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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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为一种人类行为规范与准则的伦理

如果说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否需要某种准则来规范,这些准则又是如何形成的?在人类相互联结的过程中,个体的自由和共同体的利益是如何协调的?当人类出现不一致和冲突时,依靠什么维系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历程中,这种维系机制又是如何发展的?

一 价值、道德、伦理与法律

人类因需要而集结成群,因合作而发展成社会。不论是群,还是社会,人类都需要相互联结。人类相互联结依靠的是一种共同的信念和准则,其将有不同性格、来自不同成长环境、有不同需求的人联结在一起而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的信念和准则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最初是某一地域一群人共同遵守的风俗和习惯,慢慢发展为更加确定的、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道德和伦理,最后是更加具体的、依赖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

1.伦理的源起

在西方,伦理源自希腊文的“ethos”。早在古希腊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已经出现“ethos”,当时它只表示一群人共居的地方。之后其意义扩大,意指一群人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再后来,其意义进一步扩大,意指一群人共同遵守的信念与准则。

在中国,“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中:“乐者,通伦理者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强调:“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在这里,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不同辈分间的关系;理的本意是加工并显示玉石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理,引申为被精心雕琢过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这样,“伦理”一词,在中国文化中,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又复杂的辈分关系,后来经过进一步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综合起来,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演化至今,人们普遍认为伦理是指导人类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不仅包括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还蕴涵着依照一定原则来规范行为的深刻道理。

2.在价值观共识基础上的伦理

任何探讨伦理的理论都必须正视价值观问题,任何伦理问题也都与价值观相关。伦理是人类在价值观共识基础上的行为准则。

价值观是人们对善恶美丑的判断,是价值的系统化,是概括性的、对期望事物带有情感色彩、有历史起源与经验基础、被一群体共同认定并模塑群体行为的信念系统(Reamer, 2000c)。杜威曾经给价值观下过一个定义,指出价值观是选择好的和想要有的行为的指南或标准(多戈夫等,2008),是一种对渴望有的事物状态的认识。价值观想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生活”, “什么样的生活才是美好的”以及“人类怎样行动才可以创造美好的生活”。

价值观包含了人类的认知、情感和行为。①认知层面:价值观是对周围人、事、物的看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真伪、美丑的判断。②情感层面:人们会产生与价值相关的情感体验,支持有相同价值的行为,并因此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反对有不同价值的行为,并因而产生消极的情感体验。③行为层面:价值观对行为起指导作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选择相应的行为方式。任何一种价值观都是认知、情感和行为三者的合一。

价值观与价值判断有关,如生命、自由、爱、友谊、快乐、幸福、平等、健康、美是人类所珍视的价值,会让人类产生美好的情感体验。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剥夺他人生命,使人感觉不快乐和不幸福的行为都是与人类所珍视的价值相背离的。这些与人类所珍视的价值相背离的行为,通常在道德上也是不正当的,当然也是伦理不支持的。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寻在价值上是美好的、我们想要和珍视的人、事、物。

价值观是伦理的来源,也是人们伦理行为判断的基础。但人类在关于什么是有价值的以及价值的先后排序方面的认识,并不是始终一致的,常常由于价值的冲突带来价值观上的冲突,而价值观上的冲突常常又衍生出伦理上的冲突。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明确知道价值的高低,则伦理冲突或两难程度就会降低;如果我们无法决定价值的高低,价值的无法取舍就会转化成伦理的不确定性。价值判断是伦理理论的核心,价值决定了行为所依据的伦理原则,而价值争议和伦理争议往往是事物的一体两面。因此,任何一种伦理理论都预设了某种特殊的价值理论(林火旺,2005)。人类对价值认识的每一次飞跃,都会引起伦理发生巨大的变化。

3.与道德紧密相联的伦理

伦理与道德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伦理”这个词指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强以华,2008)。

