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形成与配置
3.1.1 企业契约的本质
科斯明确地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并将其提到了和生产成本同样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把企业提到了和市场一样的高度。科斯认为协调组织分工的机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在企业内部通过企业家的权威管理协调组织生产资源的配置,一种是在市场上通过价格竞争机制来引导的资源流动。这两种组织分工的形式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管理协调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相比,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市场价格机制协调更有效率;反之,则企业协调更有效率。在两者相等的时候,则管理协调与市场价格机制协调效率相同,企业的边界也由此决定。此后企业理论在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得到了广泛而蓬勃的发展。
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于企业的本质属性的讨论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和市场虽然都是契约,但是有本质上的不同,市场交易的基础是平等交换,企业的基础是企业家的权威和科层制,科斯正是把企业与市场置于同一层面并对立起来,然后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来决定企业的边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和市场在本质上都是契约,差别在于契约的内容、时间以及约束力的不同,张五常就认为企业和市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企业只是生产要素契约对产品契约的替代。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企业和市场的边界确实是模糊的,尤其是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联盟结构,如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等。而且企业规模和市场规模并不是理论中所预测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规模在扩大的过程中,企业组织在不同时期有时出现大规模的扩张,有时出现规模的缩小,更多的情况是同步扩大。当然这其中可能有技术进步的影响,也可能有政府规制政策的影响。
交易费用概念引起的理论争论还表现在对科斯定理的不同理解上。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产权是被明确界定的,那么对产权如何界定并不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或者可以说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的不同安排对经济效率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在科斯定理引入中国之后,不同的经济学者对定理的理解或者说关注的焦点完全不同,基本上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既然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影响经济效率,所以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应该考虑如何更好地界定产权。格鲁斯曼和哈特的垂直一体化理论(GHM理论)是这一观点的典范,该理论以提高企业绩效为目标,考虑在企业垂直一体化的过程中应该将企业剩余控制权分配给上游还是下游,其评价标准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和对放弃剩余索取权一方的扭曲的权衡。第二,如果交易费用足够小,则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明确界定产权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关键。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奉行该类原则,将明晰产权作为改革的主要手段和目标之一。希冀通过产权的界定激励经济主体对剩余利益的追逐,并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第三,交易费用来源于产权界定方式本身,因此是否需要界定产权应该以交易费用的大小为指导,或者以界定产权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为指导。第一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的差别在于,前者强调不同产权界定方式的比较,而后者在于界定产权与否。张五常就认为市场和企业两种合约的选择应该以两种机制的交易费用为判断标准,杨小凯则明确提出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应该以交易费用和分工收益的比较为原则。
