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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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

2.1.1 国外研究

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方面,亚当·斯密认为“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活动,政府仅仅是“守夜人”。因此,他认为按要素分配在收入分配中占主导地位,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处于次要地位。弗里德曼(1991)认为,“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补助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但使用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来调节贫富差距会影响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有损社会的经济效率,从而提出了相应的负所得税理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扣除额的家庭将有资格得到一笔补偿,其实质是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

瓦格纳认为税收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税收能够影响社会财富分配甚至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因此应该通过累进税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埃奇沃思认为,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下,社会上每个人的边际收入获得的边际效用应该相等,因此应该通过税收将富人的财富转移给穷人,最终实现收入的均等化。马歇尔认为应该采取累进性的税收,保证穷人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用来保障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庇古的研究表明,如果财富分配不均,将难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应当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促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当然,国外学者除了从公平的视角研究税收外,很多学者如斯蒂格利茨、米尔利斯等基于效率的视角进行研究。但由于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因此国外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单一税和二元所得税流行。单一税最早在牙买加实行,目前很多国家采用了该模式。二元税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分为劳动和资本,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目前实行该模式的主要是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和芬兰。

2.1.2 国内研究

卢仁法(1996)基于社会公平的视角,认为税收应该有效地校正居民收入差距中的不合理部分,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进行调控;李实、魏众(2000)的研究表明,虽然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因素非常复杂,但是政府税收政策调整滞后的确是一个重要因素;高培勇(2006)认为税收是再分配中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极好通道,应将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融入税制体系的建设中去,让税收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刘尚希、王亚珍(2004)认为,收入功能是个人所得税最基本的功能,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仅是派生功能;安体富、任强(2007)基于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的视角,详细阐述了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功能,而且税收的调节作用在三次分配中均能体现出来;贾康、赵全厚(2008)的研究表明,对于体制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距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政策和制度的完善上,同时再配以必要的税收再分配调节,这样效果会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