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公司资本” 这一现象。有学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指出,“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公司资本是由公司章程记载,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和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货币和非货币的财产总额”;“从狭义上看,公司资本等同于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公司股本”。但也有学者从公司资本所具有的作用角度分析,认为“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决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从以上的表述可知,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财产,但都与公司设立时形成财产的方式有关。公司设立时形成财产的方式为法律行为,即投资者(股东或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共同行为(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此行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产生创立公司的效力,公司资本均与公司设立时登记的一个公司财产的确定金额有关,而这个确定金额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应当只有一个,不能各自表述且指向不同的目标,这是建构公司资本制度的条件。公司资本作为抽象的法律术语,与注册资本同义,以“股东认缴”、 “章程记载” 以及“登记公示” 为基本要素。
在法律上,公司资本应当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同义。不论怎样,在一般观念上,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经由股东认缴所形成的公司原始财产。公司作为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有独立财产。公司财产的独立,使公司与其股东相区别,公司资本正是充当了隔离公司和股东的工具,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设计,其初始目的和基本作用是让股东脱离公司而不再为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本不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公司资本,内涵应当是抽象和确定的。对此,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已有明文规定,无须赘言。在本专题的讨论范围内,公司资本与注册资本同义。
在公司资本的概念之下,还有必要就与之相关的概念做些说明。
(一)认缴资本
认缴资本,又称为发行资本,是指以股东(发起人)承诺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公司资本。在这个意义上,认缴资本为公司资本的下位概念,应当是公司资本构成中的一个分子。我国《公司法》(2013年)以认缴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与注册资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认缴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登记公示,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同。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资本则具有其不同的意义。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资本的形成被区分为发起人“认购” 和“募集认购” 两个承诺出资的阶段:发起人应当首先认购公司应发行公司股份(注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且其认购的份额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与此阶段相适应,认缴资本也就具有了不同的形式:发起人“认购” 形成的认缴资本和募集对象“认购” 形成的认缴资本。在公司资本的总量上,被区分为上述两部分的认缴资本,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仍然是相当的。
但是,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认缴资本并非其注册资本,公司的设立不以认缴资本的存在为已足,仅以实缴资本(发起和募集“认购” 股份的“股款缴足”)为必要;故仅有公司资本的“认购” 而没有足额实缴资本的,公司不得成立。所以,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认缴资本充其量为公司资本形成的一种形式,不能等同于公司资本,当然也不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相对于股东(出资人)而言,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称为实缴资本;相对于公司而言,又可称之为“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与实收资本具有相同的含义,在理论和实务上可以混用。公司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其财产的独立为基础。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实缴资本是股东履行向公司出资义务的结果:它不仅是股东所有的财产转化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的载体,而且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否的法律事实。
在法定资本制框架下,公司的认缴资本应当足额实缴(尽管可以分期实缴),故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法律意义相当,公司的成立以实缴资本为必要;其相互间的不一致,也仅限于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存在的差额,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在认缴资本制的框架下,实缴资本的法律意义被进一步弱化,公司的成立仅以认缴资本为必要,实缴资本仅是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充实公司运营财产的一种形式,故在股东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前,实缴资本不同于公司资本,也不同于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的成立以认缴资本的“股款缴足” 为条件,实缴资本仍具有与公司资本或注册资本相同的法律意义。
(三)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构成,包括公司所有的各种财产、享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仅其中的所有者权益,与公司资本相关。通常,根据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可以将公司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现金以及可以合理地预期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项目。非流动资产,又称为长期资产,是指公司旨在生产经营中长期使用或者为某种目的而长期持有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如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在这里,公司资产更多的意义,或许在于满足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上的需要,例如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公司财产,又称为公司的责任财产,是指公司可用于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全部财产的总称。公司财产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以公司依照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为标志;由此决定,公司可以用这些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公司法》(2013年)第3条第1款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在形式上一般被归纳为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享有的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
在许多场合,公司资产不论其形式,均以公司是否对之具有控制和处分机能作为判定的标准,故在范围上和效用上,公司资产可与公司财产等同混用,二者均为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并受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制度的约束或规范。
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形成的基础,为公司资本(注册资本),但公司资本仅为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形成的法律形式之一,充其量为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的部分构成,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将公司资本等同于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例如,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以及公司存续期间,都是一个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出资额”,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甚至登记予以公示,人们在将之与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比较时,常说公司资本为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的“静态” 形式。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的范围远不止于公司资本,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与公司资本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相同,将公司资本说成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的“静态” 形式,欠缺基础。另外,因为公司资本的抽象性,我们不能从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中分离出“哪些财产” 属于公司资本。而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则是一个动态的财产形式,其中的所有者权益虽为抽象的数额,但其所代表的资产财产数额是不断变化的,负债更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具有的法律意义,与公司资本相比较,完全不同。这样,公司资产或公司财产,就不可能成为公司资本制度规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