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在新疆教育中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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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双语教育概念的界定及基本类型

一 概念界定

双语教育是以文化多元主义理论假设为基础的。双语教育政策是多族群社会普遍对少数族群实施的教育政策,其形式因多族群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双语教育”由英语专门术语“bilingual education”翻译而来。迄今为止,国外有关双语教育的界定有十几种。

《朗文语言教育及应用与语言学词典》(Longman Dictionary of Language Teaching & Applied Linguistics)认为,双语教育指在学校里运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学知识性科学。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al)认为,双语教育定义的最低必要标准,应该是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育法。教学中使用两种语言,不一定同时使用,不必在同一学期内使用,而是在各年级连贯地使用两种语言。

《教育词典》(A Dictionary of Education)指出,双语教育是培养学生能同等熟练地使用两种语言的教育,每门语言的课业几乎占一半。

《双语制度和双语教育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Bilingual and Bilingual Education)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的情景,即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传授科学、数学、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内容。

综观林林总总的有关双语教育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双语教育和狭义的双语教育。广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的教育。狭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等学科内容的教育。

国内对于双语教育的界定主要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双语教育,即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非母语)教授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等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在中国教育发展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如新疆地区实施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汉语的双语教育,青藏高原地区实施的藏语/汉语双语教育,内蒙古地区实施的蒙古语/汉语双语教育以及吉林延边地区实施的朝鲜语/汉语双语教育等。

在本项研究中,笔者主要采用的是加拿大著名的双语教育专家W. F.麦凯和西班牙的M.西格恩在他们所著的《双语教育的概论》中为双语教育所下的定义,即“‘双语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M. F.麦凯、M.西格恩,1989: 1)。

二 基本类型

双语教育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也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多年以来,很多学者对双语教育的分类进行了长期、艰苦的研究,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论。

1970年,威廉·麦凯(William Mackey)根据家庭语言、课程语言、学校所在社区的语言、语言的国际地位和区域地位等维度,把双语教育划分为90种类型。

1976年,加尔德(Gaarder)把双语教育划分为“精英双语教育”与“民间双语教育”两种类型。精英双语教育旨在满足社会统治集团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对于他们来说,掌握两种语言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便于他们谋取高位、获得权利或顺利进入上层社会和特权阶层。民间双语教育往往出于生存、就业、安全、发展等各种需要而设。

1976年后,菲什曼(Fishman)、约翰·爱德华兹(John Edwards)、杭伯格(Homberger)等人把双语教育划分为“过渡性双语教育”与“保留性双语教育”。

1993年,克林·贝克在《双语教育与双语制度的基础》一书中,将双语教育划分为10种类型。他的分类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之后,许多著作采用了他的分类方法(王斌华,2003)。在本文中,对于双语教育的探讨,笔者也采取了克林·贝克关于双语教育的基本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