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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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V 管理篇 Management

B.10 2013年中国物业管理热点及2014年走势

叶天泉 叶宁叶天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叶宁,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2013年,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总体呈现平稳健康发展态势,但在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住宅区电梯事故、火灾事故、养犬致人伤害等悲剧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亟待理论上的破解和实践上的突破。本文对2013年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解决思路与对策,并对2014年行业发展走势做出预测。

关键词:

物业管理 对策 走势

2013年是中国物业管理的法制完善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和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向法制化又迈进了一步。对规范包括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遏制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业主的乘梯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是中国物业管理的转型升级年。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创新运营模式、拓展经营领域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创造出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企业通过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在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益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特别是2013年5月22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召开《物业管理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研究》开题会之后,企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也是中国物业管理的政策扶持年,又有一些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行业出现了新的转机。这些不仅为行业可持续发展营造了新的发展契机和环境,而且在中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 2013年中国物业管理热点剖析

(一)规范养犬

2013年无疑是养犬伤人的重灾年,这一年仅从5月27日至6月27日一个月时间,就发生多起烈性犬致人伤亡的悲剧。

5月27日早,贵州省遵义市康海花园小区62岁的陈某某,在小区后山晨练时被两条杜高犬活活咬死。6月3日,山西省运城市一名8岁女孩遭藏獒撕咬,经过路人营救,使女孩脱险。6月13日,辽宁省庄河市一只藏獒蹿到街面上,见人就咬,多人被咬伤,一位90多岁的老妇因躲避不及,被藏獒咬穿胳膊。6月24日,两只藏獒跑到北京市昌平区的马路上,将多名路人咬伤。6月26日,重庆市一名2岁小女孩被自家养的土狗咬穿气管。6月27日,王某领其3岁半的女儿李某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一小卖店买水喝,从院内蹿出的藏獒将李某的脖子左侧咬住,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在住宅区中,因被犬咬伤、惊吓、噪声扰民等引发的邻里矛盾和纠纷偶有所闻,有的为此大动干戈、大打出手,甚至诉讼法院对簿公堂。

剖析烈性犬频繁致人伤亡的原因,一是缺少法规。目前国家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所涉及,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难以满足规范养犬管理的需要,亟待国家立法进行规范。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北京、上海、辽宁等绝大多数省市虽然出台了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多数省市在规范养犬方面,尚未形成从销售流通的源头上加强控制和监管,也没有从根本上理清相关责任部门的协调执法机制,更没有形成多管齐下的长效机制和落实机制,往往是单个部门“单枪匹马、单打独斗”,缺乏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常态治理。加之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差,威慑力不足,惩治力不强,使规范养犬成效不大。三是市民养犬自律差。随着养犬文化的流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估计,全国现有犬只数量为1亿只左右,而且其需求量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家庭养宠物犬无可厚非,关键是一些市民无视养犬规定,擅自在城市禁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的不按规定登记、办证,上街遛狗不用牵引链,进入小区电梯等公共场所不给狗带护具。养犬者不严格自律,致使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

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狗患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规范养犬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怎样规范城市养犬,使这一社会问题得到遏制呢?从目前看,应当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筑起规范养犬的防线。一是加速立法。国家应当把规范养犬管理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养犬管理的原则,养犬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养犬者的责任、义务,养犬登记、备案、免疫、办证,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禁养犬的名目,流浪犬、死亡犬的处置,禁止虐待、遗弃犬只及法律责任等确定下来。特别要把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养犬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失职的主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用法规予以明确。二是落实责任。规范养犬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公安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养犬行为的职责,建立起依法规范养犬的长效机制,切实将养犬管理落到实处。对于违反养犬规定,养犬不登记,非法经营、喂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遏制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发生。公安、城管执法、工商、建设、兽医、卫生、财政、物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规范养犬人行为。养犬者要提高依法养犬意识,切实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觉维护养犬秩序,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社会环境。四是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规范养犬管理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依法养犬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成文明养犬的良好习惯,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发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切实担负起维护园区秩序的职责。

由此看来,规范养犬管理,只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主管部门认真履责,严格执法;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养犬者严格自律,文明养犬;全社会共同监督,养犬致人伤害多发的态势一定能够得到缓解。

(二)小区防火灾

2013年5月6日3时45分,广东省东莞市龙泉别墅区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这一恶性事故经媒体披露后,再次引起人们对住宅区火灾事故的担忧和关注。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住宅区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仅2013年就发生多起造成人员伤亡、令人触目惊心的火灾事故。

1月12日凌晨3时31分,浙江省温州市一两层砖木结构民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1月13日4时2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住户室内发生燃气爆炸引起火灾,室内两人在逃生过程中坠楼身亡。11月4日23时7分,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12月29日凌晨4时,广东省清远市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

