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附录
(一)《招标法》关于程序时间的法定要求
《招标法》关于程序时间的法定要求分为两个环节,有4条。
1.在招标环节
(1)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在中标环节
(1)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据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要求的内容详见本书附表1。
(二)关于“天、日、工作日”等期间时限的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据此,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期间一般以“日”表述,但也有用“工作日”。
日:指日历日,期间时限约定起始或截止时间如果在国家法定假日,截止时间将顺延至国家法定假日结束后的次日;
工作日:期间时限指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天数。
如关于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限,《招标法》规定“30日内”,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时限规定中一般都是5的倍数;但是在国际FIDIC合同中一般都用“天”来表述,期间时限起始、截止和过程均不考虑国家法定假日,FIDIC合同期间时限都是7的倍数。
(三)关于废标的讨论研究
2007年中国国际招标网组织行业内专家就废标专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该专题顾问高子正、专题策划刘梅、页面设计高晓玉。
该栏目之概念篇对废标的总结如下:
本章“废标可作两解:废标为动词,即将标废弃;废标为名词,即被废弃的标。废标作动词讲,可分为两种行为:全部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废止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即整个招标项目废标;否决单个投标人的投标。废标的情形,可分为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没有满足而导致的废标,即法定废标;招标文件特别约定的要求,没有被响应而导致的废标,即约定废标。
(1)各法规中关于废标条款的比较
两部大法中,《招标法》中并无“废标”这个词,只是在部分条款中出现了“否决”投标之类的用语,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条例》和上位法保持一致,而《采购法》出现了“废标”一词,并对其作了明确的界定。
(2)关于对废标含义的理解
政府采购法定废标的情形是指整个项目废标,整个招标活动由于以上几种原因(违法、不够竞争或全部超预算等)导致项目无效,重新开始。工程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废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作废,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现在《条例》统一用“否决投标”表述。
约定废标:对于招标文件中约定废标的主要条款,主要是用来防止日后的合同纠纷,招标文件不同,约定的废标条款也各有差异。
几个与废标有关的常用概念见表2.2。
表2.2 有关废标的几个常用概念的区别
(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表2.3、表2.4是中央投资项目的内容和投资方式表。表2.5列出了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适用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
表2.3 中央投资项目内容
表2.4 中央投资项目投资方式
表2.5 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