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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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卷宗的处理程序

刑事警察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批示回复后,会将卷宗分发到各个相关的侦查附属单位,各个附属单位就案件的性质分发给各个侦查人员作出侦查行为。当然,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32条,有一些情况需要作出证据保全措施的行为,这时可以在没有检察院的批示下,立即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属简单的侦查卷宗,会由一个侦查人员负责,而附属单位的主管,负责指导其侦查行为。当遇上一些复杂或严重的犯罪时,附属单位会组成一个侦查小组负责作出侦查行为。

刑事警察机关负责该卷宗侦查的刑事侦查员将会按照卷宗的犯罪消息进行初步调查,因此当负责值日的侦查员收到居民的举报后,作出的笔录视为一种犯罪消息。居民需要随后接受负责该卷宗侦查的侦查人员进行另一次的详细笔录,以确定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如确定需要继续侦查,则程序继续。例如,因澳门《刑法典》规定,一些犯罪除取决于澳门《刑法典》第105条规定之人作出告诉或自诉外,这些人可以在法院第一审判决前放弃刑事告诉权,这时,该卷宗的刑事诉讼程序即终结,所以,刑事侦查员首先需要确定所有卷宗是否需要继续处理,再决定采用何种侦查方式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有详细规定。。因澳门刑事警察机关可以作出的搜集证据行为并不全面,很多时候需要依赖检察院的批示或刑事起诉法庭法官的批示而作出,因此,刑事警察机关很多时候只会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作出不需要批示的行为以搜集证据,当遇到必须时,才会向检察院或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请求作出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