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原则与纳税遵从
为了尽可能地提升纳税遵从度,税收制度设计以及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都必须遵循税收原则。换言之,所有涉税事项的安排都应符合税收原则,才能够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认同感。那么就不得不对税收原则进行再考察。税收原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它对纳税遵从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提出税收四项原则,这四项税收原则无论是对现在的税制设计,还是对纳税人的遵从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通俗些说就是“差异小”。“差异小”既包括横向公平也包括纵向公平,具体则是突出征税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感受是平衡的。换言之,税制设计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大众的感受,尽可能地体现公平,而不会出现社会精英阶层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普通老百姓却要严格按税法纳税的现象。因为在封建社会,皇帝乃至王公贵族是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真正承担税负的是平民百姓。那么在我国现行的税制安排下,似乎是对传统的一种延续。比如说,某些单位的职工待遇很好,而其纳税却很少。因为工资单上的工资显示是很低的,按个人所得税的级次,所适用的税率也低,而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可能要高过工资数倍。如果这些待遇不能折算成货币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则会给人们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尤其是这些部门的精英阶层通过各种途径逃避税收,更是让人感觉是传统征税模式的一种延续。当然,值得肯定的是,社会的发展总是进步的,历史演进的规律已显示:权贵阶层由不交税到少交税,再到公平、公正地纳税,这些都说明社会民主进程已经加快了。我国未来的税制设计必然要沿着民主进程的轨道,继续朝公平这个方向发展。
平等原则也指一国公民都必须“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维持政府。”在亚当·斯密看来,衡量一种税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是,纳税人税负的轻重是否同其享受的公共利益相适应。如果相适应,受益多的多纳税,受益少的少纳税,那就公平的,否则就不公平,这是“利益说”基础上的公平。斯密也强调,所谓税收的公平或不公平,就看对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公平给人们带来的心理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税制越公平,人们纳税遵从度越高。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即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还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二、确定原则
确定原则通俗些说就是“变动少”。确定原则是指每一个国民应当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政府应当将税收缴纳的日期、方法和纳税时间清楚明白地告诉一切纳税人和其他人。不确定的赋税对于国家的危害在于:一是每个纳税人随时有可能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破坏经济自由发展的秩序;二是税吏会乘机加重税赋,或利用加重税赋作为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三是腐蚀税吏,使那些哪怕原来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变得专横和腐化起来。
确定原则要求税制不可以频繁变动。人们都习惯于固定不变的程序,如果突然打乱,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会受到影响,徒增纳税成本,而且由于既有程序的变动,纳税人信息获知的滞后也会带来纳税上的不遵从。当然,确定性原则重在强调税制设计相对固定,并不是一定几十年不变。因为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政策也应适时作出调整。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税制稍作修改也是常有的事,但这并不否定确定原则。这也要求政策制订者要有一定前瞻性,制度设计要尽可能地周全,对宏观经济运行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对税收制度演变有一个趋势的把握。
确定原则也要求税制规定相对精确细致。如果政策规定模糊,不仅纳税人不知所措,税务机关的人员可能也不知如何操作,那么纳税遵从更是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中,有很多规定前后自相矛盾,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感到不好操作。税务人员总是要不断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而且还要面临着一定的执法风险。面对同一政策,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理解,造成执行上的尺度不一。纳税人同样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干扰,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税务部门的操作可能前后不一致,在上级的指示命令下,可能会将已往的执行推倒重来,无形中给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带来了麻烦。
三、便利原则
便利原则通俗些说就是“办事少”。便利原则是指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纳税从本质上说会带来纳税人收益的减少,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分析,纳税人在心理上就不是特别情愿。如果纳税时的手续繁杂,耗时太多,再加上税务人员态度不好,纳税人自然会有抵触情绪。因此,税制建设。征收管理要迎合纳税人需要,纳税服务要落到实处。现实中,纳税人千差万别,个性化的服务是否要考虑,各基层税务机关可因地制宜,不宜千篇一律。
便利的缴税方式无疑是有利于纳税遵从的。更多地为纳税人着想是便利原则的最好体现。便利原则要求简洁清晰的办税业务流程。涉税表格该合并就合并,该精简就精简。办税流程该简化就简化,机构、科室设置尽量方便纳税人咨询、办税,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内部机构设置均要以纳税人为中心。税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纳税服务措施多样也是便利原则中不容忽视的地方。税务机关推出的纳税服务创新以及精细化管理就是从便利的角度出发。但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真正将税务部门由“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共存”的转变也需要一定磨合期更涉及到意识形态的转变。按照“服务无止境,纳税服务无小事的观点”,税务部门还有很多细致工作要做,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通俗些说就是“花费少”。经济原则也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是指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纳税人会有所花费和应酬,请客吃饭是在所难免的,而且频繁的评估与稽查也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
经济原则对现在的税制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压缩税收成本是各国政府都要考虑的事项。最少征收费用意味着税收征管要不断创新,要应时而变,广泛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广信息化流程,无纸化办公。经济的发展,技术革命的更新给现代的纳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享受着信息化的便捷,也给纳税行为和方式带来了全面的升级更新。经济原则同样要考察征税的效率。税收成本的衡量是多方面的,征管效率是其中之一。征管效率的提高来自于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宜精简有效,同时需要区分哪些指标是考核税务机关的,哪些是用来考核纳税人的,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现实的情况是,税务机关的“七率”或“八率”主要是考核税务人员,而其中的有些指标其主动权明显在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配合执行,税务人员干着急是没用的。这说明设置的指标未必能真正衡量税收征纳的效率,所以有必要对考核指标作一个重新的梳理,尽可能抓住重点与核心。同时相关指标也要设计权重,一些主要指标例如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要给予高度重视。另外,在指标的设计过程中,要反复考虑其考核时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虽然成本收益有时不能精确量化,但还是要作出经验判断和前瞻性的考虑,比如说,为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就要从长计议,从长远的成本——收益角度考虑,甚至可不惜付出高昂代价,并辅之以内部考核来督促税收管理员加强征管,从而带动纳税人遵纪守法。因为培养纳税意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有长远的考虑,不能过分在意眼前的花费。此外,现代化的监控体系也尤为重要,对于纳税遵从的监控往往建立在信息监控的基础之上。那么网络的推广,信息化的操作必然减少了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的耗费,有利于节约成本。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可以有效地约束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
不过,网络也不是万能的,信息技术管理并不能完全取代人的管理。电脑上的程序或网络上的信息有时也滞后于现实征管流程,可能其规定的时限也有相应的变化,而软件考核只能按既定程序走,实际的管理与软件考核难免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更多基层的税务干部会感到无所适从、压力重重,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摩擦成本”。现实的征管经验一再证明,无论网络有多发达,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依然离不开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亲自上门评估和稽查。重要的是降低评估与稽查的成本,评估要讲效率,稽查要讲威慑力。要以最少的费用换取纳税人最大的遵从就是经济原则的内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