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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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警察机关领导层作出案件分类批示的依据

如无特别的情况,刑事警察机关的主管会在每天早上对前一天的非紧急案件进行分类,特别是区分是犯罪消息或不是犯罪消息。如属犯罪消息,又会再分属哪一个侦查科的范围,同时,刑事警察机关会将犯罪消息告知检察院将犯罪消息告知检察院的依据是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第1款a项。。但有现行犯拘留的情况或重大的案件,他们除会立即通知检察院及分类外,具专属权限的刑事警察附属单位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保全证据见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32条。,这时如有需要,司法警察局的现场鉴定人员会到场进行鉴定工作。

刑事警察机关的主管人员在分类时,须按刑法包括澳门《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及其他附于各法律的刑法。的规定,将犯罪消息先分类,如凶杀案、伤人案、抢劫案、欺诈案、涉及赌场的犯罪等分类。在通知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是一种犯罪消息,在继续侦查下去时,会得出符合罪状的行为或事实时,即使没有犯罪涉嫌人或未能知悉谁犯罪,检察院都会作出批示,命令继续侦查这时,该卷宗将会有一个由检察院发出的侦查卷宗编号。。如具备了现行犯或非现行犯被拘留时,刑事警察机关需要为拘留的目的见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37条。,将被拘留人及卷宗以最短的时间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嫌犯后48小时48小时是经常有争议的,其中的最大争议为是否包括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33条第3款的6小时在内,以及由证人或参与人变成嫌犯过程的时间。内由检察院送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进行首次司法讯问首次司法讯问原则只会对检察院建议羁押的情况采用,但不妨碍具权限之法官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进行简易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需要符合四个要件,下文将予以详述。。48小时应是指最长的限制,笔者认为刑事警察机关及检察院有责任将48小时的拘留时限尽量缩短,以保障被拘留人尽快获得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