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在新疆教育中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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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疆双语教育的历史变迁

一 清朝双语教育的兴起

1.实施双语教育的动因

新疆由于地广人稀,族群众多,语言文字不同,文字教育一直比较落后。清朝前期,清王朝对新疆的统治侧重于军事管理,治军之官多,治民之官少,实际上没有进行很有效的开发性建设。这一时期,新疆仅有的教育机构,是为极少数的汉族、满族子弟服务的。根据文献记载,乾隆时清王朝于“伊犁、迪化、镇西……各处,驻屯携眷官兵,复招徕关内移民前往开垦,十数年之后,生齿滋繁,俊秀辈出,各城分设义塾,延师训课,兼习骑射。兵民踊跃,造就多人。惟求学者皆汉、满子弟也”。同时,镇西镇“满汉人居多,故文风甲于全疆,恩赐学额亦较多”(曾问吾,1936:404)。但这种教育,并没有推广到其他各族群中成为振兴全疆教育的起源。仅见于记载中的教育设施,在同治年间新疆各族人民反清大起义中,也遭受很大的破坏,“其中完善之区,弘诵如故者,唯镇西一城而已”(曾问吾,1936: 405)。加之后来阿古柏的破坏,新疆文化教育的落后状况就可想而知了。光绪初年,新疆政局稳定,左宗棠统筹全局,决定以“兴学劝学为急”(曾问吾,1936: 395),振兴新疆的文化教育事业,试图从根本上扭转新疆文化教育落后的局面。

新疆由于族群众多,语言文字不同,以至于官民之间沟通困难,政令难于推行,先进文化教育无法交流传播,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左宗棠对此十分关注,主张通过兴办基础教育加以解决。对此,他在1878年写的《复陈新疆情形折》中说,“官与民语言不同,文字不晓,颠倒混淆,时所不免”。因此,他提出在新疆“广设义塾”,发展民族教育,并认为新疆“长治久安之效,实基于此”[《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1996:194]。光绪六年(1880),左宗棠在《办理新疆善后宜折》中又说,“新疆勘定已久,而汉、回彼此扞格不入,官民隔阂,政令难施。一切条教,均借回目传宣,壅蔽特甚”,要改变这种状况,“非分建义塾,令回童读书写字,通晓语言不可”[《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519]。而普及基础教育,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左宗棠一贯推崇用儒家礼教教化民众,在闽浙总督任上就提出了“敬教劝学,卫国于以中兴”(《左宗棠全集·札件》,1996: 580)的主张。同治五年(1866),左宗棠被清政府任命为钦差大臣,兼任陕甘总督,督办西北军务。他到西北以后,默察形势,认为西北落后、动荡的最大根源就在于人民没有受到“义理”之教的熏陶。他说,“臣自西征以来,目睹民俗凌夷,泯棼日甚,不但劫杀争夺视为故常,动辄啸聚多人,恣为不法,而民间伦纪不明,礼教久,犯义之案,诛不胜诛”[《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五),1991: 561], “盖新疆得之准回,而河湟、月氏、伊吾、火洲诸地,载籍以来皆等诸要荒,未遑治理,军府虽设,文治阙如。而谓民不兴行,岂其然乎!戎事甫毕,圣化维新。读法而外,学礼宜急”(《左宗棠全集·诗文·家书》,1987: 260~261)。他就是要通过兴办教育,传播儒家礼教,教化各族民众,以此统一边民的思想,增加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礼教的认同感,增加民族凝聚力,加强民族团结,实现西北边疆的长治久安。用左宗棠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经正民兴,人才从此出,风俗亦从此厚矣”(《左宗棠全集·札件》,1996: 580)。

