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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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2.1 研究意义

1.现实意义

首先,集体林权规范、有序、高效的流转是林业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需要。鉴于我国森林资源权属的特殊性和权利束的复杂性,为了保证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能同其他商品一样参与交易,除了“明晰产权”外,还需要一套合理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体系。通过构建合理的林权流转制度来指导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活动,使林权流转制度成为解决“绿色银行”无法发挥效用的突破口;而“绿色银行”效用的发挥,也能弥补林权流转制度无法有效流转、发挥效用的弊端,使二者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经济发展。

其次,完善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实现森林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通过林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去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体系,形成市场化的森林资源配置方式,促进要素市场的发育、市场体系的完善,推动包括非公有制林业在内的林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育起推波助澜作用的同时,通过森林资源自愿、等价、有偿的流转,使林业生产要素实现合理配置,这对推动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也有重要影响。

再次,健全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林业实现社会化的基础。当今世界各种社会林业形式的发端均开始于林权制度的改革,而且改革的重点是突破林权公有。我国目前亦是如此,将不同的森林资源产权由政府在社会范围内分配或流转到社会各领域,形成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的格局,激发民间参与林业建设的活力。因此,合理的、健全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马莉祯,2009)。

2.理论意义

一方面,要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相关基础理论。尽管我国理论界对集体林权流转的前提基础、现实问题、规范运作、发展模式等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现有的理论研究尚不完善,难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本书试图整理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丰富有关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林权流转的制度研究,以期拓展林业政策法规研究的内容,弥补理论方面的不足,进而能从理论上超越实践并指导实践中林业活动的运作及发展。

另一方面,将从认识层面揭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现状和特点、影响林地林木流转的内在动因,将为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并运用计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林业生产的特殊性,对林权流转的内在问题开展研究;将从方法层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尤其是林权流转研究,进行新研究工具的探索,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学术示范价值。

1.2.2 研究目的

尽管林地属于农村土地范畴,近年来有关农地流转的研究众多,但是林地流转并没有被纳入农地流转研究范畴。现有林地流转研究多运用规范研究方法,从流转形式、流转机制等角度出发,探析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对策。目前,将集体林权流转置于新的制度环境中,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现状和特点、影响因素、主体行为的系统研究较为欠缺。有鉴于此,本书以广东省为例,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林业经济管理等理论和方法,从根本上解决林地林木流转问题,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具体研究目标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问题的梳理。众多学者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角度对集体林权流转的基本概念、内容、方式和物权变动模式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缺乏统一认识,故本书对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希望能够促进学界的共识。

第二,探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在概括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历史进程的基础上,探求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特征、动因,进而总结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第三,分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探析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安排和流转现状,总结出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集体林权流转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体系分析框架。在研究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结构理论基础上,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体系框架,包括产权制度、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三部分。其中产权制度是基础;核心制度包括交易制度、价格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是整个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体系中最主要的部分;配套制度是保障。

第五,探寻集体林权产权制度改革难题的解决之道。一方面,针对集体林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集体所有性质、权能、主体、物权变动模式等方面的理论难题,研究解决思路。另一方面,对于是否选择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明晰产权”的唯一方式,给予回答。

第六,构建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制度。首先,对比公开流转和私下流转的绩效差别,并作出选择。其次,分析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制度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第七,构建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首先,从林地流转和活立木流转两个角度分别建立价格理论、价格体系和基本价格公式。其次,通过分析当前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基本思路。

第八,构建集体林权流转利益分配制度。首先,探讨集体林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政府、生产经营者、农民集体与林农、生态受益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次,针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提出化解思路。

第九,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针对集体林权流转领域存在的林权纠纷、林业保险、专业合作社、征地制度等配套制度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