分析住宅区火灾多发原因:从客观上看,一是设计上的缺陷,造成防火先天不足。一些早期设计建设的老住宅区,楼道未设消防水栓,庭院未设消防水井,家庭用电线路承载负荷小,有的房屋棚顶、隔壁墙、窗门等均为木质结构等。先天不足给防火工作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便形成火烧连营。二是防火设备设施年久失修、丢失严重。一些住宅区虽然设有消防设备设施,但由于管理养护不到位,损坏现象严重,有的灭火水龙头、水带丢失,形同虚设;有的年久失修,已经失去了功能;特别是一些弃管的住宅区,安全防火处于被人忽视的盲点和死角。三是救火设备难以满足要求。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高楼林立,住户密集,而消防车等设备救火能力有限,即使最先进的云梯也只能达到70米高,往往一些高楼高层起火,只能靠楼体本身的设施和救火设备灭火,如果救火设备设施及储备资源跟不上,只能看着楼房被烧。

从主观上看,一方面消防宣传、落实工作不到位。一家一户封闭式的住宅给消防工作带来了难度,加之宣传工作不到位,对消防工作不能做到警钟长鸣,平时不组织演练,战时对消防设备设施不会使用。另一方面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防火意识不强,一些住宅区消防通道被占或堵塞,楼道随意堆放杂物,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烟头随手乱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

此外,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激化等引发的人为纵火,利用燃气自杀或杀人灭口等刑事案件也偶有发生。

面对一起起严重的住宅区火灾事故,城市政府、防火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是城市政府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区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加大对住宅区防火的投入,要舍得将救火的钱用在完善防火设备设施上,从源头上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把防火工作纳入城市政府对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城市消防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防火职责,加大宣传普及防火、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群众火灾防范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要加强防火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经常对住宅区安全防火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零容忍”,切实做到防患胜于救火。三是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防火宣传,向市民普及防火知识,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宣传效果要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市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能力。四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把安全防火纳入物业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防火应急机制和应急队伍,要针对所辖住宅区防火的潜在风险和特点,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火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定期对防火设备进行更换,使防火设备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的临战状态。要向业主普及防火知识、应急知识、逃生知识,提高业主的消防素质和防御火灾的能力,切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只要切实做到了政府认识到位、重视到位、投入到位,主管部门指导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新闻媒体参与到位、宣传到位、监督到位,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常抓不懈,广大业主配合到位、预防到位、警钟长鸣,住宅区火灾高发的势头就一定能够得到遏制。

(三)拆违行动

2013年集中拆除的违法建筑。北京市人济山庄小区楼顶的“空中花园”、苏州市三香大厦楼顶的“空中园林”、深圳市的“空中寺庙”等一批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违法建筑,终于得到了基本拆除。尽管这些违建拆除来得太迟,但人们总是盼到了有史以来声势之大、舆论监督力度之大,执法部门态度之坚决的拆违“风暴”。

近些年来,城市住宅区的违法建筑不仅越建越多、越建越大,而且一些地方的最“牛”违法建筑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违法建筑施工了几年无人管,有的在群众举报声中野蛮生长、坚立不倒、岿然不动。违法建筑的泛滥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对其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而且对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寿命构成威胁。

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违法建筑,谁也说不清楚。2013年仅浙江省就拆除违法建筑1.5亿平方米,北京市拆除违法建筑1261.4万平方米。哈尔滨市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累计拆除违法建筑630万平方米。

针对数量惊人的违法建筑,如果各地政府再不加以控制,放任自流,违法建筑可能全面失控,遍地开花,甚至会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

要从根本上拆除违法建筑和杜绝违法建筑的疯狂蔓延,各级政府必须乘势而上,多管齐下,联合执法,全民监督,标本兼治等。从眼下看,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国家应当抓紧制定《禁止违法建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将违法建筑的概念、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查处违法建筑的原则,违法建筑的认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特别要加大禁止违法建设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使欲违法者迫于法规的威慑,不想、不敢、碰不起违法建筑的“高压线”,切实把控制和拆除违法建筑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二是城市政府要把遏制违建、拆除违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建立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实行标本兼治,把重点放在防控违法建筑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抓到底。三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防控违建和治理违建的职责。对现有违法建筑不仅要拆、要罚,更要防控新的违建产生。对群众举报的违建一经查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新违建要及时发现、及时立案、及时处理。要克服拆违一阵风的现象,使防违、控违、拆违规范化、常态化。四是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引导市民知法守法。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曝光,跟踪报道,切实担负起舆论监督的职责。五是遏制违建的关键是及时制止和防控新违建的发生,这样不仅可以控制违建,而且可以极大地减少拆除违建的成本。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力宣传违建的危害性和拆除违建的必要性,引导业主树立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园区的秩序和环境。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苗头和现象,要立即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把违法建筑消灭在行动之前、形成之前的萌芽状态,这可能是现阶段防控和处理违法建筑的有效途径。

