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在新疆教育中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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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的制度安排

一个国家对于族际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和政府有关政策的内容十分广泛,有些属于基础性国家立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些则涉及政府官员任用的政策(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任用中的制度性安排)、经济政策(如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等)、文化教育政策(如宗教政策、语言文字政策、教育制度)、人口政策(如计划生育对于不同民族的分别规定、迁移政策)等。毫无疑问,这些国家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层面(整体、局部、个体)影响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族群之间的关系。

正因为国家政策对民族及族际关系的发展具有广泛深入的影响,所以对于民族研究,国家关于民族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始终给予高度的关注。而对于新疆,中央的民族政策及实施效果一直以来都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如何促进新疆各民族的发展,实现地区族际整合,政府关于民族教育的相关制度安排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影响因素。

一 新疆的人口分布及文化特点

1.新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空间格局

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和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区。据2014年新疆统计局人口统计资料,全疆共有27961911人,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疆总人口的62.22%。人口较多的民族有:维吾尔族(43.25%)、汉族(37.78%)、哈萨克族(10.22%)、回族(5.35%)、柯尔克孜族(0.80%)、蒙古族(0.94%)、锡伯族(0.28%)。在地理空间格局上,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三地州和东疆的吐鲁番地区。哈萨克族集中在阿勒泰、塔城和伊犁。汉族在8个地州超过当地人口半数,汉族人口最少的是南疆的和田、喀什和克孜勒苏,不到当地人口的10%。各族人口相对聚居的地理空间格局是新疆实施不同办学模式的人口基础。

表1-1 2014年新疆各地州人口数及各民族人口所占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新疆统计年鉴2015》第3~7页数据整理。

2.新疆的多元文化特点

目前,新疆13个主要民族使用10种语言,分别属于阿尔泰语系中的突厥(包括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乌孜别克语、塔塔尔语)、蒙古(包括蒙古语、达斡尔语)、满-通古斯(锡伯语)三个语族,汉藏语系的汉语(汉、回、满等族使用),印欧语系中的伊朗(塔吉克)语、斯拉夫(俄罗斯)语。在文字使用方面,目前,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俄罗斯等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传统文字,此外,塔吉克族使用维吾尔文;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多使用维吾尔文,部分使用哈萨克文;俄罗斯族部分使用俄文,部分使用汉文或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达斡尔族普遍使用汉文。在经济生活上,维吾尔、汉、回、锡伯、达斡尔等民族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乌孜别克、塔塔尔族从事商业的人较多,维吾尔、回族也有经商传统,部分人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城市中的回族经营食品业的商贩数量较多。在信仰文化上,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大多信仰藏传佛教,俄罗斯族多数人信仰东正教。宗教、文化和语言文字的多样化是新疆实践不同语言教育模式的基础。

二 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的制度安排

在新疆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有关制度安排中,其中关于民族语言授课、汉语教学、办学模式和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及地区族际关系产生重要及深远影响的政策。

1.民族语言授课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文,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世纪50~90年代,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民族语言分校分班进行教学,保证各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即使是在民汉合校的学校里,也按照民族语言分班。由于新疆各民族语言使用的多样性,不同地区的中小学校采用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锡伯语、俄语7种语言授课,自治区政府自50年代开始组织专业人员编写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锡伯语6种文字的中小学教材。大中专院校主要采用汉语、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3种语言授课。为支持民族语言教学,新疆各出版社编译了大量的民族语言教材和读物。2000年1月至2015年8月,新疆共出版民文图书19664种,年均出版1200余种,其中,维吾尔文图书12732种,占比过半,达64.7%;哈萨克文图书4038种,占比20.5%;柯尔克孜文图书689种,占比3.5%;蒙古文图书401种,占比2.0%;锡伯文图书81种,占比0.4%;多语种对照图书1723种,占比8.8%。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仅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少数民族学生教学语言的政策开始进行调整。从1992年开始,自治区在部分有条件的民语系中小学及部分班级开设了双语试验班,即部分课程(数理化)用汉语授课,其他课程用母语授课。从2004年开始,民语系中小学“双语班”继续用汉语讲授理科部分课程,同时从除母语文之外的其他课程中开始推行汉语授课,向全部课程用汉语授课,同时加授母语语文课的教学模式过渡。关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教学语言政策的转变及其效果,本书将在后面详细讨论。

表1-2 普通中小学按教学语言分的在校学生人数及比重(2012)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统计资料。

