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或接近上限,环境质量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纳入总体目标,要求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环境质量改善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也是评判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党中央做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这就是环保工作的政治,就是大局。环保一切工作都要讲政治,从大局出发思考问题,把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谋划好、细化好、落实好,并且要以政治纪律来坚守。明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可以使环境治理成效与老百姓的感受更加贴近,让人民群众有明显的获得感;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让地方的环境治理措施更有针对性;可以更好地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改善环境质量的多种手段,形成工作合力和联动效应。
“十三五”期间,必须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贯穿到环境保护工作各领域。要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完善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及考核评价体系,将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地方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目前,我国已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以及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