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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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趋势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以及不断被更新替代的过程。某一种特定的制度只能存在于一个特定的时期,有它自己的“生命周期”。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度自身的缺陷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其适应性也越来越差,当环境变化超出制度容量允许的范围时,制度就必须被彻底改变。对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遍存在的集体林权流转已超出了旧有制度规范的范围,原有制度已经完全不能对当前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践状况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了,原有的宏观调控方式不再完全奏效。因此,加大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创新的力度,已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进一步发展的主题。

2.3.1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必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是围绕林地林木而产生的生产关系的一种调整,而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此,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必须立足于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根据当地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任何违背、脱离农村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林地流转制度变革,都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2003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正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提高。根据江西、福建、湖北三省在2002年和2005年的造林面积对比,新造林总面积由111.66亩增加到142.10亩,亩均林地经营投入由219.90元增加至239.03元(邢美华,2009)。

2.3.2 公开流转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

对集体林权私下流转及公开流转两种不同的流转形态的绩效分析比较表明,不同的集体林权流转形态产生的绩效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虽然这两种流转形态都使集体林权流动起来,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了资源流动比不流动更好的资源配置效率,但这两种流转形态还存在明显的绩效差异。分析表明,虽然在当前情况下,私下流转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责任山、自留山的流转仍然存在着流转成本低、期限短等优势。但是从总体上看,在集体林权私下流转中因存在市场与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双重失灵而出现了价格扭曲、交易混乱、资源浪费及社会福利损失等低效的问题,流转效率达不到社会最优,也达不到私人最优。相比之下,在集体林权公开流转中,市场充分发挥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同时,政府也合理地发挥了宏观调控职能,在市场主导与政府合理调控相结合下,集体林权公开流转能产生理想的效率,并向社会最优效率靠近。

2.3.3 适度规模经营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发展方向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林地经营权由分散的小农经营转变为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发展方向。扩大林地经营规模,能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到一定规模,能达到规模经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经营。林地规模效益,除表现为林地经营内部效益外,还表现为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实行超小型林地经营基础上,推进林地流转,适当扩大林地经营规模,以达到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