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秩序看德国创新力持久不衰的原因所在
摘要:一个国家能否具备创新力,与其特有的文化性、制度性因素有关。从机制角度看,一个具有群体持续创新力的社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创新能力的形成机制及社会环境、创新的诱导和激励机制、创新的计划和协调机制、创新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集社会公平保障功能和以竞争为手段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功能为一体的经济秩序。德国自二战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其中的产权秩序、计划和协调秩序、社会秩序对德国能够持续不衰地创新起到了关键作用。德国的经验对中国具有参考价值,尤其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在平衡社会公平和要素配置效率时依靠的制度性政策选择与组合。
一 引言
二战后德国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尤其在最近一次全球性经济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中,德国在欧洲所起的稳定作用,体现了德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的背后则是德国社会的整体创新活力。那么,德国创新活力持久不衰的原因何在?
创新是一种变革行为,创新有主体,创新力有载体。当今社会分工高度细化,社会活动的组织十分庞杂,但透过表象我们应该看到:创新的主体和创新力的载体在根本上都是人,国民的创新力决定了国家的创新力,影响国民创新力的关键因素同样也是影响国家创新力的关键因素。
追溯到史前社会,那时的创新活动体现为人类出于好奇本性对生存环境的探索,以及迫于资源约束对生产方式的改进。虽然这种自发、随机的个体创新在当今社会仍然可见,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原因,但世界各国差异化的发展水平和路径说明,决定一个国家创新力的是这个国家成规模、有组织、持续不断的群体创新及其成果转化。这种在群体层面进行的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受各国特有的文化性、制度性因素影响。
创新的基础是经验和知识积累,同时创新也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因此,形成群体创新基础、营造社会创新环境,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从科学探索到技术发明、从技术发明到成果转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成,而是一种在时空维度上展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因此,创新需要激励。创新的起点可能是非功利性的科学探索,而可持续创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则是有目的的生产性应用。现代产业组织的多样化、复杂性决定了创新要有计划,创新活动需要协调。上述各种因素与经济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值得深入思考。
二 社会市场经济与德国的创新力
(一)关于创新机制的辩证思考
创新包括人类的科学探索、技术发明及其成果转化。通过对生存环境的了解,人类利用其掌握的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开发、利用能够提高劳动效率和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与技术,最终提高产出和收入并满足自身各种需求。由于人类具有好奇本性,以及摆脱资源制约、满足自身需求的愿望,上述创新活动的发生和持续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国民群体并非由能力同质、偏好相同、经济与社会地位无差异的个体组成。资源的稀缺性和自我意识的本能决定了个体理性行为有别于群体理性行为,而且个体动机与群体利益之间的背离可能在财产积累和社会分工细化过程中被放大。分工细化和产业组织复杂化又使个体难以充分掌握信息,导致个体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短期倾向。个体短期行为不利于群体合作和持续创新。
由此可见,群体层面上的国民创新需要有机制性保障:①创新能力的形成机制及社会环境。持续的群体创新是一种社会化、与时俱进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国民教育中培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②国民创新的诱导和激励机制。创新有成本,而创新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创新活动需要诱导和鼓励,群体创新需要一种制度化、广泛有效的诱导和鼓励。③创新的计划和协调机制。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创新不可能是一种孤立、封闭的行为,它需要依托于一个与社会化大生产特点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来计划和协调。④创新效果的评价机制。由于分工和伴随分工而产生的异化,个体动机(如营利目标)可能与群体利益(如社会福利)相悖,因此对创新效果要有一种社会评价机制。⑤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必须有其对称机制,即对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机制,否则无节制的投机行为和资源浪费行为将不可避免。
(二)社会市场经济对德国创新活力的影响
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由阿尔弗雷德· 穆勒-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首次提出,其制度性设计源自以瓦尔特·奥伊肯(Walter Eucken)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作为一种现实中的经济秩序,社会市场经济在二战后的联邦德国被付诸实践,并一直沿用至今。
顾名思义,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融“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为一体的经济秩序。“市场”要解决的是要素配置的效率问题,其制度性框架是财产支配秩序和计划与协调秩序,主要受新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影响;“社会”要解决的是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制度性框架是社会秩序,主要受社会主义和基督教传统价值观的影响。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支配秩序建立在以私有成分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之上。这种机制使经济个体占有、支配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财产收入或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它既解决激励问题,也解决制裁问题。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计划与协调秩序建立在限制垄断的竞争性市场交易的基础上。经济个体在盈利动机的驱动下,根据市场供需分散地制订计划,在生产和交易中实施计划。竞争促使生产者提高效率,引导交易各方协调计划。通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既有评价功能,也反映了供需对比状况,是一种支持经济决策、可以分享的社会化信息。