在中国,“道”最初的含义是道路,之后引申为原则、规范和道理。孔子曾说过,“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德”与“得”的意思相近,表示对“道”的认识、实践后有所得。最早把“道”和“德”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概念使用的是荀子,他认为,“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劝学篇》)。在此,道德有了确切的含义,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确定的品质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综合起来,演化至今,人们普遍认为道德一般是指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准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从概念上讲,伦理与道德多有交叉,很多学者也将“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但在实际使用时,伦理与道德还是有区别的。①作为行为准则,伦理更具有客观性、外在性、社会性,道德更多地倾向于主观性、内在性、个体性。②作为基础的价值,伦理的核心是正当,道德的核心是善;伦理的本质是相处中的公平,道德的本质是完善的自由。③作为规范,伦理具有普遍性,道德具有特殊性;伦理具有双向性,可以相互要求,道德就其本质来说具有单向性,主要要求自己;伦理诉诸人们的共同意识或共识,道德诉诸个人的认知;伦理的约束依赖于人们公认的公平和正义感,道德的约束依赖于个人的良知。

概括来讲,伦理是每个个体道德中相互重叠的那部分,因此具有比道德更大的共同性、普遍性;而道德是个体倾向延伸的部分,因而更具有个体性、独特性。正如黑格尔所说,我们通常将伦理与社会联系起来,而将道德与个体联系起来,这样就有了“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这两个概念(李萍,2004)。

4.与法律相关又有差异的伦理

伦理与法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强制人们执行的社会规范。伦理和法律都是一种社会规范,反映了人们对好的、正确行为的一种期待。伦理与法律有相似之处,法律常常是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许多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人们普遍公认的伦理原则不被破坏。那些认为伦理与法律无关的看法是不被认同的。

但法律与伦理又是有差异的。①伦理是模糊、不确定的,而法律相对而言,是清晰准确的。伦理通常是一种被模糊陈述的原则,但法律通常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被清晰呈现的。②伦理原则一旦确定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但法律条文被颁布后,可以通过其后颁布的新法律或新的司法解释来修正。③违反伦理和法律后的处罚手段不同。遵守伦理是自愿行为,只有通过道德上对价值的推崇来强化;而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约束的,守法是义务,两者的强制力不同。

法律是底线,是具体的、最低的道德,它保护人类的基本伦理原则得以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上也会出现某些行为违反伦理却是合法的现象,但必须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违反基本伦理的行为,往往就是法律要制裁的行为。伦理是法律前的一道屏障,帮助人们尽可能地警醒自己的行为,免于法律的制裁。

道德、伦理和法律三者之中,伦理是联结其他两者的基础。当个体道德相互重叠、出现更多的共性和社会性时,伦理开始产生,为维护伦理的基本原则不被破坏,产生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法律自身没有原则,法律是以道德和伦理为原则的,正义、平等、自由等并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与伦理,法律是为维护这些道德和伦理原则而存在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自由意志出发,将法、道德、伦理看作自由的不同表现形式。他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在他看来,伦理的阶段高于抽象法的阶段和道德阶段,伦理的东西高于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因为“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黑格尔,1962)。

道德、伦理和法律都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范与准则,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地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推动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发展。这样,共识的准则成为一种维系,在资源稀缺、利益冲突不断的情况下,将来自不同文化、有不同需求的个体联结在一起,集结成群,结群成社会,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相互合作而创造了灿烂的文明。

二 研究伦理问题的伦理学

伦理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包括一系列人类价值、行为准则与实践。许多古希腊哲学家都曾探讨过伦理问题,但是,当时他们的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及自然科学知识一起混杂在包罗万象的哲学中,还没有独立出来。公元3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且将伦理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创立伦理学这一学科。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学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日益发展起来。

1.伦理学及其理论框架

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它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规则体系,试图探索什么是善以及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强调事情应当怎样,期望回答“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 “我们为什么又依据什么这样处理”(何怀宏,2002a)。在哲学领域,伦理学属于实践哲学。

伦理学对伦理的探讨,起于价值,终于行为,是一个将知识的抽象层次不断降低,从模糊到具体,包含信念、态度和行为的综合过程(见图0-1)。

图0-1 伦理的发展历程

资料来源:修改自Abbott, 1988。

按照道德立场的不同,可将伦理学分为非规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见图2),分别回答了伦理学的两大主要问题:①什么是道德判断的本性和方法论;②人们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去行动。

图0-2 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非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伦理学事实上或概念上“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的研究。非规范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元伦理学是对伦理学中的术语或概念的意义分析,如对“善”、“正当”、“应该”等道德价值词语的分析和解释;描述伦理学是对合乎伦理的行为和信念的事实描述和解释,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们如何进行道德推理和行为,如人们怎样从事实(“是然”)推出道德价值(“应然”)等。

