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创新
一、监管体制上的创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原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由分段监管调整为“一主多辅”的管理体制,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将原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调整为包括生产在内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的监管。将原有的少数产品的监管调整为投入品、蔬菜、肉、鱼、水果、茶叶等涵盖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全面监管。这样一种管理体制,解决了部门之间争权扯皮、权责不一的问题,也解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二、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规范和指导,而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该法规定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二十四条)。
三、建立的各项制度适应新的形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由各项制度组成,这些制度便于执行,又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渔)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和监督抽检的监测制度;依法公布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信息的信息发布制度;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产品设置相应质量安全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的生产记录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县(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