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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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医病纠纷沉寂的原因

通过对明清时期医病纠纷的大体梳理,可以发现,尽管这一时期的医病关系趋于紧张,但医讼的发生却非常少见。显然,这与该时期医家的谨慎因应不无关系。但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又似乎并非仅仅如此。换言之,作为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应该还有一些更为深层次的因素待我们探究。清代医家魏之琇在《续名医类案》中的一段评论,便值得特别注意。


黄帝曰:不能起死人而不杀生人。扁鹊述其言,是病已成,虽黄、扁不能使之生明矣。其有本无病、或小有病而误诊之,以至于不可救,则粗工之罪也。然而病者之妻子父母,转诿之命与数,而粗工哓哓自解,且以为吾尝尽心于是,而不谓其人之不克承也。天下如此其大,岁月如此其悠且久,粗工遍满宇宙如此其众。计其一日之中,方心毒手所斩刈戕贼者,各列其姓氏,各存其医案,盖较之谳狱决囚之册,或相什佰,或相千万,而不可底止。幸矣,其各相诋讳,闵默而不以告人,故其案如飘风阴火,随时灭没,而世莫知也。(清)魏之琇编纂《续名医类案》, “序”,第6页。


按照魏之琇的观察与估计,在这样一个“粗工遍满宇宙”的时代,被“斩刈戕贼”的病人数不胜数。但是,大量的事例却如“飘风阴火,随时灭没”,并没有为世人所知觉。何以至此呢?魏氏在此提到了三个原因。一是病者家属笃信命运,即使亲人被医治而死,一般不但不会归咎于医者,反而“诿之命与数”。显然,这是个观念问题。二是医家精于自辩,往往推说病人病重,自己已尽人事,只是苦于无力回天。三是与当时缺乏相关的载体直接相关。

魏氏在这里所言及的观念问题,实际上已经触及古人对疾病与运命的看法。在中国古代,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疾病的成因一直笼罩着某种神秘的色彩。比如,在上古时期,鬼神致病论被普遍接受。因此,如有人患病,多是以巫术代为祈禳,医药诊疗则在其次。参见马伯英《中国医学文化史》,第130页。即便后来巫、医分途,人们在面对重大疾病的观念上,似乎也没有多大改观。迨至近世,概莫如是。比如,据余新忠教授的考察,清代江南人对瘟疫的认识中,“鬼神致疫”的观念无论在文人阶层、医家群体,还是在一般民众中都颇有影响。因此,一旦患有时疫,设醮祈禳是非常普遍且重要的一种因应途径。参见余新忠《清代江南的瘟疫与社会:一项医疗社会史的研究》,第124页。另如,台湾学者熊秉真通过对中国近世儿童健康问题的研究发现,若儿童生有疾患,无论是仕宦之家,还是平民百姓,祝祷与医祷是并行不悖的。参见熊秉真《中国近世士人笔下的儿童健康》,载氏著《安恙:近世中国儿童的疾病与健康》,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第307~357页。可见,明清时期的人们依然认为自己的生命是被神秘莫测的命运所主宰。特别是在部分地区,这种观念格外突出。清代浙江名医王孟英曾有如下记载:


吴俗好鬼,自吾乡以及嘉、湖、苏、松、常、镇等处,凡家有病人,必先卜而后医,而卜者别有传授,信口胡言,辄云有鬼,令病家召巫祈祷,必用鸡数只,豕首数枚(一、二枚至五、六枚不等。若市罕此物,即牵活猪而截其头,惨不可言)。祷而未愈,则频卜频祷,故有病未去而家产已倾者,有人已死而殓葬无资者,不量贫富,举国若狂……病必亦卜亦祷,遂至蔓延不已。习俗相沿,即号为绅士者,亦复为之。(清)王孟英:《归砚录》卷2,载沈洪瑞、梁秀清主编《中国历代名医医话大观》上册,第688页。