2.双语教育的措施与成效

左宗棠到西北后,要求各府厅州县兴办义学,尤其重视设立回民义塾。据文献记载,西征军“每师行所至,饧设汉、回义塾,分司训课”[《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五), 1991: 561]。于是新疆掀起了一个启蒙教育的热潮。左宗棠“嘱各善后局、各防营广设义塾,招收回民(维吾尔族)子弟,先用《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等,教他们识字,并用楷书仿格,教他们写字”(秦翰才,1947: 208)。当时所建义塾,“吐鲁番八、乌苏二、精河三、拜城、焉耆、沙雅……各以次建设”,共计37处(曾问吾,1936: 401)。还“重资延教习,每月多者六七十两。对于蒙童,供给笔墨书籍,也很优待”(秦翰才,1947: 214)。新疆建省以后,“刘锦棠主新政,继续左氏之教育政策,增设义塾,并颁奖励办法,能读一经者呈请赏以顶戴”(曾问吾,1936: 395)。

西北图书的刊刻与发行历来落后。左宗棠到西北后不断在各地大办义塾,兴建书院,需要大量的传统蒙学书籍和儒家经典作为学生教册。而西北所能见到的书籍,不仅数量少,且“写的是错字,圈的是破字,实在要不得”(秦翰才,1947: 209)。这就严重制约了西北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左宗棠专门为西北设立刻书机构,刊发了大量的精刻书籍,为西北传播学术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疆,左宗棠部属在迪化开设书局,刻印供给回民子弟读诵的书。

左宗棠为新疆颁发了由内地出版的书籍,还给新疆刊发了《吾学录》《圣谕广训》等书籍。《吾学录》由湖南巡抚吴荣光在任内所编印,其内容主要是给百姓介绍儒家的礼俗。左宗棠曾亲睹其成书过程,此次重印,就其所订“婚礼、祭礼、丧礼、列为上下卷,颁行各塾”(秦翰才,1947:210),以化民成俗。《圣谕广训》可以说是宣传法律知识和公民道德守则的普及读物。用现代的观点来看,左宗棠“选定和传布的这几种书,包括三种作用:一是指示生活标准,二是灌输公民常识,三是齐一大众思想。而归结于以造成良好国民为最后的目的”(秦翰才,1947: 210)。可见,左宗棠为发展新疆文化教育,做了多方面的努力。

3.双语教育的特点

道光年间,西北文化教育事业普遍落后于黄河以南地区,而新疆的文化教育事业又落后于西北。左宗棠为振兴新疆文化教育事业不遗余力、殚精竭虑。尤其可贵的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他还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办出了新疆教育、教学的新模式,突出了民族特点。

首先,左宗棠在新疆民族教育中推行汉语教学,但又提倡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并行。新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语言文字不通,这成了制约新疆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左宗棠曾要求各地善后局及清军防营,多设义塾,免费招收少数民族子弟入学,教以汉语,“刊发《千字文》、《三字经》、《百家姓》、《四字韵语》及《杂字》各本,以训蒙童。续发《孝经》、《小学》,课之诵读,兼印楷书仿本,令其摹写。拟诸本读毕,再颁行《六经》,俾与讲经义”。他认为“读书既可识字,而由音声以通言语,自易为功也”[《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519]。同时,左宗棠主张,民族语言文字应与汉语文字同时并用。他在《复陈新疆情形折》中强调,“征收所用券票,其户名数目,汉文居中,旁行兼注回字,令户民易晓”[《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521]。在《办理新疆善后事宜折》中,他又肯定张曜“出《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一书,中刊汉文,旁注回字”的做法,因为它受到维吾尔族民众的喜爱。

其次,左宗棠主张文化教育与封建伦理教育相结合,突出教育为巩固边疆服务的思想。左宗棠认为,“经正民兴,边氓长治久安之效甚于此”[《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五), 1991: 561]。因此,他主张民族教育应“先教以汉文,俾其略识字义”之后,即“颁发《孝经》、《论》、《孟》资其讲习”[《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521],并引导蒙童试诵政府告示,学习法律文书。他认为,通过学习儒家经典和政府法律文书,学生耳濡目染,即可确立起封建的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观念,从而改善社会风气,实现长治久安。其后,刘锦棠根据左宗棠的思想,提出了对少数民族子弟读经的奖励政策,每年经考试合格者,报送清政府给予监生顶戴,待其长大,“即准充当头目”,把发展民族教育与巩固边疆统治进一步密切结合起来。

