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作为专业伦理的社会工作伦理
伦理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两个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基于其中一方自愿接受的特定角色。当你自愿选择成为一名社会工作者时,你就与你的案主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你因此具有了特殊的义务,应实施在专业伦理范围内被认为是正当的或对的行为。
一 专业伦理
社会伦理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的性质、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呈现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组织、人与社区的关系及其间的各种互动准则(冯俊,1994)。
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固定,人一生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十分有限,世代间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一再循环重复而少有变化,因此,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社会伦理也相对单一,社会的一般价值足以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们承担的社会角色越来越多,社会的价值也越来越多元,用一种单一的伦理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困难。而各种专业角色的出现,使用一般伦理来规范各种专业关系变得不现实,专业伦理应运而生,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伦理中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
专业伦理是指某一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通过其团体的磋商达成共识,以集体自律的方式订立专业守则或会员公约,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专业团体由国家立法赋予相当的自主性、认证权及对会员的制裁权。在专业化与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专业团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桥梁。
专业伦理有三种功能:①规范该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言行;②使从业人员在完成工作时依据专业伦理而维护专业原则和专业权威;③提供一种标准,评判从业人员的专业行为有无不当或欠缺。
专业伦理与一般的社会伦理多有重合,没有哪个专业会让自己的专业伦理与一般的社会伦理发生重大冲突。如果一个专业在设置专业伦理时没有考虑一般的社会伦理,就会面临整个社会的排斥,该专业的专业权威也很难建立起来。
但尽管如此,专业伦理与一般的社会伦理还是有所不同。①专业伦理是对人们之间特殊关系的规范,是该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集体自律,体现了该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共同意志,有其特殊性。比如,无论是一般的社会伦理还是专业伦理都强调平等原则,但专业伦理通常又认为案主的利益高于其他人的利益;再比如,在一般社会伦理中,对他人隐私的关注是被认为不恰当的,但在专业伦理中这是工作中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②一般的社会伦理以个人德性为中心,专业伦理以责任为中心。一般的社会伦理是通过社会道德来约束的,但专业伦理是由专业组织讨论通过,形成专业守则,用专业制裁的方式强制执行的,甚至有的学者指出在专业领域中,专业伦理守则对其成员的约束力远大于法律对个人的约束,且更加直接(徐震、李明政,2002)。
二 社会工作伦理
社会工作伦理起源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助人关系的特殊性质。案主求助时一般要依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身常常无法判断服务的质量,还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和伤痛坦露给社会工作者,这就给社会工作者带来一些特殊的道德义务,如,把案主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相应的行动获得案主的信任,等等。因此,自社会工作专业创立以来,伦理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孜孜以求的问题。
1979年美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指出,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依据其哲学信念与价值取向发展而来的一套伦理实施原则,以作为引导与限制助人活动或行为的依据。
社会工作伦理规范了社会工作者在助人关系中对案主、同事、机构、专业、社会的义务与责任,它的基本内涵包括:①对产生社会工作伦理的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阐释;②对社会工作伦理行为标准的制定与实施;③对在特殊情境下或尚未制度化的工作中,社会工作伦理的困境及选择的探索;④对违反社会工作伦理不当行为的警醒与处置。
在探索社会工作伦理的过程中,伦理标准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完全义务”,即社会工作者以案主的利益为优先,不得欺骗案主,不得伤害案主的利益,违反此种义务即违反伦理;二是“不完全义务”,即要求社会工作者应依据专业的知识与判断,结合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尽心尽力为案主服务,但不能达成此种“不完全义务”时,只属于一种工作上的不完美(黄光国,1998)。一般而言,“完全义务”是法律层面的标准,是有所不为;而“不完全义务”是道德层面的高标准,是有所为,反映了助人专业的理念。
社会工作伦理使社会工作有了自身的特性,这种特性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在某种意义上,也确保了社会工作专业使命的完成(范燕宁,2004)。
三 社会工作伦理的特性
社会工作伦理作为专业伦理,有其他助人专业伦理都有的共性特征。
(1)是一种规范伦理。社会工作伦理属于伦理学中应用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论证专业价值,制定专业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专业实践(黄建中,1998)。
