括木匠、泥水匠、打铁、牛皮粘鼓、竹篾编织等,这些手工业成为宗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丰富族人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1. 木匠:族内传承

明清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就发展起了木材加工手艺,由于其劳动强度不大,而且比较容易学习,因此在宗族内部懂得木匠制作的族人较多。从用途来看,其主要是为族人提供日常所需的木制家具和生活用品,例如桌椅板凳、木箱、木桶等。由于吴氏族人的木匠手工艺在忠信地区人尽皆知,因此,这些产品不仅在族内销售,而且还销往临近的和平、河源等地。

除了常见的木材加工手艺之外,吴氏宗族内部还发展有木雕手艺,主要应用于祠堂牌位、房屋装饰、床榻装饰等。据村里吴育伦老人介绍,木雕艺术是祖传手艺,在宗族内部,“传男不传女”,可以传给领养的儿子或者是义子。无论是1949年之前还是现在,如果本族内修缮祠堂或者祖屋等,那些懂得木雕手艺的族人会免费捐赠一些木雕工艺品;如果本族内部购买的话,一般价格也会适当优惠,而外村人和外族人购买则要按照市场价格。


2. 泥瓦匠:族内帮带

明清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内的房屋建筑主要依靠族中的泥瓦匠师傅来完成,一般都是由一两个懂得房屋建筑知识的师傅带领几个小工完成,小工主要负责房屋的地基、盖瓦、砌墙等。据了解,明清时期宗族内的泥瓦匠师傅就有十多人。这些泥瓦匠师傅分布在不同的房支之间,但上门族人相对更多。当族人需要新修房屋时,一般会先请本房支内的泥瓦匠师傅,再请其他房支的师傅。本族内的泥瓦匠师傅之间主要是合作关系,不仅承担本族内的房屋建筑,附近村庄的村民也会请其做工。而在需要对宗族的祠堂、祖屋等进行修建或者修缮时,本族的泥瓦匠师傅也会积极参与,有时也会免费进行一些修缮工作。

此外,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还发展了牛皮粘鼓、竹篾编织、打铁等手工业,这些产业的发展使族人获得了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与生活物品,不仅满足了本族人的需求,还通过对外销售,进一步壮大了族内经济。

三 商业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生,商业发展相对滞后,宗族内部经商的情况并不普遍,主要集中在个别的房支。尽管如此,少量商业的发展在促进宗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宗族内部房支之间、族人之间的财富分化。

(一)商业发展概况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开基祖逊公在落基司前之前,也主要从事农产品的贩卖工作,也由此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因此吴氏宗族在发展之初并不排斥商业。由于司前村地理位置优越,距离繁华的忠信街市较近,同时处于忠信河与高莞水这两条大河的交汇处,因此依托这些优势,宗族内部的族人也从事一些商业活动,但这些商业活动也基本都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因为吴氏宗族在发展初期土地较多,而且生产条件优越,因此其内部有剩余的农产品,再加上独特的区位优势,一些族人开始贩卖稻谷、盐、油等农副产品。但从商业发展的规模来看,一般都是从事小生意,因此其内部的分化并不明显。

从清朝初期开始,吴氏宗族内部产生了经商有道的族人,族内的财富分化迅速加剧。据了解,吴氏宗族经商最有名的是第十二世祖先鼎光公。正明公,“号鼎光,州庠生,考授县函,尊德重文,智慧超群、集置田地”,正明公为上门贯公的后裔,村民大多称其为“鼎光公”。据了解,鼎光公当时主要做粮食生意,由于生意非常兴隆,仅经过几年的时间,就成为远近有名的巨富,其拥有的田地,仅收租就有1200石。随后,其后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第十五世振甫公的时候,在司前村建成了上新屋,一直到现在,上新屋这一支都是司前村最富裕的一支。

在发展的不同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均有从事商业的族人,商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族内的分化,但是这些分化并没有淡化宗族内部的团结。这些商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族人农产品的销售,也带来了宗族经济的整体发展。同时,这些富裕的房支和族人并不是“为富不仁”,而是宗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重要的参与者。

(二)借贷

传统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的借贷现象较为普遍,但是这些借贷主要都是族人之间出于人情的借贷,宗族内部并没有高利贷现象。宗族内的借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从借贷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生产受灾或者是建房建屋等家庭大事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使家庭生存一时难以为继。当需要借贷之时,族人一般会先找自己的亲房,如果亲房没有能力,再找本房支和本族内的族人。

从借贷的物品来看,既有货币也有实物,但以实物居多,一般都是稻谷或者生产工具。生产工具的借贷都是短暂性的,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有损坏或者丢失,则需要赔偿。而当生活困难需要借稻谷时,其期限一般都是半年左右,如果是向亲房朋友借稻谷,一般都没有利息,也不需要书面协议,不需要有中间人或者担保人。这部分属于族人互帮互助性质的借贷,其形式和借贷期限都比较灵活。

此外,当族内的亲房朋友都无法满足借贷需求时,还可以向族内的财主或者富裕族人借贷。这一类的借贷一般都会有利息,但是其利息也比较低,为2分利,如果借了100斤稻谷,归还时则需要还120斤稻谷。1949年之前,在吴氏宗族内部,借贷的利息一般都不超过2分。而向财主借贷,都要有书面协议,但是协议的形式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写一个字条,内容大致为“阿甲于某年某月某日借阿乙100斤稻谷,于某年某月之前归还阿乙120斤稻谷”之类。这一类的借贷有时会需要中间人,当放贷者信任借贷者时,一般都不需要中间人;反之,就需要中间人作担保。这个中间人由放贷者来指定,然后由借贷者去请,当中间人愿意为其担保时,放贷者才会将稻谷贷给借贷者。一旦有中间人担保,当借贷者违约不归还时,则由中间人承担责任。同时,贷款的期限有时也比较灵活,如果借贷者确实因为受灾或者紧急困难而无法按时还贷,则可以适当推迟还款时间。

(三)典当

早在明清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就存在典当现象,但这一时期的典当主要发生在本族与外部之间,因为司前村内部并无当铺,族人需要典当时,都要去忠信街的当铺。尤其是每年的三四月,当地称为“三穷四尽”,因为每年的这个时候,生活最为艰苦,一些生活困难的族人就要将家里的衣服、棉被、首饰等拿到忠信街的当铺去典当,以此来换取货币。如果去当铺典当,其物品的价值就会打折,当价一般只有物品价值的一半。

清道光年间,吴氏第十五世祖先振甫公主持修建了上新屋,上新屋由于经济实力雄厚,在其内部也设立了一个典当行。本族和附近村庄的村民都可以到典当行典当物品,据上新屋的族人介绍,在过去,如果是本屋之内的困难家庭去典当物品,典当行一般不收取利息,如果是特别困难的族人,甚至有时会给其帮助。比如,价值10元的物品,在典当时可能会给11元。典当行对本屋及本村吴氏宗族有一定的优惠,但是对来典当的外村和外族人,均没有优惠。

对于困难的族人而言,其可以典当衣物、家具、首饰等家庭内部的物品,但是对于祖宗遗留下的物品,例如土地、房屋等,一般可以进行抵押,但是不能典当,宗族的共有财产更不允许典当。在典当时,典当人与典当行之间均需订立书面的契约,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契约中要注明典当的原因、物品、数目、价格、期限等。

第六节 分配

生产与经营关系是实现宗族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分配关系则决定了生产经营成果的去向。在宗族内部,由于财产占有主体的不同,不同层面的分配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宗族共同财产的分配体现了宗族内部的关系,家庭私有财产的分配反映了家庭内部的关系,而国家税赋的分配则体现了宗族与国家的关系。本节将从族内共有财产分配、家庭经营成果分配与国家税赋分配这三个方面来考察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分配形态。

一 族内分配

这里所说的族内分配主要是指宗族内部共有财产的分配,不仅包括全族性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宗族内不同房族和房支的共有财产。从这些共有财产的分配权来看,全族性的共有财产属于宗族内的每个族人所有,无论是司前村内的族人还是迁出本村的族人,均可以享有这些共有财产。对于全族性的财产,其分配主要由吴氏宗族的族长与各房族的老神和房长一起决定,属于“集体分配”,族长个人也没有绝对的分配权。全族性的财产,如族田收益的分配,需要司前村吴氏宗族的族长、老神与新下村、西湖村、水楼下的族长和老神一起协商讨论决定。

