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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警察机关领导层作出案件分类批示的依据
如无特别的情况,刑事警察机关的主管会在每天早上对前一天的非紧急案件进行分类,特别是区分是犯罪消息或不是犯罪消息。如属犯罪消息,又会再分属哪一个侦查科的范围,同时,刑事警察机关会将犯罪消息告知检察院。但有现行犯拘留的情况或重大的案件,他们除会立即通知检察院及分类外,具专属权限的刑事警察附属单位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保全证据,这时如有需要,司法警察局的现场鉴定人员会到场进行鉴定工作。
刑事警察机关的主管人员在分类时,须按刑法的规定,将犯罪消息先分类,如凶杀案、伤人案、抢劫案、欺诈案、涉及赌场的犯罪等分类。在通知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是一种犯罪消息,在继续侦查下去时,会得出符合罪状的行为或事实时,即使没有犯罪涉嫌人或未能知悉谁犯罪,检察院都会作出批示,命令继续侦查。如具备了现行犯或非现行犯被拘留时,刑事警察机关需要为拘留的目的,将被拘留人及卷宗以最短的时间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嫌犯后48小时内由检察院送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进行首次司法讯问或进行简易诉讼程序。48小时应是指最长的限制,笔者认为刑事警察机关及检察院有责任将48小时的拘留时限尽量缩短,以保障被拘留人尽快获得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