(2)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伦理。作为一种以助人为目的的行业,有别于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社会工作伦理强调的是一种助人者和受助者间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相对固定,以义务为中心。
(3)是一种集体自律。社会工作伦理是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表现,对该共同体而言是一种集体自律,要求该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对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集体他律,一旦违背会受到该共同体的排斥与制裁。
除了具有所有助人专业伦理的共性特征外,社会工作伦理相对于其他助人专业伦理而言,又有独特性,其独特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多元角色介入。不像律师和医生,在助人过程中角色单一,与当事人、病人讨论问题清晰明确,问题不外乎法律和健康方面。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的角色复杂,可能是治疗师,可能是资源联结者,还可能是信息的沟通者、政策倡导者,与案主讨论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区、生理、心理、社会各方面。角色的复杂和与案主讨论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工作伦理议题的复杂性。
(2)多元价值涉入。伦理源于价值,现代社会价值越来越多元化。社会工作实务系统涉及五种形态的价值:社会价值、意识形态价值、专业价值、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和案主个人价值。这五种价值有可能同时出现在专业服务中,使社会工作者处于多种价值的冲突之中。价值的多元涉入,加剧了社会工作伦理的困境。
(3)多元利益冲突。社会工作在服务中强调案主利益优先,但同时社会工作者又受雇于社会服务机构,而机构的服务又多受限于社会政策、社会制度以及服务的购买方,必然面临制度化和科层化的多重限制,在各种利益冲突下,时常会陷入“忠于谁”的冲突,从而使社会工作伦理选择更为艰难。
因此,社会工作伦理既建立在价值多元基础之上,又受限于助人方法,相较于其他助人专业伦理更为复杂,对实务的开展而言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四 社会工作伦理对社会工作发展的意义
1957年,格林伍德(E. Greenwood)在全美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刊《社会工作》杂志上发表了《专业的特质》一文,提出作为一门专业应具备五个衡量标准:①有一个理论体系;②专业的权威;③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④社会或社区的认可;⑤专业的文化(Green wood,1957)。在他提出的五个衡量标准中,其中第三条标准就是是否有“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由此可见伦理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形成意义重大。
1.社会工作伦理是其专业使命实现的前提条件
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在于协助个体更好地适应环境、增进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服务完成专业使命。那么,什么样的服务是好的?如何有效地提供服务?这些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价值偏好,与伦理相关。确定怎样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又如何把专业价值转化为专业实践活动以完成专业使命,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
2.社会工作伦理是专业角色界定和专业职责厘清的重要基础
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依赖具体的专业服务去实现,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清晰地界定自己的角色及职责。一方面,社会工作服务涉及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案主系统中的其他人、其他服务提供者、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关系众多,情境复杂,究竟应忠于谁?专业的角色是什么?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在具体服务中专业服务、行政性行为、商业行为、一般的人类行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是什么?哪些可以做?哪些并不在职责范围内?如何界定?这些重要议题都涉及伦理思考,以帮助社会工作者清晰地界定专业角色及专业职责,也使专业之外的人对专业行为形成明确的专业期待。
3.社会工作伦理是提高服务成效的重要保障
在专业使命、专业角色和专业职责都已清晰的情况下,接下来具体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是关键,而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依赖的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力。这种服务能力是在伦理指引下对知识和技术的恰当运用。没有敏锐的伦理意识、陷入伦理困境无从选择,甚至违反伦理而滥用权力,不但无法保护案主的权益,还可能对案主造成伤害,严重影响服务的成效。社会工作伦理制定了明确的准则,保障专业行为的正当性,提升专业服务的成效。
4.社会工作伦理是保护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社会工作伦理规范了从业人员的专业行为,从业人员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行为,会获得该专业共同体的接纳、认同与支持,受到专业共同体的保护;而违反了该伦理基本原则的行为会受到专业共同体的排斥,甚至法律的制裁,这无疑令从业人员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引,也明确了在专业伦理范围内的行为是被保护的,从而保护了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利益。
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中几乎所有的实践工作都涉及伦理原则,或者是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之上,伦理方面的内容融入了所有阶段的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