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治与金融规制:转型时期逻辑与经济金融分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本书创新点

本书在整体和具体问题上的可能创新点如下。

第一,本书尝试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金融规制这一现实问题构建一个基础性和整体性的理论研究框架。借鉴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逻辑,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政府实施金融规制行为的基础性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规制”、“金融规制过程是怎样的”、“怎样实施最优金融规制”以及“如何评价金融规制效果”等问题,以及探讨在法治不够健全和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其“效率”等问题。

第二,在研究模式和内容上,本书围绕“转型时期政府如何制定有效的金融规则”这一基本命题,对不同部分(主命题的子命题)之间的连贯性和逻辑进行探讨。在内容上,结合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演化经济理论的有关思想和经济机制设计的基本原理等,尝试对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金融规制问题的内在逻辑做出解释。

第三,针对“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规制”的基础性问题,本书尝试以金融机构起源的“金匠说”为起点,采用推测历史方法,从商人与金匠寄存金币这一简单契约开始,分析金匠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及其充满矛盾的逻辑。商人出于对金匠的信任而委托其代管他的金币(非借贷合同),即金匠对库存的金币是没有使用权的,金匠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提高社会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的行为和整体性违规行为的结合。本书从金匠业经营过程中契约的法庭不完全可执行性、产权界定模糊性以及风险不对称性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政府金融规制的必要性,是对“市场失败”和“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等金融规制缘由的理论分析的较好补充。

第四,针对转型时期“怎样实施金融规制”的理念问题,本书强调演化经济理论中的制度“惯性”因素,指出政府主导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等级规则“惯性”、行政管理规则“惯性”等是影响政府金融规制的重要因素。各种金融规则之间的摩擦实际上是原有计划经济的主观意识和惯性在现有金融环境中的延续和体现。本书结合法理学理论对政府金融规制应具有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效率原则和决定效率原则的有效竞争因素)进行初探。

第五,针对金融业竞争问题的探讨,本书强调金融业竞争是基于“利益的人为一致性”命题的“适合于该领域的竞争”,而非完全自由竞争,提出并论证了金融业有效竞争的标准主要体现为“金融市场准入”的规则公平且合理。

第六,关于转型时期中国金融业效率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常常运用SCP理论框架,分析中国金融业垄断与竞争问题,这种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刻画了中国目前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如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等)特征,但是,缺乏对这些特征形成过程的内在机理的探讨。为此,本书从行政性分权的角度分析中国金融业的形成过程与其内在机理,是对国内中国金融业垄断与竞争问题相关研究的必要补充。

第七,转型时期中国金融业格局是行政性分权的结果,但是,中国金融业在没有进行实质性产权改革的条件下,其竞争格局和金融效率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已经显现。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不太关注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本书尝试从中国经济改革的偶然性因素(“U型”与“M型”相互交叉的中国金融业竞争)对该问题进行解答。由于历史根源和惯例,中国一般的经济组织选择M型架构,但是,转型初期的金融行政性分权选择了U型,即采取了按职能和专业划分的“条条”模式。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偶然性制度安排,目前中国金融业的“条与条”、“块与块”以及“条与块”之间相互交叉的竞争格局才得以形成,这一竞争机制使得中国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从一定角度上说,金融业分权改革若没有这种“条条”模式的偶然性初始条件,单单依靠“块与块”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的竞争度会低得多。

第八,针对“如何评价金融规制效果”问题,本书尝试把经济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方法和有关理念延伸到金融规则设计研究上,提出金融规则优劣基本判断标准应该从金融规则的激励效果方面寻找,即从信息结构和激励兼容角度出发,对怎样设计出更好的金融规则进行初步探讨。其中,金融规则的信息有效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金融监管尽量为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公共金融信息;另一方面是指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应该转向合理界定自身角色,正式金融规则(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设计应完整和明晰,使参与者可以有比较准确的预期。金融规则的激励兼容性的表现是:人们设计的正式金融规则能够在激励人们为了自利而积极参与金融活动的同时,实现正式金融规则期望的社会目标。

第九,针对政府金融监管组织的安排问题,本书指出监管组织设计理论的主要不足是缺乏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立法权这一主要因素的分析。按照“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理论思路提出和论证了金融监管组织的设置,除了考虑组织设置的最优执法设计以外,还兼顾设置组织立法权的公正和效率问题。特别强调和论证了对于法治不够完善国家来说,规则协调问题将成为监管组织设计应考虑和兼顾的重要因素。

第十,针对中国目前有关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的探讨,本书提出为实现金融监管协调就要把目光投向金融规则体系协调层面的观点,在法律规则层级与各金融监管规则层级之间加入一个中间规则层级的设计,能够提高政府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法律目标的一致性。从金融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分析出发,在政府金融监管层面设立一个行政级别比“一行三会”高半级的专门金融规则制定机构,对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剩余”立法权统一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我们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在哪里?由于中国金融改革与政府金融规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实现以上金融改革目标的路径和方法,往往是一项金融规制或者几项金融规制组合的改革,而且,金融规制改革的成效(目标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改革的成效。因此,本书分析并指出政府金融规制改革是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和“突破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