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新疆乌鲁木齐四家医院拒绝抢救急救病人致死案例引发的问题:急救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院经营收益权相冲突的案例
1.基本案情:新疆乌鲁木齐四家医院拒绝抢救急救病人致死案例引发的问题
这是一个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案例。2000年随父母从河南到乌鲁木齐市的3岁儿童刘广项,不小心一屁股坐到了开水锅里。父亲刘华东抱起他赶到乌鲁木齐市的一家医院,医生听说是烫伤,没看小孩,就让拿2万元押金。刘华东说走得急,没来得及带钱,过会儿就有人送来,可医生死活不同意。刘华东跪在地上,苦苦哀求先救人,医生还是站在原地摇头,连先上点药的请求也不答应。刘华东只好抱着孩子往另一家医院跑。到了另一家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说没有烧伤科,让赶紧到别处去。刘只好带着孩子赶到第三家医院,急诊室两位护士先是说要等主治医生,主治医生来了又说没有床位,也不愿给孩子上药。急疯了的刘华东又匆匆赶往第四家医院,急诊室的值班医生也说没有床位,让刘带上孩子到第五家医院求治。到达第五家医院烧伤科时,孩子嘴唇已经发乌,在病床上稍一翻动,背上、屁股上的大片皮肤就被撕下来。此时,孩子烫伤已经有4个多小时,虽经紧急抢救,还是痛苦地告别了人世。
孩子的父母在十分悲痛和愤怒的情况下,将前四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医院在答辩中强调,医院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医院因抢救急诊病人事后不能付费或病好后不结账而逃走的不在少数,每年因此而欠费达几十万元。医院作为一个医疗经营单位,看病先交钱是医院的制度,经营收益权也是医院的合法权利。而孩子的父母一方则认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由于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孩子死亡,医院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判决前四家医院分别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2.法律问题:急救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院经营收益权相冲突
此案中作为被告的几家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违背了作为医生最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职业道德。此案虽然原告方获得了胜诉,但医院方面提出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一类的案件在全国经常发生。原则上,我们可以说,人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医院不能因为医疗费不够或没有医疗费而见死不救,但医院的经营收益权同样也是一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但也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有的医院从医院的职业伦理角度,制定了一些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在此情况下,先救治病人。但此类规定能否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如果作为一个法律要求,必然会带来医疗费拖欠的急剧增长,最终会使医院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但急救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救治权又如何保护?
在2002年12月已经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中,有如下的内容:“自然人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这一条是为专门解决此类问题而设立的条款,如果确定下来,就成为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它会带来相应的一个问题,或者说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国家必须设立专项基金或向医院拨付专项经费。否则,它可能会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相关法律:据报载,2004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不少赞许。但记者在走访了深圳市内多家大医院后,各大医院纷纷表示:“为车祸病人治疗后,找不到人埋单”的问题已经成为院方的头疼事儿。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的负责人表示,以前医院在收留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时,会事先留下肇事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或保险卡等,以便抢救之后能有效落实治疗费的问题。而新的交通法规实施之后,交警往往只要医院签收一张“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确认单”,费用问题则丢给医院一句“不用管”。但之后,医院找不到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不知道怎样才能收到欠款。有关医院都热切期盼“救助基金”早日出台,卸下医院肩上沉重的负担。看来,法律规定是一件较容易的事情,但并不能解决实际的具体问题。
3.记者调查:医疗费拖欠成为一个严重的全国性问题
有位记者对广西的病人欠费做了一番调查,记者写道:
连日来,记者深入到桂林市的多家医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采访。据了解,病人欠费逃遁在这些医院均有发生,所欠医药费从百来万元到近千万元之巨!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的病人欠费,近年来累计就高达数百万元。记者发现,每一家医院都有一本厚厚的欠账名册,记载着一个个病人逃遁的灰色故事——
覃某某,2003年3月2日入院,住院两天,欠费420元,在夜间逃跑。
符某某,2003年6月9日因癌症入院,住院4个月零2天,欠费8230元,中午开饭时趁人多混乱逃跑。
韦某某,2004年4月12日因重伤入院,住院4个月零8天,欠费13620元,在上厕所时逃跑。
据名册里显示,病人欠费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乃至十几万元。“难道欠几百元就值得逃跑吗?”医院领导告诉记者:欠费逃逸的病人,有些人是真的拿不出钱,有的人却是故意赖账。欠费逃逸者主要可归纳为五类人:一是贫困的农民;二是遭遇车祸的受害人;三是被家人遗弃的婴儿和老人;四是出外打工的民工;五是因斗殴受伤的患者。这五类逃逸的病人其实又可以归结为同一类人:穷人。有一位叫韦加辉的环江县农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儿一女在读中学,家里本来就穷得叮当响,不幸的是,46岁那年他又得了癌症。2003年3月,他来到南宁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不到一个月,带来的4000元就全部花光了。后来,韦加辉的家人又陆陆续续筹到了2000多元,像挤牙膏一样一次300元、500元地交给医院。两个月后,医药费上升到13000多元。就在还剩下最后一个疗程的时候,韦加辉突然不辞而别,欠下6000多元医药费。一年多来,医院屡屡追讨,但仅仅追回了400多元,剩下的6000元成了死账。