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价值合理性问题的哲学研究,即人们应当接受哪些基本规范来指导和评价行为以及这样做的理由,它会问一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与“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之间的界限与标准是什么?道德的价值是什么?该如何制定道德的规范?规范伦理学又分为普通规范伦理学和应用规范伦理学。普通规范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试图提出一些一般的准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提供理由证明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规则;应用规范伦理学研究具体的道德问题,试图用关于道德的一般准则来解释和说明面对具体道德问题时应采取的正确立场与行为。

2.规范伦理学

伦理学的理论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规范伦理学与实务工作联系最为紧密,它注重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的结合,是整个伦理学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社会工作伦理属于伦理学中规范伦理学的范畴。

规范伦理学一直试图系统地提出确定正当与不正当、善与恶的普遍原则。在试图确立这些原则时,人们提出了许多伦理学问题,但是全部问题可被归纳为以下三个一般问题。①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②什么是应当谴责的?什么是值得赞扬的?③什么是值得欲求的?什么是有价值的(格沃斯,1991)?围绕这三个问题,规范伦理学形成了三种主要理论形式,即目的论、义务论和德性论(见图0-3)。其中目的论和义务论是当代伦理学的主要理论,它们都重视道德义务和行为所应该遵守的原则,其理论的重点是“行为”,而德性论是另一种研究取向,它强调道德人格的优越性,因此,它关注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林火旺,2008)。

图0-3 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1)目的论

目的论是一种以道德行为的目的性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或已经产生的实质性价值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目的论主张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完全取决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和所显现的目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要达到某种结果,最终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必须是产生了大量的善,更确切地说,是产生的善超过恶。由此可见,目的论的道德判断预设了“善”的概念,也就是说,必须先知道“什么样的状态和结果是好的”,才能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或正当的。例如,不小心伤害了别人,我们会感到愧疚,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人喜欢被伤害,如果受伤害对人类而言是一件好事,那么被我们伤害的人应该感谢我们才对。

根据目的论的主张,对“好”和“坏”的评价,必须先于“对”和“错”的判断,也就是说,判定一种行为结果或事物状态是否为善,不涉及这种行为是否对。如果一种行为的结果使他人受到伤害,不论这种行为是否正当,我们都可以判断这样的结果是不好的(林火旺,2008)。

目的论试图回答下面的问题。①什么是可以最大实现的善或价值?虽然对什么是善和恶有不同看法,但目的论确认一个事实,要根据能否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来确定什么是正当的;②什么是所主张的善的聚集点?即善是什么人或集团的善?尽最大的努力加以实现的善是为了谁的利益?(李萍,2004)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又使目的论分化出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理论形式。

在伦理学中利己主义主要指的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增进自己的利益或者有义务去做任何有利于自己的事。换句话说,除非事情最终对你有利,否则你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去做仅有利于他人的事。伦理利己主义者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或自私的人,伦理利己主义坚持每个人都应根据一种最能增进自己长远利益的标准进行判断和采取行动,他应做出仁慈、正直、诚实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做对他才是最有利的。伦理利己主义者不认为所有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对的,因为有些损人利己的行为只是暂时对行为者有利,缺失长远利益,在常识中也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这一点也可从伦理利己主义的理论中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也是利己主义仍然是一种重要道德理论的原因。

功利主义则坚持最根本的目的是最普遍的善。行为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当且仅当对整个人类来说,它所促成的善至少超过恶。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取决于其所处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最大的善或好处。功利主义又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正确的行为是该情境下具有最大利益的行为。一个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确时,应直接考虑它的全部后果。如果一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或直接价值给相关人们带来的福利超过痛苦,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功利主义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应该遵守规则,但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具体情况下,违背某条规则确实会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毫不犹豫地违背这条规则。

规则功利主义认为,一个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确时,应根据某些已经得到证明的道德规则,而这些道德规则是否能得到证明,要看它是否带来最大的福利。通常,规则是根据人们普遍欲求的共识而制定出来的。道德规则的确立,排除了每个人在每种情况下都必须重新计算效果的问题。规则一旦确立,便在道德中占据核心地位,不能因为情况特殊而放弃,否则会危害道德的完整性。在规则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人人都以行为功利主义理论为指导,那么他们的结论很可能被偏见、激情、无知、粗心等引入歧途;在道德问题上仅凭个人当机立断而不加指导、不建立某种道德秩序将是愚蠢和危险的。