问题的根源在于,科斯定理作为对理想状态的一种描述,并没有给出交易费用和产权界定之间的关系,而只是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提出了交易费用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科斯定理并没有考虑产权界定过程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囚徒困境为例,个人利益最大化与帕累托最优的矛盾在于博弈方对利益的生产合作与利益分配的不一致。当假定囚徒困境问题处于完全竞争、完全信息以及能够进行事后惩罚的市场中时,人与人之间的主动合作就不是必须的,每个经济主体所面对的都是既定经济结构下的个人优化选择。即使没有产权的界定,个人的最优选择也必然会导致社会帕累托最优结果的出现。当放松完全市场的假设,考虑到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等因素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合作收益的分配就出现了冲突,高昂的交易费用使得市场失效了。如果能够对产权进行界定,就可以给出博弈方策略的选择范围以及对对方的预期,从而有助于对冲突的解决。但问题是产权的界定一方面会影响到最终的合作收益大小,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利益分配的结果,因此如何界定产权本身要比解决资源配置问题重要得多。
实际上关于企业契约本质两种不同观点的冲突并不是不能调和的,本章的分析就是在这一方向上的努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交易费用本身入手,显然仅仅使用交易费用概念分析企业内部产权的界定和收益的分配是不够的,需要引入经济权力的概念。我们认为企业契约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在社会分工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合作增加了收益,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组织成本,也就是交易费用,包括不同成员生产行为和偷懒行为的外部性成本、企业收益分配的讨价还价成本以及契约达成的成本和企业契约执行监督的成本。从本质上来看,企业契约的安排是企业成员在不断的谈判中达成的某种合作生产以及利益分配关系,附带的企业契约内容包括了控制权配置和企业治理机制。如果非要说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在本质上的不同,则并不是企业内部的权威和科层制,而是企业组织的合作收益分配方式或者说定价方式与市场交换的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如果要说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的相同之处,则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都是伴随交易双方权力博弈分配收益的同时实现的。表面上看企业的绩效取决于企业契约的安排和公司治理,但最终决定于企业成员的权力结构。
3.1.2 权力观点与效率观点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经济权力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产权和控制权从本质上说就是某种经济权力的体现,企业家的权威也常常被简单地理解为权力的实施。但是企业契约理论本身很少直接使用权力的概念来研究企业内部的控制权配置和企业收益的分配。威廉姆森区分了企业契约研究的效率观点和权力观点。效率观点认为企业机制对市场机制的替代是源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在追求效率的目标下,企业契约规定了企业权利在不同成员中间的配置。权力观点则认为是不同主体的权力结构决定了企业契约。主流的企业理论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企业契约理论都是在“效率-权利”的框架下以效率为企业内部权利配置的目标进行分析。权利不同于本书中的权力,权利即科斯所说的管理并指挥资源配置的企业家权威,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控制权,或者说产权。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权利的配置应该使得事前交易费用与事后交易费用的和达到最小化,GHM理论则认为权利的配置需要激励专用性投资,而权利来源于对物质资本的所有权。
拉詹和津加莱斯(Rajan and Zingales, 1998)发展了GHM理论并明确提出了企业内部的权力问题。他们认为控制权在保障专用性投资的租金不被侵占的同时使得控制权的拥有者可以没有专用性投资而享有企业的租金。如果用关键资源代替了物质资本,用进入权代替了所有权,则关键资源的进入优先权比控制权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会更有效,把专用性投资与关键资源相结合是这一理论与GHM理论的主要区别。另一个区别就是,前者认为专用性投资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会因为投资而提高,而后者认为专用性投资增加了被剥夺租金的风险,从而讨价还价能力被削弱。但无论怎样,这一理论仍然没有超越“效率-权利”框架。与这一框架类似的分析也存在于制度内生化理论的研究中,阿塞莫格鲁(Acemoglu, 2000)把这种效率演进的观点称为政治版的科斯定理。
