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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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集体山林的经营关系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集体山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产权形式,也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山林分布呈现南方多、北方少,东部多、西部少的特点,其中80%的集体山林分布在我国南方地区。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国林业用地面积为2.83 × 108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为1.33 × 1010立方米。其中,集体林业用地面积为1.67 × 108公顷,占全国林业用地的59.01%;集体林活立木蓄积量为4.35 × 109立方米,占全国活立木蓄积量的35.3%。开发利用集体林资源不仅是促进我国山区经济发展、实现农村人口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也是弥补国内木材及林产品供需缺口的有力保障,经营好集体林资源还有利于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等生态建设目标的实现。

2.目前我国集体山林生产经营效率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林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落后,收益低;集体林产权不清晰,主体收益缺乏保障(邱俊齐,2007)。我国对集体林权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改革,经历过“分山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等不同阶段(徐秀英、吴伟光,2004)。在“林业三定”时期,集体林被简单地划分给不同的农户经营,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农户对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收益权缺乏信心,因而造成无序采伐以获得林木资源,最终导致此次改革以失败告终。据统计,我国集体林林分平均蓄积量是84.75立方米/公顷,而世界平均水平是100立方米/公顷以上。与日本相比,虽然我国的集体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均远远超过日本,但是每公顷蓄积量仅为日本国有林每公顷蓄积量的29%和日本民有林的23%(宰步龙,1999)。因此,我国集体林林分质量低下,林业生产力水平、林地经营水平和产出率都比较低。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集体林权流转

我国于2004年在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省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3年的改革试点,此次林权改革经验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为“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而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能否完好实现。200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集体林权的流转。2003年3月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期可延长到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允许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四荒地”的拍卖工作也在全国展开,允许这些土地的收益权自由转让。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流转制度,为林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适应林权流转的现实需要,福建、江西、湖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流转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