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形式,目的论常常被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撒谎、欺骗、伤害等行为只要对人类的幸福产生有益的效果就被证明是正当的,这难以成立,因为仅仅对一部分效果的确信并不能证明它不会产生其他的后果,也不能证明这些其他后果是正当的;②要全面地确定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或者不可能,或者因其过程太长而难以实现,我们或许可以确定我们行为的直接后果,但我们很难确切地知道我们的行为长远影响和后果;③由于个体行为常常与人的主观愿望和需求联系在一起,因此,目的论常常会走向道德相对主义(李萍,2004)。

(2)义务论

义务论认为,人们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是由行为的功利后果或期望的功利后果决定,而是由它自身所固有的和内在价值决定。义务论认为,某一行为的善恶性质或对该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不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带来或可能带来怎样的实质性效果,而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相应的普遍道德规则,是否体现了一种绝对的义务性质。目的论的特点是以“善”来定义“对”,而义务论则根据行为本身的特质来决定行为是否正当。义务论所确定的终极义务原则或道德标准有:绝对律令、理性、直觉、人的尊严、社会契约等。

义务论又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认为,在任何既定情况下,个人无须借助规则而可以直接领悟到什么是应该做的,即凭个人的直觉和良心可以判断行为的对与错。例如,你将从图书馆借来的书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标注,有些好的章节还撕下来留存,仅凭直觉你就知道这样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规则义务论认为,各类行为之所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是因为它们符合或违背了一项或多项原则或规则,如“不能撒谎”、“不能伤害他人”、“要信守诺言”等。规则义务论强调人类的行为不遵守规则是不行的,在进行道德选择、判断和推理时,人们都在不自觉地依此进行道德行为的判断。如果没有这些规则,人们将无法对他人的行为产生期待。

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形式,义务论也常常被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义务论相信道德规则能够充当道德判断的终极依据,但是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一道德规则充分合理,而任何一条道德规则也无法被普遍应用于所有的道德实践;②没有实质性的价值作为动力、没有客观效果作为验证,道德义务就不可能获得并保持它对人们行为持久有效的规范力量,相互冲突的规则、不断出现的例外规则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规则失去了道德判断的力量。

(3)德性伦

德性论是指以个人内在德性的完成或完善为基本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判断基于行为,德性论的判断基于品质。目的论和义务论在讨论人类行为的善恶时将注意力集中在行为和原则的善恶上,而不重视那些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动者。德性论认为,人类普遍认可的品质包括善良、宽容、谦虚、忠诚、友爱、仁慈、真诚、坚韧、勇敢、果断、节制、热情、诚实、感恩、自重、尊重他人、平等待人、值得信赖等。判断一个行动者的道德价值如何,不仅要看他是否履行了义务或他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善的效果,还要看他是否具有这些品质。

在德性论者看来,尽义务并不必然地表明一个人具有美德,尽义务的人可能蔑视义务,并很不情愿地履行这一义务。因此,不仅要通过考察人们的行为来评估他们的道德价值和善性,还要考察他们的德性。显然,善人有时也作恶,恶人有时也为善。目的论和义务论解决了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因此,德性论告诉我们,应该对人的美德和品质加以密切关注。

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德性论也常常被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德性论没有提及责任和权利问题,伦理学如果撇开责任和权利是荒谬的;②分析行为的道德性质仅仅根据对人品质的评价,显然是不充分的,一个有美德和良好品质的人,并不代表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一种错误的行为常常可能包含诸多道德元素;③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不仅仅是造就大量品质高尚的人,同时还要解决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促使人们相互合作,完成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李萍,2004)。

规范伦理学旨在探索伦理行为有效性的基础或理由,即探索何为正当以及怎样做才正当,是对伦理道德原则的客观基础或何种道德理由才被视为充分理由的探讨。对社会工作者来说,需要开展专业服务、面对各种伦理问题和伦理困境,这样的探讨是一种理论指引,以指导专业实践,帮助其做出更好的行为选择。

对社会工作伦理的所有探讨,都离不开伦理学的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本书也将以伦理学发展脉络为基础展开讨论。这也清晰地表明,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紧密相联的,社会工作伦理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社会价值观和社会伦理的发展,在伦理学指导下的社会工作伦理探讨是理论指引下的科学实践,也是人类知识不断累积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