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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警方的紧急介入措施、保全措施及刑事鉴定技术
如一宗凶杀案,当刑事警察机关接获消息后,立即会派遣距离最近的警员前往罪案现场,通常这些是治安警察局的巡逻警员。他们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定是否有被害人需要救援,如有人需要救援,需要立即对该人展开救援工作;然后封锁犯罪现场等待相关的警务人员及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厅犯罪现场勘查处的技术人员进行刑事鉴定工作。当然,在相关警务人员到场之前,如有足够的警务人员,他们亦需要在罪案现场及附近进行搜索工作,以找寻犯罪涉嫌人及相关的犯罪痕迹以及寻找目击证人,当相关的警务人员到场后,他们会进行更细致、更专业的侦查工作。
根据“罗卡的交换”原理,刑事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工作。这些勘验工作包括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生理痕迹、物理痕迹、化学痕迹,例如,自己在犯罪现场产生的声音、影像;同时,亦需要检查犯罪行为人在现场带走的所有犯罪痕迹,包括赃物、血迹、纤维等。由于,非专文介绍刑事鉴定技术,有关资料留待有机会再与读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