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钤经(中华兵书经典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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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令第九

【题解】

古人说:“军令如山。”现代人说:“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这些都体现出军队作为特殊组织的特殊要求。如果没有严格的军令约束,就难以有严整的军容,也难以有强悍的战斗力。中国古代兵家都非常强调军令的严肃性。比如,《孙子兵法》将“法令孰行”“赏罚孰明”作为判断敌我双方胜负的重要因素(《计篇》)。在另一部经典兵书《尉缭子》中,则详细罗列了各种“兵令”。

《虎钤经》中,《军令》一篇位于《辨将》《论将》《出将》诸篇之后,强调大将受命之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整肃军纪。篇中列举了十八种情形:懈怠的、不服从命令的、妖言惑众的、谗言毁谤的,等等。对于犯了这些罪责的人,许洞的说法是统统斩之。这当然有夸大的成分,即便在法制并不完善的古代,也不是有什么错都要杀头。确切地说,这些条款并非严格执行的军法,其核心思想在于:“大将以礼行罚,使士卒无冤死,众有畏心矣。”先要“尊法令”,然后才能“收功名”。


大将既受命,总专征之柄,犒师于野毕而下令焉〔1〕,不从令者必杀之。夫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低不伏,此谓悖军,如是者斩之。呼名不应,召之不到,往复愆期〔2〕,动乖师律〔3〕,此谓慢军,如是者斩之。夜传刁斗〔4〕,怠而不振,更筹乖度〔5〕,声号不明,此谓懈军,如是者斩之。多出怒言,怨其不赏,主将所用,崛强难治,此谓横军〔6〕,如是者斩之。扬声笑语,若无其上,禁约不止,此谓轻军,如是者斩之。所掌器械〔7〕,弓弩绝弦,箭无羽镞〔8〕,剑戟涩钝,旗纛凋敝〔9〕,此谓欺军,如是者斩之。妖言诡辞,撰造鬼神,托凭梦寐,以流言邪说恐惑吏士,此谓妖军,如是者斩之。奸舌利嘴,斗是攒非,攒怨吏士,令其不协,此谓谤军,如是者斩之。所到之地,陵侮其民,逼其妇女,此谓奸军,如是者斩之。窃人财货,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如是者斩之。将军聚谋,逼帐瞩垣〔10〕,窃听其事,此谓探军,如是者斩之。或闻所谋及军中号令,扬声于外,使敌闻知,此谓背军,如是者斩之。使用之时,结舌不应,低眉俯首而有难色,此谓恨军,如是者斩之。出越行伍,争先乱后,言语喧哗,不驯禁令,此谓乱军,如是者斩之。托伤诡病,以避艰难,扶伤舁死〔11〕,因而遁远,此谓诈军,如是者斩之。主掌财帛给赏之际,阿私所亲〔12〕,使吏士结怨,此谓党军,如是者斩之。观寇不审,探寇不详,到而言不到,不到而言到,多言而少,少言而多,此谓误军,如是者斩之。营垒之间,既非犒设,无故饮酒,此谓狂军,如是者斩之。


