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6项,虽然没有清楚指明成立海关,但在其行文中可以看出主要官员包括了海关主要负责人,得出澳门特别行政区需要设立海关,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6条第4款和第11/2001号法律,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拥有行政自治权,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由于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财政独立,因此,海关不隶属我国内地海关总署。
澳门海关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62年11月18日,澳门总督吉马良士颁布第56号训令,下令在巡捕营正式组建一支“海事巡捕支队”,直属于陆上巡捕营长官,并对该支队的组织编制进行了规定。支队设有1名海事巡捕物资管理员,1名中士,8名船长,数名华人划桨工,1名领班,1名副领班,1名勤务员。直至1868年,海事巡捕支队改称为澳门港务警察。
在刑事侦查及调查方面,海关的主要职责为预防和遏止不法贩运活动,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监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制造的产品的生产程序、工商业活动和工商业场所等,以及在澳门海岸线巡逻。虽然,不涉及刑事侦查,但是海关可以根据组织法在有合理怀疑时,开启或命令开启邮袋或邮政封包;在有理由怀疑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启邮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在不损坏邮件内的物品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由海关关员在邮政经营人的有权限工作人员面前进行。此外,亦可要求由寄件人或收件人开启邮件或在其到场的情况下检查邮件,上述海关的权限对于刑事侦查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海关关长为主要负责人,对行政长官负责,但不影响透过行政法规将权限授予保安司司长而产生的监管权。海关由海关关长领导,而海关关长则由一名副海关关长和两名助理海关关长辅助,副海关关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指定的助理海关关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助理海关关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助理海关关长代任。与其他行政机关不同,海关关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保安司司长兼任,而不是由副职代任。海关关长具有刑事警察当局的身份,海关关长作为刑事警察当局时,亦有职权:按刑事诉讼法发出拘留令;为刑事调查之目的,查核或命令查核任何人的身份;依法命令在海关活动区域进行搜索及扣押。
关员在行使监察、巡逻和刑事侦查职能时,被视为刑事警察机关,当司法当局授权海关作出刑事诉讼行为时,则海关关员亦具备刑事警察机关身份。当海关人员具有刑事警察机关身份时,经海关关长的许可,均有权持有、使用和携带枪械,只要该枪械属官方所配给者。
因与廉政公署的职能不同,海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法律要求所有自然人及法人作出一些特别的合作义务,当法律规定有义务让海关关员在行使其职能时进入或逗留于受监察地点时,如阻止之,即构成澳门《刑法典》第312条所指的违令罪处罚。
根据第21/2001号行政法规,海关虽然由海关关长领导,但是他们亦设有行政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内部审查办公室、技术顾问办公室、行动管理厅、口岸监察厅、知识产权厅、海上监察厅、资讯通讯厅、行政财政厅、纪律及法律辅助处和海关培训中心。
一 行动管理厅
行动管理厅负责进行及开展行动方面的研究和策划,搜集、记录及处理行动方面的资料和情报,以及进行海关及警务方面的调查。下设行动策划处和情报处。在刑事侦查方面,行动策划处负责综合处理为订出关于预防及遏止不法贩运活动的措施属必需的数据及资料;编制海关在预防及遏止不法贩运活动方面的行动计划,进行有关效果的评估及建议所需的纠正措施;确保属海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国际及区际合作;在海关的职责范围内与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以预防和打击与清洗黑钱有关的犯罪。情报处的职权为: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执行对履行海关职责为必要的情报及反情报工作;执行警务调查及打击犯罪行为的工作;在海关及警务行动范围内,就被命令执行的任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区的公共机关及实体合作;记录关于海关及警务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并将之存档。
二 口岸监察厅
口岸监察厅下设澳门关检处和海岛关检处,依法在指定地点监检进出或转运的货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旅客及其行李,并依法监察以邮递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品,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
三 知识产权厅
保护知识产权从前是澳门经济局的职责,回归后成立海关,亦顺理成章地把有关职责转移给海关,因此在海关成立时,加入了知识产权厅,其作用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厅下设监检处和技术及诉讼处。监检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负责进行预防、打击及遏止不法行为所需的活动,尤其为加强正当竞争及打击伪造的活动;对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作出笔录;辅助司法当局,进行因作为刑事警察机关而被要求进行的活动;由于澳门在执行知识产权方面相当重视,特别是涉及电脑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母本及复制品的商业及复制工业的活动都需要声请经营许可。因此,特设定技术及诉讼处,负责进行声请组成有关卷宗及对有关人士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制作笔录。
四 海上监察厅
海上监察厅负责在海事管理范围内进行海关方面的监察活动,以及进行警务巡逻工作。下设海上巡逻处和沿岸巡逻处。在刑事侦查及调查方面,海上巡逻处的职权为:为预防、打击及遏止在海事管理范围内的关务欺诈行为和为预防及遏止不法贩运活动,进行所需的措施及调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习惯管理水域内进行巡逻;在海事管理范围内,巡视船舶;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在其本身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沿岸巡逻处的职权为:负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沿岸的巡逻;预防、打击及遏止对外贸易方面的违法活动;在其本身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笔录;依法拘留人及扣押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