(四)电梯致人伤害

2013年5月15日上午11时,在深圳市长虹大厦1号电梯内,一位女护士在乘电梯时头部被夹,造成动脉破裂,当场死亡。

近年来,因电梯酿成致人伤害惨剧时有发生,仅2013年造成的致伤致死事件就屡屡见诸报端。

5月14日,西安市幸福家园小区,55岁的杜女士在电梯打开后迈入门内,此时电梯的轿厢并未到达,杜女士顺着电梯井从15楼跌落当场死亡。

5月25日,济南市盛世名门小区,一部电梯从27楼突然下坠至22楼,电梯中有一位去接女儿下班的母亲,剧烈的震动使这名女子腰部骨折,躺在电梯里。

9月8日下午,深圳市尚园小区一名清洁女工,在撕除电梯门保护膜时,不慎从16楼坠入井道,掉落在2楼的电梯厢顶上,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近年来随着电梯保有量激增,一些住宅区电梯老化,因维修资金使用难、维修保养不到位等原因,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故障甚至“吞人”事件常有发生。

从目前看,要遏制电梯致人伤亡事故的发生,应当强化以下工作。

一要加速地方建章立制。2013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包括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市应当根据上位法,抓紧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或《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目前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等省市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他省市也应当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技术规范。对电梯的管理与使用、维修与养护、限期与更换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使电梯管理和经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政府履责。城市政府要把电梯安全作为重要的安全工程,摆上议事日程,依法督促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要监管部门履职。安全质量监管等部门要依照电梯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每起电梯事故,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依法办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该停运的停运,该更新的更新,该报废的报废。电梯安全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建立完善的电梯运行监督管理档案。要加强对电梯维保人员培训,做到经严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具备上岗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四是物业企业尽职尽责。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电梯使用管理的职责,向业主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和使用知识,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乘坐电梯和操作电梯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一旦出现电梯事故,物业企业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使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 2014年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走势

(一)物业管理跻身现代服务业将成为行业的共同目标

2012年,科学技术部下发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对“十二五”期间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保证措施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和物业管理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把向现代物业服务业转型升级作为企业发展重要战略,通过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等提高技术含量、增值服务和产品附加值,努力实现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但是,从目前看,物业管理行业离现代服务业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突出表现为“三低、三个不足”,即:行业技术含量低,增值服务、产品附加值低,专业化能力偏低;高素质人才严重不足,企业集团、知名品牌企业明显不足,有效供应服务需求不足。

物业管理行业要实现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必须立足行业现有基础,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机遇,巩固和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优势,找准行业短板和差距,迎难而上,着力实现6个转变。

一是从专业人才匮乏,高素质、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少,向高智力、高能力、高学历、创新型人才结构转变。

二是从服务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传统服务,向技术含量高,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现代服务业转变。

三是从传统简单的手工作业为主,投入产出较低的服务,通过服务功能换代升级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向高增值和产品附加值高的现代服务业转变。

四是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边界狭窄、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人均平均利润率低,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人才密集型、高效集约服务和服务价值高的现代服务业转变。

五是从服务链条发育不成熟,专业化能力偏低,向不断衍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的现代服务业转变。

六是从以改善业主生活和工作环境,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服务的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满足业主不断增长的各类服务需求转变。足见物业管理要实现向现代服务业的转身,不仅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是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3年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条例》,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时期,为各省市物业管理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总结《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10年来以《条例》为依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局)相继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出台或修订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已发展到7.1万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成为全球物业管理规模最大、服务领域最广、服务人员和服务企业最多的国家。

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保安服务条例》的颁布,《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法》的修订,《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函待进行修订。

完善物业管理立法需要从两个层面上下功夫。

一是从国家层面要抓紧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修法使《条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适用性,更好地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物业管理和谐发展。

二是要加速地方物业管理的立法、修法。目前一些省市物业管理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地方人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依法治物的理念,增强立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物业管理立法、修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据《物权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速形成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使行业早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三)养老服务有望成为物业管理新的发展领域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到2012年底,60岁以上老人已达到1.94亿。在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单靠政府的力量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的需求,必须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进来。

近年来,万科、长城、北京银达、成都成飞等一批物业服务企业,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养老服务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企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与业主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赢得了业主的信任,特别是对辖区内业主的健康状况等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管理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同在一个辖区内,开展养老服务不仅具有区位的优势和服务资源的优势,而且具有天时、地利、人和三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容易进入角色。

从当下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托底,而且需要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快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在财政、金融、土地、税收、补贴、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同时要强化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国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若干意见》,抓紧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比例在《规范》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新建住宅区强制性标准,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三是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对于已建成的老住宅区,凡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为发展养老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是一个新领域,应当做到资金有保障,服务设施好,专业人员到位,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收费合理,这是办好养老服务业的关键环节。要通过送餐服务、家政服务和综合性日间照料等,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努力实现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五是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其服务模式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养老服务中,要针对养老服务的特点,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模式和供给方式,努力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服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利益调整、服务延伸、行业准入、服务模式、驾驭能力等诸多问题,不仅需要勇气、信心、热情、实力和能力,而且需要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过硬的队伍。可以相信,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懈探索、实践和努力,在养老服务方面一定会走出一条创新之路、发展之路,养老服务也一定能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