【注释】

〔1〕犒师:用酒食财物慰劳军队。

〔2〕愆(qiān)期:延误,失期。愆,违背。

〔3〕乖:背离,违背。

〔4〕刁斗:古代行军用具。斗形有柄,铜质。白天用作炊具,晩上击以巡更。

〔5〕更筹:古代夜间报更用的计时竹签。

〔6〕横(hèng)军:不听约束,难以管治的军队。

〔7〕所掌:底本作“所学”,据周叔弢校本、《四库全书》本改。

〔8〕羽镞:箭头。镞,底本作“镟”,据《中国兵书集成》本、《四库全书》本改。

〔9〕旗纛(dào):饰以鸟羽的大旗,泛指旗帜。纛,古代军中大旗。

〔10〕瞩:底本作“属”,据《中国兵书集成》本、《四库全书》本改。

〔11〕舁(yú):抬,扛。

〔12〕阿(ē)私:偏私,庇护。阿,迎合,偏袒。

【译文】

大将受命之后,总领专征大权,野外犒军后即下达命令,对不遵守命令的人,必杀之。听到鼓声不前进,听到金声不停止,旗帜举起不起立,旗帜落下不卧伏,这是所谓“悖军”,斩之。呼名不应,召唤不到,往来失期,违反纪律,这是所谓“慢军”,斩之。夜间刁斗巡更,怠惰不振,报时错乱,声号不明,这是所谓“懈军”,斩之。多出怨言,得不到赏赐就怨恨,不服从主将管理,这是所谓“横军”,斩之。大声谈笑,目无尊上,屡禁不止,这是所谓“轻军”,斩之。所掌管的器械,弓弩断弦,箭无箭头,剑戟锈钝,旗帜破烂,这是所谓“欺军”,斩之。妖言鬼语,编造鬼神,假托梦寐,以流言邪说蛊惑官兵,这是所谓“妖军”,斩之。尖嘴利舌,播弄是非,挑拨离间,使官兵不和,这是所谓“谤军”,斩之。行军所到之地,凌辱百姓,奸淫妇女,这是所谓“奸军”,斩之。盗窃财货,以为己利;夺取他人首级,以为己功,这是所谓“盗军”,斩之。将军聚议谋划之时,靠近营帐和墙垣,窃听机密,这是所谓“探军”,斩之。听说军中的谋议及号令,在外宣扬,使敌人获知,这是所谓“背军”,斩之。命令他时,不予回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这是所谓“恨军”,斩之。离开自己的队列,争吵混乱,言语喧哗,不服禁令,这是所谓“乱军”,斩之。假装伤病,以避艰难,借扶助伤员和处理尸首的机会逃跑,这是所谓“诈军”,斩之。借掌管财物和发放奖赏的机会偏袒亲友,使官兵怨恨,这是所谓“党军”,斩之。观察敌情不仔细,侦察敌人不详尽,敌人到了却说没到,敌人没来却说来了,敌人多却说少,敌人少却说多,这是所谓“误军”,斩之。营垒之间,没有犒赏宴饮,却无故饮酒,这是所谓“狂军”,斩之。


此令既立,吏士有犯之者,当斩断之时,大将以问诸将,曰罪当斩,遂令吏士挟于外斩之〔1〕。斩断之后,使传令告诸吏士曰:“某人犯某罪,适与诸将议,当斩。已处断讫,公等宜观此以自戒。”是大将以礼行罚,使士卒无冤死,众有畏心矣。故军法者,将之大柄也,可不重乎!是以吕蒙涕泣而斩乡人〔2〕,穰苴立表而诛庄贾〔3〕,此皆先尊法令,后收功名者也。


【注释】

〔1〕挟:底本作“扶”,据《中国兵书集成》本、《四库全书》本改。

〔2〕吕蒙:三国时期吴国名将。事见《三国志·吴书·吕蒙传》。

〔3〕穰(ráng)苴(jū)立表而诛庄贾:穰苴指司马穰苴,春秋时期齐国军事家。杀庄贾事见《史记》卷64《司马穰苴列传》。司马穰苴因监军庄贾逾期未至而杀之,整肃了军纪。立表,古代计时方法之一。在阳光下竖立木桩,观察它的影子以测定时间。

【译文】

这些命令下达以后,官兵如有触犯,应当斩首之时,大将照例询问诸将的意见,诸将都说罪当斩,就命人押到外面斩首。处斩之后,传令遍告部属:“某人犯了某罪,刚与诸将商议,当斩。已经处决完毕,你们大家要引以为戒。”大将按规定进行处罚,使士卒不被冤死,而众人都有畏惧之心。因此说,军法是将领重要的权柄,怎么能不重视呢?所以,吕蒙流泪斩同乡,司马穰苴立表杀庄贾,这些都是先尊崇法令,然后取得功名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