司前村吴氏宗族上门、下门、经公这三大房族内共同财产的分配,则由各房族内的老神和房长共同决定,其他房族均无权干涉本房族内的财产分配,也无法享受其收益。对于房支内的共同财产,其分配则由本房支的老神来决定,其他房支均无权干涉。例如,在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上新屋和下新屋由于经济实力雄厚,均有各自的共同财产,这些财产的分配,则由本屋的屋长来决定,其他房支无权干涉,虽然这两个屋均属于上门房族,但是上门的老神和房长也不能干涉其内部的财产分配。

(一)祠堂与祖屋的分配

1. 祠堂的分配

司前村吴氏宗族共有3个祠堂,其中上门贯公祠堂由于直接继承了祖逊公祠堂,因此不仅为上门族人共有,而且全体吴氏宗族“人人有份”。贯公祠堂具体的管理和使用,主要由上门的老神和房长商量决定,但在分配方面,凡是吴氏宗族的族人均可以享受祖先的庇佑。对于逊公祠堂,吴氏族人在每年祭祀扫墓和除夕的祭祖中均允许前来祭拜。1949年之前,从司前村迁出去的族人每年也都会前来祭拜。由于逊公祠堂由上门贯公继承,因此,平时祠堂主要是上门族人的活动场所。祠堂内有公共的厨房、仓库、杂物间等,归上门族人共同使用。

而贯公祠堂内部也有一定的分配,这主要体现在正月十三的“上灯”仪式上,由于吴氏宗族凡是添了新丁的家庭,都有在祠堂挂花灯的传统,而上门族人的数量较多,因此祠堂的上厅和下厅均可以用来挂花灯。在具体的分配上,一般上门一房和三房的族人将花灯挂在祠堂上厅,而二房族人则将花灯挂在中厅。之所以这样分配,是因为一房和三房的人数较少,其总和与二房相当,而且根据“长子优先”的原则,在分配时将上厅分给一房与三房使用,中厅分给二房使用。

吴氏宗族的下门祠堂与经公祠堂均由各自的房族管理和使用,由于其人数相对较少,因此祠堂的公共空间和房屋归本房族的人共同使用,没有具体分配。

(二)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

传统社会时期,吴氏宗族内部的蒸尝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族性的蒸尝田,其经营成果属于全体族人;二是房支蒸尝田,其经营成果归各房支族人共同享有。


1. 全族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全族性蒸尝田有200多亩,是宗族共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全族性的蒸尝田,其经营成果的分配以族为单位,由全体族人共同享有。具体而言,其分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吴氏开基祖的祭祀扫墓开支。每年农历二月初四、初五、初六这三天,为吴氏宗族祭祀开基祖的日子。开基祖祭祀扫墓中的开支,均由全族蒸尝田担负,祭祀之后的全族聚餐费用也从每年的租金收益中支出。

(2)每年正月十八“暖灯宴”的开支。在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八日,吴氏宗族的全体族人一起为当年的“新丁”庆祝,并设立“暖灯宴”。“暖灯宴”中菜、酒、肉等食物的开支,主要由全族蒸尝田的收益担负。

(3)祠堂、祖坟、族谱等的管理与修缮。逊公祠堂作为吴氏宗族的总祠,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修缮的费用也主要由全族蒸尝田担负;同时,祖坟的维修、修谱方面的开支,也主要由其担负。

(4)族内救济。全族性的蒸尝田,其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救急难”,尤其是在每年的三四月份,会专门预留一定的稻谷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族人。因此,凡是吴氏宗族内部经济有困难的族人,只要其申请得到老神会的批准,就可以享受族内的救助。另外,在宗族内部发生水灾、虫灾或者风灾造成部分族人生活困难时,宗族也会通过全族蒸尝田来救济族人。


2. 房支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

房支蒸尝田属于各房支族人的共有财产,除本房支的族人外,其他房支的族人无权享受房支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在房支内部,其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由本房支独立决定,其他房支的族人甚至族长、房长均无权干涉。具体来看,房支蒸尝田经营成果的分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支内的祭祀扫墓开支。上门、下门、经公这三大房族的蒸尝田经营成果的一个主要去向是为本房族祖先的祭祀扫墓提供经费保障;而各房支的蒸尝田,则用于本房支内祖先的祭祀扫墓开支。

(2)房支内祠堂和祖屋的管理与修缮。三大房族的祠堂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与修缮,这部分开支由房支蒸尝田的收益担负,这些收益同时需要承担祠堂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各房支祖屋的管理和修缮经费也由本房支内的蒸尝田收益来承担。

(3)房支内祖坟的建设与修缮。吴氏宗族不同房支的祖坟建设和维修由本房支内的老神、房长来组织,由各房支内蒸尝田的收益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书田经营成果的分配

书田作为公田的一种,通过出租给个人获得租金,称为书租。吴氏宗族内部的书田分布在不同的房支之间,由于不同房支内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有的房支拥有书田,有的则没有。书田经营成果的分配主要是在本房支内进行,其他房支的族人无权享受。在书田的经营成果,即书租的分配上,吴氏祖先在设立之初就对其分配的条件、原则、时间、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书租的分配,激励族人读书上进,保证族人不会因为贫困而无法读书上学。书租的分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书租分配的条件。书田的目的是资助读书上学的族人,但是其租金的使用也是有条件的。从吴氏第六世祖先乐忠公关于书田的规定来看,“文武进庠者作为油灯之资,若捐纳监生、恩生俱不得收”。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求学的族人都可以享受书租,只有通过考试的庠生(科举时代府州县学生员的别称,即秀才)可以享受书租,而对通过出资捐钱而获得监生、恩生的族人则不能享受书租。另一方面,通过科举考取贡生、进士的族人可以享受书租,通过捐纳获得的则不能享受。“众议在庠考取拔贡并岁贡及中举进士者均得于收,若俊秀捐贡以及捐纳异路出仕者俱不得收,若科甲出仕者应得于收,或合例告恬者应得于收。”来源于《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

二是书租分配的原则。书租的分配遵循“均分”原则,即凡是获得书租资格的族人,平均享受书租的收益。族谱中记载,“子孙文武进庠捐纳者,自正月起六月尽止,其上季之租应得平分均收,其钱粮亦均分完纳”。由此可以看出,在书租的分配上,获得资格的族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体现了宗族内部的平均主义色彩。

三是书租分配的时间。为了保证享受书租的有序性,吴氏祖先对享受书租的时间也专门进行了规定,“众议进庠者不论文武,若在本年正月起至六月尽止,其本年上季之租应得于收,自七月起至十月尽止,其本年冬季之租应得于收,若十一月十二月进庠者均以过期论”。由此可以看出,吴氏祖先对于书租的享受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考取庠生的族人而言,如果是在本年度农历正月至六月期间考上的,则就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书租,而在农历七月至十月期间的,则可以享受下半年的书租,而在农历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考上的,则不能获得本年度的书租。

四是书租分配的期限。为了体现对读书的族人的重视,吴氏祖先对书租享受的期限也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享受书租的族人可以从享受之日起一直持续到年老身故,而且其去世后的第一年,其子孙仍可获得相应的书租,以补贴其安葬费用。“倘或年老身故自二月起六月止,其上季之租应得于收,自七月起十月尽止,其冬季之租应得于收,除其所应得之租外,另让伊子孙收一年之租以为封顶之需,此亦仰体祖宗之心,酌量一时之急也。”来源于《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

二 家内分配:“差异化平分”

家内分配主要是指家庭私有财产的分配。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家庭私有财产的分配主要由家长来决定,而家内财产的分配主要是在分家之后。家庭从结构上主要分为大家庭和小家庭;家庭财产又有多少之分。一般而言,规模小且财产少的家庭,其家内的分配比较容易实现,而大家庭或财产多的家庭,其家内的分配则相对复杂和困难。

