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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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澳门《基本法》第56条第6项,虽然没有清楚指明成立警察部门,但在其行文中,主要官员包括了警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得出澳门特别行政区需要设立警察总局,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因此,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6条第3款和第1/2001号法律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统一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事务,警察总局根据其职责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执行行动,但不影响法律另定其他机构为警务机构。由于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警察总局不隶属我国内地公安系统。

警察总局的职责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其权限为: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重要资讯;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在刑事侦查方面,警察总局有权集中处理及统筹刑事调查的一切工作,但由于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属检察院领导,在法院调查期间,受法院领导,但是,法律及司法当局会授予刑事警察机关一些专属侦查及调查权限。同时,由于一些技术必须自主作出,如刑事鉴定技术,在这些方面,检察院和法院就不能作出领导。警察总局还可以作出事后审查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警察总局局长为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6项所指之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即主要官员,对行政长官负责,但行政长官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授权保安司对警察总局进行监管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4条第2款及附件四。

警察总局由警察总局局长领导,警察总局局长有权直接指挥及领导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的局长执行行动。在行政长官的授权范围内,对属下的警务机构的局长具有纪律惩戒权。还有特别权力命令作出急需的保全行为以确保证据的保全,但前提是当出现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或生命的犯罪或令人十分怀疑有人犯上述罪行,且情况极度紧急时,但事后须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立即交由有权限的司法当局原则上是指检察院或刑事起诉法庭。确认其效力。与其他行政机关不同,当警察总局局长不在、缺勤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保安司司长兼任,而不是由助理代任。

警察总局负责刑事侦查工作的部门:局长办公室、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两个中心由两位助理协助主管。情报分析中心集中、分析及处理属下警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内部保安的重要情报;评估所实施的刑事政策的成效,并提出适当的调整建议;参与警务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警察总局局长可以指示国际刑警分处向局长提供警务行动上的一切重要情报。

警察总局局长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根据第5/2001号法律,警察总局的两位局长助理,在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任职的警司、警司级以上的军事化警官,在上述两中心任职的司法警察局督察和副督察均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