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动因
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相应的诱因和推动力。关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动因分析,旨在从中探寻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动力和诱因,以便于更好地把握产权制度变革的最佳时机,顺应林权流转制度变革的社会需求。
2.2.1 流转制度的不均衡是流转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
“均衡”作为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广义上讲,是指一个系统中的各个变量经过调整后不具有变动的趋势。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立变量相等的均等状态,即“变量均衡”,反之则为“变量非均衡”;二是指对立势力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均势状态,即“行为均衡”,反之则为“行为非均衡”。“行为均衡”的分析重点是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问题。将制度纳入均衡分析中,我们就可以表述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的含义;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在既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下处于一种满意状态,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或力量,制度从总体上看处于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则是指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不满,具有改进现有制度安排以获取收益的动机的状态。制度非均衡是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胡方,2002)。
从均衡与非均衡的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我们可以判定现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这个判断主要是基于以下的原因:现行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安排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安排和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结构,即现有制度尚未达到帕累托均衡,还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空间。但基于流转制度改革的政府主导型性质造成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供给,流转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旧制度的非均衡性特征成为制度变迁和新制度创建的根本原因。
2.2.2 潜在利润的存在是流转制度变迁的决定因素
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制度变迁的诱因是外部利润(潜在利润)的存在,但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下却无法获取。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是外部利润内在化的过程。只要一种制度安排存在潜在利润,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就意味着存在制度变迁的必然性和基本动力(诺斯,1994)。而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等所引起的潜在收入增加不能内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产生可能使这种外在利润内在化(戴维斯、诺斯,1994)。简而言之,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取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得的潜在利润。农村集体林权之所以会发生流转,就是因为旧的流转制度安排存在外部利润,并且通过制度创新可使潜在性收入得以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林地和林木资源的需求激增,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林地和林木的稀缺性表现得更为强烈,农村集体林权的资产性质随之逐渐显现,农村集体林地和林木价格也随之升高。上升的林地和林木价格即为集体林权流转的外部利润,外部利润的产生即成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原动力。而相关主体对外部利润的追求驱动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进而诱发制度变迁。
2.2.3 改革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是流转制度变迁的外部诱因
戴维斯和诺斯认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这样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一是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二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划算了(戴维斯、诺斯,1971)。前一点说明了制度变迁的可能性,而第二点则说明了制度变迁的现实性。因此,一种制度是否发生制度变迁不仅取决于潜在利润的存在,还要取决于收益成本分析。只有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变迁才会发生。而制度环境变化会影响制度创新成本收益比。通过近年来的集体林权改革,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使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或交易时,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从而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摩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权的经济激励功能使产权主体拥有产权后,就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其行为就会受利益的诱导。因此,这些都可视为导致流转制度变迁实际发生的外生条件,并降低了流转制度创新的成本。
2.2.4 创新流转制度的需求是流转制度变迁的内在诱因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来自基层的创新冲动往往先于全国性法律法规的调整。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变迁,遵循了这一规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缘于流转主体对流转制度变革的需求。其突出表现是: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对林地和林木的巨大需求,林地和林木价格的不断上升导致了相关主体对新的流转制度安排的需求。林地和林木价格的上升,一方面提高了农民集体对林地和林木收益的预期,从而导致了农村集体产生获取增值收益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上升的林木价格增加了营林公司等用地者对林地的需求,进而产生了流转制度变革的要求。而各地农村集体普遍存在的集体林权流转正是对流转制度变革需求的行动体现。虽然集体林权私下流转绩效不高,但它也反映出相关主体对进一步改革流转制度、完善土地市场结构的需求。
2.2.5 流转的绩效是流转制度变迁的助推器
各地展开的林权流转实践加速了流转制度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社会过程的舞台上,制度与人类行为互补与对比永远相互塑造”(阿兰·斯密德,2009)。一方面,制度能塑造人的功能,扩展人的有限理性,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个人能塑造制度,人的行为能影响制度的构建和变迁。因此,人们对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践影响着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建设。集体林权流转能产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流转主体收益、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等绩效。这种能产生绩效的行为必然能对流转制度改革和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加快了流转制度由禁止流转向允许流转转变的过程,成为流转制度变迁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