(一)家内分配的条件与原则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家内分配主要发生在分家之后,而族人分家的最主要原因是家内不和,例如兄弟之间不和、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和、儿媳之间相互不和或者儿媳与父母不和等。在吴氏宗族内部,分家是一种常态,一般是儿子娶过媳妇之后就会分家,因此吴氏宗族内部绝大多数都是小家庭。总的来看,家内分配遵循以下条件与原则。


1. 分家虽然普遍,但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个家庭内部如果只有1个儿子,一般都不能分家,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时候才可以分家。从分家的时间来看,一般是等儿子都娶了媳妇,家里的房屋够分的时候才会分家。如果一个儿子结了婚、盖了房屋,但是他的兄弟还小,没有足够的房屋来分配,这时一般都不能分家;如果结了婚的儿子执意分家,就叫作“出灶离家”,这种情况下,其不能分得家族内的财产。另外,如果家里还有未娶媳妇的儿子,要为其专门留出一部分娶媳妇的钱,这部分由家长来掌管,如果谁有意见或不同意的话,家长就不允许分家。


2. 家内分配总体采取“平分”的原则

即家内的财产一般都是平均分配给几个儿子,长子也不能多分,严格遵循平均主义原则。至于为什么要进行“平分”,村民在访谈中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平分合理说,“平分了才合理,这样都没意见,显得兄弟和气团结,也是对父母的共同尊敬”;二是家庭和睦说,“家产都得平分,分得不平均了,就会有意见,有的就会吵闹、打架。家里不和了别人看了也会笑话,这样对大家都不好”;三是家风说,“长子也不能多分,我们吴氏有‘三让弟’的家风,如果你想多分了,别人也会嘲笑你,你也难在族里立足”。家产分配总体上坚持“平分”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有所偏向,例如,一个家庭有两个及以上的儿子,而如果有一个儿子过世较早,只剩下孤儿寡母,则分家时就会优先由这家选择,照顾这家,可以让其多分一些。


3. 分家时男女有别

女儿不能分得家产,但是在分家之前要专门为其预留一部分嫁妆,这部分嫁妆由家长来掌管,等女儿出嫁时作为陪嫁。


4. 分家时,领养的儿子与亲生儿子没有区别

对于家内的财产,领养的儿子与亲生儿子享有均等的受益权,在分家时,其财产依然平分。关于为什么要平分,村里的老人这样解释道:“都是父母养大的,不能有区别,如果给他(领养儿子)的少了,他会有意见,他可能就会离家出走了,这样家里传宗接代的就少了。”来源于2015年12月17日对吴锡宏老人的访谈。

(二)家产的分配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家庭内部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生产工具、家畜家禽、钱财等。这些家产的分配总体都采取平分的办法,但内部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其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


1. 家产分配的主持者与参与者

不同类型的家庭,其家产分配的程序会有所不同,对于规模小、家产少的家庭,其分配非常容易,主要是由家中的长辈主持,由家长做决定;而对于规模大、财产和土地多的家庭,除了有家族的长辈参与外,一般由老神或者房长来主持,家长个人不能单独决定。如果在分家过程中出现矛盾或冲突,则由老神、房长或长辈来调解,如果他们均无法调解,则由族长出面决定。在分家时,一般要列出明晰的财产清单,将每一份财产一一列出,并由房长、长辈等来作证。


2. 房屋的分配

家庭的房屋要根据大小、质量好坏、风水情况等搭配均分,不论长幼,谁都没有优先权,一律平分。例如,一个家庭有多个房屋的话,则房屋一般都搭配分配;如果房屋的面积有大有小,分配时则大小结合,同时根据质量和风水情况,做到总体的平均;如果真的无法完全平分,则由族中的老神、房长或者长辈根据家庭兄弟几个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分配。


3. 土地的分配

家庭的土地也根据距离的远近、质量的优劣、旱地和水田情况搭配均分。例如,家里的土地既有旱地,也有水田,则旱地和水田分开,分别进行均分;同时,综合考虑距离远近和土地的肥瘦情况,搭配均分。


4. 厨房的分配

分家时,厨房一般分给长子,因为对于家庭来说,厨房是有特殊意义的,它象征祖宗留下来的福分,这个厨房称为“老灶伙房”,分家后如果哪家有结婚、生孩子、过满月等喜事了都要在里面烧香,也在里面烧菜做饭。关于厨房分给长子的原因,村里的老人这样解释道:“在过去,厨房一般分给长子,就像以前的皇帝,不能‘废长立幼’,而且父母过世后‘长兄为父,长嫂为母’,厨房要分给长子。”来源于2015年12月17日对吴锡宏老人的访谈。此外,在分配厨房的时候,里面的厨具也不能分,但是碗筷一般要均分。这是因为,“碗筷是祖传下来的,虽然不值钱,多少都得分一点,要享受一下祖宗传下来的福分”。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的老灶,虽然分给长子,但是每个儿子都“有份”。另外,厨房虽然不分给其他的儿子,但是要按照“老厨房”的标准,专门给其他的儿子相应的钱财,让其建新灶。


5. 厕所的分配

分家时,家里的厕所一般不分,作为公用,但是厕所的肥料要均分。而如果家里除了厕所外,还有猪舍、牛栏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厕所,一般先由家长和几个兄弟商量来分,如果商量不成的话,则采取抓阄的方式,谁抓到哪个就分哪个。


6. 生产工具的分配

分家时,小的生产工具如镰刀、锄头、扁担等也要平均分配,大的生产工具如犁、耕牛等则不分,由家长负责管理,还是家庭公用。而父母在其身体健康条件不允许、无法管理时,则会把耕牛卖掉,然后将折算后的钱财均分。


7. 家畜家禽的分配

分家时,家畜家禽如果有儿子想要饲养,则将其进行作价,折合出当时的价钱,在分其他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抵扣,如果几个儿子都想要饲养,则一般均分,如果平分到最后还有剩余,则由父母管理。


8. 钱财的分配

分家之前,家庭的钱财统一由家长掌管,如果有儿子经商做生意等,其赚的钱也要交给家长,由家长统一支配。在分家时,家长一般会照顾最小的儿子,给其多分一些,其余的钱财平均分配。

(三)家庭债务的分配

1949年之前,如果一个家庭背负债务,那么在分家之前要先偿还债务。家庭的债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正常债务,例如因为生活困难、建房、做生意等而产生的债务;另一类则属于非正常债务,例如因为抽烟、赌博等而产生的债务。对于正常性债务,分家时,首先要拿家里的财产来抵消,只要属于家里的财产,都要先用来还债务,如果债务抵消不了,则需要全家来分摊。如果不偿还债务就分家,债主是不同意的,族长、老神和房长一般也不会出面来管。

对于家庭的特殊债务,如家里有孩子因赌博、抽大烟等而欠债,那么欠债较少且是初犯的,家长则一般会利用家产来替其还债,但如果是屡教不改且欠债较多的,家长对其债务会“不认账”,也不会用家产替其还债,而由其个人负责相应的债务。

(四)赡养义务的分配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家庭的赡养义务主要由男丁负责,女儿没有赡养的义务。由于吴氏家训中“厚伦理”的长期教化以及孝文化的影响,族人必须要尽到赡养的义务,如果有族人不孝顺或不愿意赡养,宗族的老神、房长和长辈就会出面加以训斥,因此,在吴氏宗族内部,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族人很少。家庭赡养义务的分配一般与分家相结合,总体来看,主要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不分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赡养父母的义务由所有的儿子共同承担,且承担的责任是均等的,父母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等由儿子分摊,同时,父母的就医、丧葬等也都由所有的儿子共同出资承担。

二是分家的情况。分家之后,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随之而分,还是由所有的儿子共同承担。在吴氏宗族内部,分家时有个习惯,一般父母和小儿子一起居住,还有一些是“父亲随长子,母亲随幼子”,但是父母随哪个儿子最终由父母自己决定,也有父母单独居住的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父母的赡养义务均由儿子均摊。例如,对于父母的生活花费,一般是儿子在每个月固定的某一天给父母一定的钱财,此外,父母看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也由儿子均摊。