由于左宗棠、刘锦棠振兴新疆双语教育的措施切合实际,受到各族民众的拥护和欢迎,短短数年初见成效。1880年,左宗棠给清政府的奏报中说,新疆已兴建义塾37处,入学的维吾尔族学生“聪颖多者,甫一年而所颁诸本已读毕矣。其父兄竞以子弟读书为荣,群相矜宠,并请增建学舍”“局员送阅各塾蒙童临摹仿本,笔姿颇秀,并称蒙童试诵告示,皆能上口,教以幼仪,亦知领会”[《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520]。因此,光绪皇帝在谕旨中称赞左宗棠开发新疆“井井有条,皆地方切要事务。既已渐着成效,即着认真经理,以期次弟就绪,教养有资”[《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七), 1996: 195]。由于他的主张受到清政府的肯定与支持,以及首任新疆巡抚刘锦棠的大力主办,新疆出现了持续二三十年的稳定局面和开发热潮,这在中国近代边疆开发史上是不多见的。而左宗棠振兴新疆双语教育的措施,无疑为此奠定了基础。他办新疆双语教育的措施,也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民国时期的双语教育

民国初年,新疆的统治阶级继续沿用清朝的教学方法授课。例如,惠远城设立官办高等学校一所,首任校长为余文欢(湖北籍),有教师近10人,大部分为湖北人,学生400余人,包括维、汉、满、锡伯、哈萨克等民族子弟,全部学习汉文(王泽民,2006: 44)。

1924年秋,杨增新在迪化设立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在该校的学生,大部分是汉族,也有维吾尔族、回族等其他民族。1925年,杨增新令喀什设高等小学,1926年令和田设高级小学。

在金树仁主政新疆时期,他只是迫于形势的压力和社会的要求在教育上做了一些改革,其中之一便是整顿南疆汉语学校。为了巩固汉语学校的入学率,新疆当局甚至采取加派阿訇教授经文等方法吸引学生入学,但少数民族对此依旧疑虑重重。

1929年,汉语学校名称改为国语学校,统一使用国语教科书。与此同时,在一些少数民族进步人士的敦促下,新疆省政府也开始注重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

1936年,新疆省副主席和加尼牙孜提出发展民族教育的议案,这个议案经新疆省府第167次委员会通过,交教育厅实施。该议案内容之一是要求在中学、师范以上学校实行维汉文同时授课。

1935年,省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针为:实施汉人读回文(即维吾尔文),回人(即维吾尔族)读汉文。1937年,新疆学院语文系开办了国(汉)语专修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陈世明,1996: 61)。1938年10月,新疆教育厅召开了全省教育行政会议,会议上决定:在教育中必须特别注意民族语文的教育。各民族除了精通本民族的语文外,还必须通晓维吾尔文或汉文,民族语学习的成绩应作为小学高年级和中级学校学习成绩的重要部分。此外,在各民族语文课本中应充实有关其他民族的生活内容,并将各民族文字书籍大量相互翻译,以彻底沟通民族文化,加强民族团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0: 274)。

民国杨增新、金树仁、盛世才主政新疆时期,汉族人数持续增长。至1944年国民党部队10余万人进驻新疆各地之后,汉族人数有了更大的增长。还有回族人口也猛增,达到10万人。

1944年秋,国民政府与三区临时政府代表谈判。1946年1月,双方签订《十一项和平条款》。1946年7新疆联合政府发布施政纲领,其中第9条规定,“小学与中学用本民族文字教学,中学以国文为必修科,大学依教学需要并用国文和民族文字”。