在疾病的治愈与否很大程度上仰仗命运的观念主导下,即使病人被医家治坏,只要迹象不是特别明显,一般不会将责任归在医家身上。对此,慵讷居士笔下那个不农不儒、家徒四壁,最终百般无计遂“爰记医方,悬牌疗疾,计得蝇头小利”的浙鄞徐姓人氏的遭际,最能体现这一点。一次偶然的机遇,徐姓人用白虎汤治愈了一位伤寒病者,“由是名声大震,延者有人”。自此,凡遇病者,徐即开白虎汤与之。“不及两月,医死者十余人,被人拷打数次,医道仍然不行”。慵讷居士对此的评论最耐人寻味,他说,“朱复活二十余年,是盖朱之命不应死也,天遣徐以医之。救一人而杀十余人,亦由天遣而杀之。从知生死存亡,皆归于命。有病者可不必医矣。医之者,但能医不死之病,而不能医不生之命也”。(清)慵讷居士:《咫闻录》卷8, 《笔记小说大观》第24册,第332页。在这样一种“药医不死病”、医病不医命的观念影响下,我们很难见到病家去告医的案例,也便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其实,官府在裁断因医疗而引发的诉讼案时,也多少受到这种天命观的影响。如上文所举的万六案,县官所引用的扁鹊“非能生死人,有当生者,越人能使之生”的言论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就是明证。所以《大清律例》规定,只要医者对病人并无“故害之情”,律仅“收赎”赔银了事。官府的类似态度,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医讼起到了打压作用。更何况,中国古代社会将“无讼”视为儒家的理想境界与考查官吏政绩的主要标准,一般与民生关系甚切的案件,如田产、婚姻、继承等案件,尚多采取调处息争的手段来解决,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77~302页。像医讼这样的“细事”,官府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更在情理之中了。与部分学者的观点不同,美国学者黄宗智通过对巴县、宝坻与淡水-新竹档案的研究分析,认为普通民众并不怯于告官。他们往往会在兴讼之前,对经由诉讼一途所带来的收益与损失进行一番考量,从而做出是否涉讼,以及何时撤讼的准备与行动。并且,黄氏在研究中,还对涉讼案件进行过分门别类的统计,但在其统计中,关乎医讼的案件并不得见。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推知,因医疗而引发的诉讼为普通百姓所能够带来的收益,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附录,第191~197页。

在危难时刻自我多方开脱是明清时期医家所采取的一个主要手段,这在当时的医案、医话中屡见不鲜。这与上述所论此一时期医病关系的特征是分不开的。病家出于对医者的不信任,多方试医,不断换医,恰恰是这一手段得以存在的有利条件。医者的频繁往来,上下其手,即使病人被治坏,也很难将责任限定于某一医家身上。由此一来,医家见事不好,互相诿过,病家很难找出责任人。不过,这仅仅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因医病关系的疏离与紧张导致的病人的延医方式,一样值得我们注意。明清时期,病家如何延医,目前已有相关研究面世。台湾学者蒋竹山通过对明代官僚祁佳彪家族的医病关系史研究发现,与祁氏往来的四十名医者都与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朋友关系,这在江南地区的仕宦家族中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参见蒋竹山《晚明江南祁佳彪家族的日常生活史——以医病关系为例的探讨》,《都市、帝国与先知》(都市文化研究·第2辑),第181~212页。如果说,这一研究只限于社会上层群体,并不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余新忠对普通百姓延医方式的研究,恰可弥补这一缺憾。通过对明清时期医籍与小说等文本的考察,余新忠推测,平民百姓在延请医家的方式上,一般不外乎延请平时熟识之医、亲友近邻代为荐医以及铃医自荐等三种形式。参见余新忠《中国家庭史·明清时期》,第258~260页。可见,在明清时期,由亲朋代荐医生,似乎是个普遍的现象。而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注重人情伦理的熟人社会,由此一来,如若是朋友举荐的医家,即便治疗有误,病家可能也只有自叹命运不佳;或者是看在友朋的颜面上,多数也会忍而不发,至少不会与医家动起干戈。至于走方医,由于他们行踪不定,即使治疗有误,只要假以时日,很快便会兔脱逃逸,一走了之。走方医误人的事例,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生活中不乏记载。相关研究可以参见马金生、付延功《明清时期医德问题的社会史考察——以16至18世纪为中心》(《史林》2008年第3期)一文。当然,我在此并无意诋毁铃医,只是在强调其行踪特征所带来的影响而已。事实上,中国的走方医学也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像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走方医家赵学敏根据民间医学疗法以及自己的行医经验等所著成的医学著作《串雅》至今依然发出璀璨的光芒。

至于相关载体的缺乏,使大量关于治疗错误的事例湮没不彰,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传统社会,医生诊疗病人之后,一般会将诊治对象的姓名、年龄、病症以及诊疗过程记录在案。但如果事事都采取实录、直书的态度,势必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治疗有误,只要检索医案就会一目了然。因此,官府在处理医讼案件时,便多索阅医案,以作为判案的准绳之一。也便由此,许多医家在医案的书写上,做尽了文章。有的甚至将医案写成天书,令人不明所以。更多的时候,医案反成了医家博取声名的手段之一。关乎医案所具有的医事风险,以及医家对医案趋利避害的应用,可参见雷祥麟《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中西医论争与医病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转变》,载李建民主编《生命与医疗》,第475页;祝平一《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明、清的医疗市场、医学知识与医病关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8期,2010年6月。医家对医案的“精心”书写,自然会使很多关乎医病关系的资料被人为地“过滤”掉。更何况,只有部分名医的医案被刊刻付梓,为数众多的普通医家的医案,多半会随着医家的逝去而散佚。这也就是我们翻检大量的医案时经常会发现医家往往神乎其技、自我陶醉,却很少发现关乎医病纠纷的资料的原因所在。