三 税赋分配

传统时期,税收是联系国家与农民的主要渠道之一。明清时期的农业税包括田赋和丁银两项,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丁银按丁口数征收,合称“地丁银”。民国初期的农业税沿用清制,每年按册征收。对于国家的税收事务,宗族一般都予以配合,并组织族人按时缴纳税款。其中《吴氏族谱戒》中专门有一条“完国赋”,具体内容为:“夏税秋粮,国家重务,为下之民,勿稽贡赋,依期完纳补报。朝廷门有县吏,鸡犬弗宁,事了公家,悠游田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税收事务,一方面,从税赋的缴纳单位来看,传统时期,吴氏宗族主要以户为单位来交税,官府依照田册登记的情况来收税。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土地主要是公田和地主的土地,民国时期,仍沿袭清制,按册来征税,据村中老人回忆,官府登记的田册上大多都是公田和地主的土地,一些自耕农的土地和开荒的土地没有登记在册,政府收税时因为“查不到”,所以一些族人的土地也免于征税。另一方面,从税收的额度来看,水田和旱地也有所不同,一般是1亩水田交20斤稻谷,1亩旱地交10斤稻谷。

民国时期,税收征收主要由保长和甲长负责,在征税时,由合水乡区公所通知司前保的保长,确定具体的交税土地和额度。因为吴氏宗族的族人大都是租种公田和地主的土地,因此,在税收的缴纳上,首先是一家一户交给地主或者交到宗族“公家”的仓库,然后再将收上的税交到区公所指定的地点,如果限期内没有上交,区公所就会派联防队进村催交。

第七节 消费

消费是吴氏宗族经济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消费行为既体现着一个宗族的共同性与凝聚力,也体现着一个宗族内部的秩序与次序。本节从共同消费、家庭消费两个方面去考察司前村吴氏宗族的消费形态。

一 共同消费

吴氏宗族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既有共同的财产,也有共同的消费。通过共同消费,可促进宗族公共活动的开展和公共事务的解决。总体来看,宗族内部的共同消费主要包括祭祀扫墓、暖灯宴、水利建设、救助急难、助学奖学等,这些共同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凝聚了宗族的人心,促进了宗族内部的团结。共同消费除了常规性的日常支出外,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吃大锅饭”,它主要是以族为单位来举行的。1949年之前,“吃大锅饭”每年都会举行,主要是祭祖后的聚餐和正月十八的“暖灯宴”。下面将具体对这两种形式进行详细说明。

(一)祭祀开基祖后的聚餐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每年都会举行隆重的祭祀扫墓活动。每年农历二月初四、初五、初六三天,为全体族人祭祀开基祖祖逊公的日子。开基祖的祭祀活动,由全族的共有财产承担其费用。祭祀扫墓之后,吴氏宗族会举行全族性的聚餐。


1. 聚餐地点

祭祀扫墓完成之后,参加祭祀的人员统一返回司前村祖逊公的祠堂,在祠堂内进行全族的聚餐。


2. 参加人员

参加聚餐的人员为吴氏宗族年满16周岁的男丁,女性和小孩子不能参加。同时,除了司前村吴氏宗族的族人之外,附近新下村、西湖村、水楼下等地祖逊公的裔孙也会派代表参与,主要是各村的族长、老神、房长、国学生和一些有名誉、有声望的族人。


3. 资金来源

作为一项全族性事务,祭祀扫墓后聚餐的费用由全族蒸尝田的租金来支付,但是祭祀和聚餐的每一笔开支都有记账人员专门记录,同时在聚餐当日将具体的开支贴到祠堂的墙壁上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族人的监督。


4. 厨师安排

在厨师的安排方面,司前村、新下村和西湖村这3个吴氏族人数量最多的村庄都各派1名厨师,由他们一起负责聚餐食物的购买。至于为何3个村庄各派一个厨师,村里的老人这样解释,“这是为了团结,不产生矛盾,大家都来商量买什么东西,就保证不会乱花钱,公家的钱也都花得清清楚楚”。


5. 座席安排

在全族性的聚餐中,一般是将各个村庄的族长、老神、房长和有名望的族人安排在祠堂的上厅和上横的位置,同时按照辈分、年龄将其他族人安排在中厅就座。

(二)祭祀房族祖先后的聚餐

除了全族性的祭祀活动外,上门、下门、经公各个房族也会集体对本房族的祖先进行祭祀和扫墓,祭祀之后也都会进行集体聚餐。


1. 聚餐地点

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族人到祖坟地祭祀完祖先之后,分别返回各自的祠堂来聚餐。


2. 参加人员

参加聚餐的人员与祭祀扫墓的人员重合,一般都是本房族内年满16周岁的男丁,女性与小孩子不能参加。


3. 资金来源

各房族的祭祀与聚餐费用由各房族的“众典”来支付,其具体的开支情况也会在各房族的祠堂内张榜公布。

(三)添丁后的“暖灯宴”

在司前村,每年农历正月十八,吴氏宗族都会在祠堂举办集体暖灯宴。暖灯宴主要是全族一起来庆祝当年新丁的出生,是整个宗族来宴请新丁的家庭,以此来激励族人添丁,为宗族的世代绵延祈福。可以说,正月十八的“暖灯宴”是整个宗族的一件大事、喜事。


1. 暖灯宴的主持者与参与者

吴氏宗族的暖灯宴在每年农历正月十八举办,宴席由各位灯主(添丁家庭的家长)在宗族中请出一位德高望重、办事能力强又有公信力的长辈来主持,并由其负责整个宴席的安排和策划。暖灯宴席并不是所有的族人都可以参加,而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男丁,女性和小孩子均不能参加。


2. 暖灯宴的场地

正月十八的暖灯宴均在宗族的祠堂举办,上门、下门和经公的族人分别在各自的祠堂来举办,不同房族之间不会交叉使用场地。其中,上门祠堂和下门祠堂的占地面积在550平方米左右,均可容纳500多人同时用餐。每个祠堂均有厨房、厨具,桌椅板凳和碗筷也一应俱全,可以供全族人一齐使用。


3. 暖灯宴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宗族的众典,即每年宗族都会从众典之中拿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暖灯宴。由于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是分开举办暖灯宴,因此,各房族的众典只用于支持本房族的宴席。二是灯主的摊派和乐捐。凡是添了丁的灯主一家,除了需要提供灯之外,还要出12斤猪肉、2窝豆腐、2坛酒,以及花生、麻糖等;除了摊派之外,宗族还鼓励灯主另外乐捐。三是房族其他族人的乐捐,当举办暖灯宴的经费不足时,老神和房长会动员族中的有钱人乐捐。族人可以捐钱,也可以捐物,例如一些卖酒或卖肉的灯主会捐助酒、肉等。而灯宴的收支情况由族中的记账员来登记,对于每一笔收入和支出情况他们都会进行记录,并在灯宴举办的当天进行公示。


4. 暖灯宴之前的准备

在暖灯宴举办的前几天,各个房族的老神、房长、灯主以及长辈等会在祠堂的中厅开会讨论暖灯宴的具体事宜。讨论的事项主要有四:一是参加暖灯宴的人员,确定好参加的人数,以此来安排座席;二是暖灯宴的经费来源,根据预算的数目和房族“众典”的数目,确定房族“公家”出资的额度,同时确定每位灯主的出资额度等;三是动员族人乐捐,一般都是各房支的房长与灯主一起,挨家挨户动员族人乐捐,族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捐钱捐物;四是确定暖灯宴的人员安排、座席安排等。开会讨论完之后,会专门指定有经验的人去采购灯宴所需要的食材,购买的每一项食材和物品均由记账员及时记录。


5. 暖灯宴的座席安排

在座席安排方面,宗族的族长、老神、房长以及德高望重的长辈、年长者等都要安排在祠堂的上厅,同时,享受书租的族人一般也安排在祠堂的上厅。其他族人则在祠堂的中厅和下厅,在进餐之前按照族中的辈分依次就座。


6. 暖灯宴后的卫生清理

暖灯宴结束之后,一般由当年添丁的灯主家庭及其亲房等负责祠堂卫生的清理,同时,族内热心公共事务的族人也会前来帮忙。族人清理卫生为义务劳动,没有报酬和奖励。

二 家庭消费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以“一家一户”的小家庭为主,家庭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种家庭消费,既包括家庭内部的日常性的消费,也存在以家庭为单元向宗族扩展的共同消费。这种家庭消费中的共同消费主要体现在红白喜事方面。

