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智慧:公民维权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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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你的钱“有借有还”

案例

李雷想做点小买卖,缺乏启动资金,于是向韩梅梅借钱。韩于2014年3月10日借给李100万元,表示让李“先拿去用”,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李给韩打了欠条。两年后,李买卖做得风生水起,但与韩关系恶化。

2016年4月3日,韩找到李要求还钱,并按照银行利率付息。李不予理睬。同年8月,李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其弟,并将名下的一部奔驰轿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其弟。同年10月,韩再次找到李要求还钱,但此时李名下只有银行存款10万元。韩多方打听,得知李将房产和奔驰车转移的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李弟已经将房产和奔驰车卖掉,带着钱出国了。韩欲哭无泪。


亲戚、朋友间相互周转,以解决“燃眉之急”,本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如果借出去的钱数额不小,对方又迟迟不还,那么就会让人很头痛。身边鲜活的欠钱不还的例子越来越多,“借钱”变得很敏感。亲朋有难处,不借吧?显得不仁义。借吧?又担心收不回来。那么本计我们就来学习,如何确保债权实现,让你的钱“有借有还”。

借钱之前先“摸底”

一方面先探探底,了解一下债务人有没有还钱的能力。尽量将借钱的数额控制在对方能偿还的范围内。可以综合考虑对方的定期存款数额、名下不动产及车船等大额动产的价值、是否有其他投资理财项目、目前收入来源、收入状况以及是否有其他预期范围内的收益等来确定债务人偿还能力。

另一方面向债务人了解借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也就是说要知道他借钱是拿去干什么用的,让他按约定去用这笔钱,否则自己有权收回借款。比方说借钱去赌博,那十有八九收不回来;借钱去投资,就要看这个投资项目是否稳妥、靠谱。了解并固定钱款用途可以有助于债权人评估并减小风险。

认真对待借款合同

不要觉得借款合同伤感情,事先把话说清楚总好过遇到问题时闹纠纷。有人说借款合同听起来好像很复杂,我们不会写怎么办?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我们常用的“欠条”就属于借款合同。只要把借款事实和关于还款的各项约定写清楚,双方确认签字就好了。起草借款合同,要注意:

1.重要的信息必须写得清楚明白,没有争议。重要信息比如借款人身份、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利息(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日常亲朋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到期是不能主张付息的。所以如果想要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而且法律不允许高利贷,只支持最高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约定。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是债权人要求还款的,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约定还款期限,应尽量精确到具体日期,避免含糊其词。比如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款”,就好过“2016年末还款”。

2.约定好违约责任。事先约定万一对方到期不能还款要如何处理。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现问题直接按约定赔偿。

3.约定担保条款。可以让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或质押)或人保(保证人),一旦到期还不上钱,可以把其担保物(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还钱,或让保证人还钱。约定担保相当于给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提供了一条“后路”,是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

4.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提前收款”权利。比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债务人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恶意转移财产、恶意减损抵押物价值或其他可能威胁到债权实现的情况时,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借钱后要留心债务人“动向”

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一定要留心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是否有恶化,或者是否有“赖账”的倾向。发现问题后尽早作出应对措施。

1.及早发现债务人还不上债的苗头,按照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当然这要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债权人要监督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提前还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不想还钱,又怕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就想通过转移财产塑造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假象。如果债权人没能及时发现,等到要账的时候才发现债务人已经一无所有,就会十分被动。就像我们开篇的案例中的韩梅梅,即使拿到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实现债权。为了避免出现这样“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悲剧,债权人就要“盯好”债务人,防止他恶意转移财产。具体来说,就是防止债务人把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赠送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导致自己丧失还款能力。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

3.防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这其实是一个“三角债”的问题。简单来举例,张三欠你钱;李四欠张三钱。张三自己没钱还你,却又免了李四的债。这肯定是损害了你的利益的。此时你作为债权人,有权代替张三管李四要钱,用收回来的钱直接冲抵张三对你的债务。所以,如果你的债务人到期无力还债,但又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你应当督促债务人及时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债权,你应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第三人要求还债。

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及时主张权利

如果确实出现到期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情况,债权人切不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催要。因为债权人的怠于催要很有可能导致这笔钱“有借无还”。

1.连续3年不主张权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这3年的期间被称作“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举例来说,就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但债权人一直没催要,债务人也一直没说要还,经过3年后,债务人就可以不还钱了。

注意这3年的期间是要连续的,从债务人本该还钱的那天起算。如果债权人要了债,或债务人表示了要还钱,那么经过的时间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果双方都一直沉默不作表示,3年后这笔钱就变成自然债务,就是说债务人可还可不还了。所以,时不时向债务人“催账”是很重要的。

2.如果债务人提供了人保,及时主张权利可以避免人保“过期”。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要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债。如果债权人超过了保证期间而没有要债,那么人保就会“过期”失效。

现在我们来看开篇案例。


韩和李未约定利息,则推定为不要利息。韩只能主张100万元债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韩可以随时主张还款。韩要钱后,李将房产免费赠与其弟,又将奔驰车以不合理低价“卖”给其弟,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无法足额偿还对韩的债务。韩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的赠与及转让行为。但是等韩发现李的行为时,为时已晚,李弟已经将房产和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第三人受到保护,韩不能追回房产和车,只能找李弟和李要求赔偿。但李弟已经出国找不到人,而李名下只有10万元,明显还不上钱。此时韩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如果她能在李弟把房车卖掉之前及时发现,并行使撤销权,就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了。

年律师说法

公民维权第3计

1.借别人钱一定要让债务人打欠条,并将欠条保留好。如果欠条遗失,应要求债务人补写。可以将欠条多复印几张存放。在打欠条时,要求债务人将身份证号写在名字后面(避免重名有歧义);要求债务人将住址写清楚(一旦日后起纠纷要起诉,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将借款的数额、利率、还款日期等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分别写明(中文大写不易篡改)。

2.债务人提供物保,无论法律是否有强制性规定,都应尽量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或质押登记,可以极大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抵押人或出质人私自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比如以房屋或不动产抵押的,要去房管局或国土局登记;以车辆抵押的,要去车管所登记;以基金、股权质押的,要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要去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等。

3.每次向债务人要债,尽量留下证据。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用短信、邮件、微信、QQ等社交软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并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给自己书写《保证书》,作出还款承诺等。这些证据可以用来中断诉讼时效,使3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发现债务人打算转移财产、减损财产价值,或打算跑路时,要赶紧起诉,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不立即保全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即使债权人还没有起诉,也可以提供证据给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把债务人的财产“冻住”,然后再立即起诉。

5.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带着债务人的欠条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证据明确,法院会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

支付令可以快捷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如债务人签收了支付令后15日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跳过了复杂的开庭审理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大大缩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