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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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例解读

(一)开标程序中特殊事件的处理

【背景】某建设项目经批准组织邀请招标,在规定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共有4家投标人投标。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首先宣读了评标办法。A公司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招标单位在开标现场公布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相关的部分内容上有变动,评分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能同意修改后的评标办法,声明不再参与开标会议,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并在所有投标文件正式拆封、唱标前退出会场。招标代理机构征得招标人纪检委研究同意,对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对其余3家的招标文件拆封、唱标、评标,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的评标办法经过法定程序的评审直接确定了中标人。之后,未中标人C公司投诉并核实有位专家同中标人有利害关系,A、C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C公司要求重新评标,A公司要求重新招标。

【问题】1.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2.该案例哪些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1.视情节,有关部门决定该项目依法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2.在下列4个环节,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和使用修改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招标法》第19条、第23条、第40条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79明确规定“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2)投标人A公司在开标后宣布撤出投标文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开标时即表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已截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A公司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应退还,但不拆封、不唱标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背了《招标法》第3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开封、宣读。”

(4)评标委员会专家同某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组成人员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79条明确规定“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加评标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二)关于联合体资格认定的案例

【背景】 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如下。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1: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

意见2: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意见3: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条件。

【问题】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

【分析】判断联合体资格条件的标准可归纳为:协议分工、一个身份、共同签约、连带责任。其中法律要求“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中的“相应”指协议分工的任务要求。“同一专业”也以协议分工的任务作判断。

【参考答案】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二、三两种意见的结论正确,但其理由以及第一种意见均不正确。

第一种意见不正确,因为看一个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是看该联合体成员中是否有满足需要的资质等级。第二、三种意见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因为《招标法》第31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句,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否则联合体这种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就没有实际意义。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和成员C两个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资质,即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三)关于围标行为认定的案例

【背景】在某次评标初审时,评标委员会对某施工招标的开标记录(表2.6)进行初审,发现了这个表格背后的秘密,这是一次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

例:在某次评标初审时,评标委员会对某施工招标的开标记录(表2.6)进行初审,发现了这个表格背后的秘密,这是一次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参见表2.6。

表2.6 唱标记录表

(1)投标人A、B、D报价相近,三材使用数量也基本相同,特别是A、B两家水泥和木材的用量基本相同,但是同其他投标人比较,明显是水泥用量填在木材栏内,木材用量填在水泥栏内,数量基本一致还说的过去,但同时填错了则可以认定A、B有串标行为。

(2)投标人D和A、B比较,三人的报价及三材用量非常接近,在采用定额含量和市场价格调整方式的造价中,这种一致很不正常,应当重点评审并通过澄清判断是否串标。

(3)投标人E、F的报价相差近500万元,但三大材的用量很接近,不合常理,应当通过重点评审,E、F有串标嫌疑。

通过对上述表格的初步分析,经过澄清程序,评标委员会认定5个投标人有串标行为否决其全部投标,并建议监督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