双语教育一直以来是新疆地方政府培养双语人员以利其政令通达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清代至民国,大抵如此。所以,作为新疆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为了固其统治,一方面不得不正视新疆语言的复杂情况,采取一些措施和手段发展双语教育;另一方面又不顾新疆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一味地强调和迫使少数民族学习汉语,让他们跪拜孔子,这种做法与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的宗教信仰不符,脱离了当时社会的实际需要,因而遭到少数民族的广泛抵制和反对。况且当时学堂只有极少数的少数民族学生,只有官话讲习所、识字学塾和各类实业学堂、艺徒学堂招收少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此,民国时期的双语教育并未达到统治阶级的最初目的,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新疆双语人员的培养有所作为。

三 新中国成立初期双语教育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双语教育工作,在不断总结双语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双语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对双语教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2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5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指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会议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维吾尔、哈萨克、藏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1954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指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不论已有文字或还没有语言文字的各民族,凡是自愿学习和使用汉语文或其他民族语言文字者,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保障和帮助,凡机关、学校、团体等亦均应尽可能予以帮助,并不得加以歧视,这是非常重要的。”

新疆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了自治区的教育规划。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目前新疆教育改革的指示》,提出:“有计划改革教育制度、改革课程、改革学校管理。对私立和会立学校采取保护和逐步改革的方针。不得将宗教科目列为必修课。在课内不得进行宗教宣传。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仪式。要求中学汉族班选修俄文或维文,维文班选修国文或俄文。”(新疆教育年鉴编辑室,1999a: 48)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维吾尔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为自治区法定语言文字。1956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改革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文字和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的决议》,同年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49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级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维吾尔、汉语言文字。”1959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又决定,大学少数民族本科、专科班学生从本年起先在预科班学习一年汉语,打好汉语基础后,再进行专业学习。同年6月2~14日,自治区召开教育行政会议,总结1956年以来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促进教育事业大发展的经验。会议提出了《关于中小学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生产劳动与生活全面安排的意见》,会议还特别强调指出,在民族杂居地区举办民汉混合学校是成功的经验,应予以推广。会议提出在条件好的汉族学校一律开设俄语课,其他学校仍开设维吾尔语课,民族小学由四年制改为五年制,从小学四年级起加授汉语课(新疆教育年鉴编辑室,1999a: 75)。同年,教育厅召开民族教师汉语教学现场会和建立汉语校际教研会。这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颁布,不仅保障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而且扩大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民族语文不仅仅只是少数民族的日常交际工具,而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根据这些基本法,民族语文和民族教育机构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又进一步确定了少数民族语文与汉语文的关系,制定了在少数民族中以发展本民族语文为主,同时自愿学习汉语文的双语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群众接受教育的人已扩大到所有愿意或能够入学的学龄人口。在全国少数民族学生中,实行以教授本民族语文为主加授汉语文的教学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为了适应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民汉兼通双语人才的培养。1960年8月25日,教育厅发出《关于改进和提高民族中学汉语教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汉语课是民族中学的主要课程之一,要求通过中小学阶段的汉语教学,使民族学生在高中毕业时达到用汉语直接听课和用汉文记笔记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成效。

各民族中小学加强汉语教学的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始探索如何加速汉语教学的进程、如何提高汉语教学质量的问题。1964年初,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席的赛福鼎同志提出双语教学改革的建议。他与分管新疆教育工作的两位副主席共同研究,提出意见,责成教育厅拿出具体方案,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批。教育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总结自1962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五中和新疆大学附中试办的两个初中汉语强化班和一个高中汉语授课实验班的经验,于1964年6月17日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呈送了《关于新疆大学附中等四校试办少数民族高、初中班试用汉语文教学的报告》。1964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试办少数民族高、初中试用汉语文教学问题的批复》,同意教育厅提出的报告内容,并决定在新疆大学附中、伊犁六中、喀什二中、博尔塔拉二中开办汉语文教学实验班。接着,教育厅也下发了通知,具体贯彻落实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批复。自此,新疆少数民族中学汉语授课实验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开始启动。

1964年秋季开始,新疆大学附中、博尔塔拉二中试办高中实验班,伊犁六中、喀什二中试办初中实验班。教育厅对实验班的招生、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实验的主要做法是将学制延长一年,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执行专门为实验班制订的教学计划,使用全国统编教材,高中阶段全部课程用汉语教授。

