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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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

澳门《基本法》第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检察院具有完整的、独立的检察职能。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5条、第56条,检察院是唯一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实行刑事诉讼、领导刑事调查、监察刑事警察机关在程序上的各种行为等;明确了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完整的、独立的职能,同时,检察院亦为刑事诉讼中的主体。这有别于回归前,澳门的检察机关是检察官公署,在1991年过渡期后改为检察院,根据其组织法享有自治权。回归后的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除根据法律行使检察职能外,还根据其组织法享有行政及财政上的自治权,对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简单而言检察院的检察职能,有以下四种权限:

一 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亦即说,当特别行政区任一个行政机关,或是本地区公库及市政机构现已撤销。涉及司法诉讼时,检察院就成为其在法庭上的代表。

二 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

检察院的第二项主要权限是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这也是检察院运作中占最大比重的一部分工作。领导刑事侦查主要是指检察院可领导刑事警察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以及监察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确保刑事诉讼是指检察院必须推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工作包括在侦查完毕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在已提交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控诉,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 监督法律实施

检察院的另一项主要权限是监督法律实施,它不仅体现于检察院可审查警察部门的刑事侦查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否依法履行,也体现于检察院得以事先或事后审查的方式,对公共行政部门执法程序进行法律上的监督,以确保在有关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当行政长官或立法会提出请求时,检察院亦有权行使法律咨询职能。

四 维护合法权益

维护合法权益也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检察院对合法权益的维护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法定情况下维护所有合法的集体利益或大众利益;担任劳工及其家属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司法程序和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上代表无行为能力的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网站(http://www.mp.gov.mo),“检察院的四项主要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