我们认为权力是先于企业和契约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来源于对有形物质资源的所有权,而且来源于对信息、能力和信誉等无形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权利则是由制度化的契约所赋予的经济主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相比较而言,权利、控制权和产权的外延要小于权力的外延,因为权利或者控制权依赖于企业契约这一制度化的载体。其实问题的本身并不在于概念的区别,而是在于是否承认不同生产要素投入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或者更明确地说,“效率-权利”与“权力-效率”两种框架的根本区别在于效率优先还是权力优先。主流的企业理论在效率为首要标准的前提下,分析企业不同生产要素的特征,如人力资本的不可分离性、物质资本的可抵押能力、稀缺性、信息资源、谈判力等,在不同生产成员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企业契约得以达成。契约规定了企业成员在企业结构中的位置、企业内部权利的配置以及企业收益的分配。但是如果承认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在讨价还价之后缔结了企业契约,则权力观点比效率观点要更接近现实。原因在于企业是由不同的企业成员组成的集体,集体利益明确的存在并且也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分配,但是在企业契约签订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要求集体利益的经济主体。每个经济主体在签订契约的时候最关心的是个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同经济主体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看重的并不是企业最终的效率而是企业收益的分配,尤其是个人收益的大小。以效率作为首要目标的分析框架暗含了一个前提,就是利他主义,这和企业成员的经济性假设是矛盾的。帕勒莫(Palermo, 2000)就认为效率原则既不适合解释制度的变化,又不适合解释制度安排的存在。
权力优先的观点在企业行为理论和相关利益者理论中被重视了起来。西尔特和马奇(Cyert and March, 1963)认为企业就是具有不同利益甚至相互冲突的经济主体的联合体,联合体内的成员在价值观、信仰、信息、利益及现实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持久的差异。企业内部的权力是其主体或者集团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某个追求效率的设计者的产物。企业内部决策及其执行结果是谈判和妥协的结果,企业内部那些拥有最大权力的成员、集团和个人将从企业中获取最大报酬(Pfeffer, 1981)。相关利益者理论也承认不同企业成员的利益,但与企业行为理论的逻辑并不相同,相关利益者理论是从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动机和对企业决策的影响能力出发,认为企业经营决策者的行为在道德上不仅仅应该为股东的利益负责,而且要考虑到企业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3.1.3 契约剩余与企业的控制权
一般而言,在企业契约中存在一些或许签约方可以辨认但第三方(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难以辨认的变量。这类无法辨认的变量包括工人的努力程度、监督者的监督水平、经理的自主行为等。在利益分配方面,企业契约也只能给出很少的变量,而不能穷尽所有未来状况,如关于工资率和工作时间等内容在契约中通常有明确规定,但许多非工资内容如养老金、退休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和就业保障等无法详细地包含在企业契约中。对于企业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将来会产生分歧,通常认为对这种契约剩余的产权界定就是控制权配置。
GHM理论认为正是企业契约的剩余导致了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但是从经济权力的角度来看,企业契约的剩余只是控制权的前提。虽然控制权体现在契约的不完备性上,但契约剩余并不必然产生控制权,控制权的真正来源是双方签约之前的权力比较。首先从控制权的概念上看,相对于一般控制权来说,剩余控制权虽然并没有在合约中规定,但是其归属是明确的,不存在没有归属的控制权。如果合约中确实有“剩余”,这部分剩余也不会是控制权的剩余,而是合约所描述的未来状态的剩余。合约的剩余包含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虽然对未来的某些状态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签约各方同意或默认由某一方拥有对该状态相机处理的决策权,这种决策权就是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成员有权对一系列没有明确的、随机连续的状态根据个人的偏好做出某种裁夺。这种裁夺虽然有任意性和利己性,但是其余缔约各方基本上能够预期行使权利的一方做出的决策对企业总收益以及收益分配的影响程度。其中享有相机处理决策权的一方并没有明确自己对这一系列状态的决策规则和处置规则,相应的,另一方的行为则是明确的。合约没有必要对拥有决策权一方的这部分权利范围内的不确定状态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原因可能是进一步明确缔约各方产权的成本大于其带来的收益。