(一)红喜事:以房族为单位的共同消费

在吴氏宗族的家庭中,红喜事主要包括娶媳妇、添丁满月酒、上灯时的花灯酒、老人过大寿等。对于红喜事的操办,正月十三的上灯宴最为隆重,而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其红喜事的操办规模则有所不同。一般家族小、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其红喜事的操办就比较简单,主要是以亲房为单位进行小范围的活动;而家族大、经济条件优越的族人其红喜事的操办规模就比较大,涵盖整个房族甚至整个宗族。下面以正月十三的上灯宴为例,来说明家庭红喜事的共同消费情况。

司前村吴氏宗族每年农历正月十三有举办上灯宴的习俗,主要是为了庆祝家族添丁。上灯宴主要是生了男丁的家庭为庆祝新丁出生,宴请亲朋好友来共同庆祝的活动。1949年之前,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可能不为新丁办“满月酒”,但无论经济条件优劣,都必须举办上灯宴。吴氏宗族上灯宴的举办情况如下。


1. 上灯宴的举办地点

在吴氏宗族内部,上灯宴一般在三个地方举办:自己家、祖屋、祠堂。经济条件差、家族小的族人一般选择在自己家举办;上新屋、下新屋、上竹园背等祖屋的族人大多选择在祖屋举办;宗族中经济条件好、家族大的族人则会选择在祠堂举办。而选择在祠堂或祖屋举办上灯宴的族人,可以免费使用祠堂或祖屋的厨房、桌椅板凳和碗筷等;而在家中举办上灯宴的族人也可以免费借用祠堂的桌席板凳等,不需要给公家报酬,只需要按时归还即可,如果办事家庭在使用公家的这些物品时,有损坏或者丢失,则需要赔偿。


2. 上灯宴的参加人员

添丁主人一般要请兄弟祖叔、亲朋好友参加宴席,另外,还要专门请宗族的族长、房长和长辈参加宴席。一般要在入年架(农历腊月二十五)至年前这段时间,向受邀的客人发请柬,有时添丁的农户比较多,则有些受邀的客人无法同时接几家的请柬。与正月十八的“暖灯宴”不同的是,女性和小孩子均可以参加“上灯宴”。


3. 上灯宴的帮忙人员

因为上灯酒宴的工作比较烦琐,因此灯主的亲房、亲戚等一般都会前来帮忙,作为灯宴的后勤人员。


4. 上灯宴的厨师

灯主要专门去请灯宴的厨师,因为吴氏宗族的上门、下门、上新屋、下新屋、竹园背等房族和房支都有大厨,因此,灯主在请大厨时要优先请本房支内的,如果本房支内的大厨无法参与,再请其他房支的。


5. 上灯宴的座席安排

为了表示对客人的敬意,上灯酒宴都必须安席。如果在祠堂或者祖屋安席,只要有大厅的地方,不论男家或者女家,男客人都安排在上厅就席,女客人安排在下厅就席,在进餐之前,灯主会按辈分安排客人依次入席。酒宴敬酒时,新丁主人的家族主要成员要从上厅到下厅、从左席至右席,挨桌斟酒敬客,同时按顺序给每个客人斟一次酒。

(二)白喜事:以宗族为单位的共同消费

在吴氏宗族,白喜事一般是指老人去世之后的丧葬仪式,在丧葬仪式中一般都要举办丧宴。丧宴的举办有一定的条件,只有过了60周岁去世的族人才举办丧宴,不到60周岁去世或者是自杀、意外死亡的族人不摆丧宴。与红喜事相比,白喜事的覆盖范围更大,一般以宗族为单位来举办。举办白喜事不是一家人的事情,可以说是整个房族的事情。


1. 丧宴的举办地点

丧宴的举办一般在祠堂或者祖屋举办,家族人口多、经济条件好的族人,大多在祠堂里举办丧宴,若宴席在10席以上,就需要在祠堂举办。与暖灯宴类似,族人也可以免费使用祠堂的厨房、厨具和桌椅板凳等。


2. 丧宴的参加人员

置办丧宴前,主人一般要上门去请宗族内的族长、老神、房长和长辈等,称为“拜门”,通过“拜门”表示对长辈的尊敬。除了这些长辈之外,还要请办事主家的亲房、亲戚和本房内的亲朋好友等。参加宴席一般都需要给主家包一个红包,若参加宴席的人的年龄大于死者时,则可以不用包红包。


3. 丧宴的厨师

与上灯宴的情况类似,办事主家在请大厨时优先请本房支内的,如果本房支内的大厨无法参与,再请其他房支的大厨。


4. 丧宴的座席安排

丧宴的举办也要安排座席,座席的安排也有讲究,宗族的族长、老神、房长和长辈等安排在“上横”(即上席)就座,其他的族人安排在“下横”(即下席)就座。宴席期间,死者的儿孙要给族中长辈下跪,按照从上席到下席、由左到右的顺序进行,同时向每席的客人敬酒,敬酒也是按从上席到下席、由左至右的顺序进行。


过去老大人过后了(老人去世了),都是要请先生(叫作礼仙),来主持丧事。办丧事的人请房长啊、本家人啊,其他的成员来参与。还要去拜门,拜那些老神、长辈,有名誉的人。在座席方面,(他们)也坐在上横,主家敬酒的也从上横到下横。来源于2015年12月10日对吴盘名老人的访谈。

第八节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宗族绵延与延续的重要机制。正是通过财产的代代相传与继承,吴氏宗族共同的经济基础才得以稳定。吴氏宗族内部的财产继承既包括共有财产的继承,也包括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共有财产继承具有整体性,家庭财产继承体现公平性,这两者共同促进宗族内部的团结。本节将分别从共有财产的继承与家庭财产的继承这两个方面阐述吴氏宗族的财产继承形态。

一 共有财产的继承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共有财产为吴氏族人共同所有,在共有财产的继承方面总体按照“共同继承”的原则来进行。由于宗族内共有财产的产权单位和类型不同,因此其继承的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


1. 祖逊公祠堂的继承:“人人有份”

吴氏宗族内部全族性的共有财产较少,最主要的就是祖逊公祠堂和全族性的蒸尝田。对于祖逊公祠堂而言,凡是吴氏宗族的族人,均享有祠堂的继承权,“祖先留下来的福分人人都有份”,即使是从司前村迁出去的族人,哪怕迁出去再远,只要回到村里,就都可以到祠堂祭拜祖先,享受祖先的庇佑,在继承方面,族人之间没有差异。虽然祖逊公祠堂由上门房族负责管理,但是在继承方面祠堂并不是由上门房族的族人“独占”的,上门只拥有祠堂的管理权,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宗族的族人,一旦脱离了本宗族,就不再属于吴氏宗族,就不能享受祠堂的继承权,例如,入赘到其他宗族、换了姓氏的族人,就成为外族人,不再拥有对祠堂的继承权。


2. 宗族公田:“共有私营”

公田是吴氏宗族最为重要的共有财产之一,公田的继承,主要采取“共有私营”的方式。全族性的公田,其继承单位是“全族”,但是这个“全族”也有特定的范围,传统时期,只有在忠信地区范围之内的族人才享有这类公田收益的继承权,迁到更远地区的族人,因为迁出去之后就基本上没有往来,因此不能继承和享受这类公田的收益。同时,全族性公田虽是共同继承,但是在具体的经营上均租给个人耕种,凡是本族之人均可申请耕种。此外,房族和房支公田的继承单位为各自的房族或房支,也按照“共同继承,私人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


