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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种业发展的新特点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种植业大国,种业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入世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同样影响着种业经济,冲击和拉动着种子市场的发展。当今,国外跨国种子公司早已瞄准了我国巨大的种子市场并逐步扩张,加快了重组兼并的步伐,通过资本和技术的注入,实行资本、技术和人才要素的整合,我国种业已成为世界种业市场一个新的发展热点。同时,随着《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种子产业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九五”时期实施种子工程以来,我国种子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产业体系逐步健全,种子“三率”显著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新品种的选育推广速度加快,种子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目前,主要农作物生产用种已基本更换了一次,良种覆盖率达到95%,良种在粮食增产中的科技贡献率由“八五”期间的29%提高到目前的36%,是历史上种子产业发展的最好时期,为“十二五”种子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和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种子市场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种子经营格局走向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国有种子公司为主体的种子经营企业正在加快改革、改制,实力不断增强。个体种子经营活跃,民营种子企业异军突起,外资种子企业不断扩大发展。区域封锁、垄断经营的格局开始被打破。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纵兼横并、资本走向集中已是大势所趋。种子经济正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干预型转为市场经济调节型,由部门垄断转为行业竞争,由单一经营形式转为多种经营形式,由国内种子市场竞争转为国际种子市场竞争。目前我国有种子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60多家,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种子企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农业部已批准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育繁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有20多家,其中民营企业有5家。

二、种子产业经营集团化

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挑战,我国种子行业长期以来“多法人、小规模、少网络、低效益”的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小而全”的粗放经营正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种子市场的准入制度将一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种子企业挡在了门外,种子经营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种业同行已经开始携起手来联合作战,纷纷组建强势种业集团,组成种业“航空母舰”,使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由分散专一的状况逐步转向大联合、大集团格局,实现育、繁、销一体化。目前,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与国内外17家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德农种业已与国内14家企业联合开发与营销,湖南亚华和合肥丰乐等上市公司也正在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快改革和联合,不断前进,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把产业做大、做强。

《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揭开了我国种业发展新的一页,既给我国种子市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积极与国际种业法规接轨。从国内来讲,有利于规范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从国际来讲,起到了积极完善我国种子产业管理体制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种业走向国际市场,加快了种业法制化管理的步伐。同时,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自律能力提高,农作物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和种子市场执法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种子产业发展的问题

虽然我国种子产业已经有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并且成效显著,但因发展较迟、起步较低、投入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发展基础仍较薄弱。通过“九五”时期种子工程的实施,产业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科研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差,突破性的品种少,育、繁、销一体化的格局尚未形成。科研与企业联合,在现阶段虽说是一种较理想的过渡方式,但由于体制的原因,产权、人权、财权及其他多方面不易剥离开来,难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大型种子企业,产业发展后劲不足,难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2.强有力的执法体系尚未形成。随着种子市场的逐步放开和不断发展,种子管理工作已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目前全国仍有一部分县、市级种子管理与经营没有彻底分开,有的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导致执法不公、监管不力,使得不规范和非法竞争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二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学法用法不到位,执法经验不足,执法力度不够。三是执法经费不足,手段落后。大多数种子执法单位没有专门的执法经费和应有的执法条件,执法难度大,难以保证行政执法正常开展。

3.企业缺乏组建种业集团的体制基础。目前,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种子公司运行活力不强,缺乏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一是有的政府部门对种子公司还未彻底放权。尤其是县级种子公司,依附性强,受行政约束大,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二是产权不清,缺乏组建种业集团的体制基础。三是企业自身改革改制不到位。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有些种子企业经营规模小而窄,抵御风险能力差,不适应种子产业多元化、一体化、集团化、国际化竞争和发展的要求。

四、种子产业发展的对策

1.完善法制,强化管理。完善和健全法规体系是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有效运作的依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和行政执法意识,强化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

2.突出重点,加快建设。种子工程是全局性、战略性的工程,“九五”至“十一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新的形势下要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尤其要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带动性和战略性项目的建设,继续实施好新一轮种子工程。

3.创新科技,增强后劲。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对种业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依靠化肥、农药来提高单位土地生产能力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采用先进的育种技术,选育优质、高产、专用品种必将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4.加快改制,促进联合。加快推进种子公司尤其是国有种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造和联合,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国有种子公司抓住机遇、深化企业改革和面对国内外挑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