1964年招收的各实验班在各级教育部门和实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克服重重困难,开始走向正规,但“文化大革命”使这场实验夭折了。实验班的学生只好离开学校,上山下乡。

在当时的条件下,尽管民族教育中的双语教育已大有发展,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语文政策,但是广大民族语文和教育工作者还没有明确地认识到少数民族教育中的双语教学问题,在民族学校中开展民汉语文教育还没有成为大多数语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各有关部门的自觉行动,还未把双语教育当作一个学科来研究,而且双语教育中的主要概念、术语均未建立起来。这一时期作为新疆双语教育的初创阶段,主要以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部分民族地区兼学汉语文为工作的重点。但是,20世纪60年代新疆实行的初中强化汉语班和高中汉语授课实验班是双语教学改革的产物,虽然人数少人,时间短,但它毕竟为新疆民族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今天的民族双语教育改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四 20世纪80年代双语教育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到内地上学、经商、办企业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因为不懂汉语,在与其他民族成员交往时非常困难;有的在来内地高等学校上学之前,还得专门补习一年的汉语,从而增加了他们的学习负担。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1980年10月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教委在1987年2月23日印发的《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指出:“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广泛,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信息主要是靠汉语传播的。学好汉语文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发展繁荣民族经济文化的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又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因此,在中小学阶段,既要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又要学好汉语文。有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地区,先以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逐步过渡到学习汉语文。”1987年国家教委修订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指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语事实上已成为各民族之间通用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对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的科学文化,对祖国四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少数民族人才,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都有重要意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民族中小学,首先要学好民族语文,也应该学好汉语文。汉语文课的开设和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在全国性的文件中,正式提出“双语教学”的有两个,一个是1991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其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另一个是国务院1992年11月6日批转的《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重视推广普通话;在学校中应推行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的双语教学。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素质和工作效率;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也不妨碍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由此,中国双语教育政策的制定及其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实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新疆来说,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少数民族语文是少数民族社会主要的交际工具。因此在学校使用民族语文,无论在促进民族语文的发展上,还是在发展少数民族儿童的思维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传媒手段的普及,民族间文化、经济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势必需要进一步使用功能最强的全国通用的汉语文,这已成为少数民族群众的迫切需求(戴庆厦、滕星、关辛秋、董艳,1997: 69)。

五 20世纪90年代至今双语教育的完善

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明确提出了“双语教育”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双语教育的方针、任务、地位和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双语教育实验;确定了双语教育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法。1992年3月25日,自治区第二届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指出:“双语教学,特别是民族学生的汉语教学,对少数民族人才开发,对自治区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从自治区培养人才的角度来说,‘民汉兼通’是新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1993年,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此新疆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双语教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6年9月27日,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在自治区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必须双向掌握语言;要消除以后群众工作当中的语言障碍。”同时进一步强调民汉干部双向“民汉兼通”的重要性。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2001~2010年改进和加强双语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继续巩固少数民族母语教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在中、高等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全区普遍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转引自王阿舒、孟凡丽,2006: 226)。2004年3月31日自治区党委下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中小学,其双语教学模式,由现阶段的以理科为主的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或除母语文外的其他课程用汉语授课的模式,最终过渡到全部课程用汉语授课,同时加授母语文的模式”,并规定了民汉合校建设、在校教师汉语水平、学生毕业汉语水平、双语教育工作领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从1992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在部分民族中小学开展双语教育实验工作,并根据各地不同的教育资源条件,实施了不同类型的双语实验。可以说,双语教育政策已进入了比较完善的时期。

这一时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教育的新模式基本确立,即实现全疆的中小学由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向最终全部课程由汉语授课的转变。从1992年三个初中双语实验班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三地自发进行以来,到2007年已发展到全疆各地州(市)的5247个双语实验班,学生人数达到16.4万人(赵德忠,2008: 11)。1992年开始启动的双语教育的新模式,其推广力度和规模前所未有,但其政策实施效果,基层民众反应等,还未最终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