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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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作社法修订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方向

第二部分中对于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原因的探讨主要涉及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客观的利益结构的作用,因此,法律和政策规则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利益结构或者说超脱这一结构。在这方面,我国需要有的放矢地制定一些相应的法条和政策。这就涉及本册第三部分的内容。

首先涉及的是立法规制的价值取向问题。价值取向是法律规制的基础,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规制应体现促进社区发展、公平、益贫性等价值取向,从而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向规范的方向发展。

任梅的文章认为,现有法律对于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不足,先发展后规范、重效率轻公平是政府规制(广义上的法律规制)上的偏差,应该予以纠正。要大力保障弱势小农户的主体地位,要“先规范,再发展”,清晰规制边界,提高规制效率,“重公平,促效率”,使合作社回归公平性前提,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任大鹏、王敬培的文章认为,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着趋利性和服务性的双重属性,法律和政策应强化其服务社区的益贫性导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带动弱势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及促进整个农村社区发展的作用。他们通过实例研究发现,合作社核心成员为了达到“套取政策支持”的目的,在必须满足一些硬性指标的同时就要有一些带动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甚至是其所在农村社区发展的行为,因此建议,我们应完善法律和政策设计,防范政策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实现对合作社领办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弱小农户利益取向的矫正。

上述价值取向,应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落实。学者们探讨了制度落实的具体方向。申龙均认为,我国和韩日的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韩、日的综合农协,即既从事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又从事信用保险等金融事业以及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的综合性组织,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他提出我国应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并在法律中做出相关规定。杨团以近年亲历的四个农村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发展中的难题为例,说明农民组织内部再分配比外部的政府直接转移支付更有效率,同时,农民组织更容易掌握会员资信,只要建立起网络联系,无论市场业务还是公共服务都会更加有效。这种制度试验实际上契合了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农协(农会)的历史经验。他认为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内部功能互补,因而具有一种内生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为了启动、激发、保护这种内生机制,必须启动外部的社会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予以引导和全力支持。

最后两篇文章涉及法律规制的具体方向,分别是合作社法通过之前和通过之后的两篇政策类论文。徐旭初的文章写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之前,是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度取向的解析。该文把法律的制度导向分为法律导向、知识导向、文化导向三个部分,客观地描述了制度导向的重要作用。该文对浙江条例在企业性质和法人性质方面的定位,对非生产性投资者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自我规制等问题的处理,既让我们看到了当时立法者的考虑,也让我们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表现的制度导向增加了理解。这篇文章可以作为我们反思合作社法制度导向问题的一篇历史文献。根据本书以及对本书之外的合作社实践发展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容易地鉴别合作社立法对制度导向考虑的得与失。

杨春悦的论文直面突出的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法律应该重视的方面:首先,对立法如何调整合作社的范围、规范合作社的主体、明确监管部门和严格奖惩等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建议;其次,对加强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提出了建议;最后对严格执法的几个重要方面提出了建议。

妇女参与合作社发展符合合作社原则,但是,实践中也有很多障碍。本书选编了苑鹏的一篇文章,该文针对妇女参与合作社发展并不顺畅,还存在很多障碍的现状分析了现行制度、传统观念,妇女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是如何影响妇女对合作社的有效参与的,并提出了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