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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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权流转相关研究综述

1.4.1 国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研究

1.4.1.1 林业产权及集体林产权制度

对于与林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产权问题进行界定是研究林业产权制度的基础。在理论层面,相关研究关注了林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林业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概念的差异性定义(徐秀英,2004;乔永平等,2007)。森林资源产权被认为是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产的权利,相应地也包括对森林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马爱国,2003)。刘宏明(2006)探析了林权、林权客体、林权主体的基本概念,指出林权内容应包括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利。黄李焰等(2005)将林权归纳为所有权、用益权(权利主体对森林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权(主要指抵押权)。然而,曹祖涛认为林权作为一个广泛应用的概念,究竟什么是林权,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田琳(2004)提出: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1.4.1.2 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林权制度的变迁多属于强制性变迁类型,林业政策“长官意识”较浓,没有充分尊重林农利益的需求,没有充分考虑林权的特殊性,林权政策的出台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没有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群体的关系,使得产权变更出现了反反复复,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等后果(柯水发、温亚利,2004)。南方集体林区产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具体表现为:权力主体模糊,关系不清晰;权束复杂,权、责、利不统一;权属多变,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权利人的处分权不落实,收益权受到侵犯;林权纠纷多,历史纠葛深;产权交易不规范,受人为影响大(张正全,2006;钟全林等,2007)。徐秀英(2005)研究得出我国林权问题主要表现为:林权权能设置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林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和法律保障、国家行政权对林权有所侵犯、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尚未建立、林权市场化运作制度的缺损。类似研究表明,我国林权制度存在缺陷,对森林资源权属和农民产权保护不够,政府管制侵犯林农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高税费造成林业生产成本过高,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配置低效(程云行,2005)。

1.4.1.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向研究

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涵盖林木、林地产权等多方面。有关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其一,主张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有化,尤其是应推动商品林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的林农私人所有制,以从制度根源上消除使用权承包关系导致的林农权属利益不明确(李立清、李燕凌,2003)。其二,取消林地集体所有制,确定林地国有制,并把林地使用权交给林农,以消除乡村两级对于林农经营活动的干预,保障林农权益。其三,坚持集体所有制,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然而,近年来少有学者研究集体林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命题(陈永源、谢德海,2005;华启清、林卿,2006;郑临训、江红,2006)。

1.4.2 国内集体林权流转相关研究

1.4.2.1 林权流转的必然性

周树林等(2005)认为林权流转可以盘活森林资源,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引进外资、促进商品林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促进森林更新,从而推动林业的发展,加速林业的现代化进程;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宋冬梅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角度提出森林资源资产应该流动。张晓东等(2008)认为林权流转带来的效果有:调动了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提高了林业集约水平,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周训芳等(2004)将这些年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动因,归结于林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林业内部的积极因素推动。

1.4.2.2 林权流转现状及问题

吴军、徐德云(2003)认为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农以股份合作制、租赁、拍卖、承包等多种方式转让林地,使林地使用权按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有序流动起来。徐正春等(2005)认为林地流转实质上是林地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济权利的转移。近期的有关研究将林地流转内涵予以拓展:既有集体林场、农户将林木经营权转让给从事森林经营的大户,包括招商引资进入的外来公司;也有小规模经营农户之间,以租赁、承包、赠与等方式转移森林经营权,不同方式在流转金额和时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邵权熙等,2007)。林权流转包括荒山使用权转让,林下资源开发权转让,森林景观资源开发权转让等方式(邵权熙等,2007)。汤肇元等(2002)以浙江省为例,研究了丽水等四个市林地流转的差异性特征。

我国林权流转在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包括:流转政策方向不明;群众对流转认识不足,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层林业管理和执法单位地方财政经费保障严重不足;主管部门定位不清;制度不完善等(邵权熙等,2007)。林地流转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表现为:以招标、拍卖形式进行山林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林权单位采取“简易评估”(即由村里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方式,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活立木流转不规范,对活立木流转的评估随意性大,流转方式不规范(乔永平等,2007;邵权熙等,2007)。

1.4.2.3 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有关推动林地流转的建议可归纳为:第一,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政府应加强引导,积极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立民间林业服务协会,引导群众自愿结合形成新的经济合作组织;第三,加快林业产业化建设;第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第五,在技术层面做好资源调查;第六,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服务功能;第七,建立市、县两级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机构,扩大服务功能;第八,实行轻税薄赋的税率政策(沃燕红等,2005;张盛钟,2006;柏章良等,2006;肖艳、曹玉昆,2007;钟全林等,2007;樊喜斌,2006)。

1.4.2.4 林地流转市场现状及问题

林地产权市场体系包括:林地所有权市场,即林地征购市场,为农村集体所有林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形成的市场;林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林地使用权的出租市场;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和转租市场(唐志、朱友君,2004)。集体林地使用权市场包括林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集体林地(主要是统管山部分)的使用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给农户、企事业单位使用,发生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发生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在二级市场,林地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内,将林地使用权再一次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为发生在林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徐秀英,2004)。梁明莲、江明峻(2004)认为,我国林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多数林地流转是老板和村干部一手操办,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不少学者提出应建立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其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徐正春等,2005)。通过建立林立流转合同法律制度和构建信息平台,降低林地流转交易成本(王礼权,2006)。姚星期等(2008)提出了一个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林权交易的框架,认为林权交易中存在“搜寻信息、讨价还价、签订合约、林权计量、监督违约、寻求赔偿、防止侵权”等成本。