3. 房支祖屋:房支男丁继承

1949年之前,除了司前村之外,吴氏宗族内还有上新屋、下新屋等6个祖屋,这些祖屋都属于某个房支所有。祖屋属于房支族人的共有财产,在继承上由房支内的男丁继承,女性没有继承的权利。祖屋内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财产由房支内的族人共同继承,从祖屋内迁出去的族人仍可享受祖屋内的共有财产,例如上新屋一部分族人因为内部矛盾从该屋返回司前寨居住,但是返回司前寨内的这部分族人依然可以使用该祖屋的公共厅堂,同时参与该屋祖先的祭拜活动。此外,祖屋内祖先传下来的房屋,可以由下代族人继承,但是这些房屋一般都不可以变卖,如果进行买卖,一般也只能卖给本祖屋范围内的族人。

二 家庭财产的继承

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是宗族内部财产继承的另外一种形式,与共同财产的“整体性”继承不同,家庭财产的继承呈现出“个体性”的特点。


1. 继承对象:男丁

从家庭财产继承的权利主体来看,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家庭私有财产遵循“男丁继承”的原则,女儿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在男丁继承方面,亲生儿子、过继子、收养的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此外,对于没有儿子的家庭,招赘的女婿相当于儿子,同样拥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对于没有子嗣的家庭,老人去世之后,其家庭财产首先由自己的亲房兄弟或兄弟的儿子来继承,其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去世者的丧葬办理以及以后的祭祀扫墓活动也均由其负责。

即使去世者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女儿也没有继承其家庭财产的权利,仍然只能交由亲房兄弟和亲房内的其他男丁来继承。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家庭私有财产均由个人来继承,其财产都不会转为宗族内的“共同财产”,宗族内的任何人也无权将家庭的私有财产“充公”。


2. 继承原则:诸子均分,幼子优先

就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原则而言,吴氏宗族内部的家庭财产总体按照“诸子均分,幼子优先”的原则来继承。对于家庭的私有财产,每一个儿子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家庭内部的各类财产总体都采取均分的原则。同时,在财产继承时,一般由家庭的亲房长辈来主持和证明,对于财产很多的家庭,则需要房族内房长甚至老神出面主持和协调。在均分的总体原则下,吴氏宗族内部还存在“让弟”的传统,无论是分家还是财产的继承,兄长通常都会让着弟弟,因此家庭中最小的儿子在财产继承时,往往拥有优先选择权,而这种“让弟”的传统也可以达到团结家庭的效果,避免因财产继承而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3. 家庭具体财产的继承

1949年之前,家庭私有财产主要包括父母居住的房屋、养老田、遗留的现金、工具、祭祖物品等。这些财产主要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继承。

(1)父母居住的房屋。如果父母居住的房屋只有一间,在继承时一般会照顾最小的、没有成家的儿子,其拥有优先继承权,如果儿子均已成家,则采取“抓阄”的方式,谁抓到由谁继承。当房屋的数量较多时,也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平分。

(2)父母的养老田。对于父母的养老田,一般采取均分的方式,由几个儿子平分继承,而当家庭内还有未成家的儿子时,一般会让其优先继承,以保障其能够顺利成家立业。

(3)父母遗留的现金。父母去世后,其留下的现金一般由儿子均分,当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时,会专门留出一部分嫁妆钱由长子暂为保管;而如果家中还有未成家的儿子,一般也会适当对其进行照顾,让其多分一些。

(4)家谱的继承。父母去世之后,长兄为父,家中的家谱由长子继承。

第九节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济变迁

传统社会时期,共有财产和共同经济是维系吴氏宗族绵延的经济基础,反映了宗族内部最为重要的经济关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运动的推行,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传统经济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族赖以为继的共同经济基础逐步消解,宗族内部的经济关系也发生了剧烈变化。

一 宗族共同产权的消解

共同财产是维系吴氏宗族团结和延续的经济基础,从吴氏宗族的发展历程来看,自落基至清朝晚期,吴氏宗族的土地数量和经济实力都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与之相伴的是宗族内部共同财产的不断增多。从本章前面的论述可知,吴氏宗族内部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全族、房族、房支这三个等级,全族性的共同财产归属全体族人所有,房族和房支的共同财产则呈现内部的差异性,尤其是不同房支之间的共同财产,其差异更为明显。对于族内的公共财产,在祠堂或者祖屋相继建立之后,都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和使用机制,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这些都进一步促进了宗族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发展,正是这些共同财产的存在,使宗族族人更加依赖宗族,“离不开宗族”,建立了族人与宗族之间的经济联系。

1951年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对吴氏宗族的经济基础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土改”之后,宗族内部的共有产权逐步瓦解,农户私有产权得到进一步确立。1951年,司前村成立有1个农会,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吴氏宗族的共有财产被农会没收,统一进行分配(详见表3-16)。

表3-16 1951年土地改革后吴氏宗族公产处置情况

1. 公田:按人均分,搭配分配

宗族内部的公田经过重新分配,成为私人财产。公田的改革主要遵循两个标准:第一,凡是在本村之外的土地,均划分给土地所在的村庄进行重新分配,这样,吴氏宗族在村外的上千亩公田都被重新划分和再次分配;第二,凡是在本村的公田,不论是水田还是旱地,也不论属于哪个房族、哪个房支,都统一交给农会重新进行分配。

据村里的老人介绍,土地改革时,司前村划为14个生产组,全村的土地统一上交给农会,然后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当时司前村共有1000多亩土地,分配之时,严格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水田与旱地搭配,6个等级的水田交错搭配,所有的土地搭配好之后,由各个小组的组长来抓阄,抓到哪个是哪个,然后再将小组的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给每家每户。因此,土地改革之后,吴氏宗族便没有了公田,同时在土地分配之时,不同房支族人的土地相互交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房支族人的生产合作。


2. 塔岭山:由房族山变为集体山

1951年土地改革时,司前村吴氏宗族只有1片山林——塔岭山,从产权归属来看,它归上门房族所有,土地改革时,并没有分配到个人,而是划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在“大炼钢铁时期”,塔岭山的山林悉数被砍,族人可用于日常烧柴的树木都没有,在这一阶段,吴氏族人砍柴、割草都要去十几公里外的中洞村,一般是早上5点多去,晚上7点多才能回到村里。这一时期,司前村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有女莫嫁司前寨,砍柴割草把命赖。”


3. 祠堂与祖屋:划归集体与小组

土地改革之后,吴氏宗族的祠堂划归村集体所有,虽然其产权归属于村集体,但是在具体的使用和管理上,上门、下门、经公的祠堂仍延续以前的传统,分别由各个房族的族人来管理,房族之间的界限并没有被彻底打破。1949年之后,吴氏宗族的祖屋都划归生产小组所有,作为生产小组开会或者活动的场所。祖屋内的房屋也被重新分配,一些祖屋内原属于地主的房屋都分配给了没有房屋的族人居住,而地主家庭则被分配到村内最小、最差的房屋居住。祖屋内房屋的分配,也打破了房支的界限,原属于其他房支的族人也可能分到该房支的房屋。例如,宗族下新屋有2户地主,拥有几十间房屋,从产权归属来看,下新屋属于上门一房的其中一支,但是在房屋分配时,上门二房甚至下门房族中没有房屋的族人也分得了下新屋的房屋,这就从居住形态上打破了房族、房支之间的严格界限。

二 集体化时期的宗族经营

1951年土地改革时,司前村开始成立生产互助组,主要采取自由结合的方式,各家各户出劳动工具,一起劳动,相互合作,共同生产。司前村共成立了14个生产互助组,每个生产小组约8户,30个人左右。在互助组阶段,由于土地被打乱,打破了房支限制,其互助合作的形式比较多样,并不局限于亲房或者某一个房支,不同房支之间互助合作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从1954年开始,司前村开始试办初级合作社,在试办阶段,司前村成立了1个初级社,其范围主要涵盖上门房族大约30户人。1955年,又成立了第2个初级社,其范围涵盖下门房族,也是有30户参与。由于初级社推行的时间较短,许多族人没有参加初级社,就直接过渡到高级合作社。1956年,司前村成立了高级合作社,在高级社阶段,吴氏族人开始失去土地、生产工具、牲畜的私有权,农户家庭无权自由经营和自主支配劳动工具。