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合约内容虽然不完备,但功能上是完备的,企业合同虽然有剩余,但合同待界定的权利是完全分配了的。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企业未来出现任何情况,各方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做出自己的裁夺或决策。一般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都属于这种权利。第二,合同中措辞模棱两可或根本未提及的以致各方理解不一致的未来状态。所有缔约方都没有就这一状态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处置规则,因而缔约方都拥有了某种决策权。最终的决策结果依赖于所有相关成员的共同决定,单独的某一方并不能作出全权处理。未来如果出现这种合约没有规定的状态,缔约各方会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争夺,这种争夺表现为就企业合约进行重新谈判,并且这种谈判会不断持续下去。当然,经过长期的谈判,一旦缔约各方就该问题形成了一种惯例或是明确地写入合约,它就转化成为明确的合同条款,或者转化为第一种情况下的控制权。
对于企业控制权在企业成员之间的分配,当前更多的观点是把要素本身的性质,如可抵押性、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资产专用性等看作企业权利配置的关键原因,认为资本的外生差异决定了不同资本在企业中的不同地位。主流的经济学也认为企业成员在签订契约之前是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即使在签订企业契约之后,双方的关系仍然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这都不能解释企业内部权威的形成。从产权界定的成本来说,契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界定所有未来的状态,但这并不能说明交易成本是控制权形成的充分条件。不同生产要素的权威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的自主控制权,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也是因为谈判权力对未来收益的要求。我们可以用图3-1来说明,企业契约合同的不完全性并不完全来自于交易成本的考量。
图3-1 规则的不明确与控制权
两个人进行一场游戏,游戏的规则尽管是确定的,但是只有一方A是完全明白的,另一方B处于初学的状态。在游戏之前,A将游戏规则告诉B,当然由于规则的复杂性,B只是学会了大致的规则,但是已经可以和A进行比赛。在游戏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状态,这种特殊状态事前A并没有告诉B,所以此时B和A的理解是矛盾的。这个时候B就处于游戏的弱势地位,A由于没有明确所有的游戏规则(包括任何一种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的规则),从而掌握了控制权。如果未来的状态对A是有利的,A就会明确地告诉B在这种状态下原有的规则,如果未来的状态对B是有利的,要么B根本就不知道对自己的有利状态,要么A会隐藏正常的规则。
如果双方不参加游戏,双方的收益均为0。如果进行游戏,并且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明确的,双方的收益均为1;如果游戏规则的传授者A保留了某项特殊的游戏规则,则A的收益为1.5, B的收益为0.5。利用逆向归纳法,可以知道该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B选择同意参加游戏,A选择不明确特殊事件的游戏规则,双方的最后收益为(1.5, 0.5)。从这个博弈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并不明确表示未来出现某种状态的处置规则,而另一方对这一状态有不充分的认识,那么不明确表示处置规则的一方将拥有随机决策的控制权,另一方在所有状态下的行为都是明确的,只能接受对方的控制。可见,所谓控制权就是在对方处置规则明确的情况下个人选择集范围内的随机决策权。
3.1.4 经济权力与控制权的配置
我们用一个博弈模型来说明企业成员之间的权力结构如何决定了契约的签订和控制权的配置。假设对某种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状况是否需要明确写入契约,甲乙双方的选择可以是明确(Definitude,以后简写为D)或不明确(Ambiguity,以后简写为A)。若双方都选择A,即双方都不对未来的状态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不能达成契约,则双方的收益由于交易费用消耗租金导致为0。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都选择D,则合作收益为1。根据各要素的谈判力结构,设定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为b(0<b<1)。假设双方签订的契约中,相关的这一未来状态出现的概率为p(0<p<1),则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在表3-1给出。如果甲方选择D,乙方选择A,当相关状态没有出现时,合作收益仍然按照b的比例分配;当相关状态出现时,不明确表达意见的乙方会出现事后的不道德行为,明确表达意见的甲方的收益将会是0,乙方得到全部合作收益1。但是由于甲方的抵抗,导致乙方将会损失部分利益。该损失利益是甲方权力b的函数c(b),我们假设c′(b)>0, c″(b)>0, c(0)=0, c(1)=1,即乙方完全没有办法说服甲方时,乙方通过规则的不明确并不能得到额外的收益。反之,如果甲方选择A,乙方选择D,则当相关状态出现时,乙方收益为0,甲方得到全部合作收益,但要扣除乙方抵抗造成的损失c(1-b)。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共有四种情况。
