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研究(180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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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高法院早期的成员们

随着《1789年司法法》的通过,最高法院在这个新生国家扮演自己角色的舞台已经搭建完毕。不过,这一角色的实际运转还要取决于最高法院的构成人员。华盛顿总统对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责非常认真,在他给好友埃德蒙·伦道夫的一封信中就写道:“铭记公正司法乃好政府最为坚实的支柱。我认为第一届司法部门的筹建对我们国家的幸福、政治体制的稳定至关重要。”Charles Warren, The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History, Vol.1, 1789-1821, Frederick:Beard Books,1999, p.31.对于大法官的选择,华盛顿不仅注重人员的法学素养,还注重人员的性格、品德和知名度。同时,地域因素也是他提名大法官的一个重要考量,地域的分散性不仅有助于大法官到巡回法院办案,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州之间不必要的妒忌。地域代表制也为后来许多总统所效仿。除这些因素之外,是否担任过州司法职务也是华盛顿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可说这一因素尤其重要,在华盛顿提名的六位大法官中,有五位出任过州高级司法职位。其原因如时任副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所云:“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能从各州的首席法官中选拔,那么,就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联邦政府的高级权威就会据此得到承认。所有州的法官都会巴望着把大法官席位看作是自己的最终目标。”Christopher Tomlins, ed. ,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the Pursuit of Justic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2005, p.29.

结合这些因素,华盛顿将首席大法官的职位给了来自纽约州的约翰·杰伊。约翰·杰伊早年的法律教育、他的律师生涯、他担任纽约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经历以及他丰富的从政经验都使得他非常适合履行这一职责。在提名前几个月,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就预测到这一结果:“综合权衡贡献、风险、能力和声望,我完全相信均衡的结果倾向于杰伊先生。”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619.杰伊愉快地接受了这一提名,成为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其他五位大法官分别是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利奇、弗吉尼亚州的约翰·布莱尔、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马萨诸塞州的威廉·库欣、马里兰州的罗伯特·哈里森,这些提名很快得到国会的批准。至此,第一届最高法院组建完毕。在这五位大法官中,值得一提的是詹姆斯·威尔逊,他是美国最早的法学教授之一,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他发挥的作用仅次于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在批准宪法运动中,他在宾夕法尼亚发挥着主导作用。威尔逊在分权理论、总统制及人民主权论等方面有着较高的造诣。尽管他本人及其他人都曾提议他担任首席大法官,但在1789年、1795年和1796年均未能如愿。不过,作为大法官,威尔逊在案件中力主扩大联邦权的国家主义思想及人民主权的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

1790年2月2日,最高法院在纽约皇家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庭,6位大法官来了4位,哈里森由于糟糕的身体状况,谢绝了对他的任命,并于两个月后去世。华盛顿选择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斯·艾尔德尔接替哈里森的职位,艾尔德尔曾担任过州法官和司法部长,对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拉特利奇虽接受了任命,却一直未到最高法院履职,并于一年之后辞职担任了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不过,最高法院初次开庭,没有案件备审,除了制定一些规则之外,大法官们几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这种情况延续了三年之久,直到1793年2月大法官们才审理了第一起案件。

尽管早期的最高法院没有什么事情,但由于大法官们还要担负“巡回骑乘”这一职责,对于大法官们来说,其工作还是相当繁重的。虽然州法院法官在本州范围内巡回办案早有先例,但在关山阻隔、交通不便的18世纪末一年两次定期往返首都和巡回区辖下各州之间,常年在外枯燥乏味的旅行和繁重的审判工作对不再年轻的大法官们构成了不小的挑战。1792年2月,库欣大法官在致华盛顿的一封信中就抱怨他在巡回审判中的种种艰辛:“这个季节的出行非常费劲:1月13日我乘轻便四轮马车离开波士顿,当18号大雪纷飞的时候我设法抵达了米德尔顿,雪太深了以至于我不得不换乘雪橇,而现在似乎又要坐马车里。”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731.

沉重的“巡回骑乘”也是早期最高法院成员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1791年,拉特利奇辞去大法官职位,来自马里兰州的托马斯·约翰逊接替了他的职位,但因为沉重的巡回职责,他于一年之后辞职。约翰逊在他的辞职信中写道:“我无法决意每年一半的时间离家在外,把时间花在路上和客栈里,而且通常还要处于连某些一般的愿望都无法满足的境况:我生命的余光和其他情形都不允许如此。”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2,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344.作为首席大法官,杰伊也深受“巡回骑乘”之苦,“被安排在这样一个职位上……要让我每年离家半年之久,而且迫使我不得不把相当多的时间花在路上,花在寄宿旅馆和客栈里”。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2,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126.“这种让最高法院的法官横穿整个国家进行巡回审判的体制,促使杰伊先生辞去了法院的职位;一年之内他得有7个月离家在整个国内奔波。”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732.

虽然“巡回骑乘”可以加强最高法院与各州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完善司法审判规则、统一解释与适用联邦法律,但“巡回骑乘”的弊端也不容忽视。1792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写信给华盛顿和国会,抱怨巡回骑乘浪费他们太多时间,加重了他们的负担。“除了最高法院在费城两次开庭,每年还要在各个州,从新罕布什尔州到佐治亚州,召开27次巡回法庭,而且都是在每年天气最恶劣的季节里,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幅员和法官的数量,这样一项任务是太过沉重了。”同时他们还指出,最高法院在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时审理的双重身份,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公众对它的信任。“让同一批人最终以某种身份纠正他们自己以另一种身份造成的错误,这种区分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不利的,对于最高法院的信任来说也是不利的,而这种信任对于公共利益以之为依托的最高法院来说是必不可少的。”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2,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p.289-290.

