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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晰了林权的法律界定和产权结构体系。
(1)重构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基本概念。①以“林地林木”取代“森林”,《森林法》更名为“林地林木法”。②林地界定为林业规划用地。③林木是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或竹子,包括孤立木(竹)。④淡化森林和森林资源两个概念。
(2)明晰林权的内涵及性质。①林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具有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等四种基本表现形式,同时还有采伐利用权、资源采集利用权、景观开发利用权、抵押权等综合性权利或衍生权利。②林权客体宜确定为林地和林木,森林不宜作为林权客体。③林权并非纯粹的物权。
(3)提出集体林权产权结构体系和物权变动模式。①我国林权的产权结构体系由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两大类权利组成。②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