此外,一些疾病由于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部分纠纷的发生。对于这些特殊的疾病给医病纠纷所带来的影响,同样值得人们加以重视。比如,新兴疾病梅毒(又称杨梅疮、霉疮、棉花疮等)在这一时期广泛流行。17世纪中国一位著名的医家,在其所著的梅毒学力作《霉疮秘录》中记载:“迩来世风薄,人妄沉溺花柳者众,忽于避忌,一犯有毒之妓,淫火交炽,真元弱者,毒气乘虚而袭。初不知觉,或传于妻妾,或传于姣童。上世鲜有方书可正,故有传染不已之意”。(明)陈司成《霉疮秘录》,学苑出版社,1999,第11页。由于“是症人多隐晦”,部分患者罹此疾患后,大多心存顾虑,讳疾忌医。为了不让人知,多去一些“隐医”处就诊。如“一梨园染棉花疮,恐亲友知觉,求医速痊,误服隐药而愈。数月之后,遍身流注而作痛,身体振掉不能自持,甚至着床不起”。(明)陈司成:《霉疮秘录》,第31页。即使病者已然知道上当受骗,碍于病症难以启齿,也只得作罢。从《霉疮秘录》来看,类似事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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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伴随着医病关系的紧张,病家对医者的不信任感日益强烈。病家依靠场所之便,在诊疗过程中往往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在诊病之始,病家可以多方试医,一旦对疗效不满,就会随时随意换掉医生。对此,医家不得不认真做出反应。大体来看,一般医家往往顺应病家心意,以求免责。而对于以治病救人为职志的名医而言,如何在意见分歧时,既顾及病家的态度又实现自己的诊疗目的,显然并非易事。医家的谨慎因应自然对医病纠纷的发生起到消解作用,但病家在择医、换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实际上对病人的健康并无多大好处。徐大椿认为,即使病人误药而死,其责任亦半归天命,“半在病家”, “医者不过依违顺命以成其死,并非造谋之人”,进而提出了“医者误人无罪论”。刘洋主编《徐灵胎医学全书》,第159页。徐氏此语虽为愤激之词,但于此亦可见这一时期医病关系紧张程度之一斑。

即使纠纷,一般也常常发生在刚刚开业的医家或者庸医身上。从医讼的发生来看,多在医家诊疗后即出现变故的情形下引发。至于纠纷的处理,囿于资料有限,我们认为多数似在民间,以医者被折辱或以经济、物质赔偿的形式得以解决。并且,从为数甚夥的资料来看,民间在应对医病纠纷这一问题上,是有着暴力化的传统的。这一点,不仅会影响民国时期医病关系的处理,甚至一直延续到了当下。至于少数进入官府的诉讼案,我们看到官府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是打压甚至息事宁人的态度。直到晚清,时人在论及庸医杀人时,还常常慨叹“杀人者抵死,独任此辈逋”。《郭嵩焘日记》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第91~92页。这种状况到民国初期国家积极推行医事改革后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此,我将在第二章进行具体论述。不过,值得指出的是,与官府在医讼处理上的息事宁人迥然有异的是,在处理因假借符咒行医而起的诉讼案件中,官府摆出的却是另外一副严厉打击的面孔。由此也可看出,在传统社会,官府所看重的是统治秩序的稳固与社会基础的安定。至于病人个人的生命权利与身体健康,却是被严重忽视的。

至于明清社会医讼非常罕见的原因,我认为,既与该时期医病关系的特征相关,也与古人的天命观念密不可分。在一个命运天定的时代,人们对于疾病的发生与诊疗,仍然充满着某种神秘、畏惧的色彩,从而为“医病不医命”等观念的滋生与传播,提供了温床。只要不是明显发生变故,即使病家对医生不信任,也很难找到真凭实据保障自身的权益。更何况,类似的案例由于缺乏必要的载体,并不能为人所周知,也就形成不了一种公共的话语空间与舆论压力。兼之,中国传统封闭的乡土空间与熟人社会,又会在很大程度上使一些非常事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即得以消解。因此,在明清时期,医讼在当时无论如何也不会引起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并进而成为一个公共话题。不过,明清时期并不专业的大量医者的存在,却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对医业的指摘与抨击。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规训,已逐渐成为时人的共识。

总之,尽管医讼在传统社会非常少见,但医病双方的关系却已十分紧张。作为传统因素,这种医病关系的诸多特征还将延伸至近现代,从而为民国时期更为复杂的医病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那些对医讼起着制约性作用的传统社会文化因素,在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也将一一发生改变,进而对现实中的医病关系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