2.汉语教学

新疆的少数民族学校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设了汉语课程,1936年省教育厅规定民族中学开设汉语课。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又以法定形式把汉语课规定为中等学校必修课。1950年8月25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目前新疆教育改革的指示》中规定,所有中学班“均加授外族语选修:维族班选修国文或俄文,汉族班选修俄文或维文”。1960年8月25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改进提高民族中学汉语教学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汉语课是民族中学主要学科之一。总的要求是学生通过中小学阶段的学习,具备汉语听、读、说、写的能力”(新疆通志编纂委员会,2006: 602)。

1977年开始,自治区从小学四年级普遍开设汉语课,要求学生在高中毕业时掌握常用汉语,升入高等学校能直接用汉语听课,达到“民汉兼通”。在中学汉语水平还未达到上述要求之前,高等学校为民族学生开办预科班,即入校先学习1~2年汉语,然后分专业用汉语教学。在高等学校,一些基础课和专业课根据具体条件采用民族语言讲授。

197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78〕108号文件,开展招生工作的安排意见》中规定,能用汉语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学生,可用汉语试题考试。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学校毕业生,用本民族文字答卷,自治区按中央统一试卷译制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试题,加试汉语,但不计入总分,未学过汉语的可免试。从1982年起,大专院校招生时少数民族考生要加试汉语,并适当计算分数。

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新疆关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政策要求是刚性的,其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强度也越来越大,通过逐步加强汉语教学使少数民族掌握应用性最强、全国通用的汉语,从而增强少数民族群体与汉族、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的交流是少数民族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3.办学模式

新疆各族民众的生活地域是相对聚居与分散杂居同时并存的格局。在少数民族高度聚居的地区,母语是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主要语言。在汉族人口居多的地区,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奎屯市和克拉玛依市等,汉语是主要语言。在多民族杂居城市,如哈密市、伊宁市、库尔勒市和塔城等,汉语则与当地主要民族的语言成为双语并行的交流工具。正是由于新疆存在以汉语为主地区、以少数民族母语为主地区、以汉族和少数民族母语双语甚至多语并存地区,政府在新疆地区办学模式多样,大致分为三种:单一民语系学校、单一汉语系学校和民汉合校。

单一民语系学校是最早的少数民族中小学办学形式,主要有维吾尔语学校、哈萨克语学校、蒙古语学校、柯尔克孜语学校和锡伯语学校。截至2012年12月,全区有维吾尔语小学2344所,中学521所;哈萨克语小学166所,中学69所;蒙古语小学5所,中学5所;锡伯语中学1所;柯尔克孜语小学60所,中学6所。民汉合校是将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集中到同一所学校的办学形式。1960年自治区提出:“民、汉合校应列为教学改革内容之一”(新疆通志编纂委员会,2006:601)。1960~1961学年度,自治区开始民汉合校试验,至1981年,民汉合校的数量一度达到165所,随后政府一度推行民汉分校,到1984年又减少为44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又提倡合校,2000年全区民汉合校为461所,2004年为656所,2005年又增至707所(新疆通志编纂委员会,2006: 601)。到2012年,全区民汉合校达到1246所。

表1-3 普通中小学按教学语言分的学校数及比重(2012)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13。

尽管民汉合校已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学的主要形式和最终目标,但其依然是分班学习的办学模式,各民族在一个校园内学习,但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即班级,仍分为民语系班、汉语系班和双语系班,其中民语系班和双语系班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汉语系班以汉族学生为主。

民汉合校是消除族际区隔的重要措施,也是将少数民族教育纳入国家统一教育体系的重要方法。但是,将各民族学生置于同一个学校环境中,并不必然促进各族学生的族际整合,合校分班的办学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校园里的族际区隔。

4.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将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纳入全国统一的现代教育体系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优惠政策。1987年9月9日,自治区政府在《关于当前我区教育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中,要继续坚持以少数民族教育为重点。特别是对教育基础差的边远、贫困地区和牧区,要继续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对民族教育质量、少数民族师资的培养培训、民文教材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再次指出:“坚持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自治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教育投资、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继续采取倾斜政策。”

在新疆有关教育的各项政策中,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优惠政策,这成为国家对新疆实施的教育政策中力度最强的一项。这项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适当照顾录取”的优惠政策。第二阶段是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实行的“最低分数线,比例录取”的优惠政策,以及全国重点高校开办新疆班。第三阶段是80年代中期后至今的“加分照顾录取”的优惠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新疆少数民族整体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在少数民族高考中,部分学科又重新采用全国统一命题、逐步过渡的办法,对招生政策进行了调整(李晓霞,2005)。

从上述60年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据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的统计资料,2012年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少数民族学生为116256人,占学生总数的41.75%,研究生在校总数为16867人,少数民族研究生为2853人,占学生总数10.24%。另外,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的录取分数线的差距已大大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