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秩序建立在社会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制度和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政策等基础之上。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1883年至1889年已经建立。社会秩序是一种为国民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性政策。
社会市场经济是二战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德国创新力的持续不衰提供了制度保障。
1.创新能力和创新氛围
教育是德国实现其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以国家为主体,普及对国民低收费或免费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仅是对市场初次分配的一种修正,也在相当程度上为国民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公平的起步机会,并尤其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素质和创新潜力。
向国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是德国社会政策的特色之一。尽管对此不乏批评观点,但经验分析证明,大部分人具有较强的安全偏好,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群体的持续创新。因此,德国社会的创新氛围与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无关系。
2.创新诱导和创新激励
社会市场经济的支柱之一是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产权制度。经济个体占有生产要素,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并通过要素使用获得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一种交易成本较低、能够持续和广泛地激励并诱导创新的制度选择。
3.创新计划和创新协调
社会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支柱是以竞争性市场价格为引导、基于经济个体分散决策的计划和协调制度。尽管在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但通过限制垄断可以使市场价格较为接近地反映真实的市场供需状况,因此决策者只需直接面对市场价格制订和调整计划,使市场价格与社会供需状况相匹配。这种计划和协调机制同样是一种交易成本低、对包括创新在内的经济活动计划和协调行之有效的制度选择。
4.创新效果评价
在竞争性市场上形成的价格除了可被用于创新计划,也可被用来评价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当然,这种评价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创新交易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创新是否具有外部性。德国实体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大量创新活动在这些中小企业中开展。这种经济结构和社会市场经济中对垄断的限制不无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创新的有效性。
5.无效创新的制约和制裁
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同样也具有制约无效创新的功能。竞争性市场和以私有制为主的产权制度相结合,通过财产效果既可以生成对创新的激励,也可以生成对无效创新的制裁。有效的激励和制裁机制是德国实体经济保持竞争力和维持创新力的必要条件。
三 德国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尽管德国和中国在社会背景、经济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德国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仍不失借鉴意义。
首先,就以国家为主体的办学体制而言,德国与中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德国的教育政策既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功能,也具有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就业能力、创新潜力的功能。对应这样的政策取向,德国教育有层次、类别之分,但同一层次和类型的学校的资源配置是相同或相似的。相比德国,中国集中资源重点扶植顶尖学校的做法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不失为一种适时的策略;但在经济达到中等发达水平后,我们可能会问道:这种会使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匀,进而导致全国自下而上都围绕精英选拔开展教育工作的策略,它是否仍然合乎时宜,是否符合教育的根本宗旨,是否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国民创新潜力?这是一个需要从制度设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定位出发进行审视和反思的问题。
其次,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经济结构具有双元性特点。主导的国有企业一般具有垄断地位,而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规模则相对较小,两者之间尚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这样的市场参与者结构是否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与协调秩序相匹配,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是否能使企业形成持续的创新力?从德国的经验来看,除了具有公共政策功能的企业外,其他在二战后承担保障供应、保障就业和战后重建任务的公共企业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逐渐向混合所有制转变,在法律形式(rechtsformen)上与私有企业无异,可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同等可比的条件下开展竞争。这种做法值得参考。
最后,无论从经济秩序还是从创新机制的角度考虑,实现同样目标的制度选择并非唯一。但从资源的稀缺性角度考虑,需要在实现制度性政策的目标和持之以恒地推行制度性政策的操作成本之间做权衡。由此可见,德国用竞争性市场解决要素配置效率问题、用社会政策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