1.4.3 国外学者相关研究

1.4.3.1 有关农地市场的研究

巴苏(Basu ArnabK)通过研究指出,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土地利用开发的最普通方式是通过土地租赁市场合约形式。在不少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金融和保险市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地买卖市场不但无法满足贫穷和无地的农户获得土地,反而可能使其失去土地,从而失去攀登社会阶梯的机会(速水佑次郎、弗农·拉坦,2000)。

帕金斯对中国长江中下游和其他高度商品化地区如福建沿海以及主要产米的富足地区如湖南中部等地的农地制度研究后认为,即使有某种机会,农民也不会轻易地出卖他们的土地。长期和永久的租佃契约是上述地区的通常和主要形态。从世界各国土地买卖情况来看,董晓媛在对中国农地流转方式的研究中,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土地买卖和流转情况指出,在北美,愈来愈多的农户获得土地的方式是通过土地租赁市场,而不是通过土地买卖(刘艳,2007)。

简森(Jeanson Lanjouw)利用一般土地租借均衡模型来说明农村土地市场和信息是否有效(速水佑次郎,2003)。约翰等(John L. Pender et al)根据印度两个村庄的调查分析限制土地交易对土地投资、耕种抉择及农业贷款的影响(诺斯,1994)。马特乌斯(Matth Gorton)通过对Moldovaf地区现在小规模土地经营状况的分析,认为鼓励农业生产的联合经营会减少土地交易的障碍,但如果没有界定清楚的土地所有关系和正式授权的土地证书,土地市场的功能仍然很微弱(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1994)。道格拉斯(Douglas C. Macmillan)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市场,认为土地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效,造成土地利用的动荡。因此,财政部门应支持政府干预市场,以弥补市场缺陷。

以上的研究表明,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农地流转应遵循经济理性的原则,注重市场化因素;由于农地的自由流转存在着一定的市场缺陷,所以需要行政干预。

1.4.3.2 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研究

集体林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定土地所有制度安排下的一种森林经营形式,等同于发达国家的社区林,即森林为一个群体所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一样,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特殊制度变迁。近年来,国外学者对我国南方地区集体林经营情况进行了一些关注,其研究成果可概括为4个方面。第一,研究了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同区域的林业改革进程。针对土地产权变化和价格制度改革,不同区域农户的林业产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政策环境的稳定性极为重要(Runsheng Yin、David H. Newman, 1997)。第二,研究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制度约束,诸如木材采伐额度制度和价格控制体制,及客观评价制度变革绩效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分析框架(Peter Ho, 2005)。第三,研究了我国集体林经营中出现的家庭股份合作模式。基于对集体林经营所面对的自然和人为因素,提出该模式有助于实现利益共享,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能力、林业生产力、公平性,也使得具有专业技能的营林者拥有目标多样性的管理选择(Yajie Song et al, 1997)。第四,从社区林业角度进一步研究了集体林区森林经营模式的转变。由于受到社会、文化、经济、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形成的新模式并未使得农户获得收益。农户能从非木质林产品经营中获利,为经营模式转变的有利因素(Yajie Song et al, 2004)。

1.4.3.3 国外林权流转的研究

国外学者有关林地流转研究关注的焦点在于林地用途转变的影响因素,林地产权变更后伴生的系列问题等方面。有关美国东南部三种典型的私有林地的研究表明,林地用途的转变取决于人口和收入两个主要因素(Alig, Ralph J., 1986)。针对营林收益与成本的研究表明,若营林收益高于明确产权、营林成本和将农地转变为林地的总成本,可持续的私有林业、不可持续的公有林、未被开发利用的森林等不同类型森林对应的林地将发生转变(William F. Hyde et al, 2003)。此外,相关研究表明,森林产权变更将导致林地生产力变动,即不同规模营林主的森林资源结构,营林成本和产出各不一样。

瑞典以私有为主的林业产权体系由来已久,这种产权体系长期稳定、保持不变,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经济上的扶持。林地所有权世代相传,有效地调动了林地所有者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在瑞典林地可以进行有偿转让,为了便于买卖双方的协商成交,事先由卖方聘请咨询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作出合理的估价。即使是幼林也能进入市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对造林质量进行正确评价,同时也有利于按期还贷和付息,消除了经营者的后顾之忧,提高了经营者投资森林的积极性。

英国保守党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售国有林,其目的是实现国有林的合理经营。政府决定出售所获得的收入目标和出售区域,出售采取招标或谈判的形式进行,被出售的森林大多是距离管理机构远或难以经营的针叶树种人工林。截至1997年,出售了6.6万公顷,获得了7500万英镑收入(戴玉才、张然,2004)。

