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作社不规范发展的主体原因和环境原因
虽然合作社的不规范发展具有多种成因,但基于本套丛书的编辑意图和本册的主题,本书第二部分突出反映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与合作社法本身的不完善之间的关联。合作社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但在合作社立法之后,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现象又进一步恶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学者们在立法前讨论合作社法的立法意义时,普遍认为合作社法将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在合作社法的立法讨论过程中,各方也十分注意合作社应拥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民主的原则被明确提出。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并规定了一系列权力结构和管理制度。
合作社法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参与民主管理,以及规范合作社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农民成员比例,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制度,成员退社权利,成员参与合作社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成员分享盈余权利,成员账户制度,等等。
对于以上制度为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导致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现象,学者的分析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种是从发展合作社的各种力量上找原因,一种是从法律自身找原因。前文已经提及苑鹏在分析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现状时已经明确指出,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多种性质成员的开放态度给合作社内部治理的不规范埋下了伏笔。这种对合作社法律自身缺陷的分析和各种力量行为的分析,是本编对发展不规范成因的理解。
在这部分文献中,仝志辉和熊万胜贡献了两种分析思路,并影响了其后加入的学者的分析。仝志辉将解释的重心放在为什么大量专业合作社成为“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或者说,合作社发展如何背离了合作社“使成员平等受益”的价值目标。他首先分析了三类主体,农户、涉农部门和下乡资本的状况,并具体呈现了三类不同主体在合作社发展中的相互关系状况,指出涉农部门和下乡资本相互勾结,且和分化了的农户中的大户相结合,这共同促成了这类合作社的出现和壮大。仝文是在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政策演进的大背景中分析这一实践机制的,其认为上述机制是一个宏观结构的产物,因此,解决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严格执行合作社法和调整合作社促进政策的问题,而是整个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政策的系统调整。仝文的目标是为合作社问题的讨论提供大的结构背景,并直接进入对关键的实践运作机制的分析。
熊万胜解释的现象和仝志辉类似,但是他的概括紧扣合作社发展实践和合作社原则之间的背离,即“名实分离”。熊万胜认为,“名实分离”是合作社这一组织在制度化过程中产生的意外后果,他给出的解释方向在于新制度主义论及的制度环境和组织行动者两个方面:在制度环境层次上,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了有选择的再分配体系以及法律体系,建立了政府对于企业和能人的非科层性集权关系。这种集权关系在纵向上是多层级的,横向上是多条线的,运作方式是人格化的,这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实分离”行为提供了自主性空间与合法性。在行动者层次上,选择性再分配体系中的制度行动者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形式作为最基本的甄别依据,诱使作为组织行动者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积极嵌入制度环境,并将制度建设与选择作为获取政府资源的“门道”,从而使得这类组织在技术性结构之外,分化出了一个“资源性结构”。这种“资源性结构”可以理解为一个持续性的资源运作和获取的流程,熊文提示我们注意这个流程的存在。相比法律上的合作社,熊万胜的论文给出了实践形态的合作社的生成过程。
仝志辉和熊万胜的文章分别为行动主体和制度环境做了具体分析,为进一步对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过程机制进行分析奠定了基础。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后续研究,可以对后续的相关文章做如下的定位。
崔宝玉的文章以合作社规制的全面加强为背景,对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做了充分描述,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发展合作社中的不同目标,分析了在地方行政场域中,功能性合作社俘获政府的过程,说明了功能性合作社异化的本质,也解释了非功能性合作社在政府扶持政策中被边缘化的机制。
冯小分析了多种乡村政治权力主体如何接纳合作社制度并进行自主性策略运作的过程,即合作社的“被包装”过程。冯小把仝志辉提及的农户分化和部门、资本下乡进一步描述为:国家相关惠农政策和鼓励乡村产业发展措施的频度与力度会持续增强,合作社制度处在农民分化与基层治理结构的双重变动中难免出现异化现象,农民社会分化与基层治理成为合作社异化的基础。这篇文章的贡献是具体描述了“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的现象,即合作社被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会成为下乡资本谋利经营的策略及乡村少数精英包装投机资本的牟利工具。
何慧丽、赵晓峰的文章,可以视为对仝志辉一文的重新叙述,其更为简洁地分析了部门和资本下乡如何在减少同农户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加剧了合作社的异化,并进一步提出了更具体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