救死扶伤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作为医疗单位,也同样面临着生存问题。医疗欠费,使医院陷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为了防止病人欠费,有的医院甚至规定:谁的病人欠费谁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用科室奖金来冲销;科室又规定,哪个医生的病人“跑”了哪个医生追缴。在医院采访时,说起病人“逃费”的事,医生护士都有一肚子的委屈:欠费病人很多是因为的确交不起费用,不过,也有不少人是恶意欠费的,他们并非无钱交费,而是根本不想交这笔钱,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还有一些人则是有备而来,在住院前就准备好了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之类的假证件。医院若以病人登记的地址按图索骥,得到的一定是“查无此人”的结果。私营企业老板李煜明就是这样一个“老赖”,虽然算不上什么大款,却也有一二百万身家。2003年因为肺气肿住院,先交了5000元押金,一个月后已用了1万多元,医院催交费了,但李煜明却财大气粗地说:“不就是万来元钱吗?到出院时一起结清得了。”看到李家人平时豪华轿车开来开去,医院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了。3个月后,李煜明病愈出院了,尚欠着27800多元的账。李煜明以回家拿钱为借口,开着小车一溜烟跑了。后来,一直没见他拿钱来结账,医院也找不到他。经过一年多的追索未果,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一位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以往的经验,一般欠费的病人留下的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大多是假的,即使有个别是真的,也基本上是个赖账的主儿,10个欠费的病人中,能够追回一个病人的欠款,已经算是不错的“战绩”了。
最令医院感到头痛的,要数那些被家人遗弃的老人和小孩,特别是那些长期卧病的老人和有先天性疾病或后天性疾病的小孩和婴儿等,家里本来就把他们视为多余的人,生病住院后,家人一走了之更是常有的事。对于这种病人,医院常常索债无门。在一家医院的儿科病房里,住着一个叫“韦小小”的病儿,先天性兔唇、痴呆,他的父母交了300元押金、护理了一天就一去不回头了。“韦小小”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9000多元,这笔账只能记在医院头上。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不仅要给“韦小小”买吃的、穿的,还要专门雇一个人来照顾他。为了查清他的真实地址,医生护士们对“韦小小”循循善诱,但是,这个年仅3岁的痴呆儿浑然不知。
对于严重的医疗欠费问题,医院有颇多苦衷:如果来了一个身无分文的病人,救还是不救?不救,全社会都要谴责医院;救了,费用谁来支付?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拒收危重病人,不能拒绝抢救,但此法规没有规定抢救费用怎么解决。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确定了“有钱没钱先救人”的原则。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了老百姓的普遍拥护,但是,这个法规的出台却苦了医院,因为,一旦肇事者逃逸或“逃单”,医疗费就会转嫁到医院身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时抢救所支出的费用由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没有落实,一旦肇事者逃逸,车祸急救医疗费还是压在了受害者和医院的身上。2004年6月20日,大沙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出事后,司机肇事逃逸,急救车飞驰赶往现场,将一名重伤昏迷的男子接到医院。重伤昏迷后被遗弃的患者张某,经全力抢救苏醒。这时,医院已经为他垫支了3.6万元抢救费用,而且还要继续治疗,但一直没有人支付这笔费用。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健全,事实上也没有钱支付,这笔钱就一直在医院挂着,什么时候能要回这笔费用,还是一个未知数。广合律师事务所的梁志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大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赔偿环节没有理顺,导致了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对于已经投保的司机而言,他们承担了双重义务,一方面要交保费,另一方面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他认为,只有建立健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病人欠费逃逸也是如此,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记者对10多家医院进行采访,令记者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有些医院不接受采访,他们对这一话题或者敷衍了事,或者讳莫如深。记者用了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终于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病人欠费逃逸事件,除了因病人经济困难交不起医疗费而逃逸外,不少是由一些无良医院造成的。一些医院高收费、乱收费、乱开药以及种种医疗责任事故,均是造成病人欠费逃逸的重要原因。几元钱的药品到了一些医院就变成了几十元上百元,更离谱的是,几十元的针剂在一些无良医生手中摇身一变就成了名贵进口药,打一针就是一二千元,如此高昂的医药费,又有几人能承受得了?一些感到挨宰的病人,要么赖账,要么就只好逃跑了。医院乱收费也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生病住院,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让你摸不着头脑,就是同样的药方,有时收费都不一样。当他们不得不住进医院时,一旦发现医院有“三乱”的嫌疑,一些人在“你不仁我不义”的心理作用下,就产生了逃逸的念头,或者拒绝交费,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老赖和欠费逃逸现象。面对日益增多的欠费,医院叫苦不迭,但他们大多秘而不宣,原因就在这里。目前,国家还没有用于解决欠费问题的专项拨款。医院为了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往往只能从医院的建设费中拿一部分出来填补这个窟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财政运转、设备更新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在2006年举行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针对个别医院把没钱看病的病人拒之门外的现象,提出要求:“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对不允许见死不救。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医疗机构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实施积极救助。”问题在于,如何落实这样一些措施,是真正的关键。