表3-1 企业契约博弈模型支付矩阵
当c(b)>bp, c(1-b)>(1-b)p时,c(b)表示乙方遇到甲方抵抗时的损失,bp表示乙方选择不明确契约时可能获得的利益;c(1-b)表示甲方遇到乙方抵抗时的损失,(1-b)p表示甲方选择不明确契约时可能获得的利益。该条件成立则意味着不明确对未来相关状态出现时的处理规则所获得的收益小于为了获得这一收益所遭遇到的损失,因此双方的选择都是明确签订契约。所以出现纳什均衡(D, D)的结果是明显的,即双方都在契约中明确相关状态出现时各自的决策规则。
当c(b)>bp, c(1-b)<(1-b)p时,意味着当乙方试图通过规则的不明确来获得额外收益时,面对甲方的抵抗产生了大于额外收益的损失,反过来甲方在不明确规则时,面对乙方的抵抗产生的损失要小于得到的额外收益。所以,只有甲方可以选择不明确相关状态的处理规则,乙方只能明确处理规则。此时的纳什均衡为(A, D),即甲方选择不明确而乙方选择明确。当c(b)<bp, c(1-b)>(1-b)p时,情况正好相反,纳什均衡为(D, A)。
当c(b)<bp, c(1-b)<(1-b)p时,表明双方都可以通过模糊未来的决策规则而获得额外的收益。此时除了两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A, D)和(D, A)外,还有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该均衡策略是甲方的策略是以r的概率选择D,(1-r)的概率选择A;乙方的策略是以s的概率选择D,(1-s)的概率选择A,其中:
在c(b)<pb, c(1-b)<p(1-b)的条件下,r和s对b求导,并根据函数c(b)的性质得出:
这意味着,随着权力结构的变化,越有权力的一方越有可能选择不明确规则,而越没有权力的一方明确规则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更清楚地看到控制权配置对权力结构的依赖关系,对以上四种情况的条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将双方遭遇到的抵抗损失函数仿照埃奇沃斯盒状图(Edgeworth Box)的方式组合在一起(见图3-2和图3-3)。其中c(b)为甲方抵抗乙方时乙方的损失函数,相应地c(1-b)为乙方抵抗甲方时甲方的损失函数。pb和p(1-b)是斜率为p的直线。根据c(b)的对称性和单调性可以知道,存在唯一的b∗满足c(b)=pb, c(1-b)=p(1-b)。
图3-2 权力对抗埃奇沃斯盒状图(p较小)
图3-3 权力对抗埃奇沃斯盒状图(p较大)
如果p(>0)足够小,则b∗<1/2(见图3-2)。当权力结构满足0<b<b∗时,纳什均衡为(D, A),即乙方单方面拥有控制权;当权力结构满足1-b∗<b<1时,纳什均衡为(A, D),甲方单方面拥有控制权;当权力结构满足b∗<b<1-b∗时,纳什均衡为(D, D),即契约明确规定这一未来状态下双方的决策规则,双方都不拥有剩余控制权。
如果p足够大,则b∗>1/2(见图3-3)。当权力结构满足0<b<1b∗时,纳什均衡为(D, A);当权力结构满足b∗<b<1时,纳什均衡为(A, D);当权力结构满足1-b∗<b <b∗时,纳什均衡有三个,即(A, D)(D, A)或混合策略。因此,在比较对称的权力结构下,控制权的配置依赖于其他可能相关的因素,如某一方的意志力或者妥协等。
最特殊的情况是,如果相关未来事件出现的概率p恰好使得b∗=1/2。当0<b<b∗时,纳什均衡为(D, A);当b∗<b<1时,纳什均衡为(A, D);当b=b∗=1/2时,有四个纳什均衡(A, D)(D, A)(D, D)以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显然(D, D)是帕累托最优的均衡。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当权力结构不对等程度比较大时,契约倾向于有权力的一方掌握控制权,而另一方被迫选择明确自己的行为;当权力结构相对比较对等时,就某件不确定的事件来说,如果该不确定事件未来发生的概率较小,则双方都选择明确的签订契约;如果该不确定事件未来发生的概率较大,则双方都不愿意明确自己的行为而让对方拥有控制权,从而可以在未来就该事件继续谈判。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企业契约签订或者说企业组织形成的过程。签约之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是经济权力的较量,表现为说服和诱导,签约之后企业成员之间则变成企业权威(契约规定的制度化权利)的实施,表现为企业内部的命令和服从。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自实施契约,任何一个交易方都可以选择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契约比市场契约增加了契约化的权利。因此,在本质上企业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企业组织形成的过程只不过是不同产权界定方式的转化,是经济权力(市场竞争)向企业权威(组织结构)的转化过程,也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权力结构的形式化和制度化的过程。