尽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极力要求修改这一制度,国会议员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这一处境也深表同情,但他们并没有意愿取消这一制度,毕竟这是联邦和各州之间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1793年国会通过了一项《司法法》修正案,将巡回法庭中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由两位减少为一位,这已是国会所采取的最大让步了。对此,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也只能如此自我安慰:“这样差不多减去了一半的困难……现在大法官们被授权在最高法院每次开庭时为一个巡回区指派一位法官即可,这样一个法官一年只要去一个巡回区就可以了。”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2,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345.事实上,直到1891年国会立法成立上诉巡回法院,大法官的巡回骑乘责任成了可选项,至1911年国会通过新的《司法法》,正式取消了联邦巡回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彻底从巡回骑乘中解脱了出来。

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也随首都的变动而变动。最初美国定都纽约,最高法院在纽约开庭。一年后,也即1791年2月,首都迁至费城,最高法院也随之前往。在费城时期,最高法院的成员发生了巨大的变动。正如前面所言,拉特利奇在1791年辞去大法官职位,出任南卡罗莱纳州普通法院的首席法官,华盛顿总统选择来自马里兰州的托马斯·约翰逊接替了他的职位。一年后,托马斯·约翰逊辞职后,他的职位则由来自新泽西的威廉·佩特森填补。佩特森是制宪者之一,1789年参与《司法法》的起草工作,时任新泽西州州长。他支持一个强大而独立的司法体系,在最高法院早期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796年布莱尔大法官因病辞职,由马里兰州的塞缪尔·蔡斯接替。蔡斯曾签署过《独立宣言》,是马里兰州法院和联邦司法机关里都很有名气的法官,也是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之前最出色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克米特·霍尔主编,《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许明月、夏登峻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49页。。1798年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因病去世后,亚当斯总统选择弗吉尼亚的布什罗德·华盛顿来接替该职,后者是首任总统华盛顿的侄子,弗吉尼亚律师协会的领袖。华盛顿在最高法院任职长达31年,不过他并未留下任何重要的判决。相反,他与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关系密切,倾向于支持马歇尔的法院意见,扩大联邦权,保护私有财产等,是马歇尔法院的重要基石。1799年,艾尔德尔大法官去世,亚当斯提名来自北卡罗来纳的艾尔弗雷德·穆尔接替,穆尔在美国最高法院史上几乎没有激起任何波澜,由于健康原因,1804年他辞去最高法院职务回归故里。

最高法院最重要的人员变动是首席大法官的变动。约翰·杰伊是美国早期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特别是在外交领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美国革命期间他出任驻西班牙全权公使,1782年他作为美英谈判代表之一前往巴黎与英国议定和平。之后他被国会选派为外务部部长,一直任职到1789年。杰伊对处理外交事务很有经验,不过,他作为首席大法官却被证明是不成功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早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太少,一方面是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担任沉重的巡回骑乘任务。另外,杰伊还为最高法院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1794年,他接受华盛顿的邀请出使英国,为紧张的美英关系和谈,并签订了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条约。在他出使近一年的时间里,他并未辞去首席大法官的职务,这不仅违反了权力分立的原则,也再次展现了最高法院职务是多么的不重要。而国内剧烈的反《杰伊条约》的浪潮,完全将杰伊本人卷入其中。1795年,杰伊回国不久,他就被选为纽约州州长,在他看来,纽约州州长比首席大法官更能发挥他的潜能,于是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务。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华盛顿提名前任大法官拉特利奇代理首席大法官一职,主持1795年8月份的开庭期。不过他在这个职位上只待了四个月,由于他激烈地抨击《杰伊条约》,参议院否决了对他的提名。虽然如此,由于他主持了1795年最高法院的开庭期,一般也将他看作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二任首席大法官。之后,华盛顿提名最资深的大法官库欣接替,虽然参议院批准了对他的提名,但后者以年龄和健康为由拒绝了。之后华盛顿又选择了来自康涅狄格时任国会参议员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斯。埃尔斯沃斯是制宪会议的重要参与者,也是《1789司法法》的主要起草者。他的任命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认为是“最高法院宝贵的收获——一笔急需的收获”,当然,他的任命也被认为是“参议院的重大损失”。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842.埃尔斯沃斯是第一位有意使首席大法官这一职位成为一个领导职位的人,在他任期内,他试图改变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逐个发表意见的方式,采用一致的法院意见以此来提升最高法院的权威。不过,他的任期太短了,这一尝试并没有成功,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领导地位。同时,疾病限制了他的活动,他曾因病多次缺席最高法院的庭审。而其后在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他还接受了一个外交任命,这更加制约了他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在他任期的最后一年,埃尔斯沃斯作为特使出使法国。他的离开再加上最高法院其他成员的一些临时事务,导致最高法院运作起来都有困难。同时,他和约翰·杰伊一样,在担任法国公使期间也未辞去首席大法官的职务。这种司法之外的任命给初生的最高法院带来了很坏的负面影响。《黎明费城报》的一篇报道就写道:“首席大法官是个闲差,首席大法官的职责是由当时待在英国的一个人以及在法国居住达一年的另一个履行的这种情形就足以证明之。”Maeva Marcus, ed.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789-1800,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 pp. 913-914.而埃尔斯沃斯出使法国的艰辛旅途,也使得他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并于1800年9月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务。这也为亚当斯最终提名马歇尔为大法官提供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