4.卫生部2013年工作要点中的“先诊疗后付费”引起的讨论
2013年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出了“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就在社会公众为此叫好的时候,卫生部明确回应:由于受社会征信体系、医保报销水平等条件限制,关于“先看病后付费”模式,卫生部倡导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试点,但从未要求“全面推行”,2013年肯定是不可能的。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先诊疗后付费”是医改进程中,公立医院探索简化服务流程的一种新型付费模式,值得推广;多个省份已在有条件的医院开展试点。但是,“先诊疗后付费”涉及社会征信体系、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等多部门协调问题,很难作为行政命令“一刀切”推行,全国推广尚没有时间表。卫生部也从未提出过“全面推行”的要求。
2009年9月,卫生部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探索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新型付费模式试点工作。患者在门急诊诊疗时,可先预交押金,不必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单独缴费,待本次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再统一结算。但当时即有业内人士指出,人民医院的“先诊疗,后结算”试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先看病后付费”,只是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一种医疗服务改革。
在总结人民医院试点工作基础上,卫生部2010年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简化门急诊服务流程,积极稳妥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2013年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中,也提出“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卫生部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份最新的文件也代表了卫生部目前的态度,“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要逐步推进、试点先行,不会作为行政命令强制推行。
推行“先住院后付费”条件尚不具备。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焦雅辉介绍,近年来,针对门急诊患者,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先诊疗后结算”试点。不仅如此,针对住院患者,目前全国已经有青海、山东、河南等20多个省份在省级或地市级层面试点“先住院后付费”模式。但这种试点,多数局限于以接治新农合患者为主的县级以下医院。参加新农合的患者住院可不交押金,待出院时只需交纳全部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相应部分;而归医保报销的费用,则须由医院与当地医保部门结算。从目前各地的实际医保报销比例来看,如果草率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垫付资金风险仍较大。此外,各地医保结算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的患者往往还是要自己先掏钱交费,再回到原籍报销。
此外,焦雅辉坦言,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中,虽未出现大面积的恶意欠费逃费,但个别地区还是有患者逃费现象发生。若是出现没有医保的患者恶意逃费,医院不能获得医保补偿,也无法向患者追讨医疗费用。
因此,焦雅辉说,卫生部认为,“先住院后付费”模式要在全国推行,一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
《新快报》记者获悉,广州目前已实现了该制度所包含的“医保看病即时结算”方式,但并未实施“不交押金即可住院”的措施。大多医院称该措施难以实施,或会间接加剧医患矛盾。按照央视新闻的报道,这种“先看病后付费”制度主要包含两大块内容:一是看病时,有医保、新农合的病人可以实现医保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二是住院时无须交一大笔押金,只需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即可办理入院。
据《新快报》讯,从2012年6月20日起,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成为深圳市首家实施“先诊疗,后结算”的医院。《新快报》记者从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了解到,截至2013年2月19日,医院共有134796人次享受“先诊疗后结算”的诊疗模式,占医院总医保人群的76.08%。而截至2013年2月19日逃费共计6万元,占“先诊疗后结算”总金额的0.15%。医院还专门设立了“追讨小组”,整治忘记缴费和故意逃费的情况。对于恶意欠费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区政府进行垫付。
实施一开始,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先诊疗后结算”只是适用于医院门诊和急诊的深圳综合医保人群。而从2012年的12月1日开始,医院将这种模式延伸至住院病人。据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伍富贵表示,在没有涉及高质的医疗设备情况下,医保患者出示有效身份认证的证件,如医保卡、身份证等,就可以在诊疗后进行结算。“如果涉及高质的医疗设备,中间可能临时付一定的费用。”
5.最终结果:国家拟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2013年3月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拟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两级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等钱救命”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指导意见说,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使用应向社会公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救助范围: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发,算是给多年来未能解决的疾病救助问题画上了句号,是一个值得我们欣慰的结果。但这一意见执行得如何,且能否解决医疗费拖欠问题,还需要继续观察。因为指导意见对疾病救助是有条件的,而实践中的医疗费拖欠形形色色,不完全符合救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