1958年,司前村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司前村改为司前大队,下设7个生产队,生产队大体按照“房族”和“房支”进行划分,其中上门人口和土地较多,成立了5个生产队,分别是第1至第5生产队,下门为第6生产队,河背经公为第7生产队,上门的5个生产队中,上新屋和下新屋分别属于第1生产队和第2生产队。人民公社时期,主要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集体经营和生产,族内出工不出力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在1958年,村内开始推行“大锅饭”,祠堂成为族人的“公共食堂”,但是“大锅饭”持续的时间很短,不到2年时间就停止了。人民公社时期,司前大队在生产劳动中还推行了一个特殊的举措,那就是“凡是60周岁以上的人,可以不参加生产劳动”。据了解,当时村中有10多个60岁以上的族人,他们可以不用劳动,其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由大队来提供。

此外,在人民公社阶段,吴氏宗族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基础工程建设得到迅速发展。20世纪60年代初期,吴氏宗族利用有利的水利资源条件,在下油坊区域修建了一个水轮机发电站,使吴氏族人用上了电灯,这在整个连平地区来说都是最早的,而电力的应用极大方便了族人的生活。20世纪70年代,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司前大队进行了一项大型农田水利建设,在村中开挖了一条全长1000米、宽3米、深约6米的沟渠,称为“青年渠”,沟渠既可以用于农业灌溉,也可以用于发电、排洪。村里农田水利的建设,主要由大队组织和负责,家家户户的族人都需要出工出力,一起参与建设。1975年底,司前大队又建立了一个加工厂,厂内有榨油机、碾米机、发电机、锯木机、碾糠机等。这些设施建成后,极大地方便了吴氏族人的生产和生活,吸引了周边地区的许多村民也前来榨油、碾米、锯木、碾糠等,促进了本村与外村之间的往来和交流。

三 “分田到户”后的自主支配

从1979年开始,司前村开始出现“分田单干”的情况,但在开始阶段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队都推行“分田单干”, 1980年时,司前村7个生产队中,第1生产队和第7生产队仍坚持集体分配,其他的5个生产队实行“分田单干”, 1981年所有的生产队均实现了“分田到户”。在“分田到户”的过程中,司前村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进行发包。据了解,土地承包到户之后,司前村1983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每户人口增减的数量进行了1次调整,自此之后,村内的土地再未进行过调整。随后,由于各村民小组人口发展不均,不同小组的人均耕地占有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总体来看,2015年,每个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左右,其中,第4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最多,为1.54亩,第6小组的最少,为0.8亩(见表3-17)。

表3-17 2015年司前村各村民小组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调查。

土地承包到户之后,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农户家庭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其自主权也不断提升,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生产产品的处置权以及劳动支配权都由农户自主掌握。由于农户可以自主支配土地,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农民之间相互置换和调整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另由于80年代以后,吴氏族人纷纷从司前村迁出重新建房,在建房之时,农民大多选择靠近道路和交通方便的地方,但是许多建房的土地并不一定是自家的土地,因此相互交换的情况非常普遍,而由于农民建房的土地基本上都属于水田和耕地,因此,村庄的耕地数量也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

第十节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济实态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济发展呈现两大态势:一方面,家庭自主管理与分散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宗族个体经济得到不断深化;另一方面,在个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宗族共同经济并没有彻底消失,反而还存在“复兴”的态势,尤其是随着村民个人收入的增加与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宗族内的一些共同产权反而得到一定的强化,祠堂、祖屋、祖坟等传统宗族财产不断得到修复和完善,宗族经济呈现出个体经济与宗族产权并行发展的特点。

一 产权

当前司前村共有财产权主体主要包括村集体、村民小组、宗族、房族和房支5大类(不包括农民个人财产)(见表3-18)。其中,以宗族整体为单位的财产主要包括司前古寨和祖逊公坟地。司前古寨作为一个整体,属于宗族的共同财产,虽然古寨内的房屋都分给农户所有,但是整个古寨,仍象征着整个宗族。目前村内还制定了《司前古寨及吊灯习俗的保护制度》,在规定中将司前古寨定为“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2008年,司前村在修缮祠堂的同时,也对古寨进行了一定的维修,以保护“祖先留下来的文化遗产”。除了司前古寨外,祖逊公坟地也归属全族所有,2012年,司前村、新下村和西湖村的吴氏族人对该坟地进行了重修。

表3-18 2015年司前村财产产权情况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至12月的田野调查。

从房族产权来看,传统时期属于上门、下门和经公这三大房族的祠堂、房族祖先的墓地等,目前归房族所有,由各个房族各自管理。对于房族的祠堂和墓地,族人也都进行了修缮。以上门祠堂为例,2008年以上门族人为主导,族人对祠堂进行了维修。在修缮的过程中,为了使祠堂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吴氏族人也对其进行了扩建,一些在1949年之前属于“公家”的房屋,宗族又从农户手中买回作为上门公用。例如上大门左右两旁的房屋,以每间600元的价格从族人手中买回。此外,祠堂的厨房、公共食堂等都得到扩建,扩建的土地也是从农户手中买回的,价格都是每间600元。“因为许多房屋都破旧了,而且这都是公家的事业,虽然价格便宜,大家也都愿意交给公家的”。

从房支产权来看,原属于某一房支的祖屋仍由该房支的人负责管理,目前司前村保存较完好的祖屋主要有上新屋、下新屋和竹园背,这3个祖屋也都得到重修,成为房支族人开展宗族活动的场所。同时,对于房支祖先的墓地,房支内的族人也一一进行了修缮。

除了上述宗族产权之外,村内的其他财产主要属于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目前,司前村的山林只有1处——塔岭山,原属于上门房族,目前划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现承包给个人来经营。司前古寨上大门前的寨面前塘,原属于上门,现在也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主要用于村庄的水利灌溉。村内的土地,名义上属于村集体,但实际上归属村民小组。村庄进行分田到户和土地调整时,都以村民小组为单元。此外,原先属于房族或者房支的池塘,目前也主要划分给各个生产小组,同时承包给农户来经营。

二 经营

从经营情况来看,当前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经营主要分为共同财产的经营与家庭经营两大类。共同财产,主要由个人来管理或者经营;家庭财产,由农户自主支配。

(一)祖屋的经营

目前,司前村上新屋、下新屋、竹园背的祖屋保存完整,而且由族人出资进行了重修。与祠堂管理相比,祖屋的管理事务相对较少。如今这3个祖屋均由族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也主要是热心宗族公共事务、年龄较长、时间充裕的族人。由于祖屋管理的事务很少,主要是过年期间和办理红白喜事时的一些管理活动,因此主要是“义务性”的,管理祖屋的都没有报酬,3个祖屋的大门平时都不会上锁,一年到头都是敞开的,但在平时也很少有人会去祖屋。

与祠堂类似,经过重修的祖屋目前也都有公用的厨房、餐厅、桌椅板凳等,房支内的族人在举办红白喜事时也都可以免费借用祖屋内“公家”的物品,也可以在祖屋内摆酒设宴。房支内的族人,如果请酒的规模不大,一般都会在各自祖屋的厅堂内来办酒席。祖屋内属于农户家庭的房屋,许多都较为破旧,族人大多将其用于存放杂物或者饲养家畜家禽等。

(二)塔岭山的经营

司前村只有1片山林,即位于村庄东边的塔岭山,占地约2100亩,为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发包和管理。目前塔岭山主要租给村民个体进行经营,村民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这些租金为村庄集体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从经营情况来看,塔岭山中心岭区域约8000平方米,在2008年租给本村个体户使用;还有约500亩的山地租给外地的承包商用来建砖厂,每年给村集体支付8000元左右的租金。从下面的“塔岭山山地租赁合同”中可以看出山林的具体经营情况和租赁经营的规范性,因为合同不仅对租赁的具体区域、期限、价格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说明。这与传统时期的“口头契约”或“文本契约”相比,更为规范,体现了经营的市场性与法治性。


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收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村两委研究讨论,决定将塔岭山中心岭约捌千平方米山地租给本村个体户吴海波经营使用,经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塔岭山中心岭约捌千平方米的山地使用(东至高压线铁塔,南至忠灯公路边,西至上塔岭边,北靠中心岭)。

二:租期为15年,从200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三:付款方式:山地租金为头五年一万元,第二个五年租金为一万三千元,后五年租金为一万六千元,租金在每年的一月份付款给甲方。