新西兰政府1987年决定出售包括森林在内的具有商业功能的国有资产,总体目的是减少政府财政赤字。从意识形态上看,政府持有具有商业功能的资产是不合理的;森林资产(forest asset)出售的同时还要提高林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为高附加值林产加工业及其所吸引的投资保证原木供应。政府持有具有商业功能的资产是不合理的认识,也是促使政府出售国有资产的理由。国有人工林全部被出售,国有天然林全部转移到森林保护局。出售分两个阶段,国有林先是转移到国有公司,再可进行商业经营后出售。购买者可购买林木和工厂等不动产,但林地必须从政府获得可交易的许可证后租赁。1990~1996年,51万公顷的国有人工林被出售,变为私有林(戴玉才,张然,2004)。

法国森林面积为145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7%,所有制结构为私有林占69%,国有林占12%,公有林占17%,其余为团体林。法国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之一,其森林归国家管理。国有林、公有林和一部分规模大的私有林由国家一元化经营管理。法国现行林业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按照不同的森林所有制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不搞一个模式,国有林和地方公有林实行企业化独立经营,私有林则采取推动合作化经营的发展。法国森林覆盖率达26%,私有林占70%,该国政府为了鼓励私有林主造林,用林业基金育苗,向造林者无偿提供;对造林和次生林改造补贴40%;如超过10公顷造林,还可给予低息贷款,年利息为0.25%,贷款可占总投资的70%, 4年后开始偿还,30年还清。

日本的森林面积为252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8%。森林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林和民有林两大类,民有林包括地方公有林和私有林两种。其中:国有林占32%;地方公有林占10%;私有林占58%。在私有林中5公顷以下的森林占88.6%(谭俊,1996)。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达68%,对家庭造林,一般政府给予补助造林费的40%,对瘠薄林地造林补助60%。

1.4.4 现有研究评述和论文研究视角选择

1.4.4.1 相关研究趋势及特点

(1)近年来集体林权研究学术关注度逐年增强。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与总体部署;继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后,2008年正式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伴随着以上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学术界也掀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热潮。在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以“集体林权”检索篇名,查到相关文献(2003~2009年)共879篇,研究成果呈逐年递增趋势(见图1-1)。

图1-1 集体林权流转研究趋势

(2)集体林权流转研究未引起学术界重视。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检索结果(截至2010年7月31日),通过检索篇名,涉及“集体林权”的期刊论文有1017篇,而涉及“集体林权+流转”的期刊论文仅有18篇,后者仅占前者的1.77%,这显示出集体林权流转研究尚不够全面深入。同理,经检索同一时期涉及“农地流转”的期刊论文有393篇,其数量大约是涉及“集体林权+流转”论文的22倍。

(3)绝大多数学者关注集体林权改革研究。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检索结果(截至2010年7月31日),通过检索篇名,涉及“集体林权”的期刊论文有1017篇,涉及“集体林权+改革”的期刊论文有983篇,后者占前者的96.66%,这表明集体林权改革已成为集体林权研究的重要内容或时代背景。

1.4.4.2 相关研究评析

(1)研究论文多为非学术论文,理论深度不够。经统计,有70%左右的论文属于科普性、报道性、介绍性的非学术论文,理论深度不够,如杨欣、李国富、李树娟的《广西玉林福绵区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今日南国》2009年第3期),而从学术角度研究的相关论文较少,如徐丰果、周训芳的《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林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目前,就农地流转而言,其研究对象既有宏观层面的农地制度安排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以及为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应实行的新制度安排,也有微观层面的农户主体行为差异导致的流转行为差异;其研究方法既包括了运用制度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理论等经济学理论所开展的规范研究,也包括通过计量模型的建立,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析不同因素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程度。但是,相对于农地流转的研究,学术界对林权流转制度变迁和制度绩效的研究很少。

(2)宏观理论研究多,微观实证研究少。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和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研究大多从宏观角度,以规范性研究为主,且多数研究延续“现状描述—问题分析—对策提出”模式,缺乏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常常只扮演了解释和附和国家政策的角色。有关现状的研究多为描述性研究,缺乏基于现状特点的分析,也缺乏对现状的解释性研究。有关林地流转方式的研究显得有些零乱,部分学者将林地流转后的经营方式归结为流转方式。现有研究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多数笼统,缺乏针对性,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差。而从微观层面针对具体问题的实证研究很少,如对林权流转的内涵、方式、内容、程序和效力等关键性问题缺乏深入分析。

(3)缺乏对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新情况的深入研究。最新研究缺乏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态势的关注,尤其是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林权流转市场建立和发展情况。此外,在集体林权流转相关研究中,集体林地林木权利主体的正常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以及流转主体的行为如何,都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比较而言,国外相关研究对象更为具体,运用了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视角上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总的来说,国内集体林权流转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研究方法运用和研究视角选择等方面都存在较多不足。

1.4.4.3 本书研究视角的选择

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本书研究视角确定为: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背景,在综合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规范—实证、定性—定量、模型—案例”等研究方法,主要从制度结构视角,深入考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实状况,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上提出了深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路和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