四:乙方租用该山地时需先交一万元现金给甲方作抵押,可作最后一年租金,不足部分另补。如乙方在中途终止合同该押金归甲方所有。

五:租用期间如政府需征用该土地,地面上的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来源于2015年11月期间村委委员吴俊锋提供的资料。

(三)家庭经营

自20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以来,家庭越来越成为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吴氏族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吴氏族人利用临近珠江三角区的区位优势,外出打工和经商。一些族人经过自主打工或者经商,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在早期阶段,吴氏族人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较多,族内的建筑师傅继承以往的传统,通过“帮带”使族内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越来越多,目前司前村的许多富裕农户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这也成为吴氏族人的一大经济支柱。目前村内的青壮年许多都外出打工和工作,外出区域主要集中在河源、惠州、东莞和深圳等地。由于地理区位优越、外出打工和经商的环境良好,司前村吴氏族人的收入也不断提升,2014年,司前村的人均收入达到9000多元,目前村内族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总体较高,与周边村庄相比,也相对富裕。

此外,虽然外出打工和经商成为族人的主要收入,但是村内农业生产也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家庭还在耕种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但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大都是妇女和年纪较大的族人。农业生产主要是用于自家食用,剩余的部分用于饲养家畜家禽等,向外出售的情况非常少。同时,农业生产中还保持着“互助合作”的传统,族人之间合作生产的情况非常普遍,大多是亲房或者邻居朋友之间相互合作,族人合作生产不需要支付报酬。

随着外出务工现象的增多以及村庄经济的发展,农户土地征用和流转的情况逐渐增多。土地流转方面,族人之间的土地流转较为常见,一般是亲房或邻居之间的土地流转,流转中的土地没有固定的租金,大多是给一些粮食作为租金。除了族人间的流转外,还有一种是流转给外来企业或者种植大户来经营,村内就有几十亩土地流转给温室公司用来办养鸡场,发展村内养殖户约30户;此外,村内黄沙溪片区85亩土地出租给个体户经营,发展种植生态农业等。除了土地流转之外,还有一些土地被征用,用来建设污水处理厂,其具体情况如下:


忠信镇污水处理厂按县政府规划设计,坐落在司前村车连坝,总面积39600平方米,征地已完成,现对坐落在该地的大小坟地及另外多征用1300平方米的附着物进行补偿,清单如下:

一:地坟补偿:大坟8座,每座补偿6000元,计款48000元。

二:鱼塘:7亩,每亩补偿43164.09元,计款302148.63元。

三:青苗补偿;16亩,每亩补偿1598.17元,计款25570.72元。

以上三项共合计:375719.35元。来源于2015年11月期间村委委员吴俊锋提供的资料。

三 交换

改革开放以来,司前村吴氏族人纷纷从司前古寨和祖屋之内迁出,在古寨和祖屋之外另建新房,以村中道路为轴线,在村中形成一个个集中的居住区,而在居住区内都分布着一个个商店。村庄村委会附近、上新屋区域、下门门前龙区域等地分布着5个大大小小的商店,这些商店均由村民个人经营,主要贩卖一些日常所需的各类生活用品。此外,司前村中有省道穿过,也有村民沿着省道的两边开设小餐馆、商店、汽修店等,这些商店成为村民日常交换的重要场所。常用的生活用品,基本上都可以在本村买到。在村内交换的过程中,一般也遵循“就近”原则,例如,上新屋和下新屋的村民一般都在该区域内的商店购买物品,下门的村民大都习惯在下门门前龙的商店购买物品。村内的商店除了用于交换买卖之外,也成为村民打牌娱乐、喝茶聊天的集中地。

从村外交换来看,随着村民收入的提高以及交通条件的改善,村外交换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小汽车在村民中的逐步普及,村民到村外消费的情况更加频繁。市场交换方面,由于距离忠信镇区较近,而且忠信街的规模很大、商品齐全,是周边几个乡镇中最大的集镇,因此村民大都去忠信镇购买日常所需的蔬菜、肉制品、家用电器、家具等各种物品,基本上无论大件物品还是小件物品,大都能在镇上购买。

四 消费

吴氏宗族虽然已经没有集中的公产,但是仍然存在共同消费,尤其是在2008年祠堂和祖屋相继重修之后,共同消费有所“复兴”,主要体现在以宗族、房族、房支为单位的共同消费和以家庭为延伸的共同消费上。

(一)宗族共同消费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吴氏宗族的共有经济基础不断消解,但是共同消费的传统却一直延续和保存了下来。当前吴氏宗族的共同消费主要体现在祠堂、祖屋、祖坟的重修,祖先祭祀扫墓后的聚餐,正月十八暖灯宴等方面。接下来,以祭祀扫墓后的聚餐活动为例,来说明吴氏宗族的共同消费情况。

从吴氏宗族的情况来看,开基祖祖先、房族祖先、房支祖先的祭祀扫墓活动仍属于宗族的集体活动,在祭祀扫墓活动之后也会沿袭以前的传统,开展聚餐活动。但是与传统时期相比,如今的聚餐活动会有所不同。


1. 聚餐组织的不同

这种组织方式的不同尤其体现在开基祖的祭祀扫墓活动中。如今,开基祖祖逊公的祭祀扫墓活动一般都是秋祭时间举行,与传统不同的是,活动并不只是由司前村来组织,而是由司前村、新下村和西湖村轮流负责,轮到哪个村庄时,由哪个村负责组织和安排。各个房族和房支的扫墓活动与传统类似,由各房族和房支各自来组织。


2. 聚餐人员的不同

与传统时期相比,如今参加聚餐的人员规模有所减少,一般都是只有男丁参加,女性不参与。开基祖的扫墓活动,由各村庄派代表参加,总数在100人左右,司前村、新下村、西湖村各派30名代表,柘陂村的水楼下派10名代表,一般是各村内的房长、德高望重的长辈、有钱的老板和其他热心宗族事务的男丁。而从房族的情况来看,也是房族内的各个分支派代表参加,例如,司前村上门房族有3大房头,每个房头派5个人参加,规模都比较小。


3. 聚餐地点的不同

传统时期的聚餐一般是在祠堂和祖屋进行,开基祖的聚餐活动都在司前村上门祠堂举行。现在,因为3个村庄轮流负责,因此轮到哪个村庄,就在哪个村庄的祠堂内举办。而房族和房支的聚餐地点则不固定,有时会在祠堂和祖屋举行,但随着收入的提升和为避免烦琐,目前去乡镇酒店聚餐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4. 聚餐经费的不同

传统时期的聚餐经费来源于宗族的“众典”,而如今,聚餐的经费来源则有所不同。开基祖的聚餐活动,由3个村庄的村集体负责,因为都是吴氏单姓村,所以族人都不会有异议,当村集体没有收入时,一般由参加聚餐的人员“量钱”分摊,经济富裕的族人会多出一些;当有集体收入时,则从集体收入中支付。而房族或者房支的聚餐一般采取“分摊”或者“请客”的方式,由于司前村内有一些大老板,且参加的规模也较少,因此老板请客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二)家庭共同消费

从家庭消费情况来看,家庭的日常消费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独立进行的。除了日常消费外,也有以家庭为基础向外延伸的共同消费,这主要体现在家庭的红白喜事消费上。在举办红白喜事时,也会举办聚餐和宴席。

祠堂和祖屋重修之前,族人的红白喜事大多在自己家中举办,有钱的家庭也会安排在乡镇的酒店举行。祠堂和祖屋重修之后,族人现在都习惯在祠堂或者祖屋内摆酒宴。一般也遵循以前的传统,上门的在上门祠堂举办,下门的在下门祠堂举办,上新屋、下新屋、竹园背的大多在各自的祖屋举办。祠堂和祖屋的桌椅板凳等物品,均可以免费借用。这是“因为祠堂地方大,厨房、碗筷这些都有,都很方便,而且以前都有这样的传统,因此现在办好事都愿意在祠堂里办”。除了在祠堂和祖屋举办之外,对于一些规模小的聚餐会,族人也会选择在自己家里举办,一些经济富裕的族人也会选择在乡镇的酒店办宴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